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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吐钱诈骗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28 02:16:42

㈠ 如果储户拿走了自动取款机里多吐出来的钱,那么他就会被判刑,那么银行的取 款机吐出假币,那谁该判刑呢

银行没事,正常赔偿取出假币的用户。记住:“银行是弱势群体,老百姓才是黑社会。”

㈡ 自动取款机多吐钱怎么判刑

自动取款机多出钱的情况下需要联系银行,如果你非法占有银行会让你赔偿,不赔偿的情况下会起诉你,这样你会因为多吐的钱变成非法所得来定罪。

㈢ 银行ATM多吐钱的法律方面有何规定

多吐钱属于是机器故障,需马上告诉银行的相关人员,让他们来处理,但是自己不能拿走这些钱,更不能将其藏起来。
如果个人私吞了这笔钱,就构成了盗窃罪,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罪,这种罪名比普通的盗窃罪更加严重,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
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之前发生过一个许霆案,就是这样判处的。

㈣ 广州打工的许霆,在ATM取钱被判无期徒刑

民间的说法:男人的头,女人的腰,军人的黄挎包。这三样东西都是不能随便摸的。现在,恐怕还要加上失灵的ATM机了。

因为ATM机出错,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挥霍一空后被判无期徒刑。近日,他父亲举债20万之上诉。对许的处罚,舆论一片哗然,普遍认为课以重刑,情理上说不通。法律上的焦点集中在许是否构成盗窃罪,更重要的,盗窃的是否金融机构??如果是的话,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文,似乎也有法可依。涉及到法律的专业争论,我们不好随便置喙,但日常经验经常给我们教益,来自于生活常识的思考也有可能是法律的先声??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就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确实有不少想不通的东西。就拿涉案金额来说,周正毅一案,多么大的一单,和他相比,许霆连个零头都算不上。2003年,周被判有期徒刑3年,前不久,“二进宫”被判16年。为什么金额差若霄壤,所受刑罚却不对应而是恰恰相反呢?类似的在老百姓看来“重罪轻判”的案子不少,它让人心里起疑:是不是捞一大票比鸡鸣狗盗更划算,与其这样,干脆直接上层次,专搞大案要案,风险还小些。

有朋友说,这不能比啊!谁叫许霆哪壶不开提哪壶,在银行的柜员机上下手,《刑法》中对金融机构有特别的处罚条款,不知道我们这里“劫皇银”等于是往枪口上撞么?又有同样发生在广东的相反的例子。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获有期徒刑12年。两相对比,银行内部人员精心策划直接“提”巨款的是有期徒刑,一时贪念发作的客户“提”点在贪官眼里看来的“小钱”则是无期徒刑。即便考虑到余案中国际司法合作需要的“妥协”因素,两相对比,还是罪和罚不成比例。它让人作如是之想:在银行“捞钱”,事发之后,行长余振东比客户许霆要高一等;从里面“捞”比从外面“掏”要实惠。这大概是“窃钩者为盗贼”一类话语的流风遗韵吧。

又有人说,傻啊!许霆,你手伸错了地方,应该到英国去尝试身手。说的是2002年8月,英国一家银行(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五天,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结果朱伯特和他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儿子被判12个月监禁。13万多英镑,不到200万人民币,蹲15个月的号子;17万人民币,领了个让人绝望的无期徒刑。这说明英国佬的自由比钱值钱,落到许霆头上,是钱比自由值钱。

总之吧,许霆以一个错误的身份(普通人),在错误的时间(ATM机失灵)、错误的地点,针对错误的对象(国有金融机构而不是其他受次等保护的公私财物),以错误的手段(蚂蚁搬家式的逐次提取而不是大鳄鲸吞)干了一票。他当然错了。

有朋友还议论:换位思考,如果柜员机吐出来是假钞,那算不算银行的诈骗。领导们会教育你:看你这人,什么觉悟嘛?

㈤ 储户遭遇取款机诈骗银行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如何正确看待借记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不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债权人一般持有支取存款的存单、存折、信用卡、借记卡等证明存款的凭证及密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设立储蓄合同,因此,储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参照有名合同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原告石先生在被告新田信用联社申请领取了借记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如何看待银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一项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合同法用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以个别列举的方式指出了附随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但是基于合同的类型以及具体合同发展阶段的不同,法律无法全部列举附随义务的范围以及形式,故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具体个案确定。实践中,债务人的拒付以及存款被冒领等合同责任产生的根源,往往是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及日常交易习惯,储蓄合同的主要义务是给付义务。对储户而言,向银行交付一定的金钱后凭银行颁发的存单或银行卡即可通过向银行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而自由取款;从银行一方而言,给付义务则主要表现在向储户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付款地点包括通过营业柜台或通过ATM机现金支付。银行在履行主给付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银行为方便、快捷地为储户提供服务所设立的ATM机,也属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对储户到ATM机上取款,银行亦应当负有保障客户取款安全的义务。这是银行一方履行储蓄合同主要义务即付款义务时应同时履行的附随义务,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内在要求。

㈥ 盗窃ATM取款机中的钱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为什么

这个现在没有定论,但是我的观点是不是。因为,第一,ATM取款机其实只是金融机构下设的机械设备,“在法律地位上,和银行的办公桌、电脑一样,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准确界定什么是金融机构,既然法律没有对ATM取款机界定为金融机构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延伸,那么从从ATM取款机中盗窃的行为就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第二,当初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但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盗窃ATM并不需要突破层层保安,就表明柜员机和银行受到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地位是不同的,将柜员机等同于金融机构是不符合理性的逻辑和生活常识的。说明盗窃ATM也是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㈦ 自动取款机自己吐钱,结果我们拿走了这是违法的吗

自动取款机自己吐钱,拿走就是违法。
处理办法:
1、一般这种情况,建议还是主动归还银行多余的钱,因为银行每天都会针对交易进行核查,如果出现问题,还是可以找到出错点在什么位置,最终追讨钱款。
2、如果多出来的钱拒绝归还,银行又能确认钱在自己的身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此事情,情节严重是违法刑法的。
3、提示:在出现多的钱款时,建议自己注意核查,是否是由于自己按键错误导致的多出钱,虽然机器可能出错,但是几率比较小,一般情况下都是人输入错误金额导致。

㈧ 银行提款机多吐钱那个案例是否应该归入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呢

不能,因为钱放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那里归属银行。

㈨ 取款机自动吐钱,汇丰银行事件,中国的银行能做到吗

中国银行:调取录像追回赃款,理由保护公共财产。

㈩ 银行取款机错误多吐钱,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吗 金额为20000元

建议及时返还,涉嫌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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