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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化解国企债务

发布时间:2021-05-29 02:29:48

⑴ 浅谈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未定义书签。17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调节财务管理的一个杠杆,借贷和股东投入应该存在一个比例。而一家企业在遇到资金缺口的时候,融资方式有多种选择,这就涉及怎样制定适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的问题,也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我们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从可持续发展视角度分析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指出我国目前资产负债率政策存在的问题,希望给我国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以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目标、经济增加值、资产负债率政策 DISCUSS HOW TO REDUCE THE RATIO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SSETS Abstract:Asset-liability ratio is a leverage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 Lending & investment there and shareholder input should be a proportion, when a listed company is in the face of the funding gap, There are many election Financing methods. This involves problems how to design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is the central issue of this paper. Insight into the mechanism of enterprises policy asset-liability ratio bas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alysis of asset-liability ratio of china current policy problems and find solutions is the suggest to guide Business operators to develop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Economic value added;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国有企业规模的逐步壮大,国有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增大,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融资以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借助外部融资来推动企业发展,因此,合理筹划资金来源及筹资额度成为决定企业经营状况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对偏高,各行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欠合理性,负债过高带来的财务风险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引导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负债结构,使我国国有企业制定的资产负债率政策相对合理化。 1.1.2 研究意义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企业在制定资产负债率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政策的制定都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资产负债率政策,合理安排企业有限的财务资源;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有企业改革是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而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 70 年代中期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的经济陷于停滞膨胀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对此一筹莫展,于是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等经济思想盛行起来,它们主张在宏观上减少国家干预经济的同时,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提出政府不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让企业自由经营。从 70 年代后期起,英国开始实施私营化的计划,美国的经济学家为把减少国家干预,消减企业繁琐规章制度,作为经济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Ross(1972)和 Myers, Majluf(1984)将不对称信息理论引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入资金结构分析中,大大丰富了筹资理论的内容。美国学者(Berger,1998)将企业的贷款成本分为两部分: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本地中小金融机构与本地中小企业之间具有信息对称优势,融资的信息成本较低。在深化发展阶段,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的理论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随着研究的深入,出现了一些争议,如Jaynralne 和Wolken(1999)对银行在企业信贷上的成本优势假设进行了检验,结果于 Berger 结论相反,认为中小银行成本优势并不明显,这也是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在2003 年,罗伯特·J·希勒认为我们必须重新构建我们的金融体系,使之建立在稳固的理论框架之上,这个框架必须能长期保持稳定,同时,我们也必须依靠其他一些现有的金融机构的帮助,比如银行,保险和证券,获得他们的专业支持。 1.2.2 国内研究现状 邹欣(1997)认为:我国国企在资产负债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干预过多、政策失误、信贷约束软化、融资渠道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企业和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 其中关键是制度问题。目前制约国企发展的主要障碍是低效益, 而不是高负债,对于国企较高的历史性负债, 国家首先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 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国内很多学者如胡显勇(1998)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成因及对策》中指出现行国有企业普遍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注入资金成立起来的。并且,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社会行为多于经济行为,在其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只有少量的积累资金被允许注入企业内部用于扩大再生产。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银行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逐步过渡为商业银行,原来由政府部门通过银行向企业注入的资金转为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借款,银行变成了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在发展过程中又没有及时积累资金补充,导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居不下。郑冰洁(2005)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优化对策》中阐述了我国在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行政干预和所有者行为的不合理,大型国有企业负担过重,导致盈利水平低,自我积累少。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是优化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前提。 随着对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问题认识越来越深入,专门用来研究的文献却很少,尤其是对如何让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量化研究更少。目前为止,国内比较系统的研究 如何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见。对此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不同的研究者从各自专业或领域出发,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发展,并且有一定的研究空间。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来引导我国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制定出相对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政策。同时结合资本结构及相关财务比率来具体阐述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降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其成因 2.1 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现状 2.1.1 资本结构定义及其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资本结构系指长期负债与权益的分配情况。最佳资本结构(图1)便是使股东财富最大或股价的资本结构,亦即使公司资金成本最小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合理的融资结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发挥财务杠杆的调节作用,是企业获得更大的自有资金收益率。 资本结构的相关财务比率包括:股东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其中,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资产负债比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是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长期负债比率是从总体上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是长期负债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股东权益与固定资产比率也是衡量公司财务结构稳定性的一个指标,它是股东权益除以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购买固定资产所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需要的资金有多大比例是来自于所有者资本。 (图1)最佳资本结构 2.1.2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从资本结构的角度看,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类。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单一,既无法进行股权融资,也几乎没有债券融资可能,只能通过内部融资和银行贷款。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一般都经过改组和改造,资本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也未能实现资本结构优化的目标。所以,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情况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内部融资的比例偏小,且其差距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86 年我国企业内部融资的比例为 32.8%,到 1995 年下降为 21.8%;我国企业在改革以前基本没有自我资金积累,改革以后有些企业自主财力有所增强,但与其他国家比较,则差别甚大。 其次,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例高。企业在缺乏内源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只能严重依赖外部的资金供给,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化融资体制,限制了企业从外部融入资金的渠道和方式。目前,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负债额大,比率高。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比率已明显下降,基本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相近。 再次,外部融资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如下表1),反映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就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有关资料表明,到 1998 年底,全国 6147 万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 63.74%,流动负债率为96.5%,短期偿债能力持续恶化。据央行1997 年对全国5000 家企业的统计显示,其平均资产利润率仅有1.3%,资本利润率仅有3.4% 。 最后,同是直接融资方式,股票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债券融资, 即使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多数上市公司仍显示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据统计,1992 年,我国 53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为 65.02%,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为 94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为684 亿元,到2000 年,我国1088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下降到53.49%,其中负债率低于30%的公司就有267 家,同期股票融资的规模上升到2103 亿元,债券融资的规模仅有83 亿元。 (表1)1991-2000 年我国企业外源融资比例变化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年份 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 1991 7% 93% 1996 6% 94% 1992 13% 87% 1997 10% 90% 1993 18% 82% 1998 8% 92% 1994 18% 92% 1999 13% 87% 1995 6% 94% 2000 28% 72% 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有明显的缺陷,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负债比率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高负债率与低利润率并存的局面,企业严重的缺乏自我融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深,企业财务清算约束渐趋硬化,过度负债问题愈来愈凸现出来。 2.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市场负信号效应,国外上市公司一般把它作为最后的融资选择,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将股权融资作为首选的融资方式。可见,我国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的决策时,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其优化问题,而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才能获得资金的问题,关于企业资本结构的科学决策问题,并没有得到企业的普遍重视。 2.1.3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失衡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其具体原因,这些现象是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在面临改革和发展中暴露的问题。 (一)政府型融资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融资制度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国有企业、国有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银行和国家财政“三位一体”的政府型融资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政府对国有银行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成为我国企业融资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这种融资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具有产权统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和制约关系,银行信贷的约束力很差。 (二)资本市场的功能性缺陷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这一最初的功能定位,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定位的偏差和缺陷,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从股市筹集了大量资金,却未高效的使用这些资金。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其直接原因是股权融资的成本偏低,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比重过大而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经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绝对比例,是这些公司的普遍特征。而政府控股的本意在于通过保持国家的控制权来保证国有股权的利益,但国有股权在控制过程中,由于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产生了控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形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代理人(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关系,代理人显然不会选择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必然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2.2 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水平资本结构的形成原因 2.2.1 投资体制和依靠高投入推动经济增长机制 八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拨款。流动资金中的定额流动部分也由财政部核定定额,直接拨款: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属于临时性需要的流动资金即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1980 年我国开始将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1983 年7 月起,企业的流动资金也开始由银行单独供应和统一管理。然而,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提取折旧费大部分上缴财政,以致企业留利水平极低,自我积累甚少。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来依靠增加投入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机制,对企业价值的评价,不是看其盈利能力,而是注重其产量、产值,促使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币规模、重产值,不重效益,一心只想将企业做大,在使用银行贷款时 不考虑资金的盈利率。从短缺经济时期成长起来的企业,不知道担心产品的价值实现,认为只要企业能生产,经济就能发展,而银行始终处于支持企业生产的从属地位,企业的需要就成为银行的职责。 2.2.2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缺乏资金需求和使用约束机制 在资金需求上,没有建立资金需求和运用机制,过分依靠银行,扩张欲望强烈,只考虑借款,不考虑还贷能力。盲目举债上项目,效益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这都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没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约束软化,致使企业负盈不负亏,出现一系列短期行为和盲动效应。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归还率则由 1983 年的 97.6%逐年下降到 19%年的 66.7%(其中包含 31.6%的逾期归还率),而在征一年的银行贷款计划中,国有企业总是银行贷款倾斜的重点,占到贷款总额的80%以上。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最终所有者都是国家,由于产权不清晰,也就等同于自己借自己的钱,因此国有企业特别依赖银行,也特别敢赖银行的债。 2.2.3 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及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还没能及时转变,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机制和手段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仍然存在行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经营策略和劳动用人制度等情况,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自然而然,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各自的政绩目标,也就多方支配银行贷款。与此同时,地方利益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现象十分突出,不仅使真正的重点难以得到保证,而且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国有工业企业生产能力利用不足的后果。经济效益十分低下。 2.2.4 国有企业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国有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没有形成,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出制度和配套的一系列破产、失业、救济、再就业的保障机制。虽然《破产法》出台了很多年,但由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真正破产清偿的企业少而又少。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又是国有银行经营不善的最后承担者,国有企业并不真正担心破产。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2.2.5 税收体制的影响 我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特别是以企业增值税为主,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加重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三、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举债不适度造成资本结构不合理 举债适度是指举债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条件下,既不会造成举债资金闲置而加大债务成本,又不会因为举债过度而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只有举债适度才可能实现用债适度和还债适时。我国国有企业举债忽视财务失败的可能。任何企业举债都必须充分了解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增加举债规模,充分发展,在经济低迷时期。应适当减少举债规模。其次,企业举债应确定行业的影响程度,对于垄断行业来说,通过举债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获取更高的报酬。但对于产品价格极易受市场影响的企业来说,举债应当慎重。而国企在负债经营开始时往往忽视这两个关键因素。 举债不重视资金的使用效果,负债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实现资本增值,因此举债时必须考虑举债资金的使用效果。企业举债时应该认真的选择举债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说要努力保证负债资金用途的效益化。只有为投向负债经营最需要且能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项目所进行的举债才是适度的,才能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然而国企往往只有借贷意识,忽略了举债与资金使用效果之间的关系。 3.2 资金管理效率低下 企业对营运资金的管理水平决定了资金管理效率。营运资产管理不到位,净现金流不能有效支撑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影响企业资金链,对有多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资金的管理效率更是影响企业负债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企业集团资金占用和多家子公司占用资金的矛盾已成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证监会为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出台了很多规范上市公司资金往来行为的监管办法,其中,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因此,在整个集团内,上市公司社会信誉好,融资较容易,资金充裕。而集团内一些效益欠佳的单位,融资困难,集团又要以担保、委托贷款等形式向其提供资金援助。另一方面,各成员企业在理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滋生谋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使得集团总部缺乏对现金的统一管理和筹划,导致资金分散、闲置,出现内部资金配置不平衡,存、贷两高等问题。反映在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就是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有上百亿存量资金,而负债方却有大量的银行贷款,导致了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3.3 融资结构不平衡,负债融资比重较大 负债筹资具有融资速度快,筹资费用低,且债务利息具有抵税效应等优点,相比 而言,股权融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且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目前融资手段多样,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以及在国外资本市场上采取私募方式筹资,但是除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及私募筹集到比重较小的权益资金外,可以说整个集团的资金大部分还是依靠债务融资,而且在债务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小,更多的是通过银行的间接债务融资,新增融资进一步推高了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率。 3.4 缺乏盈利能力,利润无法承担利息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很差,首先表现在总资产利润率十分低(见表2),大大低于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2008 年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只相当于股份制企业的8.80%,三资企业9.69% 。 (表2)总资产利润率 2006 2007 2008 2009 国有企业 1.4% 0.78% 0.72% 0.19% 股份制企业 4.61% 3.52% 3.47% 2.16% 三资企业 3% 2.73% 2.70% 1.96% 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低下,更体现在国有企业息税前盈利率低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率,财务杠杆体现的是负效应,即借钱越多,亏的就越多。 3.5 负债经营案例分析 公司背景:上海航空公司于1985 年12 月登记注册,其中上海市财政投资占73.89%。2000 年11 月,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100 万元。公司所发行的A 股于200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旅游服务;航空代理服务;培训、广告业务、宾馆、旅游相关代理等。 经营状况:上海航空一直以负债经营为主,据财务报表显示近三年的负债率都在90%左右,这除了反映航空业独有的飞机租赁经营特点外,亦说明公司初创时期规模比较小, 只有靠地方政府信用举债经营。 (图2)近4 年部分财务数据 (图3)长期负债的构成 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1)2006 年出现经营性亏损。 (2)200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23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2.82%,但经济效益下滑,亏损5 亿元。 (3)2008 年度,公司亏损12.49 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42 亿元,负债总资产达到138 亿元,负债率高达97%, 2008 年月12 月 31 日,公司现金流为11 亿元,短期贷款加上长期贷款总额达到75 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为49 亿元,面临巨大还贷压力。 (4)2009 年9 月30 号,公司亏损1.34 亿元。 (图4)盈利能力分析 3.6 案例分析得出的认识 上航举债经营失败的原因: 淮南师范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 1.巨大的财务风险,降低了自由资金的实际收益率。 2.油价持续增高、上海市场竞争激烈,平均票价低于其他主要城市,这些都造成经营成本太高。由于投资报酬率小于负债利息率,而导致连年的亏损。 3.公司各项资源紧张,尤其飞行员、机务工程人员等人力资源的紧张,严重制约了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4.盲目扩充机队规模、扩大航线网络-占到了市场,但却丢失了利润。例如06 年上航引进了3 架新飞机,使上航机队增扩为48 架,但是经济效益却亏损。 负债资金在使用上有着时间、固定利息等因素的限制,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加上经营不当,降低了资金的实际收益率,最终导致资不抵债,企业破产。 四、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途径 4.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报酬率 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具有更广阔的融资架道,较容易获得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支持,这只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要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信贷,统一调度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确保重点资金的支付,并且可以节省大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二是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按照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资金收支年计划,月计划,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支出,从而减少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三是要加快资金周转,一方面要加强储备资金管理,降低库存占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坚持款到发货。对被迫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管理,督促对方付款,以尽快收回货款。 4.2 合理化资金来源,重视内部融资 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内部融资的意义要远大于外部融资。企业融资应该“先内后外,先债后股”,而我国国有企业融资模式较为混乱,大举的负债融资固然可以给企业在抵税方面带来利益,并且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提高权益报酬率。但是,大举的负债融资会带来财务风险的增加,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破产成本也在 增加。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也会更加明显,代理成本随之增高。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度负债,而绝非越多越好。企业进行内部融资的实力是否雄厚对企业的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因为: ① 企业自有资金雄厚,有利于企业财务的稳定性,抵御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就越强。 ② 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管理层有充分的调度权,可以增强企业的财务灵活性。 ③ 可以增强企业筹资的弹性,但企业遇到较好的投资机会而外部融资较为困难时,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内部资金抓住市场机遇。所以,内部融资应当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 4.3 加强债务约束和保障机制 第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从政策、法规、制度上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创造一个良好和宽松的环境,鼓励企业合理负债经营,应扩大企业发行债券额度,逐步取消额度管理。第二,结合企业产品销售状况,资产结构和利率状况,合理确立流动负债水平。第三,应建立偿债基金,为确保在长期债务到期前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降低破产风险,企业应根据长期债务的到期时间和债务额按期提取偿债基金。偿债基金可存入银行,也可根据长期债务的期限均匀地用于风险较小的证券投资,从而增强这部分债务的偿还能力。 4.4 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盈利能力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要降低资产负债率,除了吸收其它渠道资金之外,最为关键的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具备一定水平的盈利能力,这样才有自我积累的可能性。无论是资产重组也好,债转股也好,都只是解决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说,只有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推向市场,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上完成本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因此,必须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者的市场意识,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同时,企业应通过管理创新、合理配置资产

⑵ 人民日报:不能动不动就拿纳税人钱为国企违约买单

债券市场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打破刚性兑付,这应该成为共识.
近日,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因其第一大股东是辽宁省国资委,引起广泛关注。投资人希望能够财政兜底予以兑付,企业大股东则试图以“债转股”“债转贷”等方式解决。当地政府、主承销商和投资人能否通过市场规则和法治方式达成共识、破解困局,考验各方智慧。
债券违约有增加趋势。谈到近期几起违约事件,财政部负责人直言,“援助但不兜底”。的确,对于国企债券违约的处置,应该用市场化手段、坚持法治化方向。债券发行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可避免有违约的风险。而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国企债券违约风险漠视,存在着刚性兑付依赖。在发生兑付风险时,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维持政府信用,也总是动用纳税人的钱,补市场的窟窿。当前,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为国企兜底的能力越来越弱,一旦发生国企债券违约,动辄几十亿元,政府即便想兜底也有心无力;更重要的是,刚性兑付使国企债务风险越来越高,杠杆率不断提高,风险积累也越来越大。
打破刚性兑付,恢复建立良性债券市场,需要让市场在债券的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国企的违约问题固然不同于一般企业,政府应该给予一定援助,但援助不等于兜底。作为市场主体,国企应该按照市场规则处理债务违约问题。国企之所以债务规模偏大、债务率过高,主因就是把政府当保姆、当靠山,而金融机构也患“国企崇拜”病,总觉得政府可以兜底。
长期以来,刚性兑付成为“行规”,金融机构、投资者忽视了背后的风险,导致债券市场价格失灵,风险信号失灵。债券市场刚性兑付如果一直硬撑下去,泡沫只会越来越大,杠杆越来越高。东北特钢资产负债率远超警戒线,各种贷款、债券还是一路绿灯,债务居然超400亿元,就是一个例证。
如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实际上,长期存在的刚性兑付,使得债券市场扭曲失真。“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指出,“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局部的风险该释放的也要及时释放,打破刚性兑付,反而有利于降低长期和全局风险”。债券市场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打破刚性兑付,这应该成为共识。刚性兑付打破,信用债的定价回归市场,企业再发债券,其利率就会由市场根据不同行业的投资风险定价,利率和资金会优化配置,一些落后产能发行债券就会越来越难,这对于去产能、去杠杆,国企的深化改革、产业的转型升级作用巨大。
对政府来说,则要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边界。在市场经济机制下,政府应该权责对等,该由市场来做的事情,不越位、不缺位。不能动不动就拿纳税人的钱来为国企的违约买单。同时,政府“援助不兜底”,该作为的必须作为。处理债券违约,要有底线思维,立足于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应该看到,目前债券市场整体违约率很低,构不成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
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绝不能倒退,债券处置也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债企业、地方政府、承销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各自作用,既不兜底,也要坚决防止逃避债务的恶意违约,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⑶ 如何化解中国的企业债务风险

1.宏观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宏观大局不稳,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杠杆率还会上升,要在发展中消化杠杆率。为此,中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避免经济运行“硬着陆”。
2.策略上有序渐进去杠杆。杠杆上得过快有风险,去的过快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要遏制杠杆率过快上升的势头,把增量控制住,再稳步推动杠杆率绝对水平下降。
3.结构上优化杠杆分布降低企业杠杆。根据我国债务杠杆分布情况,可优化债务在政府、居民和企业之间的配置,政府和居民部门可适度加杠杆,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对于企业去杠杆也要区别对待,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债务期限结构、在经济周期中的阶段等,有扶有控,稳妥有序开展去杠杆。
4.治本之策是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杠杆率。降杠杆根本上要释放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具体来说,一,简政放权、国企改革、兼并重组、僵尸企业出清、化解过剩产能、清费降税等多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淘汰低效生产者,推动资本向高效生产者转移,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债务清偿能力。
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建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三,继续深化利率、汇率、监管等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

⑷ 企业如何在国企改革中进行债务化解

企业在国企改革当中进行债务化解,主要是应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⑸ 企业,我就说一点,为什么很多国企的负债率高

造成国企负债率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如经济持续下行、市场需求不足等,但是,从总体上讲,还是体制所致,是现行体制下国企在经营和扩张过程中不计代价、不讲成本、不看效益、不注重提升核心竞争力所致。更多情况下,都是围绕规模和数量做文章,围绕资产和营业额做文章。尤其是前些年,央企为了避免在新一轮改革中被重组和整合,都把规模扩张和资产扩大当作了最主要手段,疯狂地通过负债进行投资布局和收购资产,以至于多数央企都在全国设立了基地,投资了规模很大的项目,也圈下了很多土地。同时,收购了相当数量的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有的央企也因此背上了沉重负担。
也正因为国企在经营和扩张过程中可以不计代价、不讲成本,因此,资金从何而来,就不是企业重点考虑的事。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头两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国企更是掀起了一场投资热,金融机构也是趁机向国企投放了大量资金。一时间,国企“不差钱”的声音也是越来越高。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也纷纷把目标转向国企、尤其是央企。那时的央企,真的成了香饽饽,到哪都能受到最隆重的接待。
由于投资需要讲科学,需要尊重经济规律,而不是想怎么投就怎么投,想怎么扩张就怎么扩张,尤其是负债投资和扩张,更需要慎重。而国企在投资扩张过程中,是不受这方面约束的,是缺乏内在约束机制的。所以,在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负债也在不断扩大。且因为盲目扩张、无序扩张带来的大多是无效资产、无效收入,所以,负债的扩张速度还要大于资产的扩张速度。自然,资产负债率就不断提高了。如果再加上市场环境不佳、供需矛盾突出,国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了。
很显然,国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明确指出,要把国企降杠杆放在重中之重。这也意味着,国企的高负债率,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化解国企负债率过高的矛盾,就有可能影响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毕竟,在现行条件下,国企仍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承担着维护经济稳定和繁荣的重任。国企出现问题,就是大问题,国企不稳定,就是大不稳定。
而在国企去杠杆问题上,毫无疑问,如果依靠国企自身,是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现行体制并不支持国企去杠杆。就算有关方面有考核、有约束,对国企来说,也没有多大影响力和控制力,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仍然很难解决。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从体制机制上给国企下药、为国企做手术。
有专家建议,可以依据国企目前的债务情况,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的负债率。此举不为一种方式,也是会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债务怎么转,如果体制不改、机制不转,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转了后不要几年,可能负债率又上来了。只有将体制和机制转了,让企业的约束力增强了,决策、经营等不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而是董事会、股东会等说了算,企业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不计代价、不讲成本的问题。
事实也是,从目前已经进行了改革的国企情况来看,凡是严格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改革的国企,大多出现了资产负债率下降、效益好转、竞争力增强的现象。尤其是资产负债率,由于引入了其他所有制资本,顿时就让资产负债率得到了比较好的改善。如中石化销售公司,仅仅转让1/3不到的股权,就获得资金1000多亿元。同时,引入其他所有制资本以后,今后在决策和管理方面,企业也要受到其他投资者的监督,经营者不能再我行我素,在投资和决策过程中不计代价、不讲成本、不顾实际了,而会充分考虑可行性和效益性。

⑹ 国企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债务化解有何意义

在中大咨询的官网看到过国企改革债务化解的分析,由于历史原因,政府融资平台普遍存在主业模糊、缺乏盈利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债务压力大、政企不分等问题,而且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接近成熟阶段,城市建设需求下降,政府融资平台需要从城市投资建设主体转变为城市运营管理主体。
为此,平台企业需要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加快布局高端物业、智慧城市、数字基础设施等城市运营领域业务,构建新的业务体系与盈利模式,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⑺ 国资委:加强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郝鹏在2月23日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中央企业的经营目标,是推动中央企业净利润、利润总额增速高于国民经济增速,将重点做好大力加强科技创新等八方面工作。
在回应国企债券“爆雷”有关提问时,国资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近期,国资委正研究制定加强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化解债务风险已取得积极成效
针对地方国企去年下半年出现的债券违约问题,彭华岗表示,个别地方国企发生债务违约,既有疫情冲击、市场波动的外部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盲目做大、管理不善等内部因素,是多重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近期,在国务院金融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指导下,有关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已取得积极成效。
郝鹏表示,国资委高度重视地方国企债券违约问题,为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的要求,前期专门约谈了部分省级国资委,对稳妥化解地方国企债券违约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近期还将联合人民银行、证监会专门召开防范地方国企债券违约风险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近期,国资委正研究制定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彭华岗透露,国资委将指导督促地方国资委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和资金投向管理,做好债券发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处置风险,切实维护好地方金融生态和金融稳定。同时,将落实金融委会议要求,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共同建立国有企业债券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机制。
彭华岗称,中央企业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在控,近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债券违约。在去年形势严峻、困难多的情况下,中央企业仍然圆满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三年资产负债率下降两个百分点”的目标任务,平均负债率降到64.5%。
彭华岗表示,下一步,国资委将继续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债务风险的防控,把握好“三个结合”,即“点面结合、长短结合、防禁结合”,关键是突出一个“严”字。
把科技创新作为“头号任务”
郝鹏表示,“十四五”构建新发展格局,最关键的是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国资委将围绕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把科技创新作为“头号任务”,集中中央企业的优势资源,集中中央企业的优势力量,把中央企业坚决打造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他指出,第一,要努力打造科技攻关重地。积极与国家的科技计划、攻关计划相对接,针对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件、新材料、发动机等产业的薄弱环节,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的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集中最优秀的人才、最优质的资源进行联合攻关,争取解决一批“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
第二,要努力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融入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体系,主动承担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大原创技术的研发投入,在信息、生物、能源、材料等方向加快布局一批基础应用技术,在人工智能、空间技术、装备制造等方面加快突破一批前沿技术,在电力装备、通信设备、高铁核电、新能源等领域加快锻造一批长板技术,不断增强行业的共性技术供给。
第三,要努力打造科技人才高地。坚持特殊人才特殊激励,对重点科研团队一律实行工资总额单列,对科技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给予更大容错空间。
第四,要努力打造科技创新“特区”。对科技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能给尽给、应给尽给,对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全部视同利润加回,对于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给予更高的加分奖励。还将深化“科改示范行动”,将更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行科研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经费包干制等新型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他介绍,国资委正在制定中央企业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集成各项政策措施,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在我国科技自立自强中更好地发挥战略作用。
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
郝鹏表示,今年中央企业的经营目标,是推动中央企业净利润、利润总额增速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速,营业收入利润率、研发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都要有明显提高,同时要保持资产负债率的稳健可控。
彭华岗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聚焦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功能,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重组整合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一是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加大对国防军工、能源资源粮食供应、骨干网络、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入。二是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提升供应链保障能力和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三是推动创新资源的整合协同,加快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四是切实解决部分央企之间的产品相似、资源分散、重复建设等问题,形成资源合力。

⑻ 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化解债权债务危机

针对国企改制纠纷这一特定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处理的尺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不得任意比照和类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维护改制合同的效力,并且严格执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坚决纠正改制中逃债行为,为国企改制的进一步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的国企改革从最初“扩权让利”,到后来“两权分离”,再到“制度创新”,经历了一个层层推进的过程,并逐步建立起了适应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通过企业改制,使大量国有企业丢掉了陈旧落后的经营管理体制,重新组建了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新的法人实体,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这十几年的改革,也使我们意识到,市场经济建设必然离不开法制的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使整个市场处于混乱状态,最终贻害于包括国有企业自身在内的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全国各地对国企改制进行摸索的过程中,就曾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甚至直接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还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一度减缓了整个经济改革的步伐。目前,不少与国企改制相关的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构成了司法审判中一类独立的案件类型。针对这些具体出现在审判实务中的国企改制纠纷案件,我们作了大致的归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因为改制效力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是由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或撤销改制合同,目的是要恢复到改制前的状态。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牵涉到国企职工的利益,存在不稳定因素,因而备受社会关注。 第二类是在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产生的纠纷。这类诉讼案件量相对较大,往往是在解决借款或买卖等其他纠纷案件时,一并牵连出来。这类案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又有很多是借改制故意逃废债务,法律漏洞较多,造成了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难题。 国企改制纠纷案件虽然在绝对数量上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比不算多,但由于每一件改制案件都与一家国有企业的命运生死攸关,牵连到众多企业职工的生存问题,而且还与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连。所以,在处理国企改制纠纷案件时,不仅要强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的尺度以及裁判结果对社会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总结了审理国企改制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的以下几个原则: 一、在适用法律方面,要注意把握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国企改革是分阶段、分类别进行的不断探索,各个时期出台的政策规章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往往是对某一种类型的企业或某种改制方式所做出的规范,如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规定了企业兼并、公司化改造、债转股的方式;针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则主要采用企业出售的方式;而针对集体企业则采用了股份合作化的方式。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了各自不同的改制方式,法律法规也相应的做出了不同规范,只有在这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调整范围内的改制纠纷才能利用这些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既不能视而不见,但更不能任意突破,扩大适用。在最近发布并且已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企业改制的不同方式,分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债转股、企业兼并和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共六种类别予以了区别对待,这背后反映的就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分阶段、分步骤、分情况逐步改制的改革政策,因而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绝不能相互比照和类推来适用。 二、在认定改制效力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维护改制合同的效力。 企业改制完成后,新企业重新设立并开始进行经营活动,形成了新的收入和亏损,对外也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如果在改制之后要否定改制的效力,将一切恢复到改制前的状态,则不仅达不到使企业脱胎换骨的目的,还会成倍增加企业的负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从这样的后果考虑,我们认为对国企改制的合同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都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新《合同法》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对合同效力采取了一种更加宽松的态度,尽力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特别是对合同的合法性认定,《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了“在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使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正受到了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尊重,除法院依法宣告合同无效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约束效力。因而,对于国企改制合同来说,虽然一方是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行为,也应当遵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以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来同等约束改制当事人各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否认改制的效力。 一些国企改制的相对人如兼并方、购买方,不按照改制协议的要求及时注入资金,反而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贷款,致使企业在改制以后没有能够获得“新生”,走出困境。对于这种相对方不完全履行改制协议的行为,不能以否定改制合同效力的方式来予以纠正,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已经致使改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还可以提请法院解除合同。 实践中,也有债权人以改制没有经过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而要求宣告改制无效的情况。对此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核心是解决债务的承担问题,不应在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否认改制的效力。对于一些确需经有关职权部门批准才生效的改制合同,只要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的,都可以认定改制合同有效,并按规定确认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主体。而对于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则属于履行改制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使工商机关没有进行相应登记,只要实际已经完成改制,也应当按改制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来认定改制已经完成,不能仅凭缺少登记就认为改制没有履行,更不能因此认为改制无效。 三、在处理改制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时,要严格执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坚决纠正借改制逃债的行为。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也是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企业法人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过依法清算之前,不得将企业的财产擅自收回、隐匿或转移。国企改制是对国有资产的一次优化配置,其中必然要调整原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财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原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相应改变,有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也会因此而消亡,如果债务的承担主体不相应改变,债权就会落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这一点就是产生纠纷的主要源头,一些企业也是利用了这一点故意不考虑原企业债务在改制后如何承担的问题,将债务留给原企业来负担,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特别强调了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并由此引申出了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凡原企业法人因改制而消灭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若在改制的过程中原企业的资产转移到新公司的,对原企业的债务也要随资产的变动转由新公司来承担。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中包含了若干法人人格否认以及营业转让理论的内容,如该司法解释第24条、25条之所以要规定由买受人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其理论基础就是源于买受人与原改制企业的财产混同;再如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控股企业因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要由控股企业承担,则是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直接运用。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防止了借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债的行为,弥补了我国现行法人制度的不足,也为国企改制纠纷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工商登记上手续不规范,如兼并完成后并不注销原企业,而是直接将原企业变更为兼并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注销原企业后成立的新公司又沿用了原企业的名称,并使用原企业的财产,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障碍;有的企业在兼并完成后,还用已经被注销的企业名称继续对外发生业务往来,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致使债权人催债无门。这些案件中,工商登记内容与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不符,有的甚至是利用工商登记的不规范来逃避债务。因而,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认定改制的实施状态时,应尊重企业改制的客观过程,不论兼并后是否办理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都应当视为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实质性消亡,如果兼并属于吸收式合并的,都要由兼并方以其自身的财产,包括其在子公司的股权来承担原企业对外的债务。 另外,很多企业在改制时法律意识淡漠,不通知债权人就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任意分配;还有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更是只分财产,不管债务,并且对财产上原来已经设定的他项权也置之不理,通过有关登记机关擅自予以涂销,导致债权人向原企业主张债权时的权利落空,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特别要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也要区分遗漏债务和故意逃债的情况。对于改制时遗漏债务的,要根据债权人是否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债权分别由买受人或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而对于企业借改制故意逃债,特别是以原企业优质资产成立新公司,而将债务留给原企业承担的,就要由新公司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改制过程中擅自涂销物权登记的行为虽然属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也可以对这种违法的登记行为不予认可,在个案审理时确认涂销登记的行为无效,认定合法的权属关系,债权人仍然应有权对原企业的财产行使他物权。 在国企改制中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类型,就是企业以内部的某个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为单位设立独立法人,并用原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出资,形成“厂中厂”。原企业将其负债资产(而非净资产)与债务剥离后投入到新成立的企业作为资本,从而大大降低了原企业法人的偿债能力。对于这种“厂中厂”的情况,我们认为,其性质实际上就是用一个企业的优质资产设立新的公司而将债务留给原企业的逃债行为,所以,如前所述应由新公司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的国企脱困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由此可见,国企改制必将继续进行下去,而且以后的改制将进一步纳入法制的渠道。

⑼ 国有企业债务应该怎样进行执行

国有企业债务案件执行难,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
1、货币偿付能力极差
许多国有企业在执行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供执行,而厂房设备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行的最基本要素,债务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多数又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执行的要求往往是希望实物变现。
2、连环债务情况严重
从案件执行中查证的账面情况反映,有的国企资产情况尚可,固定资产外的应付应收款中,有大量的应收款,但这些应收款,有的存在质量纠纷等原因,不能成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有的已成了坏账、呆账,无法收回。
3、担保债务数量较多
担保行为大多发生在前几年,部分担保纠纷系行政指令性担保,有的原本较好的企业同时为多家企业担保,担保额度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为担保所累。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
4、转制不规范
部分国有企业转制、重组等企业改制行为不规范,原有债务落实不明,改制后的企业对转制或重组前的债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国有企业案件执行中,不仅要查清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以及加强对国有企业到期债权的执行等,还要了解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执行,这样才会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具体操作是:
1、与企业改制同步执行
企业进行改制时,在其债务重组的计划中肯定要考虑原有债务的承担,但实践中往往有悬空债务或只留一个空壳应付债务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况直接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因而实践中要注意抓住企业改制的有利时机,在改制过程中即敦促落实债务承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承担人依以下方法落实:
(1)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3)企业分立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4)企业债权转股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5)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出售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出售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2、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要依法追加被执行人
企业改制后,原有的债务未落实承担人的,或虽有承担人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对改制前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改制人又不明知的,原则上应由参加改制的另一方承担;但对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坚决执行。如改制人以零付出取得企业的,不管其是否明知,对原有债务都应承担;如改制中落实的承担人无实际履行能力,改制的双方对应承担的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判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3、加强依法破产的力度
对于负债累累而又发展无望的企业,执行中要依法适用破产,通过破产程序一揽子解决,避免继续扩大债务,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实践中应注意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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