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据交换:1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向票据交换所提出票据2票据交换所对提出票据以提入行为单位进行清分
在同一城市,各类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都在银行开户,这些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大量使用各类票据。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票据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并不在同一商业银行开户,由于这类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不同商业银行在同城的资金往来业务,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完成的。
同城票据交换一般有两种方法:(1)通过中央银行票据交换所进行的交换和清算;(2)通过同业往来进行的交换与清算。具体采用什么办法,按当地中央银行规定办理。
通过中央银行票据交换所集中交换
(一)参加票据交换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需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1.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定交换号码。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首先要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交换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核发交换号,并通知本城所有参加交换的商业银行。交换号是参加票据交换的营业机构的代号,在参加交换的各类票据上,必须印有交换号,方能进行清分识别。
2.配备专职交换员。
票据交换岗位是机要部位,应严格按照机要部位管理。票据交换员应指定专人,严格遵守票据交换所规则,不准兼管系统内资金汇划清算业务;不准兼管中央银行备付金账户;不准兼管同业存放往来账户;不准兼管内部往来业务。
3.确定交换场次和时间。
一般城市,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通常每天组织两次票据交换,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交换场次和时间参加交换。
4.清算账户的开立。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可以分别直接在当地中央银行开户,每次交换终了,将交换差额在其存款户内直接清算;也可以由该商业银行集中在中央银行开立一个清算账户,每次交换终了,首先以该商业银行为单位与其他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然后该商业银行内部的各营业机构再在系统内通过辖内往来业务进行系统内二次清算。
(二)票据提出的核算
1.在办理交换提出业务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如有关交换网点调整,需先在计算机系统中增加或减少有关交换网点,并注明该网点参加交换的次数。
2.将需提出的借方、贷方凭证分类处理。
商业银行交换提出的凭证可分为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
借方凭证主要有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此时,本行为收款行,他行为付款行。这类凭证又称为代付票据。
贷方凭证主要有各类送款单(如单位提交的缴税凭证,水电费交费凭证等)等。此时,本行为付款行,他行为收款行。这类凭证又称为代收票据。
(1)提出贷方凭证时,业务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后,经交易复核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各付款人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2)提出借方凭证时,业务人员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复核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对即时抵用的票据如本票,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存款——各收款人户
对需收妥抵用的票据如支票,应暂将资金划入一过渡性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退票时间截止后,再将资金划入客户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提出交换专户
过了规定退票时间后,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提出交换专户
贷:××存款——收款人户
如对方银行来电通知有退票,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提出交换专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3.将需提出的票据,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出同城提出交换计数单、同城提出交换清单和清算表。交换复核人员经核对确认后,在提出凭证、计数单、交换清单、交换清算表上分别加盖当地中央银行规定的交换业务公章,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给交换员提出。
(三)提入票据的核算
票据交换员将提入的各项单证、票据,按规定交接手续,移交票据交换专柜。各行处票据交换柜指定专人当场核对,特别是对提入的贷方凭证要逐笔与票据交换业务专用章并进行勾对,确保票据、计数单、总结表三者相符。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如有退票,应填写“退票理由书”,及时办理退票手续。
1.对提回的贷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存款——收款人户
如提回的贷方凭证有其他原因不能收账,应作退票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退票专户
下次交换提出退票,会计分录方向相反。
2.对提回的借方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存款——收款人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如提回借方凭证的付款单位无款支付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付款,应及时办理退票。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退票专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下次交换提出退票,则会计分录相反。
(四)票据交换所交换差额的清算
每次票据交换时,各行票据交换员将提出的票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中央银行票据交换所,由于商业银行在票据交换中,对提出交换的贷方凭证和借方凭证与提回的贷方凭证和借方凭证都在定时定点的一场交换中完成,因此,在一次交换中可以在票据交换所中进行交换差额的清算,当场轧计应收或应付资金,并根据存欠差额,填列资金汇划有关凭证,通过中央银行账户当场清算。也就是说,可通过“待清算票据款项”过渡性科目进行,经过汇总轧差清算。如“待清算票据款项”科目余额为借方,则表示本行本次交换为应收差额,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如“待清算票据款项”科目余额为贷方,则表示本行本次交换为应付差额,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2.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我之前在金融机构贷款,我已经还款本金的三分之二了,之后无偿还能力,会付刑事责任吗
贷款属于民事纠纷不会付刑事责任,但是要是你一直不还钱的话,贷款公司肯定也会起诉你,到时候法院肯定会让你还钱,一直不还就就强制执行,建议你有钱还是还了
3. 今天在(当天金融)里贷款一万说通过了,然后说我银行卡号填错导致资金被冻结了 说银监要交两千块认领金
根据你说明的情况,首先判断,你遇到的是诈骗的,骗子是在冒充贷款公司,目的就是骗你的钱,根本没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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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为什么是诈骗?
转账时候如果银行卡号填错了,银行不需要委托书去更改卡号的。
银行更改卡号不需要资金流水。
实际填写错了银行账号是什么样的?
转账时卡号错误,仅仅是导致不能转账成功,资金是原路返回,不会有资金损失,不会冻结。更不需要什么验证资金进行解冻。也不需要保证金。所以这就是骗子的套路。卡号错误的情况,也是骗子修改成错误的,就是为了诈骗找个理由。
二、这种诈骗还有什么不正常的情况?
首先,APP不是通过正规渠道下载的,应该是通过短信链接或者是别人给的二维码下载的。这样下载的就是骗子制作的假的APP。一个简单的识别方式:可以去手机的应用商店搜索核实一下。如果应用商店里面没找不到,APP就是有问题的。
其次,诈骗需要你交钱的账号都是普通的个人账号,不是公司的账号。主要区分就是有人名字的账号。如果是金融机构,绝对不会使用个人账号收款的。
三、分析一下结果和处理方式。
首先没有收到借款,不会有还款责任。骗局中的借款根本不存在,APP中仅仅是一个数字,没有真正的借款。
其次,不会影响征信。只有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你有还款逾期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征信,骗子不配。
最后,如果已经被骗,应该直接报警,如果没有别骗,可以直接删除骗子的东西。对你不会又其他影响。
4. 请问谁有 人民银行2012[78]号文件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能分享下吗
那个文件是绝密
5.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了20张假,100元可以以什么处罚
使用假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5)金融机构误付了20张100元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 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
反假货币工作是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主持下,以及人行的支持促进下,各基层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开展取得了不错成效,反假货币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反假货币活动不断深入,帮助社会公众不断提高反假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币蔓延态势。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犯罪分子伪造货币的手段也不断提高,犯罪活动日趋专业化和高智能化,伪造的货币欺骗性更大,由于反假货币宣传存在局限性,反假货币治理存在滞后性,一些不法分子仍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漏洞,向社会输送假币,对金融安全及人民币流通管理造成影响,对人们形成危害。
基层金融机构是反假货币工作的第一阵营,是反假货币工作的执行者,是抓好基层反假货币工作的践行者。如何更好地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如何更好地维护当地金融安全及人民币信誉,都是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的。为此,我们必须经常发现反假货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思考促进本地区人民币反假工作深化的新方法。构建更为广泛、有效的反假货币宣传网络和机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假技能,增强全社会反假意识,已成为我们基层反假货币工作者的使命。
一、基层行反假货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假意识不强
一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反假意识淡薄。据有关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公众收到假币以后的第一想法是将假币如何使用出去,而三成以上接受调查的公众都有过误收假币的经历。对收缴假币配合不积极,想方设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个人利益至上的利益思维还没有真正转变。除了集市、农贸市场,大大小小的民间赌场也成了假币泛滥的重灾区,以假乱真,浑水摸鱼的情况不在少数。
二是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反假积极性不高。部分金融机构由于各方面原因很少深入开展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致使一线反假人员反假综合技能整体水平不高,对群众迫切需要的反假货币知识和反假货币技能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三是反假设施不齐全,小面额假币警惕性不高。个别基层金融机构网点配备的验钞仪器相对落后,有些已使用多年,未及时配备新型人民币反假验钞仪器,导致工作人员缺乏仪器防假技能。不少商家店面使用的验钞仪器都是多年使用,很少及时更新,对变造假币缺乏灵敏度,尤其对小面额假币警觉性不高,容易误收误付。
四是对季节性假币泛滥情况重视还不够。据了解,每当6、7月份梅雨季节来临之际,是假币容易鱼目混珠之时。农行某县域支行前10个月共计收缴各类假币8410元,光6、7月份就收缴了近2700元。原因是梅雨季节里,纸币容易受潮变涩,在进行验钞时就会频繁发出报警声,使得群众容易将假币报警也当成是真币的误报,一旦缺乏警惕,就会误收假币。
(二)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效力不持久。不少基层金融机构仅在每年度的反假货币宣传周、宣传月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反假宣传存在阶段性、季节性、“一阵风”现象,未能长久开展下去,并没有把反假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则很少采取一些经常性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地进行宣传。
二是宣传内容较单一。基层行在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在宣传方式方面,大多采用悬挂横标,分发传单,设置宣传咨询台等方式进行宣传,并没有结合群众与假币接触的实际进行富有特色的宣传。在宣传内容方面,其对人民币防伪特征及识别假币宣传得多,能敲响警钟,教育意义深刻的案例宣传得少。此外,对有关反假货币重要性、迫切性、艰巨性和反假货币工作进展程度及成果宣传少。
三是宣传辐射范围较窄。以某县域支行为例,自2009年“反假货币示范园地”创建活动以来,几个较发达镇乡以及示范园区辐射圈范围内的地区还能有序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广大乡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宣传,仍得不到有效改进,造成了反假工作的宣传盲区,使大部分农民防伪知识仍相当贫乏,客观上给假币的泛滥提供了生长土壤。
(三)反假队伍不充实
一是假币识别人才匮乏。当前,在农村能识别假币的人员少,就是在各大金融机构中,能徒手分辨假币的人员也不多,大多是借助验钞机等验钞手段进行鉴别,真正能经受市场交易考验的不多。
二是反假货币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基层金融机构具有识别假币技能的专业人才也是凤毛麟角,大多数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系统培训,反假货币宣传只是兼职的角色,假币收缴只当做是银行临柜工作的一部分,真正能经常性参与到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专业人士不多。
(四)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部分一线柜员存在畏难情绪。个别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反假货币工作存在担忧,一方面担心客户不配合假币收缴,反而闹事投诉,导致工作难开展,恨不得不进行收缴;另一方面碍于人情,对亲朋好友进行假币收缴的有点下不了手的意思。于是导致违规操作仍有发生,对“假币零容忍”政策口是心非,严重影响了反假货币工作的开展。
二是宣传口径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营业窗口没有设置醒目的“假币一律没收”警示牌,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在没收假币过程中,出于亲情、友情、存款任务考核等因素考虑而放弃对假币的收缴,致使假币继续在社会中流通。
三是假币收缴表层化。对于发现的假币,一般只停留在就事论事,不深挖源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才上报公安机关,结果是即使遇到一人多张假币的情况(指一段时间内同一人多次出现假币),也不会主动对客户进行预警,提示其危害性,更不用说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备情况了。
(五)奖罚机制不全
一是奖励机制缺失。现行管理办法对基层金融机构在反假货币收缴战线实施的假币收缴并没有奖励措施,而是将反假货币作为一种义务施加给基层行。基层金融机构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做的好了并没有奖励,因为全年仅有个别机构有资格获得评选资格;但偶尔却还因为没有履行到位反而要遭到群众的举报,甚至人民银行的罚款,积极性难以真正激发。
二是惩罚机制不严。不少群众在被实行假币收缴时,还抱怨是自己倒霉,没有到自己已经混熟的金融机构存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在执行假币收缴规定时打了折扣,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但这些情况少有被通报惩罚的。各金融机构内控部门在对假币收缴行为采取事后监督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也仅仅是罚款100元至200元了事。有的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默许了这种违规现象。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创新宣传方式,延伸反假触角
一是要重塑理念。基层金融机构要彻底改变过去人民币反假“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期间紧一阵,活动过后就放松的短期思想意识,树立长远思想,制定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真正把人民币反假宣传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要在已取得不错成绩的“反假货币示范园地”的基础上,扩大辐射范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材料进行宣传,如采用定期深入各基层村播放制贩假币典型案例录像、深入集市及农贸市场设点进行真假币实物对比、真假币特征图片展示、讲解咨询等人们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法规宣传,使人们知法、守法,并鼓励其敢于用法律武器同制贩假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是探索社会反假货币宣传培训机制。一方面,可寻找社会影响好的学校作为试点,通过配合学校的诚信教育,积极将反假货币宣传的触角伸向学校,大力培训中小学的教师和学生,普及反假知识,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反假意识和识假能力,进而逐步提高其所在家庭的反假货币自觉性。使“爱护人民币,杜绝假币”,“抵制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的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结合各大乡镇正在大力开展的各类如火如荼的文化宣传和基建项目,利用农村文化工作站,妇联等群众身边的组织,加强反假货币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宣传窗,宣传站,宣传标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筹建反假货币宣传队,将反假货币工作与文化宣传联系起来,将反假货币观念同人们的生活联系起来,做到“认识人民币,爱护人民币”。
四是要努力将反假货币的触角延伸到市场交易环节。基层金融机构收缴进来的假币,多数是商贩、商家、个体老板在存钱缴款时被发现的,而这些人往往是误收假币最多的人群,也是受假币坑害最严重的群体。基层金融机构仅仅是假币收缴的第一线,而非假币流通的第一线。因此,应积极开展对这些群体的反假货币宣传,对上规模,有条件,日常现金交易量大的客户,基层金融机构可以大胆为其提供验钞设备,并且负责机具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将反假货币工作推进到市场交易第一线。
五是积极构建电子结算网络。减少现金交易才能减少假币流通的几率,使用电子支付渠道进行转账、汇划、结算,从而替代现金支付,可以达到完成交易的目的,还能省时省力。因此,基层行应该大力推广转账机具的应用,积极构建电子支付网络。如为商户安装电话转账宝、POS机,推荐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倡客户进行无现金化交易。与此同时,基层行还应妥善做好相应的推广、辅导、维护工作,帮助客户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此,商户们慢慢得便养成了习惯,自觉减少了现金交易频率,进一步压缩假币流通的空间。
(二)不折不扣执行,打造放心网点
一是依法收缴假币。各金融机构窗口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现假人民币应及时予以收缴,严格遵守制度,坚决按照不怕伤感情不怕得罪人的原则进行收缴,并严格执行“人民币使用标准”,从根本上杜绝假币从金融机构流出的空子。
二是要打造人民币收付客户放心网点。在严格执行假币收缴规定的同时,基层金融机构还应努力构建人民币收付安全工程,打造人民币收付客户放心网点。要强化临柜窗口的服务工作,规范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提高全体一线员工的反假意识和反假积极性,切实履行银行人的职责,对自己负责,对群众负责。要不断提高服务透明度,承诺服务内容,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假币从窗口再次流入社会的现象,不断提升人民币管理工作水平。
(三)构建培训机制,完善考核机制
一是积极构建反假货币培训机制。基层金融机构应加大反假货币培训力度,实行持证上岗(反假货币资格证书),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金融机构反假货币队伍。既要定期不定期开展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传递各类新兴的假币信息,做到与时俱进;也要把反假货币作为日常工作任务,利用动员存款、放贷收贷收息的时间,及时向各开户单位会计出纳、个体户、集市商户等人员传授识假辨假技能,并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传授反假知识,提高人们的反假水平。
二是要不断完善考核机制。一方面人民银行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科学的反假货币考核制度。每年对全市范围内各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反假货币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适当奖励;对违反收缴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在整个金融系统内作出通报,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做到奖罚分明。健全和完善反假工作的考核制度,促进反假工作规范化、正常化管理,为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基层金融机构也应从各自实际出发,对系统内反假货币工作开展情况敲定一个奖罚标准。对每年系统内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到位,假币收缴数量排名前几位的进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督导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从严处置,努力在基层行反假一线构筑一道防护门。
7. 误付20张假100人民币,可处多少罚款
您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不知道题主在使用假币前是否知情,但使用2000元假币绝对不是罚款那么简单。建议题主一定要尽量证明自己在使用假币前并不知情。
8. 诈骗金融机构100万元判多少年刑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专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属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
9. 套现被招商银行发现了
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若您想通过信用卡提取现金,可以通过合法的预借现金渠道办理。
10. 一张100元的人民币不小心被撕碎了(成几大块了)可以拿到银行换好的吗
人民币在受损后如果能粘到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民币是可以到银行兑换残币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10)金融机构误付了20张100元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