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的体系框架是怎样的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通过下图表格做个简单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
Ⅱ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的体系架构是什么
目前,中国金融业已经走出国有银行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进入多元化架构。金融体系内现存四个容层次:第一、金融监督管理层,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简称人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又称一行三会。第二、国家政策性银行,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第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业银行,其中包括(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及交易额占到国内金融业务的60%以上;(2)其他商业银行。包括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12家地方性银行、以及机构数量最大的信用合作体制—农村信用社;(3)外资金融机构。从加入WTO起,目前已有180多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第四、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银监会监管下的邮政储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Ⅲ 我过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框架是什么
你说的框架应该是指支柱。
中国所谓“金融四大支柱”,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1、银行即商业银行,是间接融资渠道。
由于银行业前期的“半官半商”色彩和长期经营优势,获得了其他三类金融机构难以匹敌的品牌、资产和渠道优势。目前银行业开放速度加快,国有银行改制行路大半,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分别寻找自己的细分定位。与此同时,有实力的银行发起了保险业投资的新攻势,其公司金融部们也开始向投行功能过度,而带有信托性质的理财业务也逐步开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大型银行将成为兼具所有金融业务职能的“全能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无可匹敌的优势地位。
2、证券业实际上是从商业银行的证券部门分离出来的,也就是欧美所谓“投资银行”。
由于市场规则混乱,资本市场低迷,对外开放迟缓。目前的证券业正处在前所未有的低迷时刻。此时监管层有意放宽证券业开放,国际投行纷纷“逢低吸入”,可以想见,外资将在中国证券业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过,随着高层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如果股市复苏,流失到海外的融资大单返回A股上市,证券业或有一线生机。
3、保险业是个相对封闭的系统。
中国保险业正经历过一波投资高潮,目前正处在盘整期。整体来看,虽然中国人口众多,社保体系不完整,正是寿险业的天堂。但中国贫富差距严重,真正消费保险的群体远未崛起。而在此前的“寿险业大爆炸”中,代理人的诚信广受质疑。所以保险业必然经历一个长期的惨淡经营的过程。
4、信托业是中国“特产”。
在国际上,信托仅是一种金融协议模式,并不构成一个行业,中国的“信托公司”在国外大致相当于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身为“最有想象力的金融工具”,信托业在中国“兴风作浪”,典型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目前监管层把银行作为重点,对信托业以“严加管教”为主,已经连续进行了5次大规模整顿,中国信托业还在摸索自己的道路,短期之内都不可能进入金融业的主力地位。
Ⅳ 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Ⅳ 韩国的银行体制是什么
亚洲金融危机之前,韩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结构,金融监管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为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服务。金融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而是力图通过政府信用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无限担保,从而保护和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与此相适应,韩国当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多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通过一系列金融立法,形成了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
韩国的银行制度分为一般商业银行和特殊银行(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依韩国银行法设立,监督机构叫做金融通货运营委员会(又叫银行监督院:Office of Bank Supervision,简称OBS);特殊银行依特别法设立,政府各部部长监管各个特殊银行,监事院最终监管其银行的运作。一般说来,OBS为银行监管机构。该委员会是通货信用运营管理的最高政策决定机构,同时监管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同时,根据财政经济院的委托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要求,银行监督院可以对特殊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也进行监管工作。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97年之后,韩国政府认为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一个强势的金融监管机构来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重整和监管活动。于是加快了金融改革,意欲通过大刀阔斧的手术,将“高费用低效率的金融结构”改革为“低费用高效率的结构” 。
韩国政府1997年修改《韩国银行法》取消了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997年12月3日制定《金融监督机构法》而成立跨部门的金融监督委员会,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
1998年,韩国政府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与推动金融重整工作,依《金融监督机构法》正式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简称FSC )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简称FSS ),将过去由财政经济部与中央银行掌握的金融监管工作转交给该委员会,使该委员会统一进行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脱离财政部门的传统影响,特意将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务总理的直辖机构。另外,根据《金融产业构造改善法律》由该委员会全权负责推动执行韩国金融重整工作。
于韩国银行,也就是韩国中央银行,改革后保留了间接监管功能,包括:1、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有权要求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供金融机构经营资料 ;2、在法定范围之内,可以要求与金融监督院共同调查金融机构 ;3、有权根据调查结果要求金融监督院制裁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 。
资料来源: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与法律完善(之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张明珅
Ⅵ 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详细结构图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结构图 ┌ 中央银行 — — ─ ─ 中国人民银行 ∣ ┌ 国家开发银行 ├ 政策性银行 ─ ─ ─ ─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银 ∣ — — ∣ ┌ 中国工商银行 行 ∣ ├ 中国农业银行 ├ 国有商业银行 ─ ─ ─ ├ 中国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 ∣ ∣ ┌ 交通银行 └ 其它商业银行 ─ ─ ─ ├ 中信实业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华夏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非 ├ 保险公司 ├ 深圳发展银行 银 ├ 信托投资公司 ├ 招商银行 行 ├ 证券公司 ├ 兴业银行 金 ─ ─ ├ 融资租赁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融 ├ 城市信用社 ├ 恒丰银行 机 ├ 农村信用社 ├ 浙商银行 构 ├ 投资基金 ├ 城市商业银行 ├ 邮政储蓄 └ 农村商业银行 ├ 其它公司 ∣ ┌ 中国华融(接管工行)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 中国长城(接管农行) (接管四大国有商行不良资产) │ 中国东方(接管中行) └ 中国信达(接管建行) 监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构 └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Ⅶ 国际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1945年2月正式成立,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会员国共同探讨和协商国际伙计问题,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汇率稳定和会员国汇率有条不紊的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协助会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增长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会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是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除了对会员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与会员国就经济、金融形势进行磋商和协调外,则是向会员国提供借款和各种培训、咨询服务。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这三者的共同宗旨是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资助他们兴办特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但三者的贷款对象和方式有所不同。世界银行主要是向成员国提供长期的贷款优惠;国际开发协会则致力于低收入国家提供长期低息援助性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主要向成员国的私人部门提供贷款。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会员缴纳的股金、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出让债权、经营中的利润收入。其主要业务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对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发放条件优惠的长期贷款的金融机构机构,成立协会的建议是1957年提出的,正式成立于成立于1960年9月。
国际金融公司建立于1956年7月,申请加入该组织的国家必须是世界银行会员国。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与世界银行相同。其主要任务是对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会员国中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提供资金。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1.亚洲开发银行:1966年成立于东京,行址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其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技术援助,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我国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合法席位于1986年恢复,为亚行的第三大认股国。
2.非洲开发银行:1963年成立,行址设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行,成为正式成员国。其宗旨是为成员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协助非洲大陆制定发展规划,协调各国的发展计划,以期达到非洲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3、加勒比开发银行:加勒比开发银行是地区性、多边开发银行,1969年10月18日,16个加勒比国家和2个非本地区成员在牙买加金斯敦签署协议,成立加勒比开发银行 (Caribbean Development Bank,CDB) 。1970年1月26日,协议生效,1月30日,理事会成立大会在拿骚举行。总部设在西印度群岛的巴巴多斯首都布里奇顿。该行的宗旨是促进加勒比地区成员国经济的协调增长和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及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为本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援助。该行的宗旨:是促进加勒比地区成员国经济的协调增长和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及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为本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援助。
4、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EBRD,简称欧银,成立于1991年,建立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设想是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于1989年10月首先提出来的。他的设想得到欧洲共同体各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积极响应。1991年,该银行拥有10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20亿美元)的资本。欧盟委员会(前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和39个国家在银行中拥有股权。最大股份拥有者是美国,占10%,其次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各占8.5%,东欧国家总共拥有股份11.9%,其中前苏联占有6%。宗旨是:在考虑加强民主、尊重人权、保护环境等因素下,帮助和支持东欧、中欧国家向市场经济转化,以调动上述国家中个人及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向民主政体和市场 经济过渡。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中东欧国家的私营企业和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
5、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
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总行设在卢森堡。宗旨:《罗马条约》第130条规定,欧洲投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重点是对在共同体内落后地区兴建的项目、对有助于促进工业现代化的结构改革的计划和有利于共同体或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或保证;也对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但贷款兴建的项目须对共同体有特殊意义(如改善能源供应),并须经该行总裁委员会特别批准。对与共同体有联合或订有合作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协定的最高额度提供资金。
6、美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 IDB) 成立于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区域性、多边开发银行。总行设在华盛顿。是美洲国家组织的专门机构,其他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但非拉美国家不能利用该行资金,只可参加该行组织的项目投标。其宗旨是“集中各成员国的力量,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并协助它们“单独地和集体地为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7、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简称亚投行,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法定资本1000亿美元,总部设在北京。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于2014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有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在内21个国家财长和授权代表。截止2015年4月1日,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瑞士、韩国、巴西、俄罗斯、荷兰、格鲁吉亚、丹麦等已同意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这使亚投行扩围至51个成员国,其中31个国家已成为正式的意向创始成员国。
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30年成立于瑞士巴塞尔,其目的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德国国际清算问题。此后,其宗旨改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往来提供额外便利,以及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该行建立时只有7个成员国,现已发展到45个国家和地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十国集团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建立,199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方面代表性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