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金融运行分析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包括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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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应该从哪几个方面下手
下列哪种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d)。
a.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版与证券交易、清算权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b.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c.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d.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 怎样分析银行同业情况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自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以来,产品种类每年都在增加。比如银行可通过各类同业投资扩大资产规模,利用买入返售、拆入短期资金错配、发行理财产品出表等多种方式赚取利润。
同业部在各家银行都被定位利润中心,甚至个别银行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高达50%以上,然而在为银行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风险。在较为严格的监管导向下,银行同业业务也开始逐渐向流动性管理、信用管理职能偏重,随着监管趋严,MPA落地执行,风险权重变化及同业资产内部结构调整下,让同业业务中资本套利空间逐步缩窄,最终结果会使得同业资产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重的上升空间变得非常有限。另一面,随着电商平台、非银金融机构及各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银行储蓄存款将会向非银机构转移,而非银机构剩余资金又会以同业(非银)存款形式存出至商业银行,如某宝等大型电商平台通过基金形式存出资金,商业银行的同业负债所占比例或会逐渐上升。
D.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E. 如何分析银行发展现状
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战略指导下,中国银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历程,版面临利率市场化导致银权行业竞争加剧、利润下降,同质化的低效竞争等挑战。
作为中国金融业中流砥柱的中国银行业,曾经也有耀眼的成绩。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银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232.3万亿元,同比增长15.8%。在银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也保持总体平稳。
近年来,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一度高企,蚕食了银行净利润。可喜的是,银行不良率也在普遍下降。银行业也在积极地求新求变,随着金融科技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已从原先的被动应对进化至主动拥抱甚至逐步“领跑”的状态。如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再到微信银行、直销银行等多渠道线上服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标配,部分商业银行还试水搭建了一体化金融电商平台,用以拓展服务场景和半径。
F. 银行或金融单位的数据分析岗需要具备什么能力
最重要还是数据治理和数据分析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企业和政府对于自身数据资产的价值也产生了重新的认识。但遗憾的是数据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当我们想利用数据产生价值的时候,很多问题都会暴露出来,比如:数据标准缺失,数据源头不清晰,数据质量缺乏监管等。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良好的数据质量来构成数据价值实现的基础。而数据治理恰是保障这一基础的存在。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对数据治理给出的定义是:数据治理是对数据资产管理行使权力和控制的活动集合。它是一个管理体系,包括组织、制度、流程、工具。
在国内企业的实际应用中,一般将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综合考虑,认为数据治理是将数据作为组织资产而展开的一系列的集体化工作,包括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绩效考核支持等多个维度对组织的数据模型、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梳理、建设以及持续改进的过程。
五、 数据和AI中台
随着金融业正在迈入第四个重大发展阶段--数字化时代,给各金融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伴随着严峻的挑战。如何解决数据孤岛、新应用与老系统结合难?现有IT能力不足以支撑业务的快速变化?数据调用方式多样且标准不统一质量差?以及数据资源未被挖掘数字化能力得不到释放等问题,是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数据集成和数据资产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课程将从如何进行有效的数据集成、各种数据平台建设介绍、如何有效开展数据治理,以及数据资产管理与数据中台的建设这四个大的方面进行开展。帮助企业在数字化进程中快速建立系统间的数据集成体系,支撑用户数据集成应用的快速实现;提供完善数据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完成数据整合方案,支撑起上层数据的挖掘、分析应用;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创新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洞察企业的运营状态和市场趋势等,提高企业新业务灵活性,创建数据应用敏捷环境。
G. 银行网点运营与内控总体情况怎么写
银行支行内控管理工作总结汇报(2篇)
**支行内控工作情况汇报
2012年以来我行坚持“从严治行”,高度重视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把内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严格执行上级行制度、办法的前提下,针对**支行实际,努力完善、细化内控管理制度,做精做细各项内控工作,为了实现经营目标,我行坚持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并举的经营策略,在规范操作程序、防范风险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我行内控管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制度的梳理及学习
今年以来,我行先后对各条线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新的文件变化,认真组织,做好相关政策的学习和指导,在实际业务操作及经营中始终贯彻落实最新的制度要求与规定,确保我行相关业务操作依法合规。在今年四月份我行根据支行教育月活动内容,全面深入开展了《柜员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学习。我行全体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升。
二、继续落实重要岗位人员管控措施
我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在柜员号使用、开户、验印、业务印章保管、对账、票据交换、大额资金收付的授权与证实等业务环节中,责任到人,明确不相容岗位和业务。坚决杜绝串岗、混岗或违规顶岗、兼岗等问题发生。同时,我行按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实施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至今已完成轮岗3人,强制休假3人。
三、坚持对重要操作环节及高风险业务的实施管控
我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双十禁”规定执行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等进行账账、账实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开户、挂失、账户冻结、大额存取和转账、客户预留印鉴、业务印章和柜员私章保管等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动了解我行重点客户对账情况。
四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2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源方面。合理有效设置本部及辖属营业机构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岗位职责明确、人员配备到位;劳动合同管理及工资福利执行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以及对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员工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内部激励机制都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出台了《岱山县支行2011年业务经营与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岱山县支行2011年业务指标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了全行员工的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三)内部控制体系方面。岱山支行班子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意识,按规定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管理制度。建立了违规整改制度,针对外部监管部门、外部和内部审计及其它渠道发现的违规行为,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四)信贷管理方面。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建立了贷款风险评估例会制度,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客户进行风险监控,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我行对风险监测结果及时进行研究,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并结合本行实际,及时调整风险控制策略。信贷管理部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监测客户风险,检查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行为,并与客户经理共同控制客户信贷风险,做好风险分析和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风险预警机制。
(五)信息管理方面。我行制定了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1、按照相关制度建立了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信息交流与沟通程序。实行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各职能部门及时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行内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与外部客户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2、各职能部门能及时收集与业务经营管理有关的外部信息,对有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后报送行领导作为决策参考。
3、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并将该制度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4、对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跟踪处理,按规定程序开展督察督办工作,各类文件收发、登记、借阅、保管均符合制度规定,印章颁发、使用、保管及停止使用的印章收缴、封存或销毁符合规定。
5、机密信息和数据传输安全、保密。在我行系统内部所有已经连接局域网的计算机设备,严格按照网络管理的要求进行,并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了物理隔离。24小时监控制度的实施也有效强化了对计算机使用的情况的管理。我行设立有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配合行内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重要应用软件、升级软件及重要数据文件,都有专人保管;使用硬盘、活动硬盘等要求备份并异地保存,以保安全。保密载体已经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并已登记造册。
6、档案管理。档案室设施配置均符合制度规定,纳入管理的档案载体多样、门类齐全、管理规范,档案移交及时,档案的整理与保管符合规定,建立了完备的档案借阅制度,严格借阅档案的审批权限和借阅手续,设立和规范登记《借阅档案资料登记薄》。
二、内控管理工作成效及措施
1、通过组织专题知识讲座、合规文化建设大讨论、“学制度、强素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严格依法合规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培育全行员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2、分层签订岗位责任制。支行于年初分别与各部门签订经营目标责任制和自律责任制,各部门又相应制订并签立员工岗位责任制。通过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实行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着重规范财务审批、信贷资金发放、干部选拔任用、网点装修、集中采购和委托资产处置等权力相对集中的重要岗位和环节。
4、反洗钱管理。按规定设置了反洗钱岗位,认真执行大额、可疑交易及时报告制,对于系统不能直接提取的大额交易及时进行补入,及时处理可疑预警,按规定保存反洗钱档案资料。
5、实行运营分析控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综合运用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通过各种方法,定期开展信贷、财务等运营情况分析,发现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6、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如:支行大楼消防应急预案、运钞过程中防暴防抢预案、金库业务管理系统应急预案和岱山支行计算机系统及设备应急方案等,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7、继续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增强临柜监督的权威性;实施风险经理委派制,专司其职,进一步防范化解信贷风险;配备个贷业务专职放款审核岗,减少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
8、加强员工行为分析排查制,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工作,按要求加大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力度,防范道德风险。
9、对干部队伍实行精细化管理,坚持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安全防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不仅要考察业务能力、政策水平、思想素质,更要考察制度执行意识是否浓厚,心中是否有安全经营这道防线。
10、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受追究。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失效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及时纠正内控存在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引入连带责任制。
三、内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环节:信贷档案资料有漏填、错填、缺失等现象,且移交不及时;贷前调查过分依赖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对部份抵押物存在高估现象;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贷后管理有欠缺,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对贷户的货款归行率、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的异常变动等关注不够。
2、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环节:现金箱交接欠规范,未认真查验现金箱锁具完好性;个人贷款按季手工对帐单收回不及时;运营主管对预警信息核销欠及时。
3、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环节:个人理财顾问档案欠完整,没有定期跟踪服务与回访记录表。
4、其他业务内部控制环节:自助设备管理员加钞、 ……
参考:http://www.doc88.com/p-7764536063725.html
H. 分析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状况
—— 以下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科技金融服务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金融科技发展历程
金融领域的科技应用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第三阶段金融科技强调利用前沿技术变革业务流程,推动业务创新,突出在大规模场景下的自动化和精细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