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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金融服务电子化

发布时间:2021-06-12 11:23:04

Ⅰ 互联网金融时代,会给社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社会生活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日益网络化,形成了巨大的网络金融服务需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银行一直在主动应用信息技术,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进入21世纪,互联网的普及更是加快了银行信息技术应用的步伐,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在IT系统开发和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促进了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目前,我们的个人网银客户已经突破1.6亿户,手机银行客户突破1亿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处理的业务量已超过全部业务量的79%,相当于替代了30000余个物理网点。工行多数的理财、基金产品均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外汇贵金属等交易占比更是高达99%以上。工行还推出了面向个人客户的网上质押贷款,面向企业客户的网贷通、易融通、电子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就能够实现贷款的申请、发放和还款,充分享受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成果。
网络金融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也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拓展金融业务的机遇。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理财等为代表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模式陆续出现并迅速发展。目前国内已有200多家企业获得了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它们利用网络交易环境缺乏信用体系的实际,运用网络技术为个人客户及中小商户搭建了支付平台。
网络借贷,以P2P模式为代表,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小微客户建立了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的渠道,现在活跃的网贷平台已有约350家,今年整个行业的成交规模将有望达到千亿元。最近异常火爆的“余额宝”是网络理财的代表,它们为客户网络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提供了理财渠道。凭借平台化的运营和良好的客户体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服务迅速赢得了大量的客户。
从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的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演化过程实质上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未脱离存、贷、汇、投资理财等金融功能,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显著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宽了金融服务的渠道,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模式。
凭借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企业介入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融资、理财领域,实现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商业银行则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营造良好的网上金融环境,为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提供客户身份认证、资金清算等各类基础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繁荣,支持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成长壮大。商业银行也正在借鉴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不断调整自身电子银行的渠道定位,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自身的持续转型发展。

Ⅱ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专硕考研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全面渗透到传统金融业,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扩大了金融服务边界,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互联网将促使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作为重要的跨界创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是其不可归避的话题。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及国外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详细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了解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实质,通过互联网为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加便捷等特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新型机构不断涌现,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
(1)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自2005年网络支付在我国正式起步以来,第三方支付已取得长足发展,从运营主体划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账户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二是金融企业主导的银行账户模式,以银联电子支付为代表。
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互联网用户分别达到2.71亿户、2.44亿户和2.44亿户,占用户总数的45.9%、41.3%和40.8%。2012年交易总额突破8万亿元,达到80163亿元,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占201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3)》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
(2)P2P网贷。P2P网贷英文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又称“人人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自2006年开始,国内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并发展。据统计,国内P2P平台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2012年110家,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至少有132家P2P借贷机构。
国内P2P借贷平台成交额增长快速,2012年纳入统计的16家P2P借贷平台成交额从1.94亿元上升至16.97亿元,增长了7.75倍。全年累计成交额达98.5亿元,与2011年相比约有10倍以上的增长。人人贷2012年度贷款总申请额为18.4亿元,但最后真正实现的成交金额仅为3.5亿元,成交交易额占申请总额的19.02%,成功交易笔数占总申请笔数的16.54%。盛融在线虽然通过笔数约为56%,但大部分成功交易金额已占至所有申请金额的96.74%,贷款审核未能通过主要有以下原因:信贷资料未能通过平台的审核、投资人稀少导致流标、由于借款人自身因素撤销了借款标筹。
(3)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的统称。运用大数据金融的典型企业是电子商务企业的巨头阿里巴巴。阿里小微金融集团于2013年5月18日打造了一场融资盛宴:1.8万家淘宝小卖家,2个小时内,分享了阿里小微信贷的3亿元淘宝信用贷款,平均每个卖家贷款约1.6万元。所有的贷款均在互联网上完成,没有任何信贷人员或是中介人员的介入,没有任何一家小卖家提供担保、抵押,所有的小卖家获贷凭借的都是自身信用。
(4)众筹(crowd 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全称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和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门槛低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国内知名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点梦时刻等基本是创意筹资平台;而大家投、天使汇、3W咖啡、大家咖啡等则是创业股权式众筹平台。
(5)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金融产品,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根据相关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不同,笔者将互联网金融门户分为第三方资讯平台、垂直搜索平台以及在线金融超市三类。第三方资讯平台是为客户提供全面、权威的金融行业数据及行业资讯的门户网站,典型代表有网贷之家、和讯网以及网贷天眼等。垂直搜索平台是聚集于相关金融产品的垂直搜索门户,所谓垂直搜索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的专业化搜索,在对某类专业信息的提取、整合以及处理后反馈给客户。客户在该类门户上可以快速搜索到相关的金融产品信息。互联网金融垂直搜索平台通过提供信息的双向选择,从而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典型代表有融360、好贷网、安贷客、大家保等。在线金融超市汇聚了大量的金融产品,共提供在线导购及购买匹配,在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还提供与之相关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服务。典型代表有大童网、格上理财、91金融超市及软交所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由单个或少数金融机构破产或巨额损失导致的整个金融系统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的可能性。而各种系统性风险一般是由经济波动或制度破产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一连串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以及金融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等恶性经济后果,甚至出现一系列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随着金融市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趋势的演进,融资方或者投资方不必须通过银行、券商或其他金融中介进入货币市场或者资本市场来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由于互联网金融可以提供更加便捷、物美价廉的金融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直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跟传统金融业一样也需要防范系统性风险。
通过对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以及传统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二是系统性风险具备非常强的蔓延特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三是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四是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2)流动性风险
一是金融产品的复杂与创新。21世纪以来,IT技术支持了包括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不断出现各种复杂的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s,CDS)、中介渠道融资(Conit Financing)和其他结构性产品。这些产品当中很多面市时间不长,缺乏历史数据,银行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其风险特性;且其交易欠活跃,价格波动性强,流动性风险高;一般都具有高杠杆率,对银行资金头寸的影响和风险暴露往往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也进一步创新了金融模式和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二是融资渠道改变。由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各类理财产品火爆,银行存款大量流失,动摇了其零售存款基础,增加了波动性,改变了期限结构,许多银行开始转向资本市场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全球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依赖批发市场工具,如商业票据、可交易存单及其他货币市场产品,更加依赖同业拆借市场。相对于零售存款,资本市场产品更易受到风险事件传染的影响,波动性更高,周期性更强,因此增加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这也应引起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三是支付系统的发展与变革。实时全额清算系统、证券交易的交割结算系统、外汇交易的连续联接清算系统等更为快捷和先进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发展,降低了同业拆借带来的信用风险,但同时对抵押品及支付时间提出了更高要求,进而增加了银行当日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普及,手机金融、网络金融等业务越来越普及,网上支付与移动支付越来越普遍,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挑战。
(3)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或者不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在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放贷。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基本都是通过线下模式,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比如阿里小贷,很多贷款就是针对商家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进发货等流动性紧张从阿里小贷拆借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但是阿里有比较好的应对信用风险的措施,一个是贷前的资质审查及信用评分,另一个是贷后针对借款人预期不还款的催告直至通知借款人上下游客户其违约行为的信用追款办法,这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
(4)技术性风险
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如果互联网金融软件没有足够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比较容易被病毒或者其他不良分子所攻击而造成技术性风险。此外,计算机硬件也容易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软件和数据信息易受计算机病毒的侵扰以及非授权用户的复制、篡改和毁坏。二是伪造交易客户身份。虽然互联网金融软件和硬件足够强大,但互联网金融时代突出的特点就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是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尤其是当互联网金融面临伪造者的技术性风险时,即攻击者盗用合法用户身份信息,以假冒的身份交易,实施金融诈骗。如果客户身份信息在客户操作使用环节或通过互联网传输时安全保密措施不力,或身份认证体系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导致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进入系统进行金融欺诈或恶意攻击。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风险还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指黑客和病毒程序对网上银行的攻击。特别是目前针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密码嗅探程序等病毒不断翻新,通过盗取客户资料,直接威胁网银安全。
(5)操作性风险
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信息化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其方便快捷、跨时空、低成本、全能化经营等特点,受到广泛欢迎并得以迅速发展。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业经营转型和服务创新的同时,也可能会衍生出一系列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人员缺陷、系统缺陷或因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这些风险因涉及面广、可控性小、关联性强,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有效防范操作性风险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
(六)法律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首先要关注宏观及金融政策以及法律制度,防范政策和法律风险,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避免踩到红线。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更多是无纸化的交易与支付,电子货币的交易特点和电子货币系统运作过程的法律框架不完善可能会给具有合约权利和义务的参与机构带来不良影响:一是商业法规存在某些空档或不适用而难以解决合同各方之间存在的争端。由于电子货币才刚刚兴起并处在迅速发展时期,现存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各方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的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
(1)系统性风险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系统性风险作为最重要防控对象的金融风险,效率理应也是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首要目标。金融风险的监管最主要的目的或者唯一的理由是最大化经济效率,因为效率不仅仅是传统金融机构追求的首要目标,也是互联网金融追逐的目标。监管缺位将难以预防或内化由系统性风险所引发的外部性,因为金融监管也是仅能保护银行自身而非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且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风险更多源于金融机构的“亲经济周期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也要考虑逆周期金融监管,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提高对金融机构净资本、拨备等方面的要求,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则适当降低净资本、拨备等要求。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不仅适当而且必须,效率和稳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2)流动性风险监管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和提高管理效率。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董事会风险管理框架之中;专设部门处理管理复杂产品的交易记录和文档,并确保各交易部门的资产组合状况。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实施压力测试,做好流动性应急安排,定期提交相关报表等。二是压力测试和流动性应急方案。压力测试的假设应包括大范围的市场动荡的影响,如新兴市场危机、资本市场逆转、国家危机、清算体系瘫痪、系统性冲击等,要将个体冲击和市场冲击相结合。三是央行的支持。从欧债危机迟迟未解可以看出欧央行缺乏最后贷款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仅是维护流动性的重要防线,而且是金融危机期间避免恐慌,防止危机蔓延的重要力量。尽管使用央行的应急贷款标志着银行金融机构流动性出现问题会对银行金融机构声誉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其他机构会收回信用额度并减少对该行的风险敞口,进而进一步加剧融资压力,但是在危机时刻央行的支持是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3)信用风险监管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加强信用风险监管要将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的监管,从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组织架构、清晰职责边界、科学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社会责任、有效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入手,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所以,对风险监管的关键是从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规范管理制度入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提高内审独立性。通过多方式联合督导金融机构深入整改内控建设的薄弱环节,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审稽核体系建设。深入整改内控管理缺陷、强化执行力、提升内审有效性,为防范风险奠定坚实的内控基础。
(4)技术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将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纳入审慎监管整体框架。明确信息科技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体系建设、电子银行发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数据治理等重要领域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建议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成立诸如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二是制定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评级指标体系,持续开展单家机构、重点领域以及行业整体的风险评估与趋势分析,及时通报、警示风险,推进标准化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提升信息科技监管有效性;三是建立对网上金融机构安全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开展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开展金融机构互联网信息系统安全性测试,主动侦测防范网上金融风险国;四是与国家信息化、信息安全等部门建立快速处置、打击犯罪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五是对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等领域的欺诈风险,及时印发风险提示,帮助金融机构和公众提高安全意识。
(5)操作性风险监管
一是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重点排查信贷领域违规操作等风险隐患。组织金融机构开展财政账户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排查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部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P2P网贷等领域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二是细化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提高对金融机构案件及相关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案防工作质量和内控执行力。探索案件与资本监管挂钩,将案件防控纳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三是运用系统内部的案件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高发、多发的重点机构和业务环节进行专题辅导;注重案防督导与调动内审稽核力量相结合,密切与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加大金融机构案件移送力度。
(6)完善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
首先要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要探索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建议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从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适格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适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第三要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央行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还应做到与时俱进,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阻碍新兴业态创新的制度应勇于改革。

Ⅲ (23分)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阅读材料,回答问


(1)①联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由于网购交易规模扩大,电子商务行业有利可图,导致此行业企业数量增加,规模扩大。(3分)②带来的积极影响:企业数量的增加会使电子商务行业竞争激烈,有利于促进企业关注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2分)有利于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新销售方式,降低销售成本,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2分)有利于企业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2分)
(2)①政府要制定公平、公正的网购市场规则是规范网购市场的有力保证。通过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市场道德等对网购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坚决打击各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以保证网购市场的有序进行。(3分)②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网购信用制度,是规范网购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商务减信、社会诚信建设,健全网购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网购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3分)③网购市场活动参与者要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企业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诚信观念,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坚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要提高自身辨别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4分)
(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参与决策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4分)

Ⅳ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电子商务有哪些影响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金融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业务模式已不能适应需要。银行业为了在未来的网络经济环境中求得生存并取得竞争优势,它们努力在信息技术上投入巨资并极力推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网上银行的发展给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要求银行对内部管理和运营机制进行战略性的调整。服务方式的变革给客户带来了便利,同时,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定制的客户化服务。从前以银行为中心的服务供给制正转变成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需求制,这是银行经营理念的根本性变革。银行网上支付能力的提高也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支付系统的发展和创新。传统支付变革的目的在于减少银行成本、加快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减少欺诈等,而网上支付创新改变了支付处理的方式,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经互联网获得银行的支付服务,而无需再到银行传统的营业柜台。

不兼容的网上支付机制无疑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支付方式的革新必需依赖中央银行的支持。另一方面,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必然会影响到传统的支付系统。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作的职能。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为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安全,金融系统有必要建立行业内的、为网上支付清算服务的安全认证体系,以保证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随着安全技术和认证机制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无疑给中央银行监管和金融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老的监管方式和程序已很难再适用于新型的金融业务,现行的金融立法也阻碍或限制着新型业务的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变革,中央银行监管模式也将随之改变。

中央银行必须针对领先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作战略性的思考,鼓励创新,避免限制性的政策或立法。人民银行支持、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也积极支持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并鼓励部分银行的试点工作。同时,为确保银行安全,积极防范新形式的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主张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施行更加严格、科学和有针对性的监管。

大范围应用是现状

自1998年初,人民银行就已注意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我们认识到,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如下的支撑环境:发达的网络通讯设施,包括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建立;规则的设定,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等的制定或修改;网络信任关系的建立或安全性保障,即要建立安全的认证体系;传统支付系统的强大后台支持,以满足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需要;真正实际的需求以创造所需的利润。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支付系统相比,我国的支付系统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为网上支付提供后台支持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我国的通讯设施还在不断完善、有关的法规尚不健全、社会信用的匮乏极大地削弱了依赖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中建立信任关系的有效性、工业化程度十分不平衡等,都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中保持了清醒的头脑,采取了审慎、稳妥、科学的态度,坚持了“加强研究、整体规划、积极推动、搞好试点”的原则。

1.积极参与“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建设,承建金融ca和支付网关。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一起参加了由北京市政府牵头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建设。作为银行的电子商务试点工程,人民银行派人参加了工程领导小组、工程总体组和工程推进组的工作,并承担了牵头建设金融ca和支付网关的重任。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工作,“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2.联合共建金融ca,推动金融认证体系的发展。

为了给各家商业银行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并节约投资,经协商,由人民银行联合工商银行等13家商业银行共同建设金融ca,由银行卡总中心临时负责建设和运行。

金融ca包括set ca和non-set ca两个系统,set ca采用了visa/mastercard推出的set协议,主要服务于互联网上的银行卡支付。我们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尽管set用起来较为复杂,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信用还比较低,我们只能更多地依赖技术的手段来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因此我们认为建设set ca是十分必要的。non-set ca主要基于entrust公司的公开密钥体系结构(pki)框架,这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ca模式。

1999年初,金融ca工程正式启动。目前,金融ca已成功试发证书,预期于6月底投入试运行。

我们还积极支持联合建设支付网关。根据需要,商业银行也可以自建支付网关。在今后的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道路。

3.成立电子商务研究中组,研究中央银行的作用。

1998年7月,人民银行成立了电子商务研究课题组,对中央银行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网上支付和相关立法中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该小组的研究成果为人民银行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4.成立“金融系统电子商务联络与研究小组”,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

为了及时了解各家商业银行电子商务工作的进展,加强沟通,并对金融认证体系和支付网关建设、网上银行以及金融相关立法等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商讨,1998年10月,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共同成立了“金融系统电子商务联络与研究小组”。该小组为金融ca建设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沟通了各行对重大问题的想法和建议。

5.加强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近两年,人民银行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同时,还十分注意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的交流和合作,学习其先进经验,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今年4月份,人民银行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了“三菱银行:it战略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和发展研讨会”。我们还积极参与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科技部、密码委等部门举办的电子商务研讨活动。另外,我们还多次与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信息技术研究所、四川联合大学信息安全研究所等研究机构以及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等部门就电子商务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

严格监管探索未来

当前我们正进行的一些工作是:

1.加强对金融认证体系的规划和管理,逐步确立金融认证体系的管理体制。

安全的金融认证体系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最重要基础,它事关银行支付系统的安全,事关银行自身的安全。因此,人民银行有责任对金融认证体系实施严格的监管。

金融ca将于6月底投入试运行,部分商业银行自建的行内ca也已投入使用或即将投入使用。如何规范金融认证体系的未来发展、如何尽快对金融认证体系实施监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任务。

目前,我们计划组织成立“金融认证策略管理委员会”,并在人民银行下设办事机构,以加强对金融认证体系的规划和管理。

2.成立“网上银行研究小组”,加强对网上银行审批、检查和监管程序的研究,尽快实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

自1998年3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先后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在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增强银行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银行造成了很大的风险暴露。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其互联网金融服务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行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监管,这也是摆在人民银行面前的又一大任务。

今年初,人民银行联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共同成立了“网上银行研究小组”,对网上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安全体系、网上银行风险与防范、网上银行的监管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并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3.成立“网上支付研究小组”,探讨网上支付在中国的未来发展,加强对网上支付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已开发了自己的网上支付系统,建立了行内支付网关,以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网上支付给银行的支付系统乃至整个银行系统带来了新的潜在风险,如果解决不好,将威胁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因此,我们将尽早对网上支储系统建设进行管理,积极防范、化解潜在的风险,推动网上支付系统的规范、健康发展。

今年2月份,我们组织成立了“网上支付研究小组”。该小组将对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证等在我国的应用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对我国网上支付系统的管理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4.逐步建立与金融相关的法规。

电子商务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立法,其中也涉及到与金融相关的立法。比如,网上支付必须承认数字签名的立法有效性,我国以图章作为支付有效性的传统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今后,我们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争取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立法环境。

5.抓紧专门人才的培养。

互联网金融服务给中央银行监管提出了挑战,老的监管模式、陈旧的知识已不能满足新业务监管的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成为必需。目前,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之,人民银行在今后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工作,努力推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中国的健康发展。

Ⅳ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有哪些金融理念发生了改变

互联网金融正朝着快速、可持续发展,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金融已经从传统模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金融理念也随之发生着根本的变化。传统的授信方式和理念仍然适用于新的金融环境,但是一对一、面对面的服务基础逻辑已经淘汰,互联网金融开始从“优质客户”转为“次优客户”。

在传统金融行业里,银行金融资源集中,品牌影响力也根深蒂固,各行业都有资金需求,传统银行因此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由于这个有利条件,使得原本应该向广大群众开放的银行,资金准入门槛却变得非常高。银行也被冠上“嫌贫爱富”的称号。但由于线下的服务网点以及人力成本,致使银行不得不选择优质的高净值群众来维持运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服务单个客户的成本已经降低很多,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从“次优客户”着手,寻找自己的突破,在资本储备上来说,这类人群可能没有过硬的实力,但由于传统金融体系的限制,银行金融服务触及不到这类客户,这也给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了潜在客户,拉近了与互联网金融与客户的距离。

传统的金融运营模式虽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效率低等问题,但是资金雄厚等也是其优点,随着大众对互联网金融的接受度提升,很多银行也开始进行金融转型,以互联网作为手段进行改进,未来,随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互相融合和促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时代也将成为金融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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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传统银行会不会消失

不会的。提出这种说法的人是太过理想主义了

Ⅶ 随着网络金融和金融电子化 传统银行会不会消失

没这么快消失,一般而言,中老年人和部分保守的客户群依然以银行的柜台网点服务为主,比如汇兑,存取款以及其他相关的服务等。等于说,目前的客户行为消费习惯正在逐步的迁徙过程中,在此阶段,银行的网点还能发挥出一定的综合效果。特别是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银行网点的数量还是成为主要的金融服务考量指标

Ⅷ 随着互联网金融形态的迅速发展,传统商业银行终将消亡,这种观点对吗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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