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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性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13 08:06:54

『壹』 中国有哪些商业银行

中国的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2、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等。
商业银行,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贰』 中国的金融体系具体有哪些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2、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7、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8、证券机构:

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9、保险机构:

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2)中国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体系具有以下六大基本功能:

①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便利商品、劳务和资产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

②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各种机制,汇聚资金并导向大规模的无法分割的投资项目;

③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即金融体系提供了促使经济资源跨时间、地域和产业转移的方法和机制;

④风险管理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应付不测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及途径;

⑤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价格信号,帮助协调不同经济部门的非集中化决策;

⑥解决激励问题,即金融体系解决了在金融交易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及委托代理行为中的激励问题。

1、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经济货币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应性强的交易和支付系统乃基本需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统应是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缺乏这一系统,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与经济低效率相伴。一个有效的支付系统对于社会交易是一种必要的条件。

交换系统的发达,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可以促进社会专业化的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进步。所以说,现代支付系统与现代经济增长是相伴而生的。

2、融资功能

金融体系的融通资金功能包含两层含义。—、动员储蓄和提供流动性手段。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可以有效地动员全社会的储蓄资源或改进金融资源的配置。

这就使初始投入的有效技术得以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在促进更有效地利用投资机会的同时,金融中介也可以向社会储蓄者提供相对高的回报。

金融中介动员储蓄的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一是它可以分散个别投资项目的风险;

二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相对较高的回报(相对于耐用消费品等实物资产)。金融系统动员储蓄可以为分散的社会资源提供一种聚集功能,从而发挥资源的规模效应。

金融系统提供的流动性服务,有效地解决了长期投资的资本来源问题,为长期项目投资和企业股权融资提供了可能,同时为技术进步和风险投资创造出资金供给的渠道。

3、股权细化功能

将无法分割的大型投资项目划分为小额股份,以便中小投资者能够参与这些大型项目进行的投资。通过股权细化功能,金融体系实现了对经理的监视和对公司的控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组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是股权高度分散化和公司经营职业化。

这样的组织安排最大的困难在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投资者难以对资本运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金融系统的功能在于提供一种新的机制,就是通过外部放款人的作用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使内部投资人的利益得以保护。

4、资源配置功能

为投资筹集充足的资源是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但投资效率即资源的配置效率对增长同样重要。对投资的配置有其自身的困难,即生产率风险,项目回报的信息不完全,对经营者实际能力的不可知等。这些内在的困难要求建立一个金融中介机构。

在现代不确定的社会,单个的投资者是很难对公司、对经理、对市场条件进行评估的。

金融系统的优势在于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提供一种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机制,使社会资本的投资配置更有效率。中介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可以表现在,一是分散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三是进行项目评估。

5、风险管理功能

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要求金融体系为中长期资本投资的不确定性即风险进行交易和定价,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就是对风险进行交易、分散和转移。如果社会风险不能找到一种交易、转移和抵补的机制,社会经济的运行不可能顺利进行。

6、激励功能

在经济运行中激励问题之所以存在,不仅是因为相互交往的经济个体的目标或利益不一致,而且是因为各经济个体的目标或利益的实现受到其他个体行为或其所掌握的信息的影响。

即影响某经济个体的利益的因素并不全部在该主体的控制之下,比如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就产生了激励问题。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很多,具体方法要受到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的影响。金融体系所提供的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是股票或者股票期权。

通过让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员工持有股票或者股票期权,企业的效益也会影响管理者以及员工的利益,从而使管理者和员工尽力提高企业的绩效,他们的行为不再与所有者的利益相悖,这样就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

7、信息提供功能

金融体系的信息提供功能意味着在金融市场上,不仅投资者可以获取各种投资品种的价格以及影响这些价格的因素的信息,而且筹资者也能获取不同的融资方式的成本的信息,管理部门能够获取金融交易是否在正常进行、各种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从而使金融体系的不同参与者都能做出各自的决策。

『叁』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在一个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的金融业,可以分成两大类,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笼统的说,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机制和原则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也就是在一国政府主导下的,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有效率的,但也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经济学称之为“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 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所以,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当然也要以市场机制和原则为基础,这样才会有效率,同时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和缺陷问题,也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完整的金融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其中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的商业性金融是主体部分,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运作的政策性金融是必要补充。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
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是依政府政策导向行事和以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经济职能相联系,是贯彻政府政策的一种工具,其目标是政策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业务范围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现代金融制度中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具有综合化特征和趋势,即同时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
金融机构则由于与不同的政策导向和业务领域相适应,往往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如国家开发银行,就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从融资原则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为融资准则,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一般要以政府的经济职能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的意向来安排其融资活动和资产负债结构。具体而言,其融资准则的特殊性在于:
(1)不介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从事的项目,主要经营和承担私人部门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搞的项目,为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常被看作是填补资本市场空缺的机构;
(2)主要提供中长期的廉价(低息)资金,有的甚至不能按期偿还和价格低于筹资成本,为此而发生的亏损由政府予以补贴,以避开利润的诱惑和干扰;
(3)对其它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符合政策性目标的金融活动给予偿付保证、利息补贴或投融资,以此予以支持、鼓励、吸引和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另外,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职能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创造,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办理活期存款、汇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商业银行业务,其负债是货币体系已经创造出来的货币,而其资产一般均为专款专用。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商业性金融结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归纳为三种关系:
1.平等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代理具体的金融业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政策性银行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上的权利,否则就会构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利益的侵犯。因此,我们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管辖商业性金融。
2.互补关系。从以上的阐述得知,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一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承办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办理和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两者之间形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竞争的关系。?
3.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展是间接的,
即通过商业性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并且,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担保等鼓励与支持,在业务上进行一定的监督。故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从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时又具有互补性。地方经济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与投入,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从而实现区域内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产业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与当地政府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本身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政府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必须认识到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市场化的企业法人,要依照市场机制进行商业性运作,这就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商业性金融机
构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把商业性金融机构视为
其附庸,不能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结构要按业务需要而非行政区划设置(第19条);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第41条);商业银行除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63条)、监事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18条)、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需报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第45条)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2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证券法》第135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肆』 中国有多少家金融机构

【】 有政策性银行3家,商业银行425家(大型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141家,农村商业银行214家,外资银行65家),农村合作银行190家,村镇银行667家,农村信用联社1990家,资金互助社47家,信托公司69家,财务公司134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汽车金融公司14家。 相关微博: 综合金融服务商:农商行的前景不被看好,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贷款产生的不良多,农商行的风险更是要偏大一些。”一位信托人士称,不少民资投资城商行和农商行就是为了银行上市产生的溢价,如上市闸门不打开,农商行的股权其实比较尴尬,估值的情况也不一样。

『伍』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1、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由于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依照《公司法》和与其相对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的,所以我国商业性金融具有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法人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公司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还需依据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并且需要经过相应的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经营的商品不同。一般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第三、经营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也就是将商品卖出去。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货币时或是将货币借贷出去,也就是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或是将货币投资出去。
第四、经营商品权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收益不是来源于货币的增值,因为货币本身是不能增值的,它们的收益要么来源于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要么来源于货币投资的回报。由此可知,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
2、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
(1)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
(2)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陆』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柒』 商业机构到底是什么

商业机构即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国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将保险业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险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以积累更为雄厚的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另外,我们习惯了国内多年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治的现实,现在国内许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筹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

『捌』 中国金融机构主要分哪几类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有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
(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体的营利性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玖』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哪些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内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容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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