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 目前,唯有哪个金融机构可在县一级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简称ABC,农行)成立于1951年,总行位于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9号,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在全球银行1000强中排名前7位,穆迪信用评级为A1。2010年7月15日和16日,农行A股、H股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总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银行第5位
3. 银行需成立分支机构是什么意思
《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对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规定如下;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成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银行;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支行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我国为了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金融机构,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受国务院委托,制定并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90年4月13日起施行。
4.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向什么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向支行进行投诉。
5.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被告
有的可以 有的不可以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被告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可以做为被告
法定代表人就填总经理
6. 人民银行分支构每年组织至少多少次对辖内金融机构
主要由三方面的情况决定;一是上级人行的工作安排和临时工作要求;二是本辖自身的工作安排;三是突发性工作需要。客观讲人行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检查频率不是很高。
7.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哪些反洗钱信息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专
(一)反洗钱内部属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它。
(7)金融机构地区分支不必扩展阅读: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时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8.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有权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吗
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23条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9.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专度修订;属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9)金融机构地区分支不必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