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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2 18:47:27

⑴ 银行和信托在理财和风险方面请做一下详细比较谢谢啦

一、信托产品的特色
1.起点高,基本是300万起,每个项目有50个名额100万起(俗称小额),较高的投资门槛排除了普通投资者。因此,信托业务也被称作私人银行。信托的投资门槛有继续提高的呼声,为什么要设置高门槛?通常的解释是信托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比如在美国规定需要有500万美元的人才可以参与信托投资。
2.风险低。信托项目都要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客观公正,风险管理方式明确清晰,还要银监会审批才可以发行,信托项目的运作需要受《信托法》的约束,因此整体风险比较低,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信托的投资者都能按约收获本息。
3.益较高。前面几年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信托的投资者基本能够收获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时候,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2009至2011年3年,信托投资者收获2400亿收益,75.5%的人获取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62%的投资者获得的年化收益在9-12%之间,很多实体经济的年化收益还不到9%。
4、持续投资方便简洁。到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可以形成持续投资,使得收益成为复利。按9%的复利计算,300万起步,坚持40年就是1亿,坚持150年就是1万亿。
5.债务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受法律保护,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被清算、偿债和破产等。这是信托产品非常大的优势。
6.流动性较差。信托产品未期满前中途不能单独赎回,但可以转移给其它投资者。信托产品大多是期限是1-2年。为了迎合闲散资金高流动性的需求,中融信托、平安信托等均设立了短期的信托产品,期限3、4、6、9、12个月等,1亿以上的大额资金还可以定制较为灵活的期限。
7、投资方式灵活。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这是其它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信托制度上的优势也是其这几年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项目方为了更快速的获取资金,也愿意较高成本走信托渠道的融资

二、银行理财产品VS信托产品
1.投资门槛较低,一般是5万起,银行理财属于大众理财。认购方便,甚至网上可以直接下单。
2.安全性好收益低。银行理财产品有着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伤。如果产品说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没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达到5%。银行理财产品很难赶上通胀。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来资金门槛较低,失去议价能力,超额收益通常要归银行;二来,银行经营成本较高,200米就有一家,还是临街商铺,租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不低,肯定需要较高的利润支撑。
3.流动性较强。银行理财产品很少有1-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个月左右,期限非常灵活,方便随时认购。
4.银行网点多,也知道客户详细信息,在老百姓心中的信任度较高,这是银行最大的优势。和银行合作具有较高的优势,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投资公司等也乐于和银行合作。因此,在银行选择理财产品时要区分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是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要认准合同是否有银行的公章,如果是银行代销机构的产品就要十分谨慎,有时候销售人员是没有明确说明的。2010年有38款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兑现收益,不知道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是在银行代销的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而最近刚刚暴露出来的客户王女士、姚女士等在平安银行(原深发展银行)做理财,180万、50万理成1万,客户的理财产品就不是银行的,而是投资公司的。因此在银行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仔细辨别金融产品出品机构。
5.笔者最近走访了很多银行支行,信托产品较少。银行似乎不大愿意公开代销信托产品,大概是银行都宁愿大客户做存款,或者买他们的理财。即使在银行可以买到信托产品,收益率也普遍比较低;此外,个别有也是小信托公司的产品,这类项目一般是银行推荐的,信托公司仅仅是通道而已,小信托公司的费用比较便宜,银行乐于合作。因为,银行需要赚取的较大的利润差。银行之所以愿意代销往往是有较高的佣金,信托产品的佣金现在普遍降低,尤其是就品牌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产品,银行就不愿意代销了。
6.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资于信托项目的,这个规模占了信托规模的1/3。因为信托投资门槛较高,信托产品在银行就拆成小额理财产品。从中,银行可以赚钱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中间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股票、基金、证券类产品VS信托产品
1.股票十年返回原点,即使私募性质的基金也全面亏损,证券市场哀鸿遍野。这和当前经济环境比较低迷有关,更和中国的证券制度的缺失有关。证券市场成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机构圈钱的工具,没有为股民实实在在地创造价值。证券市场的低迷也严重殃及证券类信托产品。现在定向增发类信托产品全面亏损,平安信托代理的多款证券类私募基金也全面亏损,多个辉煌一时的投资机构和明星基金经理黯然失色。中国股市需要重树形象和金融信心还有十分漫长的路要走。
2.一些敏感的投机者,及时把证券市场的资金撤出来转移到了信托投资。这部分人是非常有眼光、十分睿智的投资人。他们不仅在股市投机中圈到了钱,还及时退身,并在信托投资中进一步保值增值。
3.在经济上升周期,和大的金融机构合作,选择品牌好的基金经理,购买证券类产品还是可以的。一来省心省力,自己炒股整天看K图听股评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二来,品牌好的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经理,他们毕竟专业,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信息上都远比我们个人强,风险也低很多。关键是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和投资风格,和自己比较一致即可。

四,保险产品VS信托产品
1.购买门槛低。保险产品几百几千就可以买,即使保险中偏重理财的产品认购门槛也就1-2万,是属于大众化的产品。
2.安全性最高。保险资产受法律保护,具有免税逼债的功能。美国安然公司领导人肯莱恩夫妇在破产前花970万美元购买了保险,这笔钱是其唯一没有被法院冻结的资金,他们依靠这笔钱每年领着几十万安度万年。保险不能改变你的命运,但可以让你的命运不被改变。
3.收益率较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严重受限,保险以保障为主,投资不是保险的优势。仔细看保险的投资领域:大额协议存款、国家基础建设等等,这类领域是很难产生较高回报的。2011年中国最慷慨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分行亦不过3.75%。保险产品分红险中仔细看中等分红累积,80年左右你的保费才累积利滚利到10倍左右,算上通胀,这些钱是自己发给自己的,谈不上收益。
保险理财至少要10年才能回本。因为早期的保费,很大一部分是给了保险公司做销售提成、营运成本等。早期的生存金比起保费似乎很高,但其实是保费的一部分变成生存金给你的,如果你退保就亏了。这和信托产品有天壤之别。毕竟保险重要功能是保障,投资不是其强项。
保险的每年分红,分红可以随时取走,这有点类似信托。但整体收益没法和信托比。
4.流动性一般。保险虽然分红随时可以取走,但如果早期要拿回本金是亏的,也就是退保就要承受亏损。信托产品期满就拿回全部本金,收益按照约定支付。
建议购买保险产品以保障为重,如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对于资金额不高的,如果为孩子准备教育储蓄,买保险的分红险还是可以的。长远看,比银行理财强一些。

五、有限合伙基金VS信托产品
1.投资门槛较高,和信托类似,多数是100万起步,个别会有较低的,但也要几十万。通常一个项目只有不到50个有限合伙人。
2.期限、风控和信托也类似。最近有限合伙产品多了起来,这些项目基本是银行和信托筛选下来的。在产品的设计上基本是采用信托的设计,比如结构性设计,有融资方、担保方介绍,也有项目评估和抵押等等,产品和信托是否雷同。之所以没走信托通道,一般有几个原因:
A,交易对手没有达到信托的准入门槛。比如房地产信托规定必须满足432条件(四证齐30%投资本金开发商至少二级资质)等。融资方的整体实力,金融信誉,资产负责情况和财务情况等不符合信托标准。
B,轻资产融资主体。比如农业,矿业,贸易类,融资方一般没有足额的实物质押。信托的质押率通常要50%以下,哪有那么多企业有这么多的实物可以质押。
C,有意回避信托的严格监管。信托项目要履行尽职调查,还受银监会监管审批,财务都要被信托公司严格监管(信托公司一般会派财务人员控制资金的使用);信托项目还处在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管下,有什么风水草动媒体就会炒作。项目发起人是不愿意自己的项目受到这么多的监管的。
3,收益率较高。比同类型信托产品收益更高,风险大收益率高合理。
4,风险较高。应该说有限合伙是信托融资的一个重要补充,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有限合伙,顾名思义,合伙做生意,自负盈亏。信托,受人之托,代理理财。因此,其投资性质有着根本差别。选择有限合伙客观上要比信托承受更高的风险。有限合伙的风险主要来自:
A,信息不对称。虽然有限合伙也有类似信托的项目尽调和风控,信息披露等等,但毕竟不受严格监管,会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限项目发起人可能会隐蔽一些风险和对投资人不利的信息。比如财务尽调只是堆积数据而已,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比如隐蔽融资方一些金融信誉或者社会信誉方面的信息等等。
B,万一投资失败是自负盈亏,没有像信托有一个受托人帮你处理。信托处在社会、媒体的监管下,有风险媒体会炒作,这样信托公司和融资方,甚至当地政府都输不起,会想尽办法帮你化解风险。而做有限合伙投资显然没有这种优势,真的输了只能官司慢慢打,自己舔伤口。
5,投资建议。不过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有限合伙形式,它在盘活金融投资上还是有积极的作用的,其中不乏较为优质的项目。
A,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投资领域。项目领域比较熟悉,对于项目价值好做判断。
B,选择优质的基金公司。口碑好的基金公司对项目的判断比较客观。
C,尽量选择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合伙人或者交易对手。有影响力的交易对手或者普通合伙人,会比较注重维护自身的品牌效应,不敢轻易违约,一旦出事,闹大的可能性比较大。
D,选择口碑好的理财机构。品牌好的理财机构一般有自己的风控部,即使是有限合伙产品也会独立评估,对推荐产品比较谨慎,毕竟关系自己的品牌。

⑵ 什么是信托理财,想去做信托理财不知道安不安全

1、信托是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的源头;
2、目前信托资产12.3万亿,是我国第一大理财资产;专
3、银行理财募集属资金中,有2/3投向了信托;
4、信托的收益期间是9-11%/年;75%的认购者获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于9%的主要原因:通过银行认购信托、期限少于一年的、认购资金在300万以下的。
5、信托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
6、只要不在银行买的,所有的融资类集合信托都是100%兑付;
7、一张信托牌照价值至少35亿,多家银行试图收购信托牌照无功而返;
8、全国仅68家信托公司,基本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背景,银监会不会再新发牌照;
9、刚性兑付潜规则是指信托公司、股东或者政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钱兜底;没有法律基础,但没有信托公司愿意第一个打破;
10、信托项目经理采取终身责任制度。
11、信托资产具备破产、债务、税收隔离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欢的财产保护、财富传承工具。
12、信托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地位、规模仅次于银行,甩开券商、保险、基金一大截;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远比银行业发达。

⑶ 信托投资可靠吗

首先信托公司是持有国家金融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和银行一样受银监会监管。目前全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70%为政府背景和央企,因此不用担心信托公司的资质,它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有“领导”看着,有“法律”约束。

其次信托理财计划绝不是“非法集资”,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和银行流程基本一样,必须在抵押足值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企业融资。而且信托产品自发售至今13年来都是刚性兑付的。安全性还是很高的,想要买到安全保障性更高的信托产品,要具体看项目本身。

但是任何理财方式都是有风险的,并非所有的信托理财项目都是能100%控制好风险的,有些项目专业人士是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的,所以要么投资者能独立审查项目的优劣,要么就需要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帮客户审核项目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

⑷ 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在中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银证分开

⑸ 信托理财可以提前赎回吗,要扣钱吗

一般是不允许投资人赎回的
具体要看购买合同里的约定条款
需要购买前了解清楚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1]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目录

1简介

2产品

3辨析

4理财知识

5优势

6参考

7法律风险

8刚性兑付

9认购流程

10选购技巧

11风险把控

12特点

1简介编辑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2产品编辑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目前,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产品的最大卖点。比如,贷款类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的利得财富要略微高一些。同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3辨析编辑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4理财知识编辑1.什么是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资产所有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信托有哪些功能?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2)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3)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4)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3.什么是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形态的合法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给付本金和收益。4.资金信托的特色有哪些?①安全的法律保证:《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②独立的财产地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③特色的专家理财:高素质的理财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理财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资收益;④灵活的运作方式:资金可以单独或组合投向项目贷款、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多个领域,满足委托人不同的投资需求;⑤单独的理财帐户: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单独进行管理,运作规范、透明。5.什么是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6.什么是信托财产?因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增值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5优势编辑银行理财产品复杂多样,缺陷不容忽视。然而这些潜在风险,银行的理财专员多半不会明确告诉投资者,而更多会强调黄金保值增值的潜力。现在银行理财 市场普遍存在产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透彻、投资收益“含糊不清”的通病。 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缺陷,需要投资者特别加以关注:一是产品无明显的投向, 针对中小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单一,投资收益披露含混不清, “固定收益”难以保 障。银行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承诺至少能够获得固定收益,然而 实际上,产品合约上并不允许所谓“保本条款”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没 有大突破。产品结构设计复杂,产品说明书中运用的大量专业术语,已经超出普 通投资者能理解的范围。三是风险评级与购买门槛挂钩欠妥当,风险评测可操作 性成疑问。 高利贷在给部分中小企业 “输血” 的同时, 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同时,也给借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重大 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无抵押贷款(当然即便是有抵押或者质押, 其在法律执行上也存在诸多困难),其风险自然高因此借贷一方作为投资者,必 然要求较高的利息回报。例如: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 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据媒体披露,温州民间高利贷月息最低 4 分,最高 1 毛 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十倍,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疯狂的年景,除了贩毒、洗钱、赌博和在证券市场有特殊渠道的公司,没有任何一家正常经营 的企业能够承担得起这样的资金成本,这样的利率等于在逼实体企业自杀。 风险与收益之间真正的关系是“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低风险意味着低收益” ,因此,存有高回报时就意味着高风险,最终有可能产生本金都无法回收的 状态,务必要持谨慎态度,不盲目追捧。 在投资方式上,信托产品一般具有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投资作 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 正凭借 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高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6参考编辑2011年基金市值缩水,券商理财受挫,楼市持续低迷,而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9.11%,凭借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在理财市场中“一枝独秀”。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信托产品,但是很多刚开始投资信托产品的客户往往不知道怎么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以下是我们整理信托的一些基本知识,供广大投资者参考。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首先是质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资者可以借助券商研究报告等,深入分析质押股票所处行业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判断质押物风险。其次,要关注质押率,质押给信托公司的股票价格一般会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边界就越大。最后,看融资人的资信状况,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除了在二级市场变现股票外,还有其他还款来源,项目安全性更高一些。2、房地产信托产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其次看房地产商能提供的抵、质押物,投资者要关注的就是这些抵押物所处的城市和地段,这是决定抵押物变现价值的最关键因素。7法律风险编辑自我国信托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代人理财”便悄然盛行。由于操作不规范和需求非理性化,使“代人理财”出现了很大风险,纠纷不断。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充分注意到信托的法律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不同层次或方面:信托公司是受托主体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之规定,可知当下市场上常见的信托产品都是该条所述的“资金信托业务”。然而同样根据上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义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除非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所以,信托投资公司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唯一监管严格的合法受托主体。关注信托财产来源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否则信托无效,或可能被依法撤销。例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诉讼为目的而将转移的财产信托的资金,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托。信托收益并不“保底”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认购资金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不仅信托收益不能保底,而且如同其他投资一样,可能亏本,甚至血本无归。然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来源于信托收益,如果没有预期的信托收益或令投资者满意的收益率,投资者亦不会认购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信托收益是投资者在资金信托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因此,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可能会为信托收益的实现提供一定保障。1)必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区别。同时须把信托收益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实际掌控,或按资金信托计划约定委托他人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根据不同的信托项目资产(权益),对其经营收入来源进行“履约保险”或“履约担保”,以保证信托收益来源的项目资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会“干涸”或“断流”或“流失”。对已有稳定现金流量,经预测可以到达预期信托收益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代表投资者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对已测定的现金流量来源进行“投保”或寻求“担保”;对还未有稳定现金流量或尚未建成运作的信托项目资产,应由受托人与该项目资产原所有人约定(在设计资金信托计划时),已经预测的信托收益或项目经营的现金流量,是由该所有人及其管理人负责或保证的,须由其承担担保责任。3)对构成预测的信托收益的基础(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由专业会计师、律师作出专业咨询意见。尽管法律规定信托收益不能保底,但通过上述一系列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这是法律不禁止的,也是投资者所期望的,受托人所需要的,信托市场欢迎的风险防范措施。8刚性兑付编辑“刚性兑付”是国内信托业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指信托产品到期后, 信托公司 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预期的收益,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需“兜底”处理。这种特性令信托产品获得不少投资者充分信赖,甚至被当成“高额储蓄”,却忽视了风险。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分析师岳婷表示,“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岳婷进一步指出,“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如果长期持续,肯定没有前途,但要将之终结,还须伴随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的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计划文件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应包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内容。《办法》还指出,信托合同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8月初,有消息人士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发生转变,即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都“刚性兑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表示,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监管部门督导信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实质是确保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职责,而不是要确立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周小明认为,信托业急需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首先,要杜绝信托公司违规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兜底”;二是在无法有效处置信托产品风险时,坚决启动责任区分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谈判机制区分信托公司责任,信托公司对风险负有责任的,由其负责赔偿,不负有责任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理性对待出现个案信托产品风险的信托公司,对于已经履行了尽职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不因发生了风险事件而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只有对那些未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才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9认购流程编辑打款账户通过电话联系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可通过多方求证核对。注意事项:1、该募集账户必须满足:是公司账户;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2、区分好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很多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信托产品专户尽管都是公司账户,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区分开。打款1、通过银行柜台或者网银,按照打款账户将您的购买金额汇至信托产品募集账户。2、汇款时,在"摘要"栏填写:"A购买B"。其中,A为信托产品购买人姓名。B为信托产品名称,。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名称尽可能写全,至少要写出产品简称或关键字,以区别于其他产品,比如,"张三购买景程1号"。3、汇款完成后,将汇款凭条传真至我公司。如果是网银汇款,可以将网银的汇款凭条电子版发给我公司,我们随即通知信托公司,即时查询。4、汇款完成后,应保留汇款凭证。5、工作日时间一般在1-2小时内即会到帐。但信托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帐,我们也会在到帐后及时通知您。如果特别紧急,可以联系我们协助及时查账。注意事项:1、所有信托公司均要求,打款账户必须为购买人姓名的银行帐号,即,汇款人和信托合同签署人一致。2、有些信托公司要求,打款账户必须是签署合同时的回款账户。即,打款账户和信托产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回款账户一致,资金哪里来回哪去。3、必须从购买人账户汇出,最好一次性汇出。如果需要分次,需先与我公司联系是否可行。4、汇款时必须注意汇款帐号、收款人等,并区分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和保管专户的区别,以免汇错。签署信托合同1、签署合同有三种方式:亲自到信托公司办公地或驻外办事机构;信托公司邮寄合同,您签署好合同后,回寄;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其中,信托公司上门服务一般针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或者在一个区域有很多客户集中购买的情况,一般都是前两种方式。2、签署合同时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还需要授权委托书。邮寄合同方式的,需注意:1、将收信地址及收信人详细告诉我公司。地址尽可能不为转交地址,因为在信托存续期内,每季度或者每年,信托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项目进展报告寄给您,因此要尽可能留直接可以收信的地址。2、仔细阅读合同,有不明白或者疑问处,及时询问。3、按照信托公司要求,将需要填写的部分填写,并亲自签署合同。4、按照信托公司提供的地址回寄签署好的合同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有些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已经加盖好公章,这样就可以直接留一份信托合同,其他回寄。当然这一问题信托公司在邮寄合同时都会注明。后续事宜1、信托产品成立后,一般会在信托公司官网上公告,并通知您。2、信托产品成立后,有些信托公司会发给您一个确认函。3、信托产品存续期内,一般每个季度或者每半年,信托公司都会以信托合同已经约定的方式将信托产品执行情况通知您。10选购技巧编辑信托类理财产品因其收益率较高(高于定期存款和国债)、安全性较高(高于基金和股票)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风险与利益共存”这一普遍原理同样适用于信托理财领域。尽管信托理财产品通常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资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保证、项目公司资信审查等,但凡是投资,就注定会有风险。市场环境、监管政策、操作环节 等多种因素均可影响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例如从去年5 月底开始,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再为融资性信托提供担保,这意味着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较此前有所增加。充分认识 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并掌握尽量避免风险和增加收益的选购技巧,这是投资者们进行信托理财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借鉴专业信托顾问机构北京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理财经验,投资者应仔细研究信托产品,在对风险和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再作出是否投资于某一信托理财产品的决定。第一,要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第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第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第四,从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收益状况来看,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项目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年轻投资者或闲置资金较丰裕的高端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则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运用养老资金或子女教育资金等长期储备金进行投资的稳健投资者。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提前支取,可以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目前,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11风险把控编辑一、对信托产品的定位有基本的判断。信托产品虽然风险相对可控,收益相对稳定,但其基本定位是一种非负债性质的投资产品,因此所有正常产生的市场风险均需投资者自行承担。二、具备成熟的投资心态。既然是投资性质的理财产品,在获取相对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一点信托产品和其他投资产品是完全相同的。三、选择一个好的受托人。具体而言就是要选择一家信誉好、专业能力强、值得信赖的优秀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这是投资者控制道德风险、获取良好收益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四、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信托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风险值和收益率的安排是有很大区别的,如基础设施信托一般风险较小,收益亦相对较低;证券投资信托一般风险较大,收益也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信托产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把握好尺度。五、选择一个好的信托经理。信托投资按照要求实行信托经理负责制,投资者应事先对所投资的信托项目的相关信托经历、过往业绩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考察。六、随时关注相关信息。信托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在4月30日前统一公布年度报告,同时对信托计划的发行、运用、管理、清算等也均需在公司网站及时予以披露,投资者应随时加以关注和了解。总之,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未来收入预期、税收状况、现金流的分配等确定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12特点编辑1、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相互区分,并且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给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2、信托资金灵活运用较为灵活,投资领域多元化。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主义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3、投资项目风险可控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控股等。

⑹ 信托是什么——七种视角下的追问

“信托火了”,这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常常听到的话。且不说信托产品的销售广告已是铺天盖地,让普通公众也对这个行业产生了好奇。当信托业资产规模超越保险,坐上金融业第二把交椅,不管人们过去对这个行业有什么看法,都再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了。实际上,在数年之前,信托还是少有人知的事物。不少金融专业的毕业生求职时都不知道有这个去向,倒是很多学法律的人曾经在法制史教材上看到过中世纪的英国发展出了这么一种重要、独特又让人摸不清头脑的制度。信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也不过是寂寂无名的一部小法,而且单门独户,仿佛与其他法律格格不入。所以,不知道信托,实属正常。对信托充满困惑甚至怀疑,也是不足为奇。不过,当信托业有了如此规模,在资金融通和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方面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是时候该重新问一问:信托到底是什么?一、投资者的视角目前,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信托是一种投资渠道。如果只有少量存款,还要以此支付各种生活开销,那么只能放在家里或者存到银行。但如果坐拥大笔可流动资金,就不仅需要保管了。银行利率太低,股票投资也存在诸多问题,人们希望用富余资金去投资,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回报。人们可能会自己兴办或者参股企业。但是有魄力、精力和能力去办企业的人总是少数,合适的投资机会也不好找。这时候,人们可能想找个专业的投资机构去帮他寻找好的投资项目,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考虑信托投资了。信托公司是可以用投资者托付的资金进行投资的专业机构。从最直观的角度看某一个信托项目,信托公司汇集了不同投资人的资金然后投给某一个融资企业。说信托是“合法的非法集资”是很形象的,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信托公司是经过严格审批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它具有全面的投资能力,可以发放贷款,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当然也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购买债券,等等。由于信托投资非常灵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我国对信托业设定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并且非常注重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归口监督机构。目前,我国信托业经过较快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合规风控机制,拥有了素质较高的涉及投资、财务、法律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了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信托公司一般是先找项目,后募集资金,每笔资金对应着一个特定的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调报告事先了解项目情况、交易方资质、潜在风险及抵押担保措施等内容,然后决定是否投资。项目实施后,信托公司会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分配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对每笔项目都是单独管理和核算的,一个项目出了问题,其他项目不受牵连,信托公司本身的债务也不能用投资者的钱埋单。为了保证集合投资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银监会出台了专门规定,通过要求信托公司设立监管帐户、聘请外部律师、对部分项目进行事前审查等手段,防范信托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在信托投资中,如果项目出现亏损,投资者自负,不过如果信托公司存在失职而导致亏损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二、融资方的视角现在,信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信托融资的优点是更为灵活,缺点是融资成本一般更高些。其实这也无所谓缺点,因为既然无法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信托融资渠道的存在本身就是优点了。目前信托融资整体的高成本并不说明信托一定是高成本的,而是诸多现实原因导致资金稀缺性被放大了。实际上,有些资金来源充足、风格稳健的信托公司甚至会以低于银行整体贷款融资成本的条件为一些还款有保障的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由于信托公司只收取相对固定的信托报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取决于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国家干预的问题,因此信托融资成本的高低是投资者的收益需求和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博弈的结果。当然不可否认,目前人们对信托投资的风险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存在刚性兑付,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加之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方对于资金有迫切需求且对未来风险未必有充分判断,这些因素很可能间接推高了信托融资成本。随着信托业的成熟,信托公司也可以实现更低的融资成本,或者通过提供多元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拿到好的投资项目。信托可以提供期限更长,方式更多样,资金规模更大,交易结构更灵活的融资服务。有些项目中,为了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方的经营管理或者对融资方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监管,这对于融资方来说也算是一种缺点。但这也是信托公司掌控项目风险的必然选择,是为投资者负责的表现。三、信托业的视角对于信托业来说,信托是一种业务,是营业执照上的一项经营资质。信托公司就是凭借信托牌照,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而获取收益的金融机构。如果说信托业是暴利的,应该说信托投资者是“暴利”的。信托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百分之一、二是正常的。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会索取更高的报酬,但相对于投资者的收益来说,肯定是“小头”。信托的盈利模式跟银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营方式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信托公司更像是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一个媒婆,起到匹配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作用。信托报酬是一种管理费或者说服务费。当然优秀的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为降低经营风险起到积极作用,这时信托就不仅仅是个媒婆了。银行赚的是差价,人们把钱存到银行,表面是保管,在法律和财务上则是借贷关系。银行是通过向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息和提供“保管服务”换取了资金的使用权,然后把钱当作自己的钱,以远高于存款利息的贷款利率贷给需要钱的融资者。在通胀率高于存款利率时,银行连保管义务也无法尽到,因为“保管物”实际上是不断缩水的。信托业的融资成本常常高于银行贷款,因为信托项目风险一般更高些。在卖方市场下,银行完全可以选择更优质的交易对手和项目,更何况存款利率很低时,不太高的贷款利息就可以让银行大发其财了。信托公司并不是没有能力去跟银行抢这些优质的项目,因为他完全可以以低于贷款利率的融资成本提供资金,只要投资者愿意接受高于存款利息但是低于贷款利率的回报。等投资者回归理性,只要银行利率保持这种管制模式,相信今后这种低收益率的信托项目也不会鲜见。如果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通过合法渠道拿自己的钱投资显然比让别人用自己的钱赚钱好得多了。不过总体看,信托业注定是要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中通过中后期管理和运用各种风险防控措施降低项目风险。社会中注定有大量资金愿意承受高风险,以获取高收益,这是资本要追求更高利润的本性所决定的。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上有所作为,是信托业的立足之本,否则它跟银行的实际功能便没有差别了。信托业的使命和特性决定了,它必须要有强大的项目发掘、甄别能力和风控能力,否则就当不了好媒婆。而且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尽到勤勉管理义务,否则就会导致资金风险承受力和项目实际风险不相匹配,进而放大市场风险,扰乱金融秩序。也正因此,信托营业必须是一种特许经营,至少有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才能予以规定,而且每一个新的营业机构都必须由工商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特别审批或者认定。有了信托法,就可以依法开展民事信托,但是作为一项经营资质的商事信托必须有相应国家机关的特别许可。否则,即便有无数合理的理由,也属于无证驾驶、非法营业。四、金融业的视角对于现代金融业来说,信托是金融分支之一,它能够满足资金的投资、增值需要。龙生九子,各有不同。金融诸分支各成一路,是因为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或者能以不同的方式满足资金融通的功能。银行实现的是资金存储、结算、流通的功能,它以货币在大范围内的流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为基础,是货币流通的基本途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活动。它以资金安全、保值为重,否则结算功能会受到损害,所以银行资金的融出活动不能够经受太高的风险,并且要受到规模限制;商业保险满足的是人们对商业活动安定性的需要。古罗马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所自发创造的互保机制是它的渊薮,不过现代保险制度只能追溯到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展时期。而当现代社会肢解了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内部保障机制,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需要在大社会内寻找一种可靠的保障,否则便无法建立对未来生活的基本预期,人寿和健康保险就必然要发展起来了。凭借大数定律,越大范围内的互保越可靠,保险公司规模越大自身盈利也越多。而保险公司沉淀下来的巨额资本再投入社会中,便在为自身获利的同时,融通了资金;西方证券观念的诞生远早于上市公司制度的出现,外延也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份,不过对于中国而言,证券行业是以帮助实力较强的企业实现上市、提高透明度、发行证券以及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为核心职能的行业。自营业务虽是证券公司创收的重要渠道,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不是证券行业特有的功能。或许中国证券行业的价值并不在于直接融通资金,而在于为股票投资者了解他们的投资标的提供了可能,从而间接鼓励了投资,同时高效、集约化的代理投资者完成交易操作,降低了股票交易的社会成本。以营业信托为代表的资管行业也有它特殊的功能。正如马斯洛所说,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对于资产持有人来说,银行满足的是资金在当下的安全需要,保险满足的是资产未来的安全需要,信托业满足的则是人们希望资产增值的需要,是要把生活过的更好的需要。所以,信托业注定只有在社会繁荣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发展,而且必定会发达起来,因为促使他产生的社会需要本身是足够强大的。人们把钱存到银行,是为了保管,用钱购买保险,是为了安定感,但把钱设立信托,主要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信托业的存在自然会吸引大量资金转移过来,人们有时候说信托是银行贷款不足的替代品,可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信托凭借其资产增值能力把大量潜在银行存款客户吸引了过来,减少了银行可贷资金规模。逐利冲动所引发的投资需求必须要被满足,否则,可能会有资金回流到银行,但是恐怕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资金会毅然流入非法的途径,因为渠道合法与否对于资金而言,也不过是一种风险考量因素而已,更何况更高的风险也意味着更高的回报。这已经被各地如此普遍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所证明了。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信托也有自身的经营特性。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融出,必然要承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而保险则是直接受让自然人和经营实体的各类风险,银行和保险都是在经营风险。但是信托制度决定了,只要经营规范,风险不会向信托公司本身传递。所以很难说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他的立足之本还是投资能力和对项目的风险掌控能力。也正因此,必须要加重他的法律风险,通过严密的法律规定迫使他尽到一个专业的资产管理者的职责,各国信托业法的核心诉求也在于此。五、历史的视角从历史角度看信托,首先应该区分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信托行为是自古有之的,古罗马就存在遗嘱信托,但那是个覆灭了的文明,所以人们把现代信托追溯到英国十二三世纪盛行的以规避国家没收和税负为目的的土地信托。实际上,中国过去按土地征税的朝代里,小户农民为了规避国家的高额税负,也经常与可以规避重税的士绅大户订立协议,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虚转至其名下,缴纳固定的“保护费”以规避重负,这该算是标准的信托行为。及至清代,中国土地的租佃制度极为发达,实际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内部分割,地主和佃农对于土地的权利分割很接近于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分割。当下中国,有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自有住房转到别人名下,也算是信托行为。可见,为了规避某种负担或转移财产而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不过这些并不是现代信托制度所要保护和鼓励的活动,法律怎么可能会创造一种工具,让人们专门用它来规避法律并以此获利呢?!从历史角度研究信托,应当是研究信托制度发展至今的基本过程。信托何以成为一种制度,并发展成一个重要的金融行业?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研究现代商事信托,不得不回到中世纪的英国,还必须得提及英国法的两种渊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十一二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宋代的高度文明社会,但彼时的英格兰却还是一片荒蛮、落后的景象,成规模的城市经济几未形成,不同的地方适用的法律大相径庭,而且非常原始,巫术审判随处可见。诺曼征服后,为了提升自己的权威,英王便率领大臣们到各地巡回收税、裁断纠纷,于是发展出了相对于传统地方法律更合理性、更加统一的法律,人们称之为普通法。普通法本身是在司法案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要求后面的案例严格按照之前的判决来进行审判,难免会陷入苛求形式、过于僵化的弊端。其中一项便是,完全按照地契来确认所有权的归属。而中世纪的英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继承制度,比如土地所有人死后,土地将归国王所有。人们为了规避这些恶法便在生前把土地转移到一个可信的人名下,但土地利益仍由自己的子嗣享有,或者纯粹出于宗教信仰将土地赠给教会。这种被称作信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王的利益,于是到16世纪,国王颁布了一部《用益法》,法律的核心可以总结为:虽然人们为了规避法律而将土地信托给了其他人,但是实际上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自土地所有人死亡之时便根据法律归国王所有了,即便进行了虚假的转让或者非法赠与,土地的名义所有人也不过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国王的利益而持有土地罢了。这个法律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打击当时的土地信托行为,保护国王自己的利益。不过却无心插柳的确认了一条重要的信托法原则:一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他人的财产。这是信托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石。显然面对实际的利益,国王的制度是无法简单奏效的。人们又想出各种不同的办法来规避。不过,信托法律关系本身的合法性被永久确立了下来。在以后的时间里,信托行为大量存在,包括以规避为目的的信托行为,也包括为了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合理信托行为。与信托行为如影随形的一个问题是:信托关系往往发生在相互信任的至亲好友之间,可难免会有一些见利忘义的人要吞没信托财产,不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义务,另外,有时候受托人由于过错没能履行好受托职责。可是,受托人根据普通法的规则持有地契,便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僵化的普通法拒绝保护委托人即实际所有人的利益。于是,人们诉诸国王的大法官。这位大法官并不巡回审案,他端坐在王宫中,专门处理那些因为普通法的僵化和教条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以平衡普通法所造成的利益不均。他因此被称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根据他的审判所发展起来的法律被称为“衡平法”。显然,信托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就是急需他保护的人,为了确认实际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惩罚那些见利忘义或者太过疏忽大意的受托人,大法官不断地确立了以受托人尽职义务为核心的信托法。此时,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得到全方位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真正形成,受托人义务也有了明确规则可以依循,信托法的雏形也就有了。在后世的发展中,大法官的衡平法和巡回审判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不断融合,甚至改变了以案例为主要载体的存在形式,被编辑成文。现在,英国信托法已经有大量的成文法可查了。人们说英国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说它是起源于衡平法的一种权利,如今早已经纳入成文法的体系了。信托法确认了一个人可以代另一个人持有财产的观念,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个常识,可对中世纪的英国人来说,却是对所有权观念的重大挑战。根据这种法律观念,人们又发展出了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等,甚至当民族国家兴起,英国人用信托理念来解释民族国家和王室作为法律主体的正当性。所以,信托的概念对于英国的意义非比寻常。在随后的发展中,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灵活、实用和独特价值,在普通的民事信托的基础上,人们发展出了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商事信托。英国海外殖民所运用的大量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信托制度汇集起来的。商事信托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典型代表便是各种证券化业务。信托制度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最广泛、灵活的运用,这也是因为信托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比如公益信托在NGO不发达的国家是难以发展的,垂死之人能够将财产托付给商业机构,那肯定得以信托机构本身经久不衰的声誉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框架下,难以接受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的请求权和受益人的受益权并存的现实,所以迟迟不肯继受信托制度。不过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和价值,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现在也结合实际情况采纳或者借鉴了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给大陆法系最重要的馈赠之一,这是世所公认的。善于学习的日本则将资金信托发展到极致,在二战后的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监管不配套,也出现过信托公司泛滥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目前世界重要的国家大都有信托制度。在亚洲,日本、新加坡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无一例外。信托行为本身确实是起源于纯粹的信任,人们以可靠的友情、亲情来对抗恶法。但是信托制度在衡平法上不断发展的过程,恰恰是为了约束那些恶意或者因过失违反了管理义务的受托人。及至商事信托发展起来,出现以资金信托为主的信托业,信托显然已经变成了投资需求促动下的商业行为,逐利冲动才是它的本源。营业信托也需要信任,但这份信任是靠信托法对受托人职责的严格规定以及信托机构本身的声誉所铺垫起来的。六、法律制度的视角在法律上,信托被定义为新托人将其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获取收益或者实现特定目的的活动。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合伙、公司等一样,都是财产运用的法律机制。在不少普通法系国家,信托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经济实体的组织形式,跟公司、合伙企业相并立。所以说,在法律视角下,信托的意义远不限于金融,信托财产也不限于资金。只是资金信托发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信托自然成为一种资金融通机制。直观看,信托更像是委托投资,但是基于信托法的规定,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不相牵连,与受托人的财产也不混同,这就降低了信托投资的风险。风险隔离是信托成其为信托的根本要素。信托投资模式下,信托财产的用途是委托人知晓的,但是具体的运用和管理则不一定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下来,这需要受托人发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签订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有权了解后续的管理情况,但不能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任意干涉,也不能随意撤销信托。这是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同之处。通过设立公司投资,也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但是投资者不一定具有经营公司的能力和时间,而且公司设立、清算都很麻烦,信托投资则要简单的多。信托是风险隔离的委托,是简化了各种设立、清算程序且营业范围不受局限的企业。它是介于委托投资和直接经营企业之间的一种资产管理机制,它在信托法律的支撑下,通过信托合同,建立起一个具备高度灵活性的准法人主体。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与股东的股权很接近,信托机构可以代表信托财产行使签署合同、参与表决、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等各项权能。信托机构负责收取信托财产的收益,计算和支付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和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然后将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制度在委托代理制度和公司制度之间的巨大空白地带获得了无限的可能性,可以随时、随事、随地、随人的需要而调整,它是一个交由人发挥创造力的机制。他像一块无限宽广的地基,需要人发挥智慧和才能去建设高楼大厦,其他国家的信托实践已经树立起了可资借鉴的榜样。以逐利为出发点的商事信托的社会功能已然远远超越了商业逐利,在家族财产传承、公益事业等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一切楼宇建筑的地基则是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只有当法律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特殊地位、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护措施,信托业才能够良性持续发展。七、社会的视角从不同的市场主体的视角,信托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但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信托是立基于信托法律,以运用资产管理能力满足资产增值需求为本位的一种资金融通机制。信托法律制度是它的前提,投资需求是它的驱动力,融通资金是它的必然结果。信托机构的产生是为了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获利,但是信托机构必须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立身之本,否则就真的沦落到合法的非法集资的地步,可以随便被取代。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必然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业,它把社会闲余资本引入实业,鼓励了投资,带动了就业,增加了税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信托的繁荣是可以让整个社会受益的。信托实现了不同风险需求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直接对接,减少了资金流通的中间环节,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财富;信托业通过发挥专业能力,挖掘好的项目并适当介入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让好的项目得以发展,通过主动管理增加社会财富;信托业的存在,有利于资本的充分运用和灵活组合,它可以方便的汇聚巨额资金投入同一项目,使重大项目可以得到社会资金的支持并分散投资风险;信托业的出现意味着大批资产管理人员集约化的介入到大笔资产的管理之中,还意味着没有能力进行投资但手握资本的社会阶层可以在专注本职工作的同时,获取资产增值。八、与文化论者商榷文化确实是个无底大筐,但空泛的往里装不能增进任何认识。人们赞叹英美诸国信托制度的广泛应用,却又模仿不来,便将中国社会的信任缺失当了罪魁祸首。其实,信托经营者首先要懂得的是,国外对信托业的信任乃至整个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信任,都是以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为基础的。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环环相扣、每个人的过错甚至过失行为都可能损害他人根本利益的现代社会,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就不会有信任可言,这跟文化不甚相关,与人的逐利冲动和防卫本能有关。信托制度在英国生根发芽,又在更多的国家开花结果。法律是她的基石和框架,急于求成的模仿者往往只爱仰望别人的高楼大厦,而不知道楼下有坚实的土壤,甚至心急到连力学原理也置之不顾。如此建造的大楼注定是不稳当的“楼脆脆”而已。茫然无措的穿过迷雾去找一个所谓“信托文化”来兜底,虽无可厚非,但实在经不起历史事实和理性常识的推敲。人性注定是多变的,如果受托人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信托机构不过是个没有专业水准的“通道”,连他的失职行为也是无法界定、无需赔偿的,人们何以相信他呢?提倡信任文化没错,但是信任文化的第一要义是:信托机构要把自己打造成值得托付的受托人,而不是其他。当本身就有特殊利益冲动的人要求别人信任自己的时候,往往说明他是不值得信任的。更何况,在法律不完善,制度得不到公正、恰当执行的社会,信任文化不过是一场奢谈。结语信托到底是什么?可以从多个角度回答,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全面,更不能令所有人都满意。定义的困难不在于对象本身的复杂,而在于人们根本不了解定义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对象本身还是不断变化的,就难上加难了。关于信托定义的争论像是一个罗生门,不同的是,每一种回答都是出于真诚的。理解信托,或许也不止于七种视角,而且每一种视角的检视都期待更深更远的洞见。不止是中国,对于那些信托业发达的国家,信托的概念也注定是一个无限开放的问题,因为信托的优势和魅力就在于信托制度的灵活多变、富于弹性,能够根据社会需要而改变自己的表现形式。人们不是常常引用斯科特那句“信托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来正打歪着的证明时下诸般“创新”的精明么?既然概念是一种归纳,那么任何概念都注定容纳不了无穷尽的形态。信托的定义,注定是一个没有最终答案的问题。刻下,对于中国而言,或许我们无需空泛的去赞美信托,也不必急于去解开她所有的面纱,倒是先把信托最基本的原理和机制搞明白,使她获得社会和决策者的基本认可,让她能够在坚实的土壤上开花结果,而不被当做一个随手可以除去的异类,才是信托业的命脉所系。信托业的根基恐怕不在于复杂高深的业务模式,而在于信托之外的广阔天地。七十二般变化练得再熟练,若不懂得培植社会基础,也只能在花果山里抖抖威风,一出山门便无人敬服了,更何况,入不了佛祖的法眼,随时都会被压在五指山下。中国信托业虽火红一片,可越是得意时,越该有一份清醒头脑和危机意识。花皆有盛放期,常开不败、结实落仔的才能生衍不息;树皆有葱茏时,枝大根深、土壤肥沃的才可屹立不倒。新鲜事物,注定毁誉皆有,路途漫漫,难免风浪坎坷。不过如果一个事物有它根本的功能和难以替代的价值,就必然会发展起来,任何一种合理、强大的社会需要都必然会有相应的机制来予以满足,这是不可阻挡的规律。信托业的长远前景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栉风沐雨才有芳华绝代,历尽风浪方得日现云开,中国信托业刚刚起航!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柏钦涛,现供职于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⑺ 保险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别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不是理财产品的区别...

保险是以保障为目的。其他金融机构是以投资赚钱为目的。打个比方。你有一万块。4千块你用来养老,这之前无论多难都不动它。6千块你借给别人吃利息。那么4千是保险。6千是投资。

⑻ 投资学能以什么题目做毕业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投资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在WTO框架内建立国际投资多边协议

2、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3、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

4、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5、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研究

6、民间投资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

7、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8、完善政府投资监管的法律思考

9、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财务学研究

10、我国投资效率与机制研究

11、风险投资初期阶段投资风险评价

12、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法律研究

13、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协定评价及发展趋势研究

14、境外风险资本在中国的投资策略研究

15、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思考

⑼ 银行理财资金是否可以直接购买信托计划是否存在监管政策的限制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条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那么什么是创新产品?实际上这一问题在《通知》第五条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创新试点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条9项规定的产品就是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购买。

⑽ 信托理财的理财知识

1.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资产所有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有哪些功能?
信托的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理财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应该构成信托业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金融财产与非金融财产等等多样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交由信托公司经营,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2)中长期金融功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相当大部分必然以货币形态出现,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必然伴随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因此理财功能的发挥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金融功能,信托公司越来越具有财产管理机构和中、长期金融机构的双重性质与机能。
(3)社会投资功能。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是信托业的重要功能。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只有信托业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相适应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方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4)中介服务功能。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中介,对其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协调和处理经济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信托业的特有功能。因此,经济咨询、资信调查、投资咨询、担保见证等应构成信托的特有业务。(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办学基金、慈善机构一般都由信托公司代理经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近年来出现的扶贫基金、养老统筹基金等也可以由信托经营。
3.什么是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形态的合法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把货币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给付本金和收益。
4.资金信托的特色有哪些?
①安全的法律保证:《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②独立的财产地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③特色的专家理财:高素质的理财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理财方案,使受益人安享投资收益;④灵活的运作方式:资金可以单独或组合投向项目贷款、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同业拆放等多个领域,满足委托人不同的投资需求;⑤单独的理财帐户: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单独进行管理,运作规范、透明。
5.什么是信托当事人?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6.什么是信托财产?
因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而增值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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