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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金融机构赤道原则

发布时间:2021-07-21 13:51:09

Ⅰ 银行方面的赤道原则是什么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有9条。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Ⅱ 赤道原则的相关机构

督导委员会
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现有来自全球的72个金融机构,其中包括亚洲,澳大利亚,巴西,欧洲,拉丁美洲,英国和美国。
2010年3月26日,作为赤道原则四家发起银行之一的花旗,由于其对赤道原则发展做出的长期贡献,获选担任新一届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督导委员会主席机构这一重要角色。肖恩·米勒先生(Mr. Shawn Miller)作花旗全球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总监将具体负责代表花旗执行相关主席机构的工作。

Ⅲ 什么是赤道原则

简述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有9条。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产生背景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主要内容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对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作了简要说明;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
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
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
特别条款和条件细则
第1条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审查标准而制定的内部指南(具体内容见该文件附件1)。
第2条规定了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
第3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共17项。这一条下面还有一个注释,规定环境评估要说明遵守东道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的许可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预防和减少污染指南,对于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项目还需进一步考虑国际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条规定了环境管理方案要求,适用对象是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内容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降低、行动方案、监控和管理以及计划表。
第5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专家要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受项目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包括土著民族和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环境评估报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以当地语言和文化上合适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方案要考虑公众的这些意见,对于A类项目还需独立的专家审查。
第6条规定了借款人的约定事项:遵守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单位职员或第三方专家准备的有关环境管理方案遵守情况的报告;在适当的情况下,还需定期提供根据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设施的报告。
第7条规定了补充监督和报告服务,由贷款人聘请的独立环境专家提供。
第8条规定了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银行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履行。
第9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总融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意义
赤道原则对于负责的银行业来说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使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得到了基本统一,有利于平整游戏场地,也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对单个的银行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保护环境与社会的私家代理人,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
在国外金融机构的应用和实践
赤道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一个操作指南。截至2007年12月,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56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0%以上。但是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却只有6家。成为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不需要签署任何协议,而只是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即可。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随着其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赤道原则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作为亚洲首批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对我国银行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3年10月,瑞穗实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并着手制定包括内部38个行业的实施细则的操作手册并建立内部操作流程。2004年10月,编制完成《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并将其应用于全球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活动。采纳和实施赤道原则使瑞穗实业银行的声誉和经营绩效得到显著提升,据统计,该行在国际项目融资排名由2003年的第18位上升至2006年第3位,已突破7.72亿美元。
对我国银行业的借鉴作用
我国银行业也开始认识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对自身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声誉的重要性,部分银行已经开始将“绿色信贷”引入到信贷管理工作中。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银行业对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和规则了解不深,仍然停留在审查借款人或项目环境守法信息的初级阶段,在银行内部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我国银行业有必要重新考虑如何应对所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以及如何履行银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认识,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关注环境与社会问题不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关系到银行业务活动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把可持续发展和银行社会责任作为现代银行业的核心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转变以往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传统经营理念,在项目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从现在做起,积极学习国外银行业处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先进理念和方法,通过熟悉、采纳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和规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体系,并逐步参与到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
二是要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政策指导作用,积极引导银行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一方面,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总局应当继续加强合作,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进一步丰富纳入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并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引入国内,帮助商业银行制定环境政策并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手册,用以指导商业银行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的开展。
三是要做好银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等准备工作。可以考虑在银行内部设立环境与社会发展部,首先专门负责处理融资过程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其次是人才准备,由于环境风险评估专业性强,有必要在银行系统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从外部引入专业人才。同时,为满足赤道原则中独立审查的要求,银行还应当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和环境专家或行业环保专业人员充当外部顾问,在必要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审查项目融资过程中的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
官方网站: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

Ⅳ 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Ⅳ 目前全球有多少家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

目前没有准确数据
可以询问一些相关部门

Ⅵ 中国有几家赤道银行啊

2月27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这也意味着,继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湖州银行之后,重庆农商行成为了全国第4家、中西部首家“赤道银行”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全国第四家赤道银行的出现是国内绿色金融建设深化的又一个典型范例,随着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多进展。在他看来,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未来还应重点解决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界定标准、理顺资源环境定价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国内赤道银行增至4家
据悉,“赤道银行”是指宣布在项目融资中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赤道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应担负相应的责任。

资料显示,赤道原则形成于2003年,是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等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

据国海证券一份研报介绍,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应担负的责任有:一是在全球范围所有超过1000万美元项目融资都必须符合赤道原则的各项要求;二是在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三是须适当地向公众披露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

赤道原则官网显示,来自38个国家的101家金融机构已采用了赤道原则。

在重庆农商行之前,国内“赤道银行”阵营中已有兴业银行、江苏银行以及湖州银行三家银行。据了解,截至2019年9月末,重庆农商行贷款余额超过4000亿元。2019年末,该行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18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逾30%。

国内赤道银行数量渐次增多的另一面,是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正呈纵深之势。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8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8.23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新增1.13万亿元,占同期企业和其他单位贷款增量的14.2%。

业内:绿色金融未来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随着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以此为依托,在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多进展。”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结合绿色环保产业特点,加快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同时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拓宽资金来源,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此外,行业自律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绿色金融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在持续推进。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自2015年末启动后,发展确实十分迅猛。来自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境内“贴标”绿色债券累计发行195只,发行规模2827.6亿元,约占同期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17.47%,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较上年分别上涨52.34%和26.86%。

不过,绿色金融在发展中也面临着绿色金融体系总量较小、市场专业性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吴琦指出,中小企业是绿色金融的主要目标对象,这些企业往往存在一些弊端,使得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问题。叠加当前疫情的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生存之困,绿色金融发展也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看来,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未来还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的界定标准,由央行、发改委和银保监会统一绿色金融项目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对绿色项目的识别成本,鼓励和引导其投资绿色金融产品。同时,提升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指标在MPA考核中的地位和考核权重;二是理顺资源环境定价机制,实现资源环境的科学合理定价,对绿色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提高绿色项目的收益率;三是促进银行改革内部考核和服务机制,提升发展绿色金融的意愿和能力;

Ⅶ 赤道原则的背景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Ⅷ 赤道原则的主要规定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对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作了简要说明;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
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
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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