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但不能征税,而且就目前金融企业的状况,国家还应调低银行营业税率。
融机构往来收入由四个方面组成 ,一是与央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包括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法定准 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央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央行 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二是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 务往来业务即联行往来;三是与其他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括同 业拆借,同业存放,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四是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 来,即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目前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根据《营业税目注释》国税发 〔1993〕149号解释:金融业中仅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 业税。既然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准备金和存放央行的备付金存款, 可视为《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的存款,那么金融机构存放本系统,存放同 业的用于保支付的款项同样应视为存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从19 99年12月1日开始征收的居民储蓄利息税来看,也没有对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存款利息收入征税;而金融企业在系统内或同业间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 收入也应不征税。因为营业税既具有行业税的特征,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行为 税的特征。
2. 我的业绩提成5万,公司要从中扣除企业所得税20%,这样合理吗
业绩提成5万还要扣除企业所得税,是不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是向企业征收的,并不向个人征收,业绩提成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绩提成的扣项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来规定的,如果企业违规操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金融公司业绩报酬企业所得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3.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财税这一块。目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请您指教。
专业解答
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该公告称,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 投资公司收到税后投资回报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就是说,投资公司收到税后的投资回报是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益,再交企业所得税就重复了。
而个人取得红利所得,则需要按照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5. 金融企业所得税会计怎样处理
按照规定,金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
营业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
[例]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实现利润72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600000元,按规定工商银行所得税税率为55%,已预缴所得税3630000元。10、11月共实现利润17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100000元,应交所得税880000元。12月底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企业按规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80000
借:本年利润 940000
贷: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则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2080000-940000
=11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14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
=740000元
应纳税额=740000×55%=407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0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7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07000
贷:所得税 407000
企业按规定预缴第四季度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87000(880000+40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有超出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税时未予以调整,按规定应调整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利润总额=7200000+1700000+1140000=1004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总额=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8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9020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20000×55%=4961000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3630000+1287000=4917000元
少缴税额=4961000-4917000=44000元
企业按规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4000
贷:所得税 44000
企业少缴的税款可于下年度补缴。补缴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
6.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 企业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