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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金融机构和外交有关吗

发布时间:2021-07-25 23:12:49

Ⅰ 外交与外事的关系

两者是一样的关系,中国古代称外交为外事,清末称外务,近代才开始使用外交一词。

外交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国际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其国际关系的活动。

国家以和平手段对外行使主权的活动。通常指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


(1)驻华金融机构和外交有关吗扩展阅读:

外交特征:

当代外交具有以下特征:

①独立自主的外交权是主权国家的标志之一,外交的主导原则是主权平等;

②“外交授权有限”,外交涉及国家最高利益,外交决策权在国家最高决策机关,外交机关只是执行决策机关制定的决策,仅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灵活掌握,遇有重大问题须请示决策机关;

③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家领导人以各种方式的直接参与,起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④全方位、多元化地参与外交活动是当代外交的发展趋势。各国外交都受该国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国内政策和需要的制约。

综合国力是一国外交的基础和后盾。经济、文化、 科技、 体育等领域的官方对外联系以及被称为“人民外交”或“国民外交”的各类民间对外交往,是对外交的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补充,但也受综合国力的制约。

Ⅱ 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哪些关系

国家政策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金融机构有必要把政府部门作为一个市场来考虑,并制定以公共关系为主要手段的营销策略,以保护自身合法经营,消除意料之外的政策风险。

Ⅲ 驻华大使有什么特权及法律保护

驻华使节享有外交豁免权,其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详情可以查看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回答三个问题:
1.遭遇强制搜身,外交人员可以向驻在国外交部门提出抗议,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惩办责任人。一般不会进行诉讼。
2.刑事豁免权是针对特定主体等而言,规定其具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或审判的权利。当然包括该主体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搜查。
3.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所以是不可能被驻在国法院判处间谍罪的。对于这种情况可宣布该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将其驱逐出境。

Ⅳ 外联部和外交部有什么区别啊

外联部和外交部的区别如下:

1、职责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交事务。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是负责中国共产党对外工作。

2、对外身份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外联络部代表的是中国共产党。

3、机构设置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设置办公厅、政策规划司、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国际司、国际经济司、军控司、条约法律司、边界与海洋事务司、新闻司、礼宾司

领事司(领事保护中心)、香港澳门台湾事务司、翻译司、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务司、干部司、离退休干部局、行政司、财务司、机关党委(部党委国外工作局)、档案馆服务中心。

(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外联络部设置办公厅、研究室、一局(亚洲一局)、二局(亚洲二局)、三局(西亚北非局)、四局(非洲局)、五局(拉美局)、六局(东欧中亚局)、七局(美大北欧局)、

八局(西欧局)、党群外事协调局、信息传播局、礼宾局、干部局、机关党委、信息编研室。

(4)驻华金融机构和外交有关吗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外联络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跟踪研究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发展变化,向中共中央提供有关情况和对策性建议;受中共中央委托,

负责中国共产党同外国政党、政治组织的交往和联络工作;协调、归口管理中央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对外交往工作。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网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外联络部

Ⅳ 联合国驻华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吗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

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Ⅵ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和外交部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机构类型和主管机构不同、主要职责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是负责中国共产党对外工作的职能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外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内主管外交事务的组成部门。

二、机构类型和主管机构不同

1、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机构类型: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主要职责不同

1、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主要职责是:受中共中央委托,负责中国共产党同外国政党、政治组织的交往和联络工作,协调、归口管理中央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对外交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

(2)、调查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领域外交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外交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3)、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援、文化、军援、军贸、侨务、教育、科技、外宣等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4)、负责处理联合国等多边领域中有关全球和地区安全以及政治、经济、人权、社会、难民等外交事务。

(5)、负责办理国家对外缔结双边、多边条约事务,负责国际司法合作有关事项,负责或参与处理涉及国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协助审核涉外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有关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工作。

(6)、牵头或参与拟订陆地、海洋边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海洋对外工作,组织有关边界划界、勘界和联合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处理有关涉外案件,承担海洋划界、共同开发等相关外交谈判工作。

(7)、发布重要外交活动信息,阐述对外政策,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新闻工作,组织公共外交活动,主管在华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事务。

(8)、负责领事工作。管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负责海外侨务工作;办理和参与境内涉外案件的对外交涉工作;负责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并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处理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发布领事保护和协助的预警信息。

(9)、负责协调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Ⅶ 外交学院金融系怎么样

外交学院金融系实力还是非常强的。
本科金融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系统地掌握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基本理论,掌握现代金融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运作,了解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富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交流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全球意识、能够熟练应用英语主要在金融机构从事涉外金融业务与管理工作和在相关政府机构从事金融外交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具体体现为:金融精通、英语娴熟、全球视野、外交背景。

Ⅷ 金融机构与同行金融机构有哪些关系

同行金融机构已从对手关系逐渐转变成长期紧密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关系。同行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服务质量、风险和安保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沟通与合作,可使自身产品既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又与客户的需求相适应,降低成本,提高产品标准化程度,避免服务过度多样化,减少同行恶意价格竞争,从而为双方带来更大的利益。双方对产品质量的共同监督和控制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因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Ⅸ 各国的驻华使馆归哪管呢是外交部管吗

不归外交部管。各国驻华使馆的性质与地位,目前在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法中间都没有定论。维也纳外交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关于外交人员的豁免权问题。
参见:对于一国驻外使馆的法律地位,目前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派遣国领域说。这是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大部分持该说者将一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一国驻外使领馆不属于派遣国的领域。将驻外使领馆视为派遣国的领域既缺乏国内法的根据,也缺乏国际法的根据。
(三)拟制领土说。该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领域还包括“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认为:各国驻外使馆虽在外国领域内,但按照国际法原则它并不服从接受国之裁判权,故本国驻外使馆亦为本国法权之所及,因此,在本国驻外使馆内犯罪者,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可以看出,上述“派遣国领域说”、“拟制领土说”和“主权所及说”,虽然对使馆与派遣国领域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它们的立论前提都是:一国驻外使馆仍处于派遣国的国家主权之下,或者说同样享有主权,正是基于这种主权,派遣国使馆才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而仅接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因而,驻外使馆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二、外国使馆在接受国不具有主权地位
按照现代国际法学的通常观念,国家领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19]可以说,国家领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一种最高的和绝对的统治权。主权具有排他性,它不容许任何其他主体侵犯自己的行使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享有并得以行使排他的管辖权。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该另一国本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该国当局的职能的权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样以第4条第2款做此规定。
为了确定使馆是否属于派遣国领域的延伸,最重要的是鉴别使馆是否具有主权地位。
使馆享有特权和豁免权,这是法律界一致公认的认识。那么,这种特权和豁免权是否来自于派遣国的国家主权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正确地说,使馆的特权和豁免权是由国际法和接受国的法律所赋予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22条3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际法赋予使馆以特权和豁免权是长期以来国家间相互尊重和相互礼让的实践结果,是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必要条件。使馆及其外交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很早就已经确立,历史上一个有名的案例发生在1584年,时任西班牙驻英国大使孟多查参与罢黜英国女皇伊丽莎白一世的阴谋,后阴谋败露,但是,孟多查受到的惩罚只是被命令出境而没有被审判。使馆的特权和豁免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国际法院在“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指出:“外交机构及其伴随的特权和豁免,这是经历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经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的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国家组织及社会制度如何,均是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谅解并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不可缺少的手段。”[20]外交特权和豁免,使得使馆和外交人员可以顺利地履行其职务,而不受当地的干扰和压力,是国家之间保持正常关系所必不可少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其序言中申明:“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各国通过本国的国内立法对上述国际法规则加以接受和采纳,因此,可以进一步说,使馆的特权和豁免权又是由接受国的法律所赋予的。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采用国内法的形式确认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赋予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同时,该条例的第26 条规定:“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为了维护我国主权,将使馆的特权和豁免严格限制在“有效执行职务”的范围之内,条例第25条规定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的义务,其中第4款规定:“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由此可以看出,外国驻中国使馆及其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各项具体内容,均是由我国法律参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对等原则”所确定的,并不是外国使馆作为“外国领域”而本身固有的。我国的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政府在使领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上没有采用“治外法权说”,也就是没有将一国驻外使馆视为派遣国的领土。
显然,相对于主权来说,使馆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是一种低层次的和派生的权利,而不是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使馆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不意味着自己不处于接受国的管辖权之下,不应解释为享有可与接受国管辖权相对抗的主权地位,而只意味着享受接受国基于国际法和互惠原则给予的礼遇和优待。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尊重接受国的领土主权。因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
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实施的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放弃豁免权,以便加以审判。1984年,两名危地马拉驻美使馆人员绑架萨尔瓦多前驻美大使的夫人,危地马拉政府在该案中放弃豁免,结果该二人在美国受审后被驱逐出境。2002年,哥伦比亚驻英使馆武官处秘书杰罗·索托-门多萨贝被指控谋杀了一名袭击他儿子的男子,英国首相布莱尔获悉后,以个人名义进行干预,要求哥伦比亚撤销包括门多萨贝在内的两名外交官的豁免权,使得此案在2003年被正式提交到法庭上。
接受国还可以要求由派遣国对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员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1919年8月,美国驻瑞士公使馆的助理武官在瑞士境内开车撞死一人,两国达成个案协议,瑞士方面将该人交由美国,使其受到了美国军事法庭的审判。此一做法目的在于促使外交人员遵守接受国的法律、不干涉其内政。
三、使馆的职责是特定的和有限的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的规定,国家间互相建立使馆,是采用“协议”的方式商定的。实际上,使馆所履行的职责不是由派遣国单方面决定的,而是由相关国家根据国际法相互协商约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规定:使馆之主要职务如下:(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除此之外,使馆还可以履行其他为接受国法律和国际法所许可的职务,比如:在接受国法律或国际惯例所许可的情形下执行领事职务,以及在取得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保护另一国的利益等。显然,使馆的职责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它们的行使必须以不违反接受国法律和国际法为前提条件。
根据国际的规定,使馆的外交官可以在接受国领域行使某些具有司法特点的职责,比如: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是,外交和领事官员在接受国履行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的职责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文书送达的受送达人和调查取证的被询问人必须是请求国的国民;(2)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性措施;(3)有关的执行行为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上述职责一般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是得到普遍承认的;在国际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展到刑事司法协助领域。例如,《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8条规定:“一方可以通过其派驻在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官员向在该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驻在国法律,并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尽管国际法所规定的一国驻外使馆所享有的职责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广泛性,但是它与一国在其领土上享有并得以行使的排他的管辖权相去甚远。《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公约的规定表明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他人,即所谓外交庇护,另一种情形则是在使馆内拘留他人。
按照国际法的通行观点,驻外使馆不能够行使外交庇护权。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以保护的行为。[21]《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12月14日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中重申上述规定。从以上国际立法实践可以看出,庇护的前提是一国的国家主权。因此,在国际法上,庇护也通常被称作领土庇护,国家只有在本国境内(即一国领土之内)才能给予某种受迫害的外国人以庇护的权利,并得以排除任何其它干涉,因为这项权力源自国家的排它的领土管辖权。现行国际立法与实践均不承认使馆享有外交庇护权。国际法院在对外交庇护案的判决中也曾指出,外交庇护包含着对接受国主权的损害,它使得罪犯不受当地国家法律的管辖,因而是对接受国专属管辖事项的干涉。因使馆进行外交庇护发生的国际争端久已有之。历史上一个着名的案例是:1762年,英国驻西班牙大使馆庇护西班牙财政兼外交大臣黎培德,西班牙士兵进入英使馆加以逮捕。1967年美国驻印度使馆曾给予一苏联学生外交庇护,结果也遭到了印度政府的抗议。同时,使馆也无权拘留他人,1896年,清政府驻英国公使馆将孙中山拘留,经英国外交部出面交涉后将其释放。
使馆职责所具有的有限性和特定性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使馆的权力是有限的和特定的,是基于国际法和平等互惠原则约定的,它不能无限膨胀,也不能超越接受国法律所设定的限度。
四、使馆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航空器和船舶
持“派遣国领土说”和“拟制领土说”的学者通常把使馆与船舶和航空器相并列,援引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应当由派遣国法律管辖。我们认为,这种并列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仅仅列举了船舶和航空器,根本没有提及我国派驻国外的使馆,因而,把使馆塞进第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的做法已经大大超出了扩张解释的范围。实际上,不少国家的刑法典都把在本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视为本国领域,但是,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国家的刑法典将本国派驻国外使馆的地位与本国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相并列,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将本国驻外使馆解释为本国领域。各国刑法典在空间效力问题上对使馆的沉默绝不是偶然的,它反映出一条基本的法则:使馆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航空器和船舶。
将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与驻外使馆的地位区别对待,这也是国际法的一般态度。有关的国际条约明确赋予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内的犯罪以刑事管辖权,例如,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第3条1款规定:“航空器登记国对该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和行为有权行使管辖。”除该公约明确列举的特殊情况外,非登记国不得为行使本国刑事管辖权而干预飞行中的航空器。有关的国际公约也明确赋予船旗国对发生在船舶上的犯罪以刑事管辖权,例如,1988年3月10日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6条1款规定:如果该公约所列举的“罪行发生时是针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发生在该船上”,船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还明确限制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行使登临权。
相对于上述关于航空器和船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在任何国际公约中都找不到任何赋予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以属地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因此,将使馆的地位与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相提并论的观点在国际法上也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相反,国际公约要求各国应当加强对驻在本国的外国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保护,依照本国法律打击侵害外国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1款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将下述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以及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可以看出,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公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紧接着,该公约第3条第1款要求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内又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罪行确定刑事管辖权。 1981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安全的专门协议》,重申各国政府应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人身安全的罪犯绳之以法,严加惩处。
至于派遣国对于本国派驻外国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人员犯罪所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在我们看来,它体现的是一种属人管辖权,而并非属地管辖权。根据这种属人管辖权,一国可以针对任何触犯了本国刑事法律的本国公民行使管辖权,无论他处于何地,也无论他是否在外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Ⅹ 驻华领事馆归什么部门管理

驻华领事馆属于别的国家,祝我们中国的办事处,所以它归外交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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