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有限制吗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㈡ 商业银行投资某一企业的企业债或公司债有额度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合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银行投资债券的授信和贷款的授信都在银行的信贷规模内。细分的话,这两个科目在不同的表内,但要从银行的信贷规模来说,是合并计算的
㈢ 新公司法是否修改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旧《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第15条废除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对外投资限制的放开,有利于公司投资业务的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债额度限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㈣ 发行企业债有最低规模限制的说法吗听说最少发行10亿,那所谓的最低净资产3000万不是形同虚设,发不了
没有最低规模限制。
目前有好几种债。
公司债一般是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业集团发的,所以规模都比较大,一般都是几个亿以上的。
企业债也是大型企业或者城投公司发的,规模也很大。
而目前发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是中小型企业发行的,最少的只发行了2000万。
最低3000万的净资产只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债的底限,实践中这条底限没有多大意义。倒是公司债和企业债都有上线,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
㈤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新规出台了吗
近年来,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热情很高,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去年资本市场上,金融大鳄疯狂收购银行股份的行为令人咋舌。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7日出台,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投资金融业不能“有钱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机构当自家“钱袋子”“提款机”。
进入金融业的大门,并不意味着这家金融机构就是你的了。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必须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则,包括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不得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等。
针对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层持股、最终受益人不明确等情况,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地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针对一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意见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
㈥ 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发企业债吗
中国目前有三种主要债券类型: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企业债。 1: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主管审批单位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参与债券承销和投资的都是金融机构单位,主要玩家是银行,目前在积极吸纳证券公司加入。 国内规模最大的债券种类。 2:公司债:主管审批单位是证监会,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参与债券承销的是证券公司,投资者包含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3: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监会备案,无需审批;债券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企业, 参与债券承销的是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投资者主要是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4:企业债:主管审批单位是发改委,主要的债券发行人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部分国企。综上,银行目前是不可以承销企业债的。
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____。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债券发行的主体,主要是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条件。
(7)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债额度限制扩展阅读
公司发行债券的优缺点为:
优点:
(1)资本成本低
债券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另外债券投资人比股票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低,因此其要求的报酬率也较低。故公司债券的资本成本要低于普通股。
(2)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费用,债券持有人除获取利息外,不能参与公司净利润的分配,因而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在息税前利润增加的情况下会使股东的收益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3)所筹集资金属于长期资金
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属于长期资金,可供企业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这为企业安排投资项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4)债券筹资的范围广、金额大
债券筹资的对象十分广泛,它既可以向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单位、个人筹资,因此筹资比较容易并可筹集较大金额的资金。
缺点:
(1)财务风险大
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筹资企业在发行债券来筹资时,必须考虑利用债券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的问题。
(2)限制性条款多,资金使用缺乏灵活性
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安全,通常会在债券合同中包括各种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会影响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㈧ 债券认购占用授信额度的比例为多少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1日已经正式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主承销商,凡公开市场评级在A
A (含)以上的发行人,将不区分企业性质,允许其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额度互不占用。此举意味着,未来企业在银行间债市发债的规模有望快速增长。
在债券市场一直有着“40%天花板”的规定,这是指《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此前,除A A
A
(含)以上央企及核心子公司以外,其他发行人若其除短融之外的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公开发行的信用债累计债券余额达到企业净资产的40%,将不能获得短期融资券额度注册。而新政策出台后,约占市场份额为75%的A
A
(含)企业发行人的短融将单独计算额度,不与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的发行额度合并计算。也就是说,理论上讲,发行人至多可以发行相当于净资产40%的短融,以及净资产40%的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累计额度将不超过净资产的80%。
“很多企业本来就有债务融资的愿望,过去是限于政策,新政策出来后,需求就会被释放出来,估计银行承销的业务量能够翻倍。”一位商业银行相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不过,他也坦言,这中间蕴含风险,“加上超短融、私募债,理论上企业债务融资的规模或者能接近100%,一旦企业出现问题,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短期内新政对扩容影响有限。因为供给能否增加不仅取决于政策限制,更取决于企业的融资意愿,今年以来高等级发行人的融资意愿并不强,而A
A
A级发行人的发债空间占上述新空间的比例有40%左右。同时,新政策对短融的发行空间扩容有利,但对中票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后者仍然与公司债、企业债的发行额度互相占用。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评级总监周沅帆对记者表示,放松债务余额互相占用限制,是在目前短融和中票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发展陷入一个相对瓶颈情况下,交易商协会采取的应对措施。今年1月至5月,短融和
中 票 同 比 增 长 只 有5 .2 1
%和9.78%,相比去年47%和65%,增速明显下滑。而去年,证监会简化了公司债审核程序,放松了对公司债的审核要求,将短融不计入发债额度内,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公司债的发行,去年公司债发行规模同比增加了152.43%,今年1月至5月增长了36.64%“这对市场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将会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交易商协会也希望借此来推动短融和中票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周沅帆说。
“放开短融和中票发行额度互相占用限制,有利于将发债主动权交由企业,推动债券发行市场化进程。”某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对记者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