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省物价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承担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并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年检及收费统计;参与收费清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收费争议;指导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
『贰』 江苏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叁』 江苏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省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省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六)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七)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八)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九)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肆』 价格监督检察的机构及其职能
价格监督检察的机构及其职能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具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伍』 申请江苏省物价局对损坏的石材价格做重新鉴定,需要收费吗如果需要,费用大概是多少
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第三十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用,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国家仅规定刑事案件的价格鉴证费用由财政拨付,不应当向委托机构或其他人收费;其他(包括治安行政案件)的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4〕5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据你所述案情,应当是治安行政案件,按规定应当由委托机构(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仲裁机构,不是个人)交纳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具体可以咨询物价局。至于派出所所说没有法律依据,下一次找他们,用手机录音后到国务院纠风办告他们。如果物价局乱收费,你可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
『陆』 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与省物价局什么关系
是省物价局的二级局,正县级直属行政编。
『柒』 江苏省物价局出台的房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细则
根据国家计委、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该收费标准就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标准是:
①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的),按5‰的费率计收;
②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1万以上至1000万的,按2.5‰的费率计收;
③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1万以上至2000万的,按1.5‰的费率计收;
④房地产价格总额在2001万以上至5000万的,按0.8‰的费率计收;
⑤房地产价格总额在5001万以上至8000万的,按0.4‰的费率计收;
⑥房地产价格总额在8001万以上至1亿的,按0.2‰的费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