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有哪些适用性和分类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B. 工业项目件建设用地同时必须符合哪几项指标
工业项目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指标:
(一)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要求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二) 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要求的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
(三)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
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来源:网络
C.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容积率计算时,总建筑面积是否包含构筑物、堆场等的占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时,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均计算。超过8m的按加倍算。露天生产场地,堆场,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及室外管道投影面积均可作为容积率计算面积。超过8m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均加倍计算。
控制指标一般由: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四项指标组成。构筑物计算建筑面积,统一在容积率指标里控制。堆场不是固定建筑,无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3)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扩展阅读
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D.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附件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 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 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具体二级分类略)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 地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5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6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7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8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9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0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21 ≥1815 ≥1450 ≥1055 ≥725 ≥605 ≥555 ≥440
22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3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5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6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28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29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0 ≥2070 ≥1660 ≥1210 ≥830 ≥690 ≥625 ≥440
31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32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3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4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5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6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39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0 ≥4400 ≥3520 ≥2575 ≥1760 ≥1470 ≥1330 ≥440
41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2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43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代 码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饮料制造业 ≥1.0
16 烟草加工业 ≥1.0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4 金属制品业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E.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城市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F. 什么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G. 工业用地标准
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划定全国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全国工业用地被划分为15个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的一等840元/平方米递减到最低等别十五等的60元/平方米。
为工业用地设置“只高不低”的“底线”,对于遏制地方政府卖地和工业企业圈地,肯定会发挥一定程度的积极效应。但是这并非是最佳的办法,在地方政府和工业企业拉动投资的冲动下,在房地产开发商哄抬房价、地价声浪中,只怕这一“底线”很快就会失去其原本的约束作用。在我看来,如果让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价格进行市场化“联动”,或许才是最为有效的办法。
之所以要实行土地价格市场化“联动”,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应当进行市场化的合理配置。同样是一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就便宜到“零低价”,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却飙升至“天价地块”,这本身就是极为不合理的现象,违背了基本的市场规律。从长期来看,很有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实际上,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工业用地长期保持较低水平的价格,很容易暗中养肥一些工业企业。最为典型的是,一些工业企业早期在城市郊区以“零低价”拿到土地,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周边土地的升值,这些企业的部分工业用地就很有可能转为商业用地或建设用地,经过一番土地置换和转让之后,这样的企业自然可以从中大捞一笔。其实,这也正是一些工业企业热衷于圈地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在近年推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幕后,还活跃着许多工业企业的身影。一些工业企业特别是地方“龙头企业”,往往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关系密切,他们一方面更为容易地获得土地和资金,另一方面又积极地介入房地产开发并助推房产价格。先拿到低价的工业用地,再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再把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操作手法。因而,“零地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助推“空手套白狼”这一不正常的投机现象。
可见,如果真是为了抑制工业用地的需求,仅仅制订一个价格“底线”是远远不够的。一旦企业对土地采取整体投机策略,一手办工业一手炒房地产,那么,随着商业、住宅用地价格的上涨,企业就不难实现土地价格的“对冲”,轻易让价格“底线”变得毫无意义。面对复杂的经济运行机制,土地主管部门必须有所警惕,实现土地价格的市场化“联动”,遏制各类企业对土地的投机需求。
H.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哪些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
(2)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
(3)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