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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连带责任怎么划分

发布时间:2021-06-27 18:50:04

⑴ 贷款连带责任问题

如果欠钱的没有能力偿还,起诉肯定连你会一起起诉的,肯定会让法院要求你帮欠钱的人偿还的

⑵ 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一般保证:在确定债务人完全失去还款能力前,保证人可拒绝还款。
连带保证:债务人未按规定还款,无论其有无能力还,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还款,保证人不可拒绝还款

⑶ 什么是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通俗的讲,银行贷款对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就是债务。
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合伙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详诉: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⑷ 邮政储蓄银行三户联保贷款的连带责任及划分

做为连带保证人,你在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借款人或另一保证人或向他们要求追偿。

⑸ 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和顺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法院据此作出责令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为他人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行为内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第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没有其他的利益获取渠道,故这些单位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第三,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通常是要求被担保人必须作相应的对等给付,例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而言,它们既不能通过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也不能享受反担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单向性,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由于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上述公益事业单位,而是属于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此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和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果其事实上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同样不能免除其对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作了如下除外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既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了经营活动,并可能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它当然应当对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

⑹ 借款连带责任

如果按证据看,你们的借贷关系成立了,因为借条上有“今借到”即证明借贷关系履行了给付,交付已经完成了,对于借款人来说就形成了债务关系,就要履行偿还义务。

如果他要是起诉你还债,你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光打了条没付款的情况下你就要承提不利后果了。他要是起诉你的担保责任,则不能成立,他要败诉。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与第三人恶意设局坑害债权人,由你出据让第三人取钱,最后你不认帐,这属于诈骗行为,将由公安侦察,事实成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对你来说,如果没有恶意设局坑害的行为,则要想办法举证证明你们没有实际上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寻找与你有利的证据。

⑺ 几个人同时借款担保,责任该怎么分

几个人同时作借款担保人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份额确定责任大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担保责任对债务人承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⑻ 简述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又叫补充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没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⑼ 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您好,需要确认一下您的担保是不是无限连带担保。(大部分的个人担保都是无限连带担保)。
如果你是无限连带担保,你朋友还不上的时候,会执行你的财产。
银行起诉的时候,不会只起诉你一个人,应该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诉了。
银行一般都会将债务人(你的朋友)和担保人(你)一起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如果是这样的诉讼,建议你积极应诉,督促你朋友尽快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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