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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6-30 16:46:51

❶ 为什么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这是因为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法律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 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❷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有什么后果

非公允关联交易常被用作操纵利润和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圈钱”的手段,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严重干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❸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一、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主体: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行为:在证券市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得不法利益
二、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主体: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行为: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判断
三、内部交易是指由公司内部人员与公司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
主体:公司内部人员与公司本身,这里的内部人员可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行为: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判断。
有些地方可能说的不是很准确,仅供参考。

❹ 新股发行办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新股发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深远

证监会刚刚出台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是针对普通新股发行(即配股或增发)而言的。这两个新规则的推出将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对一级市场的影响

1.由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下调会使获得配股公司的家数大大增加,但同时又有若干因素导致获得配股公司增加的数量打折扣。

本次新股发行条件与以前相比,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硬指标???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的降低,要求降低不仅体现在净资产收益率由10%下调到6%,还体现在“净资产收益率”内涵的变化上。从内涵上讲,新办法不是以上市公司前三年的(算术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来作为考核标准,而是以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作为考核标准,一般来说,许多上市公司在前三年的某一年有增资行为导致年中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一般是高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净资产收益率的下调会使获得配股资格的公司数量大大增加,即使新办法中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孰低作为计算依据的。
从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公布的一份统计资料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下调,达到配股条件的公司大幅度增加的趋势。然而,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6%只是公司获得配股资格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公司获得配股资格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约束,这些因素会使“获配”公司增加的家数打个折扣。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公司有大量资金闲置或用于委托理财、公司最近1年违反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等等。如果再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我们认为因为新股发行条件变化将获得配股资格公司增加的数量大约不会超过200家。但是这不意味着今年市场上配股公司的家数就会增加200家,除了因为许多公司在实质性审查中被淘汰以外,还有许多有资格配股的公司会自愿选择增发的方式进行再融资

2.增发将取代配股成为新股发行的主要形式。

(1)新办法取消了对增发的“四类企业”限制。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一般都选择增发方式,而很少采用配股形式。只有在上市公司基本面不好,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比较困难时,才向老股东配售(即配股)。而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后的持续融资一直以配股为主。上市公司之所以选择配股作为主要的再融资形式,除了市场的问题以外,还有政策的原因。证监会在98年、99年一直把增发作为试点,2000年增发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正式推出,但也被限定在以下四类企业。从市场的反映来看,市场对增发的形式还是非常认同的,原因是增发能扩大投资者的范围、发行价格一般比配股价格要高,此外还能解决一些配股难以解决的问题,如A、B股公司配股问题,H股公司在境内的再融资问题等等。本次新股发行办法取消了对增发“四类企业”的限制,许多企业会选择增发作为再融资的主要形式。

(2)新办法中增发比配股的条件要低。这主要体现在:配股要求公司最近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一定不低于6%;而增发一般要求也是前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但特殊情况下,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公司也可以进行增发,这为许多公司开了一个口子,使部分硬指标达不到配股条件的公司以增发形式进行融资。

(3)增发不受30%比例的限制。按现行规定,一次配股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除非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实际上,很少有大股东能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而增发则不受30%比例限制。所以公司想大量募集资金,一般都会选择增发方式。

3.新股发行家数增加的同时,每家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量会呈下降趋势。由于新办法下列条件的限制,每家公司募集资金量会呈下降趋势:(1)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2)要求本次筹集资金计划与本次募集投资项目的资金及实施周期相匹配;(3)对发行当年盈利指标的要求也限制了上市公司一次性募集资金过多的做法,如增发就要求预测增发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4.大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新股的现象将不再出现,但大股东用资产套现的行为还会不断出现,甚至还会增加。由于新办法规定新股发行必须以现金认购,这使得大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新股的现象不复存在了。但是,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 东用实物资产在上市公司中换取好处的初衷不会改变,他们会用上市公司发行新 股的募集资金来收购自己的实物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套现的目的。

5.配股中超比例配售现象几乎不会出现。新办法规定公司配股原则上不能超过前次发售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要突破这一比例限制,实际控股股 东必须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不得放弃或部分放弃认购配售给自己的股份。而 同时又规定认购股份必须以现金认购,这就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超比例配 售,大股东首先自己要拿出现金。而不超比例配售大股东可以选择放弃配股权。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不会拿出大量的现金来认购配售,如果的确需要募集大量资金的话,上市公司还可以选择增发的途径,因为增发并不受30%比例的限制。

❺ 关联交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联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规范 当前,我国用于调整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层级偏低,约束性不强。下一步,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立法工作,规范交易行为,贯彻竞争原则,让一切交易都在市场竞争下进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同国际接轨,更好地开展国际经济交往。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法律,还可以达到防止国际税源流失效果。 (二)加强对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审核,完善关联交易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举了三种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经验,通过列举一些适用我国国情的定价方法,避免适用协议价格等含糊不清的词语,以此来提高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审核的可操作性。对于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裁定关联交易无效,从源头上制止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通过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可降低关联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有利于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果。针对目前财务报告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量小的问题,可通过制定规范,进一步增加相关信息披露量,细化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如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金额、相应比例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对上市公司财产的保护 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引入少数股东,增强非关联方股东的力量和发言权。在生产经营中,要引进入全面竞争机制,关联方应与其他竞争者平等竞争,这样才能确保关联交易的有效和公允。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引入证券市场机构者,使他们成为监事会的主要部分,增强他们对大股东的制衡作用。针对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应从改变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扩大独立董事的来源等方面着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其独立性。 (五)强化社会监督,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记录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当。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开展事务所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❻ 隐蔽关联交易的股票利空吗

编辑:汪姜维
主笔:良德信飞草姜维
赵逸荻怀刑王纪平

研究支持:新财务研究所
数据支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一方面,很多经过剥离上市的大型国企,通过抬高毛利率或降低费用率等不公允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成为绩优蓝筹;一些退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溢价出卖资产等不公允的非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得以恢复上市。另一方面,一些原本业绩很好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采购材料或购买不良资产,导致业绩变脸、资金枯竭。
两种不同的关联交易背后,一个共同的结果是:这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总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上市公司获取利益或占用资金。
一种交易正令很多上市公司风光无限,成为绩优蓝筹,其中有些公司的股票更成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热捧的对象;同样也是通过此类交易,一些上市公司高价购进不良资产,最终导致自身资金枯竭,难以为继。这种交易就是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英文表述为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据统计(如表1),2001、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均超过了1600亿元,连续两年均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其中七成左右的关联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
从关联交易的业务性质来看(如表2),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商品购销类、资产买卖类和股权投资类,这三类关联交易的发生金额占全部关联交易的80.1%(2002年),各自所占比例分别为32.4%、28.96%和18.74%。
对比2002年和2001年,我们发现:一方面,虽然商品购销类关联交易的比重按年增长了52%,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的此类交易占全部交易的比例却下滑了40%;另一方面,虽然买卖资产类关联交易连续两年基本都占30%左右,但其中转让资产类关联交易的比重下降了57%,而购买资产类关联交易的比重却大幅增长了221%。发生这两种变化的背景是:一方面,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独立性,上市公司开始从其控股母公司频频收购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另一方面,迫于监督及舆论的压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一些资金紧缺的大股东便以实物资产抵偿债务。
关联交易本身无可非议,是一种中性的行为。然而,我们看到,很多上市公司一直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操纵业绩,打造高盈利形象,并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筹资机会,一级、二级市场的资金纷纷流向这些公司;但与之相伴的是,这些上市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往往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被大股东或关联企业所占用。还有一些公司,则直接通过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资金。
即使在上述两种表面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变化趋势中,我们也看到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一方面,收购主营业务相关资产虽然可以减少今后与控股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壮大,但也存在控股母公司把劣质资产包装后变现的情况;另一方面,以资产偿债虽然清理了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一些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质量却令人担忧,上市公司在被动的情况下接受这些用以还债的资产,其资产质量不仅不能得到任何实质的改善,而且还要增加管理费用。
在这些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中,最大的非公允风险来自不断增长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方面(商品购销)的经常性不当关联交易。如表2,虽然这类交易与控股母公司发生的比例在下降,但与其它关联方发生的比例在快速上升,此类交易的金额占全部关联交易的比例已从2001年的21.27%增加到了2002年的32.4%。对比一些同类业务非关联交易的盈利水平或关联方的盈利状况,我们发现,如果没有这些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很多绩优蓝筹的公司将成为亏损大户,其股票也将被ST(特别处理)。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监管的加强,无论是从交易所涉及的绝对金额和平均单笔发生金额,还是从发生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来看(如表1),2002年度的关联交易较2001年均有所下降。
在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上,财政部于2001年底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通过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了限制。在主营业务方面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上,政府也于今年9月份出台相关规定限制今后进行IPO并上市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例。后一规定不适用于已上市的公司,是一种典型的祖父条款(关于“祖父条款”,见后文解释)。但制定祖父条款的最终目的是要取消祖父条款,我们可以预期这一规定最终将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关联交易的非公允风险必然需要得到释放。
然而,一个新的趋势已经出现,就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这种手段将不公允关联交易变得更加隐蔽、被操纵程度更高。
如果说证券市场2001年年中开始的股市大跌,很大程度上源自上一个会计风险—资产减值风险的释放,那么关联交易风险的释放很可能成为证券市场进一步回归的因素。
为了揭示这种风险,我们原本打算从整体上估算不当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影响程度。按照去年修订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年报摘要》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中关联销售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据此整理出的关联交易数据为五百多条。然而,数据披露的质量与要求相差太远,很多公司根本没有披露关联销售成本的数据或者将关联采购成本作为关联销售成本进行披露,导致毛利率无法计算。
研究只能从微观入手。本文按照关联交易的几种不同类型,选取了一些具体的个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其中,“宝钢股份”和“春兰股份”是关联销售的典型,两家公司均通过几乎100%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操控毛利率和营业费用率;“武钢股份”是关联采购的典型,通过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操控毛利率水平、费用和负债分担比例;“扬子石化”也有通过关联采购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的迹象,同时与“宝钢股份”一样通过占用集团的经营资产享受着集团提供的债务免息展期服务,还用生产成本较高的资产从关联方置换进优质资产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来源;“锦化氯碱”则在两年前花费了十几亿从大股东处收购了一个如今不得不停产的项目,并在价格下跌后仍以“事先约定的市场价格”从大股东处采购原材料;在“济南轻骑”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曾经依靠关联交易造出巨额利润的公司在失去关联交易后的惨相。
此外,本文还特别对比研究了国内外关于关联交易准则的情况,指出了国内准则存在的致命缺陷,并进一步提出了治理不当关联交易的方案。我们认为,无论是关联交易不公允,还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遏制不是最好的办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才是治理不当关联交易的根本途径。

❼ 关联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http://ke..com/view/2244894.htm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7/2003/321441.html

上面的一条,要自己深入深刻分析。要有鸡蛋里挑骨头的精神挖啊挖。

关联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表现应该在5个方面:强烈看涨,涨,平,跌,强烈看跌等5个方面。
这5个方面都是靠信息的真假来判断。如强烈看涨的情况下,如信息真实,这一切符合市场;如是假的,就有可能是股东捣鼓出售股票(不知道有没有其他情况,如向银行贷款之类的),发布信息的可能是公司或股东(或第三方机构)(股市正常交易除外)。以上是我胡说八道,仅供参考

❽ 关联交易是怎么回事影响股民利益吗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有可能便交易的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❾ 什么是股市里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http://www.8nn8.com/lzjj/00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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