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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初始交易金额

发布时间:2021-07-02 08:26:26

股票质押业务计算

一般通行做法公允价为 MIN{收盘价,20日均价}--->15元
费用分为:经手费、质押登记费
经手费:100元/笔
质押登记费: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500万×0.001+1500万×0.0001=6500元

初始成交金额=2000万×15元×0.4=1.2亿
实际到帐=1.2亿元-6500-100

购回金额=初始成交金额+利息

难点我都讲了,剩下自己算吧

② 质押标的交易经手费如何收取

不同市场经手费收取不同:
1.沪市: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收取,最低每笔收取5元
2.深市: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按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③ 股票质押回购的初始交易成交确认内容包括哪些东西

初始交易成交确认内容包括:
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④ 质押标的交易经手费如何收取

不同市场经手费收取不同:
1.沪市: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收取,最低每笔收取5元
2.深市: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按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⑤ 股票质押价格和购回的交易价格怎么计算

你好!质押价格一般是根据交易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基准,打3-5折算初始交易价格,股价高的话对融资方(股东)就可以融的更多。但是回购金额已经确定了,不管回购的时候股价是涨是跌,但是证券公司会有维持担保比例进行风险监控,如果股价下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跌破预警线就会要求融资方追加担保品。希望能帮助你!祝投资顺利!

⑥ 股票质押回购的初始交易成交确认内容包括哪些东西

初始交易成交确认内容包括:
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⑦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金额如何计算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标的证券协议价×质押率×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⑧ 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质押率是什么意思

标的证券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我司对于每只标的证券按照股份性质、融资期限等设立不同的质押率。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⑨ 投资者若想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深交所对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是否有门槛要求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⑩ 股票质押式回购履约保障比例怎么算

计算公式为: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


交易日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时,证券公司应通知客户,密切关注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提前做好履约准备。

交易日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发出通知,客户应在下两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初始交易,或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补充质押,或通过场外方式部分偿还本金。

补充质押或场外部分偿还本金后,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客户通过补充质押和场外部分偿还本金方式提供履约保障的,须经证券公司同意。

(10)质押初始交易金额扩展阅读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交易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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