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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承兑

发布时间:2021-09-04 20:12:32

『壹』 如何识别虚假承兑票据

由于票据融资方便,很多企业在支付结算时都要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但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曾发生了“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等事件,因此提醒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初次交易对象理应提高防范;即使是熟悉的客户,也应该切实严格财务制度,采取必要票据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票据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以防假冒。 到期日期的填写。必须为大写日期年月日。 到期期限。到期日不能大于开票日期6个月以上(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被延长到1年)。 金额大小写。小写前必须加上封口¥字符,以防篡改。 背书。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如果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如果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样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总体来说,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因此持票人应该特别小心。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接受有以下情况的银行承兑汇票尤其应该谨慎,甚至拒绝: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位置错误或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当心虚假票据融资 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融资难的现象,有些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单位的应付票据科目审查时,首先要查清相关的交易背景,在此基础上考虑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恰当。其次根据1142号审计准则规定,必要时获取律师法律意见,考虑财务报表中是否已对该潜在的不合规事项的可能影响作出了恰当的考虑,以规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贰』 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买卖承兑汇票是违法的。

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

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

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据买卖非法,而质押融资合法。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人们有此需求。

与其禁而不止,不如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

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

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

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2)虚构交易承兑扩展阅读: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

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票据诈骗罪-网络

『叁』 今天平安银行给我发了一条信息【平安银行】温馨提示:根据监管要求,如发现信用卡存在虚构交易等恶意透支

根据监管的要求,银行要不定期地给持卡人进行规范用卡的教育,确保合规用卡,合理消费,不进行虚构或恶意透支的交易,不会对实际用卡造成影响。

『肆』 团伙利用承兑汇票诈骗3000万被抓 承兑汇票的诈骗手段有哪些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的诈骗手段有:
1、通过制作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取得银行的信任,并伪造购销合同、虚开购销发票等,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资金。
2、采用伪造、变造或使用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关注票预安微信平台获取更多票据知识。冒用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
3、采用虚构主体、用虚假的票据作担保等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进行合同诈骗。
4、通过对开、互开购销发票,虚构购销贸易背景,违规贴现,套取资金。
5、由于各地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不尽相同,不法分子以居间介绍、代理为名,以低息诱惑持票人进行异地贴现,借机实施诈骗或洗钱等犯罪活动。

『伍』 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违反国家什么规定

您好,套现,是指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
多用于信用卡套现。套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退换现金、退货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您真的着急用钱,那也也请您千万不要用这种违法的方式来换钱,可以推荐能用一种APP叫做“有钱花”,不仅借款方便也是好口碑的品牌,您借着放心。

『陆』 虚构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协议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啊!票据法虽然要求必须有交易背景,但是银承协议是银行和出票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述,我认为交易背景应该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且由于票据的无因性,承兑签发了就独立存在了,是有效的。

『柒』 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00万判刑多少年

属于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虚构交易承兑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3、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捌』 用假合同骗取银行开出承兑汇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玖』 非法经营承兑汇票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⒈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⒋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⒈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⒉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⒋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拾』 买卖承兑汇票判几年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犯法行为,具体判刑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1、现行刑法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条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
《刑法》第22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国务院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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