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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图

发布时间:2021-09-27 03:13:29

1. 基本的贸易术语有哪些

1、FOB: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本条中风险转移规则已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于2000年解释通则规定之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是否越过船舷不便于举证,故而修改。)

2、C&F: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家。

3、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4、FCA: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是“货交承运人”。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及时通知买方。

5、CPT: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理,并及时通知买方。

6、CIP: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货义务。

7、EXW:即 “EX Works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工厂交货(指定的地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8、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近船边,即完成交货。eliv

9、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义”运输终端交货“。使用该术语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10、DAP: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港)。

使用该术语,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的点所发生的运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2. 出口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是什么

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 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 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三、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四、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 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五、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 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1)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2)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3. 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的四个环节

1、询盘: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2、发盘:发盘也叫发价,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例如:“东北大豆5元/斤”。

3、还盘: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4、接受: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3)交易磋商图扩展阅读

交易磋商之后的合同签约:

1、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3、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 点,以及生效时间。

合同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交易磋商

4. 什么叫商贸磋商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基本程序为: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 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 发盘已经失效。 5、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 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6、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 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5. 1,国际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之间的区别、联系。2,运用国际贸易有关知识谈谈如何将宇通产品卖向全世

您好,摘要:国际电子商务是指企业通过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分析比较国际贸易实务运作的全过程,我们确信电子商务的效率是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所无法比拟的。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无缺,目前,电子商务中仍有一些障碍在影响着其被推广使用。但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惯例与规则已引起世界权威机构的重视,相关规定正在纷纷出台,国际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贸易实务的替代已无法改变。

国际电子商务是指企业通过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抛开传统的交易方式,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实现从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全过程的电子化,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

从内容来看,国际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产品的间接贸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等来处理有形商品的洽谈、订货、开发票收款等与商品交换相关的活动;另一类是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等来进行买卖咨询报告、电脑软件、数控程序等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并能以某种方式存储的无形商品交换的全部过程。

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过程的效率大大提高了。下面就国际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交易中的应用过程来说明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的促进作用。

一、交易前的准备

交易前的准备过程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前的准备活动,就是供需双方如何能够宣传或者获取有效的商品信息的过程。实质上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商品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匹配过程。

在这一阶段,传统的做法是:买方根据自己打算购买的商品,通过广告、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媒介了解需购商品的信息,包括供货商、价格等。由于跨国性交易的特殊性,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调研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对外贸易、运输等情况,有关商品国际市场的生产、销售、价格以及主要进出口国别等情况。接着是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国内可供货源情况、过去进口情况等。买方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地寻找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的相关信息,以达到用合理的交易条件进货的目的。整个过程费时费力,加上所能得到的相关信息有限,很难获得最佳货源和最低价格。

卖方一般是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寄送经营商品目录、实物样品、图片说明书、广告赠品以及参加各种交易会、博览会等方式介绍出口商品。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尽管也是千方百计地推销商品,但毕竟属于“大海捞针”,很难抓住应该属于你的机会。

而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中,这一切都会有很大的改变。买方主要通过上网来获取信息。买方可以随时上网查询自己所需要商品的相关信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部门都在因特网上设立了政府站点,提供各国最新经济动态与市场信息。还有一些专门为国际贸易服务的站点,可提供大量的国际贸易商品信息。卖方则主要利用因特网和各种贸易网络发布商品广告,积极地上网推出自己商品的信息资源,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商品所占的市场份额。

目前,已经有众多的企业通过因特网向全球发布产品信息。1997年上半年,全球网上广告额为217亿美元,比1996年同期增长了256%。而且这些所发布的信息还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制成,生动逼真,配以文字、声音、图像说明,可以全方位地层示产品的各方面性能及服务的内部结构,从而有助于消费者更完全地认识产品和服务,可达到极佳的宣传效果。

同时,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后,卖方可以将销售宣传时空无限拓展,因为它的宣传空间会随着网络体系的延伸而延伸,而时间是由买方自由控制的,买方可以随时访问该网站,找出他们感兴趣的商品。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买方和卖方可以从网上更便捷地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买卖双方可以直接接触,从而降低了进出口公司、代理商和中间商的地位。这种情况一方面迫使贸易中间商、代理商和专业的进出口公司重新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增加服务的种类和提高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交易中介创新。

目前出现了一种专门提供国际贸易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咨询及交换的因特网公司。这种虚拟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以从信息上操纵、联合更多的国际贸易买方和卖方,在一定程度上,它还可以使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和卖方对其产生一定的信息依赖。

图1 网络环境下信息供需实现方式示意图

总的来说,在国际电子商务系统中,贸易信息的交流,通常都是通过网上交流来完成的。这种信息的沟通方式无论从效率提高上还是时间节省上都是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

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以计算机为主要工具的交易前准备过程即信息查询过程一般被称为支持交易前系统,这部分是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得最为成功的部分。

二、贸易磋商和签订合同

在商品买卖双方都了解到有关商品的供需信息后,就开始具体的商品交易磋商过程。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书面文件也就是合同的形式签订下来。

传统的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几个过程。交易磋商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买卖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等);合同的价格;卖方的义务(货物的交付、交单等);买方的义务 (货款的支付、接货);预防争议与争议的处理(商品检验责任、索赔期限、免责条件和仲裁协议等)。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就签订合同。

实际上,贸易磋商过程主要的工作之一是传递贸易信息。以前通常采用邮寄、电话或传真等手段,但是它们各有缺陷。邮寄费时费力;电话虽然能较方便地解决磋商问题,但不能解决单证的传递;传真的安全和保密性不足。于是,在传统的技术条件下,重要贸易文件传递的唯一途径是邮寄。但是,通过邮寄单证来进行贸易磋商既费时又费力,尤其是国际邮资很昂贵,如果贸易磋商的回合较多,对交易双方来说,在时间和经济上都是一种负担。

而现在,以国际电子商务为基础的交易磋商就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磋商方式。整个磋商过程可以在网络和系统的支持下完成。原来的贸易磋商中的单证交换过程,在国际电子商务中演变成为记录、文件和报文在网络中的传递过程。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系统和专用的数据交换协议自动保证了网络信息传递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可靠性。

各类贸易单证、文件,如:价目表(price list)、报价单(quotation sheet)、询盘 (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订单(order indent)、订购单应答(ordesp)、订购单变更请求(ordchg)、运输说明(itf min)、发货通知(besadn)、付款通知(remadv)、发标(invoice)等在国际电子商务下都变成了标准的报文形式,从而提高了整个交易过程的速度,减少了漏洞和失误,规范了整个商品贸易的过程。

在电子商务系统中,这一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的过程被称为支持交易过程中系统。这一系统在支持交易前系统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它支持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磋商直到合同签订为止的整个过程。这一系统相比前一阶段来说要复杂得多。首先,系统必须从技术上确认用户的订货要求没有欺诈;其次,要确认供货方确实是合法供货方,并且保证他人不会盗取用户的银行卡信息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因此,这类系统通常要求交易各方事先在网络认证中心进行有效和合法的注册。只有注册的用户才能从事网上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会提供动态联机认证和保密措施。因此,这类业务通常发生在一些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关系相对比较固定的贸易伙伴之间。

图2 贸易磋商过程示意图

而且这一系统中签订的合同不再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来确定磋商的结果,而可以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因为网络协议和应用系统自身已经保证了所有贸易磋商日志文件的确定性和安全可靠性。

三、履行合同

合同一旦签订,即成为约束买卖双方的一项基本法律文件。买卖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合同的工作主要包括,出口商申领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如系信用证方式收汇的交易则要向进口商催开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后要根据买卖合同审证,如没有问题,然后备货和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包括报验、租船、报关、装货、投保等工作。在货物装运后办理制单与交单结汇等手续。进口商则需履行付款和收货的义务。

电子商务使得繁琐的履行环节大为简洁。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中,企业可以通过进入政府专门的网站而实现在网上进行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的联网申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申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等手续的办理。大大提高了外贸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涉及很多方面的机构,如:银行金融机构、海关系统、信用卡公司、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系统等。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支付环节。传统的跨国支付手续复杂且程序缓慢,时间周期很长,具有很多无法预测的损失和风险。而利用现代的网络通讯技术和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可以保证资金运营的高效率。

在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完成各种交易手续后,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起运,可以通过电子贸易系统跟踪货物;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应的单证支付资金,出具相应的银行单证,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四、外贸单证流转程序

国际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最为独特的是在供需意愿基本吻合、贸易磋商初步完成之后的实际单证事务处理过程。

与传统的外贸单证运营过程比较,引入电子商务后的外贸单证流转至少减少了15个步骤(见表1)。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应用可概括为如下优点:

1.使得交易环节大大减少,大大节约了时间和金钱,有利于外贸企业在当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对客户作出迅速反应,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

2.由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人工干预,使得人工输入可能产生的误差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无缺,目前,电子商务中仍有一些障碍在影响着其被推广使用,例如,由于网络是虚拟的空间,人们无法正确辨认对方是谁,甚至会怀疑对方是否真的存在,至于商誉就更难吃准;又如,无法保证自己的信息在互联网这个开放式的系统中传递时不被人拦截偷窃,或在接受者接到后又矢口否认等等。但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惯例与规则已引起世界权威机构的重视,相关规定正在纷纷出台,例如,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提供了一整套易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1997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规范了有关术语的内涵;世贸组织已对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提出了工作计划,等等。这就为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提供了保证。总之,国际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贸易实务的替代已无法改变。正如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所言:“它势在必行,无人能阻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只有快速发展国际电子商务,才可能在21世纪的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6. 交易磋商前有哪些准备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为了保证洽商交易的顺利进行,事先应选配精明能干的洽谈人员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和内容复杂的交易,更要组织一个坚强的谈判班子,这个谈判班子,必须包括熟悉商务。技术,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人员应具有较高整体素质要善于应战,善于应变,并善于谋求一致这是确保交易成功的关键。 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们必须从调查研究入手,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市场资料,加强对国外调拨供销善,价格动态政策法令,措施和贸易习惯等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以便择优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和合理的确定市场布局。 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们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客户的政治文化背景,资信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为了正确地选择和利用客户,需要建立和健全客户档案,以便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分类排队,做到心中有数,并实阡区别对待的政策。 正确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洽商交易的方案,是指为了完成某种或某类商品的进出口任务而确定的经营意图,需要达到的预定目标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所应采取的策略步骤和做示它是对外洽变人员遵循的依据,方案内容的繁简不一,对大宗进出口商品交易所拟定的经营方案,一般比较详细具体,尤其是制定某些大宗交易或重点商品的谈判方案时,更要考虑周全,因为,谈判方案的完善与否,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至于对一般中小商品的进出口,则只要拟定简单的价格方案即可。 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骤 交易磋商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通过双方面谈,一般地说,交易的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4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如果发出询盘的一方,只是想探询价格,并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则对方根据询价要求所开出的估价单,只是参考价格,它并不是正式的报价,因而也不具备发盘的要件。 在国际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 发盘 发盘的念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发盘双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达的发盘人有在其发盘的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既可卖方提出也可买方提出,因此发盘和双方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根据上述的解释,构成一个项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人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公司或个人提出。提出此项要求的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的商业广告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对发盘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的态度。该公约规定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仅应视为邀请提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据此项规定,商业广告本向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则此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的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的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计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3个基本的要素: 应标明货物的明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的方法;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项基本的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关于构成一项发盘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将合同的主要的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的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上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盘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我们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力的意思。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又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就不能被认为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它保留条件,这样订约的建议不就是发盘,。 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况下,发盘都具体的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为有效,采和函电式成交时,发盘一般都明确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下列必种: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有效期为5天,或发盘限5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关于期限的计算,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由发盘人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产生时差问题。 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明确发盘时生效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在下列两方面; (2)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项发盘只要送达受盘人时。即发盘生效之后,受盘人才能表示接受; (3)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仍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基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如发盘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发盘的问题,而是撤销发盘的问题,发肋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发盘的撤回 发盘生效后,发盘人是否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两在法系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肋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明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根据《联俣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现内容有误或其它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受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 发盘的撤销 关于发盘能否撤销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惩的分歧。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在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大陆法国家以此问题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肋撤销。 为了调和上述两大法系在发肋可否撤销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该《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肋已经生效,便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肋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肋撤销,如一旦受肋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就我权撤销发盘。 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肋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肋,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赖该发肋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效力的终止 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幸免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关于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几个方面: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肋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被受肋人拒绝或还肋之后,即拒经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餐汇发布禁令等,在此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霄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7. 国际贸易 签订合同流程图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以上便是签订贸易合同的一般程序

8. 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什么(单证员试题)

交易磋商可概括为四个环节,即为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询盘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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