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叫aopunuo,在外汇平台博美和激石亏700多万,平台非法经营吗支付机构非法吗可以维权吗
我是做外汇的
法律问题你去咨询一下律师事务所
法律维权这方面我有认识的人
⑵ 什么是非法外汇交易平台
未受监管机构监管或冒名虚假监管机构的小平台。投资者只是与交易商来进行对赌,也就是所谓的内盘交易,投资者亏损的钱就流到了交易商的资金池,他们的目的就是把兜里的钱装到自己兜里,不会对投资者的资金负责。不合规的交易平台和黑平台都可以在外汇资质网站(http://u19c。m1。xinclo。xyz)上查询。
⑶ 非法持有超额外汇,被罚款200W是什么概念
非法持有超额外汇,不会被罚款的。现在有很多人都持有超额外汇。
⑷ 非法的外汇平台
这种平台,你为啥不公布名称出来啊~~~一定要找合法的平台,受监管的平台啊~~
⑸ 什么是非法外汇交易平台
不管平台在国外有没有监管,也不管是真监管还是假监管,只要在国内没有被批准许可,那就是非法的外汇交易平台!可以举报!
⑹ 别人让我在非法的外汇交易平台让我操作亏损了,该承担责任吗求法律咨询
1.首先你要有这个平台违反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2.然后你可以拿着这些资料去证监会,你也应该知道外汇投资是国外的,而在中国唯一能管的上的就是证监会了,带上你收集的证据,让证监会出具此平台非法的纸质证明,
3拿到证明之后就可以开始走司法程序了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 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有大量民间外汇储备,国家整体外汇储备远高于中国。
⑺ 非法期货外汇平台被骗,已查清资金流,如何进行维权
先报警,然后联合其他被骗受害者一起走法律程序,但是我先泼冷水,这几年雷了多少p2p平台,受害人到处闹,管什么用呢,好的是拿回一点点钱,十分之一都算幸运,大部分是打水漂的。
⑻ 中国法律有没有规定不允许在外国平台进行外汇交易
炒外汇是合法的。《刑法》明确炒外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并没有限制公民的个人的此种投资行为,就像近期在国内被禁止的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不禁止公民私人间进行点对点代币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资海外的虚拟货币项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虚拟代币平台进行交易,同理,对于外汇,其也只是一种投资标的,国家并没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个人的海外投资行为,但是由于国内国内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国内并没有公司或机构自己组织公民进行外汇交易。
国内开设外汇投资平台,为海外外汇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务收取佣金,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以提供海外外汇平台代理服务为例,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认定该类平台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擅自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境内个人、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
取消了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规定,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积攒,这是合法外汇的重要来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选择必须合法。一般来说,比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国外母行的网络在线平台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适用的,一般,国外母行有些会由境内分行向银监会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国内放置服务器链接到国外平台,这是可以操作的。
三、区分外汇交易和人民币结售汇
外汇交易是外汇与外汇之间的交易,不会影响人民币收支平衡,不同于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结售汇业务。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外汇与外汇的交易,只要有“外汇兑换业务”的经营范围的银行都可以做。
四、关于单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汇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国没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汇交易,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其次,纵观该法,主要关注于骗汇等欺诈性外汇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的外汇交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必须注意,外汇交易应当在由外汇兑换业务资质的银行办理,外国银行的分行没有关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国办理。
五、外汇交易的实际需求
外汇交易除了投机套利外,有很多对冲汇率波动风险的功能,是无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意义,再说了,我拿美元换成欧元,关别人什么事,别拿人民币倒腾来倒腾去就行。
(8)外汇平台非法万扩展阅读
根据外汇交易规定: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客户
1 ) 手头有一定数量外币资产的:例如手头有 10 万美元的外币存款,如果美元 / 欧元贬值 20% ,则您的资产相对于欧元也贬值了 20% 。
2 )手头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由于人民币和美元挂钩,美元贬值相当于人民币也在贬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来对手中的货币资产进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经常性对外业务的:用少量的钱预先购出所需的外币,从而避免汇率波动造成的被动面。
4 )有投资理财需求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全球最佳的投资理财品种值得引起您极大的关注。
5 )做股票、期货亏损严重的:在外汇市场,几个月内从几千变几万的机会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货市场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据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特点,可获得最高100倍的融资,这就给了大家用小资金获取高额利润回报的机会。
⑼ 非法外汇经营额两千五百万请辩护律师有用吗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辩护策略的选择,一定要精准而全面。比如说众所周知,根据2019年的最新规定,涉案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超过这个数字量刑就是五年起、最高十五年。因此,数额之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如果可以把数额降低到2500万以下,量刑幅度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很多时候,如果被告人还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若存在自首、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主动退赔等情节,争取到了减轻处罚,即便数额辩护不成功,无法将涉案金额降低到2500万元以下,也存在降一档量刑的可能,即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甚至争取到缓刑。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得出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的四个重点辩护策略,这四个辩护策略,同样也可能适用于其它类型的金融犯罪。。本文重点讨论第一个重点辩护策略:数额之辩。其余三个辩护策略待续,敬请关注。
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辩护律师策略总结之一:数额之辩
核对银行流水是重中之重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这类案件从过往的面对面兑换,直接将人民币和外汇进行面对面交易的模式,发展成为当前成为主流的地下钱庄“对敲交易模式”。
所谓外汇“资金对敲”,主要特点是外币的交易,都在境外进行,比如在国外的华人在当地赚了美元,他就找当地的地下钱庄,将美元打入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在国内把相应的人民币直接打入到兑换者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由于办案机关往往无法获取海外外汇的的交易数据,因此地下钱庄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流水,就会成为确定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最关键的证据。根据相关的人民币出款流水,办案机关就可以大致推算出对应的,地下钱庄在海外收取的美元数额;地下钱庄在国内银行账户的收款项目,就可能被认定为其出售外汇的对应数额。因此,以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作为审计报告计算涉案数额的基础,是多数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的特点。
但是,单纯看银行流水的进出项目来推测涉案金额的数额,并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涉案银行卡的进出项目,可能存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之间合法的借款、还款,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和消费支付产生的流水,如果将这些金额算入,很明显不符合证据原则,涉案金额往往会不合理的夸大,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外汇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在警方最初的核算中,确定是9.6个亿,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数额就降到了1.4个亿,出现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就是此前审计机关错误的把银行流水进行了笼统的加法求和计算,只是扣减了被告人能核对的合法交易部分。但是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这种核对方法太过笼统,因为会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和支出,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核对,或者记忆不起来,就被错误地算入了涉案金额中。
重视提供证言的交易对手的身份和证言内容
除了搜集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警方还会搜集相关流水对应的交易对手的证人证言,这些人的身份,一般有四类:直接的换汇者(售汇者或者购汇者)、单纯的收款人或付款人、地下钱庄上线人员和合法货物交易者。
第一类:换汇者。所谓的换汇者,有的就是在海外找地下钱庄换汇的华人(售汇者),他们在海外赚到美金,想换成人民币,就找地下钱庄(或者是国内的购汇者),他们的笔录一般就会写明交易原因,交易金额、交易汇率、交易对手的关键内容,往往是直接证据,甚至他们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询价邮件等等。这类证据如果扎实,确定出现了非法外汇交易的行为,相应数额就可以被算入涉案金额。
在这里,从兑换者角度而言,其获得利益第一就是时间和手续便利,规避了一些国家的外汇管制和高税收政策,第二就可能是获取比在合法外汇兑换渠道更优惠的兑换比率,节省了部分资金。但是,也有很多兑换者出于时间成本考虑,愿意付出更高成本的价格兑换货币。因此,单从兑换者角度而言,他的兑换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经营行为,而是自有资金违法兑换行为。
而从地下钱庄的角度而言,此时他的获利还没有真正体现,他的获利来源重点就在于可以做到双向对敲,既可以低成本收美元,也可能高价格的卖出美元,从中获取差价,因此,这种行为才真正做到了倒买倒卖,是一种典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类:收款人或付款人。警方除了找到换汇者,也有一种情况,留下这种笔录的人,并不是直接的换汇者,因为换汇者很可能在海外,因此,警方能找到的证人,往往是持卡人或者名义持卡人,他们可能仅仅只是真实换汇者的家属或朋友,仅仅只是一个收款方,比如他们的家人在美国赚了美元,通过地下钱庄把对应的人民币打到他们的账户上,他们本人不是换汇者,他们只是一个收款者,对于换汇的具体流程可以说是一无所知。那他们留下的证人证言,往往只是间接证据,甚至价值不大。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就要重点审核,被指控进入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其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否是借款?是否是正常合法的交易所得?相对应的证人证言,交易对手证言,是否直接与案件相关联?是否能够作为证据采纳?是否存在其他地下钱庄委托支付的可能等等。如果无法排除并非非法外汇交易的合理怀疑,相应数额就应该扣减。
第三类:地下钱庄上下线。作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本身可能地位并不是一个地下钱庄,而可能只是一个资金介绍人,比如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人员,其在国外可能收取了美元,而不是通过自己合法的商业活动赚取美元货款,然后他将美元转卖给地下钱庄,或者直接要售汇者(下线)把外汇打给地下钱庄(上线),转卖者赚取差价,如果该类转卖人员成为被告人,如果公诉人是以银行流水结合口供和聊天记录的方式综合认定定案金额,就不能将上线的交易和下线的交易流水混同计算,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计算问题,类似于某被告人在国外收购了100万美元,然后又将100万美元卖给地下钱庄,其涉案金额应该就是100万美元,而不是把买入卖出都计算一次为200万美元。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看到公诉人的起诉涉案金额时,首先就应该探知公诉人得出涉案金额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从而对相关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作出有效、甚至突破性的质证。比如应该严格区分相关交易对手到底是上线还是下线,如果这两类人员同时出现,同时被记录到涉案金额中简单相加,就应该科学地提出相关排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