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合规执业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竞业准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七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监督及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1日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妥善解决。 (二)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第三十条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 期货从业考试中期货法律法规这一科难不难
我去年考过的,我把我的经验告诉你,考前两周,一定要多做习题册。考试分3块,单选,多选还有判断。
你要是能确保习题上的单选和判断能对8成,多选对5成以上,过关基本没有问题。
而且期货考试很简单,我就复习了一周就过了,所以你不要有心理压力。
祝考试成功啊。
③ 2021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科目参考大纲
【导语】目前,很多人已经投入到了2021年复习备考中,期货从业的《法律法规》新版教材在2020年4月已出版发行,2021年暂无教材更改公告,所以2021考生可以参考2020年教材学习,在新的教材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学习,那些变化的点就是可能的考点,下面带给大家的是2021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科目参考大纲,一起来看看吧。
一、 行政法规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5.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9.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0.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11.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1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三、协会自律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2.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以上就是2021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科目参考大纲的全部内容,如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前来进行咨询,期货从业资格如何申请,自然是先要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才可以进行申请的,所以希望大家认真准备,争取一年去的此证书,祝成功!
④ 期货从业资格两门: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汇编。求电子书.
网上就有可以下载的啊。去新浪爱问知识人吧。PDF、word格式的都有哦
⑤ 请问期货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对期货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见,可要求签署补充协议。
⑥ 还有一周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部分如何复习
别害怕,考试到了60分就算过。而且又不让你写,都是客观题。
你现在就看看概念,看基础的。
顺便做下模拟题,给你地址,自己好好做上面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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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考试顺利。
⑦ 期货基础知识 , 期货法律法规
一:期货基础知识: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
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
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大部分人认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这是不正确的看法,可以同时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场。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法律法规: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⑧ 期货从业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科目有哪些题型,以及它的题型分值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共 155 道题目
单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多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判断是非题: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
综合题: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
⑨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该如何做准备工作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用书》《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十版修订)》《期货及衍生品分析与应用(第三版)》。
“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法律法规”所用教材分别为《期货市场教程》(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两教材具体说明及购买办法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每年,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教材进行修订。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从业资人员格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中(含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四)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已参加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两门成绩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⑩ 期货从业考试 法律法规问题
1.A.
2.B.
3.A.
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