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清算系统,外汇资金如何来往
你的问题这么多字都没加分难怪没人回答
简单的说,SWIFT是一种全球性的清算系统,提供标准化的格式,目前全球的结算主流使用这个,参与CHIPS的主要包括纽约交换所的会员银行、纽约交换所非会员银行、美国其他地区的银行及外国银行。如果国外有人要付款给国内的话,国外银行会先查询收款人银行,如果有账户协议、密押什么的就直接发送MT103、MT202报文要求借记自己账户并且付款给收款人,如果没有协议或者核押则会找家中间行中转,这个一般使用SWIFT系统。
至于CHIPS主要优点是清算速度款,银行打底资金少,至于选择哪个是银行的事。
刚开始银行是会在国外银行开立个账户,存些钱。
ABC三国,AB清算,如果AB之间互有账户A向B汇款,B直接把A在B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减少就行。如果之间没账户,就要找个中介过渡下
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再问,最好给点加分
㈡ 支付清算体系的中国的支付清算体系
中国的支付清算体系已步人适应现行银行体制、为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经济及社会活动提供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的阶段。运行的主要支付系统有:
(1)票据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是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区划上看,中国票据交换所有两种:地市内的票据交换所和跨地市的区域性票据交换所。其中,地市内票据交换所有1 918个,区域性票据交换所有18个。通常将地市内的票据清算称为“同城清算”,跨地市的清算称为“异地清算”。
(2)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异地清算业务的行间处理系统。全国电子联行系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家金融清算总中心和在各地设立的资金清算分中心运行。各商业银行受理异地汇划业务后,汇出、汇入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即清算。其运行流程为:受理异地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发出汇划业务的为汇出行,收到汇划业务的为汇入行。汇出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发报行)提交支付指令(电子报文);发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后,将支付信息经卫星小站传送至全国清算中心,如汇出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支付指令必须排队等待。清算总中心按人民银行收报行将支付指令清分后,经卫星链路发送到相应的人民银行收报行,由其贷记汇入行账户,并以生成的电子报文通知汇入行。
(3)电子资金汇兑系统。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电子支付系统。
(4)银行卡支付系统。
(5)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该项目的总体设计始于1991年,1996年11月进人工程实施阶段,2002年10月8日,该系统正式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上线运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主要提供跨行、跨地区的金融支付清算服务,能有效支持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交易、同业拆借、外汇交易等金融市场的资金清算,并将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所等其他系统的资金清算统一纳入支付系统处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终清算者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者的职能作用的金融交易和信息管理决策系统。中国现代支付系统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系统两个系统组成。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旨在为各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实行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旨在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支撑各种支付业务,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求。在物理结构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 (NPC)和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分别与各城市处理中心相连,其通信网络采用专用网络,以地面通信为主,卫星通信备份。
中国正在努力建设和完善中国支付系统的电子网络和管理机制。中国的支付系统正在随着中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继续而逐步完善起来。
㈢ 什么叫外币清算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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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五条分局为外币清算业务提供固定的场所,采取集中交换的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场。
第六条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须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成为外币清算会员,并由分局统一印发清算会员编号。
第七条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在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成为外币清算会员时,须提供:
申请书;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部门及主管人员的预留印鉴;
会员对清算人员的授权书。
第八条外币清算业务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外币清算业务的会员须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由分局设立专户存放;缴纳金额按上年度月平均清算金额的0.5%-2%计收,但不得低于5万美元。分局定期对各会员的清算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上年清算业务量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会员的清算保证金缴纳额。
第九条清算保证金所有权属会员,但使用时须经分局同意并只可用于清算头寸的临时性弥补。
第十条外币清算业务系代收代付性质,分局原则上不垫付资金头寸。会员在票据交换后清算帐户上的余额不足支付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弥补:
于当日下午三点前将资金从境内或境外调入补足头寸。
若头寸未能及时调入,将从会员的清算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如保证金仍不足支付时,分局应对不足部分进行退票处理,后果由会员自负。会员须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将清算保证金补足,在清算保证金补足前,已动用的保证金不予计息,同时分局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一条会员帐户最终出现不足支付时,将按LIBOR+4%予以罚息,并须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补足头寸。在会员的帐户资金补足前,分局有权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二条会员当日通过电汇证实书划入的金额不得用支取凭条划出,除非此金额已事先入帐。如会员银行在提供电汇证实书后,资金实际到达我境外帐户的日期迟于应到帐起息日,则参照同业赔付规则向其计收倒起息。若当日会员在存款帐户上出现头寸不足,不足部分以LIBOR+4%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外币清算项下境外资金起息时间按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十四条分局每月向会员发送对帐单,会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确认的对帐情况。
第十五条分局对各会员的帐户资金每半年按总局规定的利率计付一次利息。
第十六条会员退出清算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分局。分局在帐务核对无误后将全额退还该会员包括清算保证金在内的外币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1999]24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㈣ 外汇的定义(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中“支付手段”应怎样理解
这种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款、商业汇票、银行支票、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外汇也可以理解为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对换成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想要具体了解的可以在FxBoost官网的论坛上找到,做外汇更要多加了解外汇知识。
㈤ 外汇是外币还是一种结算工具外汇是什么
外汇指的是外币或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外汇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即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外汇的动态概念:是指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加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ForeignExchange)的简称。
外汇的静态概念: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款、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外国政府库券及其长短期证券等。
㈥ 什么是外汇清算
什么是企业外汇结算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内办理国内企业与国外容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活动。
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1)国际贸易结算,或者说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所发生的与国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国际非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在商品贸易以外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动中,如劳务输出、国际旅游、技术转让以及侨民汇款、捐赠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3)国际金融结算,是指国内企业由于从事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如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外汇买卖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㈦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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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㈧ 中国银行支付清算部是干嘛的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境内外币支付系统(CDFCP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国家和社会资金流动的大动脉。
“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打造和谐支付,构建和谐金融服务环境,是清算总中心矢志不渝的努力方向。清算总中心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的部署,扎实推进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全力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大力拓展清算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支付清算服务水平,实现“央行支付 中流砥柱”的奋斗目标。
(1)内设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事业发展部、财务管理部(采购办)、业务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开发部(开发中心)、工程部、运行部、事务管理部、无锡主站、基建办、上海中心筹备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筹备小组。
(2)附属单位:北京松园山庄培训中心、北京驰波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开航政通公司支票清分中心。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人民银行主要的职责就是管理组织工作,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2013年,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2013年中央银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㈨ 国内企业间 如何美元支付
建议你先跟你当地的银行咨询下操作方法。他们工作人员会详细告知你的,如果你公司或者国内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签订是进口合同,且结算货币是美元,那么,合作一方可以支付美元,因为货物在保税区,即货物还没有做进口报关,因此,从保税区进货等于是进口。
如果是境内的企业,是不能够收外币的,即国内(境内)企业之间不能够用外币结算,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除非是进料加工企业之间对于进口的料件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结算才可以用外币结算。
另外是保税区内的企业,则可以接受美元,即如果A是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向国内企事业支付外币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