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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自律监管

发布时间:2021-06-08 04:26:29

Ⅰ 什么是外汇监管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达到维持本国货币汇价和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以法令专形式对国际结算和属外汇交易实行限制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行业,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规,是否拥有真正的行业实力和能力,不仅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规的监管,还要从实力、地区、市场深度、成交环境等方面来综合评估。
查询监管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监管机构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监管机构:英国FCA、美国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亚ASIC、新加坡MAS、新西兰FMA、塞浦路斯CySEC、新西兰FSP等,这些是比较主流的监管机构。
拿到平台的监管号之后,看他宣传的是拿的哪家机构的监管,然后登录相应机构的官网,输入他提供的监管号,来查询相关信息。要仔细核对监管机构查询而来的名称、网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注册时间、业务类型等,是否与这个平台宣传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么他是一家正规的监管经纪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远离。

Ⅱ 外汇市场监管的外汇市场监管的途径

从金融监管经济学等理论角度看,适度监管很重要。监管不过是市场中由政府提供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应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政府也有失灵的地方。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所以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匹配。就外汇市场而言,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监管部门参与,而在于监管部门如何参与。外汇市场是一个高度自律的场外交易市场,自律为外部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微观基础,因此,必须要处理好监管部门行为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或参与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运行规则、信用制度,对市场运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外汇交易的违法和操纵行为,维护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但不干预正常交易。 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行为规则(code of conct)的制定、实施、评估和合规性监督等,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的过程。行为规则记载有关外汇资金交易的精神、惯例、礼节等,通过交易的当事人服从于统一或标准化的规则,来防止外汇市场的纠纷、事故的发生。行为规则是对某些领域操作的权威性表述,一般只提供指南而不提出要求,这是规则与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当然,必要时也可增加一些强制性的规定。通常被引用的是英格兰银行制定的规则,以及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支持的外汇惯例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但总部设在巴黎的世界外汇俱乐部(CIA)在参与各国的“行为规则”后,于1991年重新制定的“行为规则”特别引人注目。这些行为规则反映了各个市场的交易惯例和发展过程,虽然各有一些出入,但规则本身相互冲突的地方很少,因为行为规则本身都是以记载市场至今认识和积累起来的交易形态、对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态度和精神的要求为中心,全世界共通部分很多。
不同外汇市场的行为规则不尽相同,反映了各地区法律体系、社会风俗、市场惯例和市场总体发展所存在的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目标:通过提高行为标准和专业化水平,来维护和促进建立有效的市场惯例,达成一个最低标准。行为规则的基本目标有:一是行为规则要分别列明交易商、经纪人和客户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减少因各自角色的不明确而产生的潜在冲突,从而加快市场运作的速度;二是行为规则要能促使交易在高水平的职业道德、专业化水平和诚实的基础上进行;三是一个强有力的行为规则可以用来替代政府的某些管理规定,不然,政府的管理可能会变得过于累赘,这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和有效发展;四是行为规则要有利于良性竞争,同时不允许现有银行利用行为规则来阻止新的银行机构进入市场和参与市场活动。
关于行为规则的起草,起主导作用的是市场参与者,央行或其他一些官方机构可以积极参与,或起一种鼓励作用。行为规则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是行为规则的法律地位或强制性。大多数情况下,行为规则由交易协会起草,由其成员采纳,是否遵守这些规则是自愿的,规则向其成员建议了一套“最佳做法”。不遵守这些规则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影响,但若一家银行或投资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则,其他参与者就可能不会与其进行交易。在一些情况下,为维持自己在某一交易组织中的成员地位,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规则通常是为了形成一种自我管理的环境,若要增加其强制性,应明确列明其法律地位和违反规则可能产生的后果,或由监管机构来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执行了规则中的规定,并把这种检查作为监督程序中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不遵守这些规则将会影响监管者对机构管理质量和对机构整体情况的评估。有些规则还包括争议解决框架。一般而言,除伦敦外,其他主要外汇市场的行为规则由代表市场专业交易的组织和经纪行制定,以东京和纽约外汇市场为例,其行为规则由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英格兰银行直接参与制定行为规则,以其名义发表,还负责调查任何引起其关注的可能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规则的效益评估可以从优、劣两面展开。行为规则的优点在于:行业组织对行业自身了解更深刻,针对行业会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切合实际,且与法律法规相比,其灵活性更高。外汇交易在全球范围内经营,超过一国央行或货币当局的监管疆界,全球外汇市场所要求的不是刻板的规则,而是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灵活的共同标准。外汇市场全球化意味着监督演变必须保持与全球化一致的步伐,即必须是充满活力的进程,而不是法律和规则的静滞状态。行为规则和其所包含的共同标准,使监管者能对所面临的紧迫问题作出更快反应,提高应变水平;同时保持了金融机构对新机遇有效反应的能力。过多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无意中妨碍市场发展,影响监督标准与惯例的演进。行为规则也有助于监管者建立最佳控制机制,寻求客户保护和体制保护之间的平衡,以避免对商业活动的阻碍。事实上,行为规则建立了国际间一致的业务经营控制目标并使其得以实施。它一旦被监管者和重要交易者广泛采用,将增强他们的意识并对包括商户在内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影响。行为规则的缺点是不具有法律地位,权威性不强,强制性不够。尽管在很多情况下,行为规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比较切合全球外汇交易的特点和需要,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或对于比较落后的外汇市场,仅靠行为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场主体可能缺乏自我约束,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健全,社会信用和法律环境不佳等,使得自律管理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此时,应由外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除参与或负责行为规则的制定、实施、评估、合规监督外,对外汇市场还应实施必要的外部监管,这包括对零售市场的监管,以及对批发市场(同业市场)的监管。对于国际外汇市场来说,主要是批发市场的监管,且管制很少;而对于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其批发市场不够发达,零售市场有很多规定。借助于外汇巾场监管,可以将外汇管制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外汇交易中。如: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的购付汇必须进行真实性审核,资本项目的汇兑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等。除外汇管制措施外,监管部门的外汇市场监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设立对银行外汇风险暴露的限制或指引,对净敞口外汇头寸谨慎监管。监管部门要区分金融机构的整个未抵补外汇头寸和单个外币的敞口头寸,这样可以实施双重限制,即:既对金融机构整个外汇风险暴露进行管理,也对单个外币的外汇风险暴露进行约束。关于净敞门外汇头寸,绝大多数国家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数量内保有隔夜净敞口的外汇头寸;一些国家要求银行针对所承担的汇率风险持有额外资本;一些国家则对净敞门外汇头寸每口变动设定限制。净敞门头寸允许交易商通过吸收订单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在预期货币贬值之前通过建立头寸对本币进行投机,但有一个风险暴露。长头寸限额能保护银行免遭或降低外币突然贬值的冲击;与此相对应,短头寸限制能保护银行免受外币突然升值的冲击,降低本币剧烈贬值下银行持有投机性短敞口头寸的能力。净头寸限制体现了平衡流动性的意愿,对谨慎监管的关心和对投机的担心。净敞门头寸的管理要求常常被定义为银行资本的百分比,大多数国家将其设定为总资本的一定比例,一些国家则根据一级资本设定;大多数国家对称性地设定长头寸和短头寸限额,一些国家则对长头寸和短头寸分别设定不同限额;有些国家将限额设定为一个名义值。对于金融机构是否遵守限额管理规定,不同国家的检查频率有较大差异,大多数是每月检查一次,有些是随机核查。
第二,监控和化解外汇结算风险。一是希望银行正确地衡晕风险。外汇结算风险暴露的期间如图所示,可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可撤销阶段。卖出货币的指令没有发出或经对手方同意单边取消支付指令,这笔交易没有结算风险暴露。
(2)不可撤销阶段。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单边取消,所买货币未到期,此时买人数量明显处于风险暴露中。
(3)不确定阶段。所卖货币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单边取消;而所买货币已到期,但机构仍不知是否已收妥这些资金。正常情况下,机构希望已准时收妥这些资金,但到期的所买货币未收妥仍有可能,所买货币事实上仍处于风险中。
(4)结算失败或结清阶段。机构确认没有从对手方收到所买货币,此时所买货币已到期,则明显处于结算风险中;机构若已确认收妥所买货币,从结算风险的角度看,这笔交易被认为已结清,所买货币不再处于风险中。总之,银行外汇结算风险暴露期间从卖出货币的指令不再能收回或取消那一刻开始,一直延续到所买的货币最终收妥为止。最小化的结算风险暴露是指,不可撤销状态下结算风险暴露,加上任何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最大化的清算风险暴露则指不可撤销状态下结算风险暴露,加上不确定状态下未结清交易的风险暴露,再加上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二是要求银行设立对手方的信用限制和结算限额,将外汇结算风险暴露视同为同等规模和期限的其他类型信用风险暴露,并将其纳入总体风险衡量和管理流程。
第三,监管部门要对银行外汇头寸进行监测。监管者要利用来自银行关于外汇业务的统计报告,以及有关外汇市场发展和事件的信息等。同时,要监测银行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常的结算活动。
第四,对银行内控过程进行监督。监管部门要同银行内控部门沟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银行有无内控制度,这些制度运行是否有效,内部报告是否真实,从而合理评估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
另外,监管部门及时向市场传递信息,并在市场内分享信息也很重要,它有利于合理引导市场参与者的预期,阻止结算紊乱的扩散。

Ⅲ 外汇监管是监管些什么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达到维持本国货币汇价和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形式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交易实行限制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行业,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规,是否拥有真正的行业实力和能力,不仅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规的监管,还要从实力、地区、市场深度、成交环境等方面来综合评估。
查询监管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监管机构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监管机构:英国FCA、美国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亚ASIC、新加坡MAS、新西兰FMA、塞浦路斯CySEC、新西兰FSP等,这些是比较主流的监管机构。
拿到平台的监管号之后,看他宣传的是拿的哪家机构的监管,然后登录相应机构的官网,输入他提供的监管号,来查询相关信息。要仔细核对监管机构查询而来的名称、网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注册时间、业务类型等,是否与这个平台宣传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么他是一家正规的监管经纪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远离。

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今年将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加强外汇收支的动态监管和事后核查

网络的解释:金融手段:是指中央银行通过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调节国民经济中的货币供应量,影响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而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的手段。金融的调节工具有: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出处:http://ke..com/view/694888.htm。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包含了这几个金融手段。
但事实上最近已经出台了控制出口收结汇的文了,包括海关、外管局和银行以及包括企业的自律管理。在中国外汇网上http://www.chinaforex.com.cn/default.aspx?tabid=1

Ⅳ 银监会是怎样对银行进行监管的

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Ⅵ 外汇市场监管的外汇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干预和金融监管理论是外汇市场监管的重要理论渊源,外汇市场监管是金融监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而言,外汇市场监管的直接目标应是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效率、透明和稳定,促进外汇市场各项功能的发挥;最终目标则是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外汇市场监管手段可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搭配组合等。主要监管内容是,对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价格、交易模式、交易结算、交易行为等进行规范。
外汇市场监管具有金融监管的一般特征,但更强烈地显示出独特个性,表现在:
(1)外汇市场是一个所谓的OTC市场,活动边界的国际性意味着缺乏任何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
(2)尽管直接施加于外汇市场的自身管制较少,但外汇市场上的所有银行及大多数其他金融机构皆受相应主管机构的监管,包括对外汇交易业务的监管。
(3)外汇市场监管以行业自律管理为核心,监管当局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自律管理的过程。
(4)一国只能对货币对中的本国货币进行监管,确立业务标准和市场规则,而对货币对中的外国货币没有监管权。
理论上讲,在一个市场机制完善的外汇市场上,不论大银行,还是小公司或个人皆可自由地参与外汇交易。但在外汇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需要政府干预的配合。关于为什么要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察。
第一,通过外汇市场监管来弥补市场失灵,这可以被看作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沦在外汇市场监管中的具体运用。展开来说:
一是外汇市场并非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是存在一定的垄断性,特别在现代电子信息的推动下,外汇交易集中度趋强,全球大银行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国际外汇交易。
二是外汇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尽管在公共信息方面差异不大,但不同的市场主体拥有不同的私人信息,直接影响到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
三是市场参与者的权利需要得到保护。自由竞争的市场假定市场参与者权责明确;而实际上,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市场参与者则可能难以合法享有一定的民间通货兑换权,无法正常地从事外汇交易。四是存在内部的不稳定。外汇市场是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纽带,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外汇交易可以脱离于国际贸易和实际投资背景,涉及到大量的金融杠杆工具,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虚拟性;资金流动具有高度的易变性和脆弱性。所以,一旦有风吹草动,外汇市场就有可能孕育、传递和扩散风险。五是外汇市场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金融市场,一旦失败,损失将十分巨大。正是由于上述市场缺陷的存在,所以外汇市场需要谨慎监管。
第二,通过规则的建立和维护,满足外汇市场的制度需求。外汇市场监管与经济自由度有很大关联,不同的外汇市场所实行的监管存在一定差异。地方性外汇市场往往有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而国际性市场由于市场机制比较完善,多年的交易习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政府一般不对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模式等加以限制或管理。但这并不意味在国际性外汇市场上就没有任何监管,实际上在这种市场上存在许多大家共同默认的交易规则,如:参与外汇市场的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相应宅管机构的监管;交易双方都是在接受对方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交易;某些交易需要缴纳保证金;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一些禁止银行承担过度风险以致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对银行承担的外汇风险的限制,即确定了外汇敞口头寸限额,以约束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防止银行囤积外汇。如伦敦外汇市场是最专业化或批发性的市场,其所有交易是在熟知市场规则,尤其是熟知交易风险的机构之间进行的。可见,为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则十分必要。而规则作为一种制度供给,是一个外部效应明显的特殊产品,不可能由单个的市场参与者来制定和实施,由政府部门牵头或参与规则的提供,则比较合适。
第三,通过外汇市场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外汇市场的风险类型大致包括:一是汇率风险,由汇率的波动引起;二是利率风险,源于外汇头寸的期限错配,两种相关货币的利率差异或与之相随的远期外汇溢价/折价可能造成损失;三是信用风险,由外汇交易合约或外汇贷款合约的对手方引起;四是时区风险,全球外汇市场24小时运行,货币清算经常出现的时滞会引起该风险;五是主权或国家风险,如:在外汇交易过程中,另一国不允许货币兑换汇出。
在上述各类风险中,最为突出的是结算风险。如果外汇交易者进行交易,支付了应该支付的货币而没有同时获得应该获得的货币,那么外汇交易者就会面临汇率变动或失去应得货币的损失,这就是外汇交易的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来自于双方付款的非同步性。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信用性结算风险和流动性结算风险。信用性风险指外汇交易的一方完全不能按照外汇交易协议支付相应的货币,使事先已经支付货币的外汇交易者面临损失。它包括两种情况厂—是道德性的,外汇交易的一方恶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外汇交易,在获取对方支付的货币后,拒不支付相应的货币;或外汇交易的一方为某种利益,在有能力支付货币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的货币。另一种是非道德性的,外汇交易的一方因为破产或倒闭而没有能力按期支付部分或全部应付货币。流动性结算风险是指外汇交易的一方不能通过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系统在指定日及时收到全额货币,但外汇交易的对手方可以在随后的时间里获得他所购买的货币。其原因是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系统自身造成已经支付货币的外汇交易者不能同时获得相应货币。由于时差存在,世界各地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工作时间不同,大部分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在拆借大额资金时不能同时进行即时的货币结算,这些外汇支付的时滞导致结算风险的产生。外汇结算风险会因两个因素而扩大:——是交易量越大,清算敞口越大,风险越大;二是时间因素,外汇清算敞口始于自己售出货币的付款指令不可撤销之时,直到购人货币最终收妥时止,这段时间越长,风险敞口越大。
外汇结算风险会产生连锁反应,如果外汇交易的一方出现支付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对手方;对手方接下来可能会影响其他交易者,进而使波及范围越来越大。特别是现代外汇交易经常集中于全球最大的一些银行,一旦失败,会带来很大的系统性风险。而且,外汇结算失败常常被市场参与者视作金融体系存在更严重信用问题的先兆,引起市场的警觉和恐慌,冲击外汇交易支付体系,严重时引发金融危机。尽管这种系统性紊乱比较少见,但其潜在损失十分巨大。1974年6月,德国赫斯塔特(Herstatt)银行关闭几乎导致美国外汇市场崩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鉴于此,必须对外汇市场的各种风险特别是外汇结算风险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尽管交易者自身会采取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由监管部门出面,可以较好地防止风险扩散,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这恰恰是单个交易者所缺乏或无能为力的。

Ⅶ 我想知道,现在关于外汇监管,国际上有哪几个主要的监管机构

主要外汇监管机构有以下几个:

一、FSA: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简称FSA)

1、概况 金融服务监管局于1997年10月由证券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该组织1985年成立)改制而成,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财政部负责。

●1998年6月完成第一阶段改革,银行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转向FSA。
●2000年6月,皇室批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拟于2001年执行,届时证券和期货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sation)、个人投资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以及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Register of Friendly Societies等机构职责,将并入FSA。

2、宗旨 对金融服务行业进行监管。保持高效、有序、廉洁的金融市场。帮助中小消费者取得公平交易机会。

3、目标 依据《2000年金融和市场服务法》,有四方面:
(一)维护英国金融市场及业界信心。
(二)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理解,了解不同类型投资和金融交易的利益和风险。
(三)确保业者有适当经营能力及财务结构健全,以保护投资者。同时,教育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风险。
(四)监督、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

●实现目标的基本原则
(一)重视成本与效益的经营观念。
(二)加速金融服务业的改革。
(三)重视金融管理及金融服务业国际化的本质,维护英国的竞争地位。
(四)在加之于公司的负担和限制,以及对消费者和行业监管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维持公司合理竞争的价值。

4、职责范围 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以及投资事业,包括证券和期货。与英格兰银行(BOE)同隶属财政部,FSA负责金融事业管理,而BOE主要任务维持金融稳定。

英国是目前世界上金融服务最完善、最健全的国家,并且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对所有在其境内注册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

1974年,美国国会组建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CFTC拥有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的使命。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机构的使命被不断的更新和扩大,最近一次对CFTC使命的扩大是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法案”中体现的。

1974年期货交易主要发生在农产品部门,CFTC的历史说明了在其他部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期货产业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的,今天,期货行业包括了大量的高度复杂的金融期货合约;今天,CFTC确保期货市场的经济有效性,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欺诈、市场操纵和滥用交易行为的侵害,保证清算过程的中的财务真实性。通过有效的监管,CFTC能够使得期货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

CFTC的任务是保护市场使用者免受欺诈、操纵和与商品、金融期权期货相关销售相关的滥用交易行为的侵害;培育开放、竞争和财务健康的期货和期权市场。

CFTC组织结构包括委员会委员、主席办公室和机构的运作部门。
委员会有5位委员组成,这5位委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相互交叉服务五年,总统任命其中一人担任主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三人。

三、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简称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7节的规定,于1976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商品交易法》第17节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法》第三章,该部分规定了期货协会的登记注册和CFTC对期货专业人员自律管理协会的监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为“注册期货协会”,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开始运作。

NFA履行的几项监管职责为:
●审核和监督会员必须符合NFA的财务要求;
●制订并强制执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规则和标准;
●对与期货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审批NFA会员资格,期货代理商(FCMs)、介绍经纪人(IBs)、商品交易顾问(CTAs)和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s)都可以成为NFA的会员。

此外,按照第17节授权,NFA履行《商品交易法》中先前由CFTC履行的一些登记注册职能。任何在CFTC登记注册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成为NFA的会员,包括所有的期货交易所和任何其他从事期货业务的,只要申请人符合NFA的会员资格条件。此外,自1985年8月31日起,按照《商品交易法》,NFA会员的员工作为“相关联的人”被要求注册为NFA的“联合会员”。CFTC还授权NFA处理场内经纪人和场内交易商的申请注册。按照NFA的规则,所有的FCM、IB、CTA和CPO都必须取得NFA的会员资格。

四、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简称:ASIC)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于2001年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成立。该机构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澳大利亚外汇零售行业的监管者。

以上为外汇交易商主要聚集地的金融监管机构,除此之外还有日本金融厅、香港证监会、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等,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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