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外汇交易,国内法律怎么规定
简单点说吧,个人换汇不能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特殊需要的要申请。中国禁止外汇买卖,在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外汇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在国内银行开设的特殊的外汇买卖保值业务,国内存在手续费和点差,点差表现是与汇率的差价大约在0.001--0.005
② 我国对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有何规定
【阅读次数】335 在当今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是紧密联系的。一国的海外融资也是和该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两者又都受到一国外汇管制法规、政策的制约,例如外债的筹措是否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本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汇率的产生机制等。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外汇业务是其国际业务的重要内容,开展和进行外汇业务同样要接受国家外汇法规、政策的管制。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即实行了外汇管理。1980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汇管理的条例。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我国从1994年 1月 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 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改革的近期目标是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1996年 1月 8日,国家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历史时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人民币已经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 经过改革后的外汇管理体制较以往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实现汇率并轨,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和人民币逐渐向资本项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兑换过渡,无疑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发和拓展外汇业务,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79年 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务院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它是我国专门从事外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分支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报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对外借款;审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管;管理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支,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在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除了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还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从性质上看,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属于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本国中央银行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核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该国的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稳定货币汇率,改善或平衡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理更加侧重对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本身的管理,具体讲,它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国家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创造一个稳定的外汇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金融机构在平等基础上竞争,保证外汇管理的增收节支,提高利用外资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机构有效地筹集外汇资金,运用外汇资金,以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扩大、停办和终止; (2) 颁发和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 实收资本金和提取资本准备金的管理; (4) 金融机构向外借款、发债、投资,向境外放款,对外提供担保,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等项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5)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6) 金融机构报表的编制、报送和汇总; (7)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和考评。 二、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外汇交易的中心,也是外汇市场上的主力军;随着我国外汇储备和居民持有外汇的增加,商业银行开展的外汇业务在其业务总量中也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下面,我们就国家对中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现行管理规定进行比较详细的讲述,这也是本讲的重点所在。 1993年 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这是目前国家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这一《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并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监督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 (2) 银行可自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由其总行统一管理。并可自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其使用范围为:境外发债借款所筹的暂存资金;偿还外债之前的偿债暂存资金;境外同业存款;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等。如银行超过上述规定的帐户使用范围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应提交有关文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暂停或撤销境外外币帐户,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3) 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向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存、拆外汇资金,必须建立信用额度控制制度,对每家金融机构的具体控制额度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兑换率。银行办理贸易、非贸易结算、外汇与人民币兑换等业务,所收入的属于国家的外汇应按规定办理移存,所需的外汇可按规定提取。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以处分或罚款。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如自有外汇资金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外汇负债加外汇担保为自有外汇资金的最高倍数,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最低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等。上述这些具体比例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比率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调整外汇资产负债比例外,可给予暂停或限制经营有关外汇业务的处罚,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并进行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资产质量情况;外汇业务收益情况;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等。 (一) 对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管理 1、 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可以经营外汇业务,而是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通过的商业银行才能够经营外汇业务。具体讲,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外汇资本上的要求,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该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
③ 我国的外汇交易有那些规定
目前国内几个大银行都只能做实盘,
中国银行:外汇宝
中国工商银行:汇市通
招商银行:外汇通
建设银行:个人外汇买卖
交通银行:外汇宝
中信银行:个人外汇买卖
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外汇买卖
具体可以参考下面的链接,或者去以上银行的网站看看: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orex/gnyhwhsp/
④ 外汇交易中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1、极高的风险意识。具备风险意识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需要有的重要认知,成功的交易者对风险进行量化和分析。
2、两百分的准备。交易外汇虽然操作简单,但是不代表交易简单,想要做好交易,投资者需要长期关注市场的基本面和技术面动态,在开仓之前掌握好趋势,并确定当天重要的财经数据,看准机会再下手。
3、不要频繁交易。虽然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外汇交易,但是不代表要无时无刻关注行情并交易,外汇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太多,交易过于频繁容易混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损失,只掌握自己最有把握的行情,是聪明的交易者应该做的。
4、严格控制止损。很多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容易被胜利冲昏头脑而心生大意,而且大多数外汇投资者喜欢短线交易,利润时常在倾刻间就变成亏损,如果没有做好止损,那就离爆仓不远了。
5、相信自己的判断。外汇市场上总有各式各样的留言,消息多到难以区分真假,交易者务必要经过一番分析考量后才决定交易某个货币,当你根据系统做出判断后,这时就要相信自己、果断出手,做投资最忌讳犹豫不决,临时变卦,机会时常因为犹豫而错失,转变为风险。
⑤ 外汇交易月收益14%是什么水平
一个月两个月的话,不算什么
但是如果是长期稳定14%,那就很牛了
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⑦ 外汇交易的规则有哪些
外汇交易中,投资者常常犯得一个错误就是以自己生活中的思维方式进行判断。然而,外汇市场有其自身的规则,只有遵守这些基本的规则,才不至于早早出局。那么,外汇交易中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规则1:永远轻仓
重仓必死。不是说重仓一次就死,而是说,经常重仓一定死。原因很简单,作期货久了,必然遇到某些极端情况,一次极端行情或突发事件,重仓交易都就可能损失一半以上本金,甚至爆仓。夜路走多了,早晚会遇到鬼。日内在严格控制止损的情况下,偶尔重仓,也许可以接受,但隔夜重仓,绝对是自杀的行为。
规则2:严格止损
下单时,就必须确立好止损的点位,到了止损的位置,必须无条件止损。大的亏损,或者是重仓引起的,或者是不果断止损引起的。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下了单,感觉很有把握,但是,下单后开始亏损了,然后越亏越多,到了止损点位,感觉亏钱太多了,不愿意接受,于是放弃止损。更多技术咨询爱死磕,结果亏损越来越大,由小亏变成大亏。
⑧ 中国目前的个人外汇交易有什么管制吗
中国大陆对外汇交易是允许的.但是中国政策一直是外汇管制.这里管制有多个层面管制
例如中国不允许大额外汇交易主要是担心外汇干扰中国经济发现.
对个人关注主要也是出于此目的
例如2014年中国支付阻击海外热钱流入中国.
每个公民外汇兑换交易额度最高是5万美金每年.
注意事项:
1.换一个角度,中国由允许个人外汇买卖,尤其是银行,几乎所有银行都有外汇黄金投资交易.所以中国个人外汇交易类似股票和期货,都是慢慢放开门槛的.
外汇比股票和期货的好处在于
随时买卖 随时平仓
2.保证金的交易模式。杠杆比例,可以以小博大。
3.双向交易模式,可以买涨也可以卖跌。
4.24小时不间断的交易,进场机会多多所以我们选择投资理财最好是选择知名度比较高的品牌一些的平台和代理,去做投资的时候最好先看一些基础的外汇交易知识,看看视频,模拟模拟操作下.真正搞清楚了.再去投资和学习.现在国内投资外汇黄金没有几千万估计也最少几百万,慢慢等中国开放吧.
⑨ 外汇保证金交易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
2009-05-22 09:2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司长杜鹏5月20日表示,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外管局将着重健全外汇市场机制,加强对外汇市场的运行,银行外汇业务及衍生产品创新的监管。
杜鹏在5月20日由英国的FX-Week和中国外汇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外汇周刊中国年会上做出上述表示,他首先介绍了汇改以来外管局在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是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市场主体多种避险需求。汇改以来,外管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陆续推出远期、掉期、货币掉期交易,允许银行之间自行选定全额交割和差额交割两种方式。同时在零售市场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推出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
二是扩大外汇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层次。2005年8月,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近期外汇市场,自汇改以来,截至2008年末,银行间近期外汇市场新增会员73家,会员总数达到268家,截至2008年底,银行间远期市场、外汇掉期市场和货币掉期交易市场会员总数分别达到75家、75家和20家。
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增加交易自主性和灵活性。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询价交易模式,同期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引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制度。目前已有23家银行成为做市商,在此基础上,2008年,允许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外汇经济业务,进一步提高了外汇市场衍生品的流通性和操作性。
四是改进汇价管理和头寸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2005年以来,放松了外币对人民币交易汇价波幅的管理,调整了挂牌汇价管理办法,允许银行挂牌汇率一日多价。将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调整为涵盖银行本外币交易的综合头寸,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头寸管理政策,实行全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并在天津滨海新区现行试点综合头寸正负区间管理。
五是健全市场基础建设,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交易平台。2007年4月,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正式上线,2008年7月发布中国境内首个人民币外汇市场、外汇场外衍生品主协议。2009年4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又对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了升级,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交易的需求,提高交易效率。
杜鹏表示,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首先,市场交易规模小,交易过于集中,品种仍不够丰富;其次,由于资本项目尚未实行可兑换,银行与客户间的部分交易行为仍受到一定的限制,投融资和风险规避功能受到限制。资源配置有效性受到影响;第三,外汇产品创新仍然不足,外汇衍生品仍处于起步阶段,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有待提高,风险管理缺乏经验等等。”
看看这个报道就可以知道,中国的外汇市场下一步的动向了吧!
⑩ 外汇买卖交易原则有哪些
1、追着买进(卖出)切忌退着买进(卖出)的原则。
2、“两建”(锁仓/单)的原则。
两建”(锁仓/单)是买进单与卖出单同时持有之意。在外汇交易行业中有这样一句行话:最臭的是追加保证金;最臭的是锁仓。
3、一枚做错全盘皆输的原则
外汇交易是有钱人的游戏。有钱人分绝对有钱和相对有钱,绝对有钱是指腰缠万惯的人;相对有钱是指资金有限的人。在外汇交易中,即使是亿万富翁如果将所有的资金投入外汇交易时,他就是穷人,就可能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