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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香港上市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28 04:16:13

1. 国内资产在香港上市,需要那些部门审批

一、审批大致流程是:所属区县商务局准备材料--报地区商务局---上报省级商务厅(省级发改委备案)---批准后转回地区商务局---地区工商局变更外资企业---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
二、维尔京的BVI不能作为上市主体,除了开曼,香港、伯利兹、文莱、其它英属地也都可以,很多。
三、你说的“五项测试”具体指什么??只要国内审批没问题,境外借壳(或买壳)很容易操作

2. 公司想在香港上市有什么要求

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 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 ,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 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 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 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3. 公司在境外上市如何开立境外账户,需要外汇局审批吗

需要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说明申请原因、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开户行、账户限额、数量等);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账户变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原账户资金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帐单、余额对帐单等)等。

4. 如果公司想在香港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啊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庞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环节。就香港上市而言,根据香港证监会上市规划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可把与上市有关的工作分为三大阶段:一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境内外申请工作;三是招股挂牌及上市后的持续工作。在上市的过程中,前阶段各环节的纰漏、失误都会成为后阶段程序的障碍,必定延迟上市甚至造成上市失败。下面对各阶段的难点进行归纳如下。
1.上市准备工作难点
(1)中介机构选择。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既能帮助发行者开辟融资渠道,降低发行费用,强化证券信用,保证金融稳定,并协助发行者进行财务法律处理;又能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投资方向,降低投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委任合适的中介机构是首先必须完成的环节。而国内中介机构真正胜任创业板上市协调工作的为数不多,不少中介机构缺乏内部控制系统,在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有些力不从心。就选择财务顾问而言,国内的投资银行资金规模较小,力量单薄,业务范围狭窄,更缺乏具有创新精神及开拓性思维、具备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家,满足不了境外上市的需求;就选择保荐人而言,从已有保荐人结构来看,目前内地还没有一家券商具有保荐人资格,而具备资格的公司均在香港,交通联络出人境不便利。保荐人与国内公司的接触了解和开展保荐业务很少,这使得有大量上市资源的境内公司不能及时申请上市,即使聘请境外保荐人其费用成本也相当高;就选择律师而言,由于创业板要受香港公司法律体系的约束,与上市直接相关的运作还要受到香港证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一定要聘请熟悉香港相关法律的律师事务所来做指导,同时因境内企业还要受到中国证券、金融、外汇等相关法律的约束,还须聘请处理国内法律问题的顾问,存在着“双重”费用支付压力,尤其是国内律师界水平较低,企业更存在着境内外律师是否能合作并达成协议将企业推介上市的难题;就选择会计师及评估师而言,境内符合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共有100余家,虽不乏逾百人或有较高水平的大所,但从中选择理想的事务所确实需耗费不少精力,尤其是香港创业板虽降低了上市“门槛”,但对会计师报告及其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而且两地会计制度存在差异,除选择著名的国际五大会计公司外,要选择既熟悉中国《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又通晓香港《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准则》这种具“两栖素质”会计师事务所,难度也较大。
(2)改制重组。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进行业务、资产、负债重组和公司管理架构的调整,这涉及到公司产权结构重组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某些公司而言,可能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而改制重组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发展。现实的问题首先是产权关系不明晰,这不仅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瓶颈,也是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民营企业面临比国有企业更为复杂的产权关系纠葛;其次是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家族型企业,股权相对集中,结构不尽合理,不仅不符合上市要求,而且会严重影响向更高层次的发展,甚至可能引发经营风险;再次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于如企业职工培训学校、食堂、幼儿园、医院等等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如何通过适当的措施,如独立实体模.式(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法人)、代管模式(由国家委托企业代管)、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来稳定未进入股份公司职工的情绪,同时增强这一块资产的造血功能,大力社会化服务是悬而难决的问题;另外,还有资产重组中的土地资产处理问题,内部职工股的清理问题,债务重组中资产损失由谁承担和资产能否得到改良问题等等。
(3)风险投资。国内的风险资本多是内政府财政拔款形成,这导致风险资本更多地是在体现政府的目标意图,不能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远作,运作效率低下。风险资本的投资经理如同其他国有企业的经理一样,责任权利不对称,在行为上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虽然也存在一些民间风险资本,但由于实力弱,起点低。偏好“短、平、快”的项目,也难以形成能和国外同日而语的真正的风险资本。加之国内二板市场没有开通,产权交易市场极不规范,使得风险资本的退出受到很大的影响。以上因素使得国内风险资本极不发达,进而影响了国内高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2.上市申请工作难点
企业在上市准备工作完成后,首先,须根据中国《证券法》及《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证监会依法实行核准制;鉴于创业板“高科技板块”的特点,目前众多公司,无论何种产业、何种产品、何种技术,清一色都冠以“高科技”头衔,那么证监会在如何评价界定这一概念,以扶持真正具有高科技意义、真正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存在难题。其次,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企业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接受上市委员会的聆讯,提交招股说明书,而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制度法规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1)公司法:两地在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核定资本)、设立方式及程序、组织结构、股东权利的保护、合并与分立、破产与清算等法律规范方而存在差异。
(2)证券法:两地在证券的含义、公开招股、公司上市要求、审批机构及程序、保荐人制度、关联交易及控股权益、信息被露、法律责任、禁止的交易行为、收购与合并、停复除牌等等存在差异。
(3)财务会计制度:首先两地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不同,内地适用的是财政部公布的会计准则,而香港运用的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两种会计准则在编制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次内地确定了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提取制,而香港在资本公积金的提取方面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再次,香港对于核数师的聘用、解聘和离任有很严格的程序要求,并对其权利和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内地法律所欠缺的。
(4)外汇管理:由于内地只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因此,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外汇管制的问题。
(5)资产评估:首先,两地资产评估业管理体制有着明显不同,表现在资产评估资格授予、委托与立项、评估结果、管理手段的不同;其次,评估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于拥有50多年历史的香港评估业来说,相应评估机构的组织化程度较高,通常表现为规范的公司或合伙人公司,经营方式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方式,经营范围时常是跨地区的,这与内地大不相同;再次是评估方法上的差异,在市场特别是物业市场较发达的香港,其评估方法往往是采用比例法来评估物业,即现行市场法优先原则,因为这样可使评估结果更接近于即期价格,进而更能体现市场效率,而国内多采用和习惯于重置成本法即成本法,特别是对房产的评估,通过现行市场价法评估存在难度;最后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
3.招股挂牌及上市后持续工作难点
(1)上市时机的选择。决定上市时机的因素有:用资时间、股票发行所需要的时间、资本市场状况(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发行人所属行业景气度、发行人自身发展状况。一般地说,企业在越早的发展阶段上市,难度越大,用同样数量的股权筹集的资金越少;当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已度过了最艰难的创建和成功阶段,进入了产品销售或获利阶段时,是上市申请的最佳时机。境内高科技企业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急于上市,特别是在不能预测企业未来市场前景和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匆忙上市,若达不到市场需求,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境内高科技企业来讲,在创业板最佳上市时机的把握上难度很大。
(2)发行价格的制定。影响股票定价的因素有经营资产、经营业绩、发展潜力、筹资需求、行业市盈率水平、股市状态,另外策略投资者对发行人前景的看法、同期新股发售的成绩也对股票的定价产生一定影响。创业板在4月以前公开招股的18家公司由于受全球高科技热潮和供需矛盾的影响,招股价格普遍定得过高,如新意网集团面值0.10港元股票发行价格高达10.38港元。由于市场投资者错误地认为高风险必有高回报而盲目投入,价格严重偏离价值,助长了市场的大幅下跌。

5. 香港上市有什么条件

内地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管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长期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公司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上市条件: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

(一)香港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财务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务年度有营业纪录且管理层维持不变,在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所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在某些情况可以获得适当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1.25亿港元。

6、公众持股量

•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如发现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上市前投资者的基石投资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第2个6个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须维持控股地位)

(二)香港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3000万港元(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和已付税项);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i)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ii)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1.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有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须至少为45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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