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❷ 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意见
一、建设现代投资银行
(一)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与保荐等传统业务,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管理创新,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二)完善基础功能。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进行销售交易类产品创新,满足客户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需求。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宗交易、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展做市等交易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推进统一证券账户平台建设,建立与私募市场、互联网证券等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规范证券行业支付系统,研究建设支付平台。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四)发展跨境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为境内企业跨境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承销、托管、结算等中介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场通过新设、并购重组等方式设置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相关服务,积极参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依托上海自贸区等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机制和政策,为境内外个人和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优化以净资本及流动性风险防范为核心的证券经营机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责任,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全员合规管理,强化合规队伍建设及履职保障。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严守道德底线与职业底线,履行行业责任、市场责任与社会责任。
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
(六)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证券经营机构要创新和改进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提升产品销售、产品设计、投资运作、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专业水平。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七)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机制。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开展大宗商品和外汇的期现货交易。
(八)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扩大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开展约定购回、股票(权)质押回购等融资担保型业务创新,扩展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回购出资方范围。
(九)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利率互换、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进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配套文件。研究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结算、交易信息报告等制度。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
(十)发展柜台业务。扩大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业务试点。加快建设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业务项目对接、在线转让等各项服务。稳步发展机构间市场,推动互联互通。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多方位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研究建立行业增信机构,规范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一)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逐步实现对证券经营机构自主创设的私募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对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市场或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创设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产业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推进监管转型
(十二)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统一监管尺度,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识别、判断并承担创新风险。加强事中监管与动态监测监控和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日常监管机构、稽查执法部门和自律组织之间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十三)深化审批改革。甄别清理证券经营机构类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逐步予以废止;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取消证监会系统各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前备案、报告事项,确有必要保留的,改为事后备案。所有审批备案事项,都必须公布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十四)放宽行业准入。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放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准入条件。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或设立专业证券经营机构。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完善“一参一控”政策。
(十五)实施业务牌照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托管业务牌照。适时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❸ 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
中国经济增长从高位趋缓,不断的向下走,GDP的增长速度已经不可能再保持在双数字以上,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如大宗商品风险,利率、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由于宏观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而加剧,与此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带来的巨大风险敞口,我国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激增。期货市场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条便捷避险通道。期货市场是风险管理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期货及相关衍生品是国家风险管理的基础工具,必不可少,十分重要,不可替代。我国的期货市场现状是期货行业整体规模小,行业实力有待提升;期货公司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缺少大型公司;品种结构亟待完善;战略性品种缺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肩负培育机构投资者重任;国内期货市场相对封闭,对外开放势在必行;新品种推出步伐加快;各项新业务开闸在即;加强监管,放松管制;期货公司兼并重组、IPO上市成为趋势。目前我国期货上市品种:共5大类,28只商品,1只金融。具体包括:农产品12只、金属8只、能源1只、化工6只、金融1只。2011年全球成交量前十名商品期货品种中,6个属于中国。尽管如此,我国期货市场依然存在品种结构亟待完善,战略性品种缺失的问题。期货市场是期货产品流通的场所,没有健全有效的市场,期货产品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与传统交易形式相比具有诸多优势。现阶段,它对于促进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加速商品流通,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传统的现货市场是金字塔根基;期货市场诞生在发达的现货与中远期仓单市场上,是市场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中远期市场又是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整个金字塔体系的塔身部分。
❹ 国务院关于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指导意见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❺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创新
规则为期权等新品种预留空间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有多处关于“期权”的表述,这表明中金所在制定规则之时,也为未来的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世界范围内期权交易量数倍于期货,例如韩国的指数期权就是全世界交易最大的品种。在交易规则中“预留伏笔”,为往后推出期权留下了空间。
对于市场猜测的“上证50期指”等新产品,有关方面表示没有这方面进展。从长远发展看,中金所将建立包括股权类、利率类、汇率类的产品体系。当前的主要工作是保证沪深300指数期货平稳上市安全运行,尚没有其他相关产品推出想法。
❻ 金融期货的发展创新
国内金融性创新步伐快于传统金融创新,金融期货创新民间版本创新后来居上,民间金融期货创新主要集中在投机交易者市场,以内交易为主。
创新型品种主要有股指期货配资和国债期货配资,即日内投机交易者通过借助申穆投资或个人的金融期货帐户和资金,实现新保证金交易模式,在原有杠杆基础再度放大杠杆交易,通过保证金工具将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再度杠杆化,风险和收益再度杠杆放大。市场中金融期货配资比例是1-10倍,投机交易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交易技术和投资交易模式选择适合自己的比例。
❼ 期货公司应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变革
传统期货公司无法回避互联网金融,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把握机遇,以互联网思维去重构新的商业模式。
思路决定出路,布局决定结局,只要站在时代的高度未雨绸缪,前瞻性、战略性地做好各项准备,就能发挥优势,扬长避短,通过专业化的转型升级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互联网企业“涉期”将会给原有商业模式带来两大冲击
1、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冲击
互联网企业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免费,即所谓“前向免费获取用户,后向收费获得收益”,从阿里巴巴打败易趣网,360将杀毒软件全部赶出历史舞台等案例均可证明,免费是极其有效的占据市场、获取用户的手段。
一旦互联网企业介入期货市场之后,一定会祭起免费大旗,即使限于监管等种种因素不一定可以真正零佣金,他们也一定会大打价格战,将期货市场佣金降到几乎为零。
互联网企业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边际成本极低,而且从战略角度考虑,为了获取用户,他们可以暂不考虑是否盈利,所以他们可以把通道业务做到极致。而传统的期货公司业务收入单一,限于成本无法打价格战,最终的结果是大多数的客户被挖走。
2、对期货公司利息红利的冲击
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有两项:经纪业务收入和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对很多期货公司来说,保证金利息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客户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是没有利息的,这个是期货行业长期以来的惯例,可以称为期货公司的利息红利。
但是一旦互联网企业跨界进入,这个利息红利也会很快归零。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其实就是通过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抢去了银行的活期存款,此类货币基金现在越来越多,规模也会越来越大。
互联网企业控股的期货公司只要宣布存放在他们那里的客户保证金可提部分能自动转入余额宝(或其他类似产品),从而获得不低于年化4个点以上的收益,期货市场一半以上的客户保证金可能会搬家到他们那里。即使期货公司同意给客户利息,也达不到货币基金那么高的收益,因此对期货公司来说,只能眼睁睁看着客户流失。
如果说价格战仅威胁到一批规模小业务单一的仅靠低佣生存的期货公司,那么利息战将不但使得这类公司难以生存,而且严重威胁到所有的期货公司,包括排名前50位的大型期货公司,他们的客户数量不会减少,但客户保证金规模一定会大幅度缩水。
一旦中国期货市场崛起一个互联网期货公司,其一家公司客户权益可能在一两年内达到500亿元规模,甚至可能会更大。期货行业将会重新洗牌,排名后50位的期货公司可能会难以生存,并购频现,但壳资源价值严重缩水。
二、互联网期货公司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
1.短期不以盈利为目标
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其战略是为平台上的用户建立一个“金融生态圈”,为其提供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等各种金融服务,可以不要求短期实现盈利,他们将会以价格战甚至免费来迅速获取客户资源,占领市场份额,而传统期货公司没有其他渠道消化成本,所以根本无法竞争。
2.巨量的潜在客户资源
即使不发起价格战,互联网期货公司仅以其母公司平台拥有的巨量的客户资源即可带来难以估量的新增客户。腾讯微信、阿里巴巴支付宝等动辄拥有超过6亿用户,阿里巴巴平台拥有4800万企业用户。以期货产品、资管产品、子公司业务等方式对他们进行推介营销,即使万分之一的转化率也会为期货公司带来可观的客户和资金。另外,互联网企业在进入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之后,可以在统一平台上实现大数据定位分析、交叉销售、互相引导介绍客户,进行统一金融服务,也可以带来传统期货公司不可企及的客户资源。
3.可共享的极低IT成本
互联网企业本身拥有极强的技术实力,在机房、网络、云平台等方面拥有普通期货公司难以想象的资源,其下设期货公司完全可以共享这些资源,可能不需要很多成本即可实现高效运营。
4.极致的用户体验
互联网企业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追求极致的用户体验,因拥有极强的自主开发能力,他们可以轻易开发出拥有极致用户体验的交易客户端软件、行情软件、网站系统,以及针对客户的各类服务软件,轻易地黏住客户。而期货行业期货公司技术系统仅靠采购,根本没有自主开发能力,即使有创新思路也没有能力实现,现阶段期货公司最大的矛盾在于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和系统供应商服务响应能力严重脱节的矛盾,传统的期货公司无法解决这个矛盾,而这却正是互联网企业的强项。
劣势
互联网企业进入期货行业,因为他们要实现其整体的金融平台战略,所以一定不会与行业大型期货公司合作,他们一定会收购或控股一家小型的期货公司,小型期货公司必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期货专业管理人才不足
期货行业经过券商进入掀起人才流动之后,小型期货公司往往难以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现有的人才在互联网企业介入后业务爆发性发展的情况下能否胜任尚需考验。投资咨询、资管、子公司等因无牌照导致人才空白而无法开展业务。期权、做市商等业务2014年即将推出,小型期货公司根本没有人才储备,若想开展此类业务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
2.营业网点或布局不足
虽然金融期货刚刚放开了临柜开户的限制,但还是无法实现网络开户,目前还需要上门开户,这样就会给网点布局少的期货公司带来较大的成本。普通小期货公司客户数量少,影响尚可接受,但互联网期货公司主要是服务数量庞大的小客户,网点少会带来极大的成本,甚至无法开展业务。
3.创新业务牌照不足
小型期货公司往往仅有经纪业务牌照,而没有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子公司业务等资格,因此互联网企业收购之后无法以咨询、资管、风险子公司的业务来弥补营业网点不足带来的服务能力缺陷。
4.国际业务能力不足
小型期货公司没有能力和渠道开展国际业务,而中国的期货公司走向国际化是必由之路,已经有很多公司早已布局,期货本来就是与全球信息息息相关的行业,国外的金融企业在走进来,国内的期货公司在走出去,随着自贸区的建设和资本项目人民币可兑换,期货公司的国际化将会带来很大的业务增量,这一点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的短板。
三、期货公司的应对策略
互联网期货公司的优势是传统期货公司短期不可能具备的,而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劣势却有可能加以弥补。人力资源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猎头挖角等手段快速解决,网点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并购和新设得以扩张,在解决了大规模客户开户难题之后其实对网点的需求就不再强烈。创新业务牌照和国际业务等劣势需要互联网期货公司布局和储备,他们可能暂时不需要这方面的业务,重点会做好通道业务。
互联网期货公司真正威胁到大型期货公司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估计最多需要一年时间。换句话说,传统期货公司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可以布局和应对互联网期货公司颠覆性的挑战。目前看来,中大型期货公司应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
1、做好应对佣金战和利息战的准备
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必须认识到通道业务归零是不可避免的大势所趋,期货公司平均佣金其实一直在下降,可以说从未上升过,互联网企业的介入只是加速了这个下降的过程而已。保证金利息也是如此,凡是被垄断或保护的,都会被互联网破坏性的创新所颠覆。
2、进一步加强中大型机构客户服务
互联网期货公司有个明显的特点是“非接触”或“非现场”,这样才能大规模复制,即通过优秀的电子化平台,简化的设计使得客户在网络上就可以完成各项业务,因此他们的边际成本非常低,可以服务大规模的客户,但这种服务必须是标准化的而非特殊的定制化的服务。对于期货市场中的散户来说,他们由于资金少而受到歧视,享受不了大户的待遇,反而手续费收取标准远高于大户。这些散户将可能被互联网期货公司标准化的服务所吸引,对散户来说,他们享受到了公平的服务,且低廉的佣金更是在传统期货公司中无法拿到,他们很有可能投入互联网期货公司的“怀抱”。
而大型机构客户本来佣金就很低,还能享受到特殊的专业化服务,所以对互联网期货公司的标准化服务吸引力不如散户那么强。继续发挥期货公司专业化的服务能力,维系好机构客户是传统期货公司应对挑战的重中之重。
3、与基金等各类机构密切合作,提供类似余额宝的保证金余额回报方案
大型机构客户对保证金利息确实比较敏感,有的一收盘就把资金划走,开盘再划进来。其实现在已经有部分期货公司挡不住压力开始给一些机构客户利息了,在互联网企业介入之后利息红利会彻底归零,行业惯例将会被颠覆。期货公司必须设法以各类方式对保证金余额进行理财。如果不能做到与互联网期货公司余额宝类似的服务,机构客户的资金就可能“搬家”到互联网期货公司去。
4、建立开发团队,研发创新系统提高客户体验
期货公司现阶段最大的矛盾是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和系统供应商服务响应能力严重脱节的矛盾。期货公司没有自己的开发团队的苦果在互联网企业入侵时将会彻底暴露出来。互联网期货公司会快速、轻易地推出各类创新型的服务和产品,而传统期货公司空有创新思路而难以转化为现实,因为长期依赖供应商没有能力研发产品,所以只能同质化低水平竞争。唯有期货公司自己建立开发团队,才能彻底精准把握需求,快速响应,定制独具竞争力的产品,才具备与互联网公司个性化方面一拼的能力。当然限于成本,开发团队应该是自行开发与外包开发的有机结合,底层的交易系统应该与供应商采购合作,而之上的各类个性化应用系统应该自己研发。期货公司重点要培养懂业务需求的系统架构师、规划师和项目经理,其他部分能外包的尽量外包。
5、充分发挥资管和现货子公司业务的作用
互联网期货公司不一定有投资咨询、资管和风险子公司等创新业务,这正是大型传统期货公司的强项,应当充分发挥这个优势,特别是“一对多”放开之后,资产管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管的收益率一般会高于余额宝之类货币基金,可以以此反向吸引互联网期货公司的逐利客户。另外,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设计多种“非接触”、“非现场”的标准化产品和服务,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之后,也可以大规模复制,服务大量的客户。所以,传统的有创新业务牌照的期货公司,面对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入侵并不是没有机会,还是有很多方面可能胜出的。
6、以国际化业务为客户提供整体的一站式服务
夜盘连续交易推出,期权、做市商、外汇期货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期货本身就应该是国际化的行业,期货品种本身就与国际风云变幻息息相关,为客户提供内外盘结合的、整体的一站式服务,也是传统期货公司维持竞争力的重要路径之一。
7、强化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
互联网期货公司善于以“非接触”等方式服务大规模的中小客户,但还是有很多大型产业客户需要个性化的定制专属服务,需要“接触式”的服务,如协助套保方案制定、期货部门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并非是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强项。而传统期货公司经过长期的耕耘,已经有了很好的积累,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所以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是应对互联网企业冲击、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方向。
以上内容来自金融界,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商业建议!
❽ 为什么说期货交易系统是创新业务发展底线
在传统经济业务白热化下,期货资管业务已开始成为很多公司的增长点,此外,风险管理子公司等业务也发展迅速。
详细资料来源:http://www.shovebank.com/NewsSt/697.html 仅供参考!
❾ 《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❿ 新形势下期货公司如何对营业部进行有效管理
一、“转换门”事件暴露出期货公司现有管理模式的缺失 前段时间,某期货公司的一个营业部从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到客户整体转换门庭一事震惊业界。行业内各公司之间人员流动本属平常,可像这么大规模的整体流动却是前所未有。营业部的员工跳槽无非是为了更广阔的职业前景和较好的薪酬待遇,但客户跟随从业人员跳槽又能得到什么?为什么客户宁愿跟随从业人员跳槽也不愿意留在原有期货公司?这并不是一件单纯的跳槽事件,其背后隐藏的管理危机足令我们警醒。但纵观整个期货市场,几乎所有的公司在对营业部的管理上都与该公司相似。这正说明,期货公司的管理到了一个亟需改革的时候了。 以前营业部大多依靠公司支撑,由于期货公司网点稀少,营业部除了承担单一的客户开发职能外,很少承担其他职能,管理起来十分方便。期货公司对营业部普遍采取单独核算、业务分区管理的模式。这一被诸多跨国公司早期所常用的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拥有众多的业务增长点,公司整体效益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从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这种管理模式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以及期货公司起步之初效果十分明显。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明显: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公司对外难以形成品牌效应,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不高;对内生活在公司“高压”之下的营业部员工对公司普遍缺乏归属感,工作上出现精神离职的现象也大范围地存在。各个公司在一味强调业务扩张的同时却忽视了客户服务,最终形成了客户只认可某个从业人员而对公司不认可。再加上近来期货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十分频繁,人才也严重流失,因此出现部分客户甚至绝大部分客户随从业人员流动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二、新形势下期货营业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日益临近,商品期货品种不断增加,期货营业部的潜在客户群也被放大,营业部正逐步转换为期货公司从事市场开拓的主要力量,承担的职能也由单一的客户开发转换成为集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于一体,成为树立公司形象的窗口,同时也是期货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预见未来期货公司营业部的市场开拓能力会越来越强,在期货公司中的地位及话语权也越来越重要。因此,目前各家公司都纷纷在一线甚至二线城市增设营业部,但是新设立的营业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如何对越来越多的营业网点进行有效管理则是当前期货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目前,期货公司必须改变对营业部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 三、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几种管理模式及特点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至少要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狭义的管理模式,即总部对营业部的管理模式;其次是广义的管理模式,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具体的管理模式,而且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定、总部及各下属营业部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划分、营业部组织架构的具体形式选择以及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第三个层面是对与管理模式相关的一些重要外界因素的考虑,涉及到业务战略目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体系以及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期货公司总部的集、分权程度,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操控型、战略管理型和财务管理型三类。 操控型:也就是目前业界比较通行的管理模式。总部从业务目标到实施几乎什么都管,营业部只负责市场开拓。为了保证业务目标的达成,总部的各种职能管理非常深入。如总部负责管理各营业部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的选拔、任免。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为了保证总部能够正确决策并能解决各种问题,总部要设立大量的职能部门,机构臃肿程序繁琐。一份普通的市场开发计划可能会涉及几个部门,需要不同的领导审批。等到领导审批完毕,早就错过了计划的最佳执行时机。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是头脑,下是手脚”。在这种管理制度下,业务人员在公司的地位低下,缺乏积极的工作态度,提供给客户的服务自然做不到尽心尽力,也许还会敷衍了事。客户对公司的企业文化及服务理念也很难认同理解,自然也就难以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 战略管理型:公司总部负责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和整体的战略规划,各营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只负责营业部的设立,在具体工作上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营业部执行。为了保证各营业部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总部的规模并不大,主要工作进行综合平衡、提高综合效益。如平衡各营业部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各营业部之间的矛盾、推行“无边界企业文化”,高级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典范经验的分享等等。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有头脑,下也有头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跨国公司都采用或正在转向这种管理模式。受营业网点的影响,目前很少有期货公司采用这种管理模式,但随着期货公司自身实力的不断加强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期货公司在对营业部的管理上不得不面临转型的问题。 财务管理型:公司总部只负责整体的财务和资产运营、财务规划、投资决策和实施监控,以及营业部的设立及规划工作。各营业部每年会给定各自的财务目标,这有点类似承包责任制的味道。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各营业部业务的相关性不大。总部主要负责资产运作,因此总部的职能人员并不多,主要是财务管理人员。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有头脑,没有手脚”。 还有其他一些模型设计方式,如分成经营式、战略式和控股公司三种模型,其基本原理也与前面描述的模型相似。也可以分成两大类,纯粹的管理和具有市场开发的管理。纯粹的管理是公司对营业部的业务没有直接的指导,主要负责对外宣传、树立公司的品牌;具有部分市场开拓功能的管理是通过公司战略、业务单元战略和公司的职能部门等方式对营业部业务进行协调和影响,公司可以考虑设置统一服务、统一推广、统一研发等功能。 可见,操控型和财务管理型是集权和分权的两个极端,战略管理型则处于中间状态。而战略管理型也比较符合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公司发展的需要。 四、健全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体制 我国期货业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中,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也需要期货公司在很长时间内进行不断的实践和探索。 首先,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需要一个科学、明确的战略方向,要确定基本的管理思路。 其次,应该重新明确和调整总部的职能定位,把该管的管起来,不该管的坚决放下去。例如:一些营业部的规模已成倍地扩大,而公司的管理者对营业部仍然沿用原有的一套组织结构和管控模式,这自然是行不通的。目前形势下,对营业部改革和向营业部放权势在必行。 再次,由于战略目标和管控模式的改变,相应的支撑体系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和学习系统都要跟上。比如,部门职责的变化必然引起岗位职责的变化,从而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也应进行调整。再如,原有部门权力职责的改变必然要求有新的工作流程相匹配。 一个行业或公司在不同的发展周期,其管理及经营模式需要相应的转变。在市场起步期,营业部首先需要去开拓市场,力争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需要强有力的市场渠道开发能力,因此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在这些方面的功能必然首先突出出来。到了快速增长期,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则需要满足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和争夺新的、更高端的市场。因此,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需要突出创新。而到了成熟期,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则需要在进一步提升上述各种能力的基础上,更加满足开发现有客户的潜在价值和强化对客户深层次服务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企业,特别是服务性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咨询公司等以客户群划分来搭建自己的组织结构的原因。 目前期货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期货行业归根到底也是属于金融服务业,大可以参照银行业的模式来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管理观念。目前期货行业正在发生重大变革,金融衍生品的引入必将大大吸引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到期货市场中来。同时,由于个人和广大企业对期货的逐渐理解和接受,也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运用衍生品进行避险、套期保值和投资。因此,营业部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业务开拓部门,要想发挥出较好的规模效益,发挥其信息据点的作用,期货公司就必须转换管理观念。管理职能要由操控型管理向战略型管理转变。 2.期货公司要想实现对营业部的有效监控,离不开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并要注重营业部的规范化建设以及适当授权。如果一味让营业部脱离公司的发展而独大,营业部整体转换门庭的案例仍有可能继续上演;反之若公司对营业部监控过严,则营业部难具竞争力。要想改变对营业部的监管“严则死,放则乱”的现象,就要依据营业部的规模确定其承担的职能以及相应的分配机制。公司除给予营业部必要的自主权外,其日常业务也应当接受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积极进行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营销手段创新、技术创新、风险管理创新等。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期货公司都没有形成品牌效应,营业部在开展业务以及客户服务上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因此,期货公司在对营业部的后台支持上,除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保证客户交易畅通外,还要建立强大的研发中心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在服务手段以及服务内容上创新,对所有营业部的客户进行统一的服务,培养客户对公司而非个人的认可,形成品牌效应。 4.完善激励机制。由于国内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期货公司盈利能力仍然较弱,导致期货公司的激励机制严重滞后和缺乏创新性。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及对公司的归属感。期货公司应当依据“责权明晰、适度授权、务实高效、合理分配”的原则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对营业部的考核除考核业务成绩外,还可以依据不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