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子公司!
在华设立子公司指南 回到页首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势力中的日益强大,商家们需要考虑在其境内开展业务之前景。而为了在中国或与中国企业顺利拓展业务关系,包括金融投资者和企业家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应考虑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本文所提供之相关信息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设立指南,并释疑设立过程的有关困惑。
在华设立中国子公司之目的
意图在中国发展长期业务的商家应考虑在其境内设立子公司。尽管外国公司可与中国企业订立某些如销售合同、许可协议及经销协议等商业契约,但没有经批准的经营执照,它们不能直接在华经营业务。而通过子公司经营至少有利于——有时为必需的——克服某些针对外国公司的法律或商业限制。
某些外国公司或许已在华设立常驻办事处。此类办事处起着母公司内部联络处的作用。但是,这些代表处无法在华直接经营业务,因为根据中国法律,常驻办事处并非独立法人,其对第三方不承担独立民事责任,所以无权实施重大商业行为,如与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等行为。此外办事处也不可直接聘用当地中国员工。不过该等限制有所例外,如办事处可签订如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非经营类合同。
企业如意图在华直接投资、聘用当地员工、进行研发、制造产品以及直接在中国市场营销其产品或服务,应考虑在华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设立形式
本文所提及“在华子公司”是指至少有一名股东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外国实体或非中国公民的个人(“外国投资者”)的实体。中国常称该类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所持股份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
如公司所有股东均为中国注册公司或中国公民,则该公司为内资企业而非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均受中国《公司法》管辖,但外商投资企业还另受特别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制定的相关法律的管辖,从而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实际上是遵循额外的或不同于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在某些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业务领域,比如电信服务和网络内容供应商等,即使外商投资企业获准进入,也仍旧存在诸多门槛,如对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设置上限(意为外国投资者必须与中方合资),对其投资者资格附加要求,及/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通常更为冗长。在此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通常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让关联中国个人或实体成立纯粹的内资企业,或在允许类或鼓励类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以上述方式成立单纯的内资企业。这种结构通常会在外国投资者、其在华无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之间建立相关合同安排。与相关联的内资企业的这种灵活的合同安排可有助于外国投资者更快速有效地实现其经营目标。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四种设立形式:
1. 外商独资企业(独资企业);
2. 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
3. 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企业) ;及
4.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股份公司)。
中国称前三种企业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合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亦是按其所认缴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合资股份公司要求外国投资者持股25%以上,而且其不如其他三种方式普遍,外国投资者一般趋于选择前三种设立形式,其主要原因是以合资股份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国家商务部审批,审批时间较为漫长,并且相比其他形式,合资股份公司的最低投资金额要求更高。另外,合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须自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转让。因此,除非中国子公司本身有意近期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否则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将选择成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
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及情况,在独资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之间作出选择,除非外商投资企业所处行业限制其设立独资企业的形式。目前,如果所处行业允许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能倾向于选择独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土地、工厂、设备及本地销售营销渠道等方面尤需依赖当地的支持,而其中方也能在这些方面辅助外商投资企业,则外国投资者亦可考虑合资、合作结构。然而,鉴于诸多外国投资者已熟知中国市场和业务环境,如果他们可以通过雇佣本地精干员工的方式获得当地支持,也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形式。此外中国政府部门已日益习惯与外国公司直接沟通。基于以上原因,依赖本地资源和渠道的独资企业并不一定当然具有劣势。而且独资企业的母公司在控制该独资企业、控制其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与独资企业进行合同安排及从该独资企业退出等方面更具灵活性。
除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国投资者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方式设立子公司,被收购的企业将成为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
子公司设立股东及设立地点
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及待遇均与其外国投资者的国籍或公司注册国无直接关联。无论外国投资者在何地设立—在开曼岛还是美国,均需办理相同审批程序,遵守相同法律法规,并享受同等待遇。来自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办企业,也被视为外国投资者享受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当然,根据中国是否与投资者所在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不同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影响将有不同。此外在确定子公司设立人及设立地点时,外国投资者须计划未来退出事宜,因此外国投资者首先须确定其自身在境外的设立地,并规划该管辖地法律对其税收的影响。
合格的人才库是决定在何处设立子公司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学云集之处适宜高科技公司寻求合格的研发人员。所以中国两个最大城市北京和上海自然成为高科技公司聚集地。如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等其他发达地区亦具备大量高科技人才。类似地,生产型子公司可考虑在劳动力密集地区建立工厂及经销机构。
与中国当地政府和企业保持关系至关重要。因此诸多投资者会寻找一个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频繁紧密沟通的地方,或更愿意选择在能够聘用到在当地已经有良好网络的有能力的管理人员的地区设立子公司。在现今,良好关系未必意味着暗箱操作,而是侧重交流与沟通。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子公司迅速顺利地开始经营。
许多城市和地区兴建工业科技园,并提供各项优惠以吸引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税收优惠,主要是征收所得税和进口税的优惠,取决于园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除当地税收费用外,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均按国家水平规定交税。投资者需确定其所选园区应为所国家官方认可。至于选择哪个城市,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考察许多其他重要因素,如人力资源、地方支持情况、关系、交通及基础设施等。
设立程序及大约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获得商务部或省市级商务部门(合称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根据投资总额和外商投资企业欲从事行业的性质决定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由于中央机关审批耗时长,外国投资者更愿意其子公司由地方机关审批。目前大多外商投资企业可由省市级机关审批。如无特定法律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备齐所有要求文件并提交给地方审批机关后的一个月内获得批准和登记。
一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级相应部门(合称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并从颁发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被视为依法设立。
中国法律将外国投资行业分以下四类:1)鼓励;2)允许;3)限制;或4)禁止。入世后中国放宽了对外商所投资行业的限制。
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费用包括登记费,公告费和注册资本。登记机关根据注册资本金额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约合计一千到三千美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越多费用越高,但总体不超过八千美金。
一般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最大一笔费用是注册资本(其也决定着政府征收的登记费和公告费的金额)。中国法律要求股东必须真实出资(以现金或实物)。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股东根据设立文件所述,按照各自所有权比例认缴注册资本,并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时期内付迄。在营业执照颁发后九十天内首笔出资应到位,金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5%。
经管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要求相同,各地方政府实际中对此要求各不相同。例如,上海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二十万美金,而服务行业最低为十四万美金;在北京,相当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外汇(比六万美金略多)就可以接受。另外,由于在设立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即可,投资者可相对灵活地分阶段缴纳出资,不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须在企业成立后三年内缴清注册资本。
聘用当地服务机构
在中国,专门有取得授权的代理机构帮助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代理能准备设立文件,并与审批登记机关进行沟通。这利于投资者加速设立程序。不过,由于大多当地政府十分愿意吸引外商投资,一般无特殊情况的外商投资企的审批工作是程序性的。许多投资者们意识到,即使没有代理机构的帮助,他们也能办理审批程序。
律师也可以帮助客户获得政府机关的批准和登记。有时律师同获得授权的代理机构共同合作,可为客户提供更经济且更有效率的服务:代理机构负责与政府机关进行日常沟通,而律师确保一切法律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正确进行。
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许多投资者在设立初期不愿意借助律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聘请律师或服务代理的费用并不一定昂贵,而且获得中国律师就最佳法律结构的建议可有利于日后的谈判和融资—特别是如果投资者打算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殊的合同安排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设定特殊要求。
对子公司的控制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与之不同的是,在合资、合作企业中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重大事宜。董事由股东委任。根据具体情况,如何规定和平衡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可在设立文件中较好灵活安排。独资企业在设立、规定权力划分及管理团队方面更具灵活性。
除由董事会支配外,母公司还可在其与子公司之间建立一些安排来控制子公司。较为常见的有,母公司拥有关键的知识产权并将之许可给子公司,或子公司产品只能通过母公司营销、经销和销售等。除此之外,投资商还可按贷款协议的承诺条款,在一定程度内控制子公司的经营。
业务经营方面的启示
所有中国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均须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业务。总体而言,内资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要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宽泛。内资企业可拥有一揽子经营范围,如其经营范围可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经营活动,除非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特别许可的业务须在获得特别许可后方可经营”。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会被授予该等一揽子经营范围。因为外资可进入的行业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所以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只能经营某些经批准的特定业务。例如,尽管外商投资企业可销售其自行“生产”的产品,但一家获准生产半导体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被授予生产化工产品的经营范围;一家从事不是从事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销售第三方产品(因为从事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特殊法定条件)。不过,在实践中,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一定灵活度决定一家企业经营的业务是否超出其获准的经营范围,因此类似问题在实践中会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此外,有些业务活动即使在经营范围之内,却仍需取得特殊许可方能实施。例如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电信增值业务必须获得信息技术部或其相应地方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在日常经营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其他国内外实体进行交易,包括签署商业合同、许可技术、向银行借款或聘请经销商等,只要这些交易均符合中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向任何与其交易的第三方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各自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除必须全额缴付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外,股东不对交易第三方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
中国从行政司法两个方面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政府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对有关侵权行为施以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所有人亦可向中国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赔偿责任。中国是主要知识产权公约的成员,这些公约包括《伯尔尼公约》(涉及版权保护),《世界版权公约》,《巴黎公约》(涉及专利保护),《专利合作条约》以及《马德里协定》(涉及商标权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受反不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保护。保密协议或不竞争协议在中国亦可有效并具有执行力。知识产权甚至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但其投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产业不超过30%)。目前政府正在检讨对这一限制的合理性。
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强制执行,法院可签发禁止令,责令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尽管经济赔偿可涵盖合理开支和实际损失,有时甚至包括推断实际损失,但通常来说,法院确认的金钱赔偿不足以震慑侵权人。不过,现在的趋势更倾向于更大数额的赔偿判决。此外针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刑法的制裁而被判入狱。
外汇
中国不允许外汇在境内自由流通。除允许在账户内保留的最高额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益须兑换成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另一方面,向境外支付的合法款项可兑换成外汇。有权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每次办理汇款业务前须核对规定文件。汇款方向银行呈交完备文件及证明并在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如有的话)后,股东红利,许可费以及进口设备和原料采购款等可汇出到境外。在有些情形下,银行还可能要求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或其地方部门的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以便开立外汇账户,处理有关外汇业务。 中国居民和实体如有在境外持股需要与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或批准。如何从外汇角度监管有关交易目前有一点不确定,有待于几个相关部门的澄清。
聘用和股票期权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事宜须遵守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福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可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但协议条款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今授予股票期权已为中方员工日渐接受。然而,员工无固定方法行使其股票期权。在实践中,某些中方员工将资金存入国外帐户(或家庭成员及亲人的资金)来行使股票期权。因为大多中方员工无国外银行帐户,他们可与雇主以无现金方式行使股票期权。
退出和清算
外国投资者可直接出售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所占股份或通过转让其在外资投资企业的母公司的股份以间接从子公司中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尽管此类审批一般系程序性的。境外公司中的股份的转让可以不涉及原审批机关的转让。。如外国投资者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全部股份转给中方投资者,则该外商投资企业将会转变为内资企业,则新的内资企业须依照《公司法》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
有时某些买家会选择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和业务,而不是股份。这时他们会要求收购完成后该被收购企业予以清算解散。被收购企业在清算时须在付清工资,税务和拖欠第三方的债务之后将剩余财产按各自股权比例分配给各个股东。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买方收购后无须对被收购企业的第三方债务人承担责任。但对于原被收购企业已经签订的且买方希望持续的合同,买方有可能需要与原合同对方重新进行谈判。
投资者亦可将其在国外注册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之后便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股份。
结论
对于已习惯在美国经营业务的公司,或许会意识到中国法律体系及操作环境与前者大相径庭。有意在华建立子公司的投资者或企业家应仔细斟酌其市场需求及子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经认真策划,仔细安排后设立的在华子公司,能避免将来集资过程中的不必要的花费,以及尽量避免不可预料事件的发生。全面了解中国业务市场限制及机遇,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商业决策,从而有利于其顺利设立子公司、成功经营业务及最终安全退出。
② 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可否放款给境内企业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③ 中信银行属于什么性质
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CHINA CITIC BANK)原称中信实业银行,创立于1987年,2005年底改为现名。中信银行是中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北京。
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S.A BBVA)斥资5.01亿欧元(约50.2亿港元)购入中信银行5%的股权,还可选择增持中信银行的持股比例至10.07%。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银行为中国大陆第七大银行,其总资产为12000余亿港元,共有16000多名员工及540余家分支机构。它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
(3)国家外汇管理局子公司扩展阅读:
实现了全国通、全行通、银联通,一卡多户、一卡多能、一卡多用。“理财宝” 以其复合式智能理财的优越性备受市场青睐,并被国家工商局正式批准为国家注册商标,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的第一个注册商标。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银行为中信公司所属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是中信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法人。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内外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已批准的银行业务。
④ 中外合资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有什么限制
一般没有什么区别的,和公司法上规定的差不多。
但主要是参照最新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在产业上是否允许设立
一般是可以的,但有些比如金融、特种工业上,可能不会立项的。
具体可以到当地的外经局或者招商局查询。江苏南通的话可以问我。
⑤ 中投公司与汇金公司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在北京成立。
中投公司2007年9月29日成立
立,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来源于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的15500亿元人民币,是全球最大主权财富基金之一。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业务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的投资为主,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争取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中投公司拥有员工1200人,其中董事会成员共10人,包括2名执行董事、5名非执行董事、1名职工董事以及2名独立董事。2名执行董事分别为丁学东和李克平。5名非执行董事分别来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5个部委,包括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商务部副部长陈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方上浦。2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原财政部副部长刘仲藜、现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王春正。职工董事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李炘。
中投公司成立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整体并入,该公司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投资并持有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股权,并代表国务院行使股东权利,不开展其它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汇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
主要职能是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汇金变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
⑥ 中央财经大学走出过哪些厉害的人
说实话,中财走出去的优秀校友真的是数不胜数呀!不过作为15届即将毕业的学姐,我还是跟大家介绍几个我比较了解的杰出校友吧~
以上就是我全部的回答了。
⑦ 中国最大的国企是什么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在北京成立,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来源于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的15500亿元人民币,是全球最大主权财富基金之一。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业务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的投资为主,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争取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中投公司拥有员工1200人,其中董事会成员共10人,包括2名执行董事、5名非执行董事、1名职工董事以及2名独立董事。2名执行董事分别为[1] 丁学东和李克平。5名非执行董事分别来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5个部委,包括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商务部副部长陈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方上浦。2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原财政部副部长刘仲藜、现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王春正。职工董事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李炘。
中投公司成立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整体并入,该公司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投资并持有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股权,并代表国务院行使股东权利,不开展其它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⑧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8)国家外汇管理局子公司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⑨ 居民个人可以海外买房吗 又如何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居民个人是不可以在海外买房的,海外买房属于投资,个人兑换的外汇只能用于消费类。
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及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国家外汇局还对购汇的用途进行了限制。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新版的《个人购汇申请表》中明确写道,“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走势不断,以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进行海外资产配置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尤其是2016年,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聚焦在了香港保险上。
国家外汇局表示,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对于投资,国家外汇局表示,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
(9)国家外汇管理局子公司扩展阅读
违规使用外汇购房会被纳入信用记录:
“蚂蚁搬家”将被列入关注名单
未来,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这俗称为“蚂蚁搬家”的方式将被外汇局列入其“关注名单”。
国家外汇局表示,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新版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中写明,“不得虚假申请个人购汇信息”、“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