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
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属于债务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结论是: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1)股东以借款形势投入到企业扩展阅读: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2. 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后又以该股东注资的形式打进去了,请问如果要重新体现公司向该股东借款该怎么做呢
如果该股东之前已经足额缴纳了出资,公司又不存在增资的情形,在借据上明确:注资方式存入的该笔款实为借款即可。
3. 公司户款是否可以借款的形式直接转入股东账户股东借款金额与其在公司投入资金有一定的比例
公司户款以借款形式转入股东账户,严格来讲就是股东将投入资本金撤回,金额较大时在工商管理监督中会被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
4. 公司股东以“借款”名义借走公司资金不还怎么处理
答案:
1、算。
2、(1)联合其他股东找他要。
(2)上法院告他——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话呵呵。
(3)威胁他说不还就去举报他抽逃资金——现在这是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
5. 公司刚成立,公司股东可以先已借款的形式打到公司账上吗
你指的是股东从外面借款用作注册资本?还是注册资本只是暂时放在公司账户上?后者是不可以的,这是转移公司财产,现在注册资本实行的是认缴制,在认缴期缴足即可。如果你从外面借款用作注册资本当然可以,只要你能借到。
6. 关于股东向企业借款的问题
如楼下摘录的
税务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如果你注意 网上关于股东借款的处理有许多贴子内
税局按6%年利率是据央行容基准利率 一点都不高
问题是 注销前要把资产处理清 其他应收最好与其他应付对冲掉
目前看人家已经知道你的账务处理的 你只能认了 交3千元了事
否则你只能不办了,黑户处理。
7. 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吗
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借款,可以作为公司借款入账。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股东借款转资本公积如何确认
答: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属于债务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结论是: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