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知道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监督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并且有权对公司股东
问:我知道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监督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并且有权对公司股东会提出罢免违法董事的建议的职权。但是我现在的疑问是,如果违法操作的董事的行为被监事发现时,恰好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以后,那么如何保证能够实现罢免董事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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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根本意思就是,股东以出资为限,用出资来承担公司的经营和分红以及债务。通俗说,就是亏了,让出资打了水漂,除此不承担任何债务或经济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 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B. 股东任公司监事还参与日常经营可以吗
《公司法》对监事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C. 股东可以同时担任法人,执行董事,监事一职吗
依、当然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贰、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附: 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对的,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独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它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的指示。 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D. 有限公司监事的法律责任问题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如果他的朋友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话,不管他是不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公司为他提供担保是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所以说,如果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话,负责补充责任的是这个有限公司,而不是你亲戚的朋友。
(4)股东任执行监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吗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
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
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E. 公司有三个股东,一个为企业法人占有干股,一个为主要经营管理人,另一个为不负责主要事务,但也承担公司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你公司三个股东,一个是企业法人,究竟是指另外的企业法人还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问题不明确;至于主要经营管理的人及承担公司销售任务的人应该是指自然人;
关于工资薪金,应按《公司法》中的规定执行,对于《公司法》中不明确的部分,应由《公司章程》规定;三个股东成立的公司,连如何拿工资都商量不通,还有什么意思?
至于主要经营管理人想要拿工资,并规定另外两个股东没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明确的,特别是《公司章程》中对此及相应权限的具体规定。
至于对承担销售任务的股东是否合理的问题,是纯属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劳动人事”管理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