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
简介: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Ⅱ 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计划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由于历史原因,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为此,2005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改的开始,8月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股改开始大规模推行。
一旦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伴随着所有的股票都可以流通,股票市场将会以全新的姿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确立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广义的证券市场将会迎来发展的新契机,最重要的是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将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与非流通股股东由于不直接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对于二级市场价格的影响可以说是间接的,其影响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及业绩造成的。由于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从利益博弈的角度看,非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有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动力;而权利地位的不平等,使之成为可能。
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同股、同权、同价,原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将真正关心起二级市场股价的变化,从而能更好的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另一各方面,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高管股权股权激励等股权分置相关政策的出台,也将使上市公司更加的关心二级市场股价的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市场上多数股票的流通股规模较小,而目前市场上较为活跃的机构投资者由于资金规模较大,更加关心流动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其投资则偏重于流通盘较大的股票,从而更加大了大盘股与小盘股之间在流动性上的差别。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上的可流通股数量大幅度的增加,使市场整体的流动性得到明显的改善,从而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改革之前,股票市场制度性风险的存在,使其并不能很好的的反映宏观经济的变化,晴雨表的作用难以发挥。尤其2001年6月之后,由于市场一直存在着全流通预期,制度性风险随时可能爆发,使得整体市场长期下跌,严重偏离了经济周期的变化。我们预计,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后,市场的制度性风险得以释放,整体市场走势与宏观经济周期相背离的现象将逐得以改善,股票市场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将得以发挥。
总之,股权分置改革对于改善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空间,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和降低股票市场的风险都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意义重大。
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改革,这项改革必然会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1.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提高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从长期来看对证券市场来说是重大利好,有助于营造证券市场长期上升的环境,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降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成本。
2.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对流通股股东如何进行对价补偿;试点企业改革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推出的试点企业代表性如何,数量的多少与改革节奏的快慢;股权分置问题到何时才能解决完毕;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大环境下是否会有增量资金进入市场等。
3.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在新股发行时应如何定位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开始。从现实来看,长时间内停止发行新股,会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的经济改革进程。
4.股权分置改革对证券市场所形成的扩容压力。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形式获取流通权,所送股份会使股市流通筹码增多。第二种情况是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后,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会对市场造成的扩容压力。
5.股权分置改革中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这项改革的核心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利益,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数量不等的对价补偿,对价的兑现会降低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制度性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从长期来看,它对证券市场无疑是重大利好,将奠定中国股市长期向好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了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认购或认沽权证的内容,由此,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上开始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权证流通。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具体应用有如下三种形式:
(1) 向流通股东赠送认购权证。非流通股股东以非流通股为标的,向流通股股东免费发送相应数量的认购权证,到期时采用股票结算的方式。流通股东可以转让权证或行权获得收益,而非流通股则逐步获得流通权。认购权证的价值即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格,可根据标的股票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流通股股东行权得到的股票可立即流通。
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的股票数量及流通的期限限制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只有流通股股东行权获得的非流通股才能够流通;二是在赠送一定数量的认购权证后,相应数量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并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不能流通。
(2) 向流通股东赠送认沽权证。非流通股东免费向每位流通股东发送相应数量的认沽权证。权证行使时,按行权价与当时股价的差额结算现金,或按差价与当时股价之比折算成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以权证行权价格来锁定对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现金结算或股份),权证上市后,所有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
(3) 向流通股东赠送认购权证与认沽权证的组合。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对股价的未来走势均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市场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认购权证及认沽权证搭配的方案,对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都是有利的。在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判断股价未来走势,搭配方案可以使其支付较小的对价。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如果不能判断未来走势,认购权证与认沽权证搭配的方案,也可以降低其风险。
在股权分制改革中,将权证作为对价方式具有很多优点。一是支付对价的定价市场化;二是权证类方案有利于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双赢";三是上市公司可以实现"渐进融资"。同时,引入权证,也有助于开拓金融衍生市场。
Ⅲ 证监会大股东减持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Ⅳ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扭曲证券市场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三分之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客观上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和定价机制扭曲。
——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相互交织。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
——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
——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和估值水平。
——制约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
——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
总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复资本市场的固有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和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同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资本市场创新和国际化进程。
股权分置改革大事记(4月29日-11月5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51110/0753391873.shtml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破冰”;
5月10日-14日,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和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相继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成为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
5月25日,三一重工发布公告提升对价幅度,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协商机制是平衡两类股东利益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6月11日-18日,四家首批试点公司相继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表决,三一重工、紫江企业和金牛能源方案获得通过,而清华同方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赞同率不足2/3而被否决,分类表决机制作用显现;
6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股价非理性波动而进行的增持行为作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规定;
6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提出了指导意见;
6月20日,42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成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其中包括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等大盘蓝筹。随后,各家公司相继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第二批改革方案中,包括缩股、认股权证、承诺等创新模式,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7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为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在内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作出了指引;7月25日-8月19日,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陆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2家公司方案全部获得通过,标志着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方案设计、非流通股出售安排、信息披露以及中介职责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成为全面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9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流程和材料申报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9月10日和2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审批管理等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9月12日,40家公司宣布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从此拉开了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的序幕。此后,每周有约20家公司参与到股权分置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含B股、H股公司以及ST类公司等难点问题相继破题,同时,包括认沽权证、认沽权利、认股权利、现金注资以及重组式对价等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