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大股东减持股份,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大股东一旦减持股份,就必须在第二天进行公告,没有很复杂的程序,这是《证券法》规定的动作。
2.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说明什么
本公司股东对自身未来业绩不看好,再不乐观的情况下会做这样的事情
在公司缺少现金流的情况也会减持
有可能有内部,将来公司有重大利好尚未公布,而以公司减持为公告,洗出筹码,庄家就是这样,故意做一个利空,让散户交出筹码
有的原始股东的成本是十分低廉,抛出可获得暴利
3.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来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自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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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股东减持哪些股份须遵守减持规定
《减持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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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什么大股东减持股份会影响股价会如何影响
你好,指持股份额较高的股东,包含大股东卖出手中股票,下降持股份额就称之为减持,这种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中小散户减仓。
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影响
1、稀释了二级商场的资金总量,由于大股东们减持1%,往往也会带来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商场,尤其是那些从财政出资视点减持筹码的大股东们更是如此。
2、股东很多减持阐明公司的领导层现已发现未来该公司的盈余才能大幅下降,股价在近期或许成为很长时刻无法逾越的高点,对股价十分显着的镇压。
3、从产业资本的视点提示金融资本,由于连控股股东都开端减持,那么,作为金融资本的中小出资者为何还要苦苦支撑呢?所以,股东们的减持相当于供给了一个估值新标尺。
4、盘活了股市商场的筹码,提升了股市商场的筹码流动性。究竟部分大股东的减持并非是由于股价严峻高估,而是控股股东为财政问题而做出的减持动作。
5、股东们的减持筹码一旦被商场所消纳,且股价再度活跃走高,那么极有或许强化股市商场的牛市气氛,在继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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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要什么条件
减持以后才会出公告的。 相关规则如下: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