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回扣,折扣和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折扣,指买卖货物时按原价的若干成计价,如按九成,叫九折或九扣。
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则已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比额参差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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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辨析回扣,佣金和折扣的区别
回扣的产生,是体现经济领域的一个不良发展现象。我们先来看看回扣的定义:
国家工商局公布施行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给回扣下了定义,即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
以行贿和受贿论处,是指以商业贿赂论处,而不是直接以贿赂罪论处,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
回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般是个人的)
佣金:
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专业的贸易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折扣:
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等。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标明折扣,并在总价中将折扣减去。
『叁』 商业贿赂和“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
要是术语能够看懂,直接网络概念多好。看不懂才要问嘛。简单说,商业贿赂不入账,折扣,佣金都入账。
『肆』 简述辨析商业贿赂、回扣、折扣
简单的说,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行为中,甲方收受乙方财物并为乙方谋取了不当利益;回扣是指交易完成后,乙方从其利润中向甲方返利;折扣是指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按比例降低价格销售给甲方。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回扣如果上单位的账则不违法,折扣是合法商业行为。
『伍』 商业贿赂行为与折扣、回扣、附赠行为有何区别
还是刚才那个回答,折扣之类的是可以从帐面或者发票上体现出来的。如果没有做帐或者虚假作帐了就是商业贿赂。
『陆』 商业贿赂与合理折扣的区别
商业贿赂行为与有关行为的区别
一、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也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是明示入账还是暗中账外给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区分合法或者非法、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二、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代理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允许交易的双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由此可见,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接受折扣的经营者也要如实入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与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笔者认为,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佣金的不如实入账,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与附赠
对于附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变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附赠过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规定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手段可以允许,但数额不能过多。
『柒』 高分悬赏商业贿赂 及压回扣问题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1) 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折扣,给予折扣、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2) 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间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 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 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按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5) 另外,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