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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26 17:00:54

『壹』 1.为什么税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会引起重复征税问题

涉外税收是指一个国家与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纳税人的征纳关系,是该国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

居民原则是指
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或存在于本国还是其他国家。

什么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用于解决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后者用于解决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
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是根据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有无限制所划分的两种制度。

三.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抵免制度
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制度的区别在于,在多国抵免的情况下,居住国是否同意对居民纳税人的超限额与不足限额进行轧抵。
分国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每一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统一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四.税收饶让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纳税人从收入来源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的所得税额,视同已经交纳,允许抵免的一种特殊抵免措施。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4.费用分摊
5.税收饶让抵免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举例:
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25万元
实际抵免额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法举例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实际抵免额 37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 8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公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但大多数国家税法都实行限额抵免,即扣除额不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直接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间接扣除,是国际间避免对母子公司间转移的所得双重征税的重要措施。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间接扣除。我国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http://blog.sina.com.cn/u/53f2208d010003vq

『贰』 请问:有关国际税收的问题

涉外税收是指一个国家与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纳税人的征纳关系,是该国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

居民原则是指
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或存在于本国还是其他国家。

什么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用于解决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后者用于解决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
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制度是根据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有无限制所划分的两种制度。

三.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抵免制度
综合限额抵免与分国限额制度的区别在于,在多国抵免的情况下,居住国是否同意对居民纳税人的超限额与不足限额进行轧抵。
分国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每一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统一的抵免限额所进行的抵免。

四.税收饶让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纳税人从收入来源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的所得税额,视同已经交纳,允许抵免的一种特殊抵免措施。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4.费用分摊
5.税收饶让抵免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举例:
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25万元
实际抵免额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法举例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实际抵免额 37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 8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公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但大多数国家税法都实行限额抵免,即扣除额不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直接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间接扣除,是国际间避免对母子公司间转移的所得双重征税的重要措施。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间接扣除。我国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http://blog.sina.com.cn/u/53f2208d010003vq

『叁』 求解国家税收题目,计算该公司当年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和实际应向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150+50+100)*25%=150万元
2、AB两国的税收抵免限额:
A国:150*30%+50*25%=62.5万元>200*25%=50万元
B国:100*20%=20万元<100*25%=25万元
所以实际可扣除50+20=70万元,还有12.5万元可结转到下年。
3、在我国应缴纳所得税:
150-70=80万元

『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美元的,抵扣是按收到发票的抵扣税额抵扣吗,因我司记账汇率与收到发票上的汇率不一致

  1. 我国的官方货币是人民币

  2. 所有的发票金额都不可能直接用外币计价,都必须是用即期或者记账汇率兑换后的人民币计价

  3. 汇率不一样造成的差额计“汇兑损益”即可

『伍』 如何运用汇率政策解决国际收支逆差问题

国际收支逆差会导致本国外汇市场上外汇供给减少,需求增加,从而使得外汇的汇率上涨,本币的汇率下跌。如果该国政府采取措施干预,即抛售外币,买进本币,政府的干预将直接引起本国货币供应量的减少,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又将引起国内利率水平的上升导致经济下滑,失业增加。
从引起国际收支逆差的原因来看,如果国际收支逆差是由经常项目的逆差所引起的,那么必然导致与出口有关的部门就业机会的减少,导致经济下滑。如果国际收支的逆差是由资本项目逆差所引起的,那么意味着大量资本外流,国内资金供应紧张,推动利率水平的上升,导致失业增加,经济下滑。
国际收支顺差带来的不良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收支顺差过大,引起本国外汇市场中外汇的供应增加,本币将面临升值的压力;本币升值,又会增加出口的压力。
如果政府出面干预,会造成本国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导致通货膨胀;当国内物价上升时,必然导致本国商品出口的困难。
由大量贸易收支顺差引起的国际收支顺差,必然要受到贸易伙伴的报复,引起贸易摩擦。同时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本国资源的大量外流必然导致本国经济增长乏力。
由资本项目引起的国际收支顺差意味着本国在本期引进了大量的外资,如果不能很好地加以利用和管理,有可能导致本国在将来出现外债偿付危机。比较起来,国际收支逆差所产生的后果更为险恶和紧迫,调节的难度也较大。

『陆』 收到国外客户补汇率差价的款项,如何账务处理

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柒』 国际经济学:如果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将如何影响该国与外国之间的长期实际汇率和长期名义汇率

征收关税使得外国出口需求减少,使得本国居民的消费从外国商品转移到本国产品,本国商品相对需求增加。在长期会引起本国货币实际升值。如果货币的供给量不变,实际汇率升值会带来本币名义汇率的升值。

特别是对数量众多、价值低廉的商品进口的限制作用较大,因为单位税额固定,不论商品质量和价格如何,征收同样的税额,低价货物进口利润较低,可有效地增加商品的成本。

当进VI商品价格下跌时,从量税的限制作用也更加明显,可以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或为逃避关税有意压低进口商品价格的情况。

(7)如何处理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扩展阅读:

通常进口商在货物到达后所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如果进口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鲜鱼等易腐商品,要求货到时立即从海关提出,可在货到前先办理提货手续,并预付一笔进口税,至次日再正式结算进口税。

如果进口商想延期提货,在办理存栈报关手续后,可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在存仓期间,货物可再行出口,就不必付进口税,如打算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在提货前必须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到达后,进口商如在规定日期内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货物存人候领货物仓库,期间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进口商负责。如果存仓货物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处理该批货物。

『捌』 国外的差旅费如何入账,汇率怎么算,按每月25号的么税务上有规定么

一、将不同币种的发票分开,按发生时的实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然后与人民币发票一样方式入账。外国的发票与国内的发票不一样,没有发票章之类的东西,最多有一个签字,有的连签字都没有,一般只要是看的清金额的,内容符合报销规定的就都可以入帐。

二、差旅费的会计处理:

1、如果没有向公司借钱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现金

2、借出时

借:其他应收款--**人

贷:现金

3、报销时,

(1)、全部花完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其他应收款-**人

(2)、有剩余现金

借:现金

管理费用 -差旅费

贷:其他应收款 -**人

4、补款时

借:管理费用 -差旅费

贷:现金

其他应收款 -**人

(8)如何处理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扩展阅读

差旅费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玖』 出国回来时的外国发票报销时,以何时汇率换算合适开票当月1号汇率中间价换算可以吗

在我们国家,会计上规定必须以人民币记账,所以在核算外币业务的时候就有一个外币兑换汇率的问题。 一般这外币兑换汇率的确定是以企业、单位自己定的,可以定是某年某月某日的银行中间价,也可以定为是每个月月初、上个月末或每年年初、上年年末的的银行中间价格,这都是自己定的,只是一经确定不得轻易改变。 对你提出的问题,应该是单位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如果单位没有规定,一般可以以出差那天的中间价格或报销那天的中间价格作为兑换汇率。 我看过文件了,文件的规定是“XX去XX国家,可以用XX美元”,那自然不是当时的汇率了,而是现在的汇率,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都是以报销时间的汇率或购买外汇时候的汇率为准,而企业都是自己定的时间的汇率。

『拾』 全额抵免法怎么计算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居民居住国实征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在居住国实际应纳税额 = 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 外国税额 举例说明: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从本国取得800万元,从乙国公司取得20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率为40%。按全额抵免方法计算,分以下三种情形来讨论该居民公司实际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款情况:
(1)当乙国的税率为3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30%=340万元
(2)当乙国的税率为4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40%=320万元
(3)当乙国的税率为5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50%=300万元
以上计算表时:该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已缴税额都可以全部抵免,但当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该跨国纳税人不仅可以将国外已缴的税款在居住国全部得到抵免,而且还可以冲掉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的一部分纳税义务,使纳税人将税收负担从高税率国转嫁到低税率国,从而使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受损。因此,全额抵免法除少数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被采用外,单边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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