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天津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房产交易,可以贷款吗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四、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七、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不良金融资产营销、公告、交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营销、公告、交易
信贷资产( 含普通信贷及银团贷款、票据、信托产品、租赁产品等)营销、公告、交易
在基础资产上开发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他标准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 交易和服务
Ⅲ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成立背景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综合起来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一、 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过度分散,恶性竞争,缺乏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产权交易机构,全国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所有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产权的跨地域流动性。国有资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转配置,没有真正的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联盟,形成以上海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长江流域市场,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北方市场联盟,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北方共同市场。但是这些区域性市场都是松散型的行业联盟,通过合作协议捆绑在一起,没有统一的平台和统一的规则,也无法解决产权跨区域流动的问题。因此,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二、 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分散,道德风险突出,呼吁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我国的不良金融资产率高达20%以上,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的标准。为了剥离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控制金融风险,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在各省设置办事处进行金融资产处置,又将全国分割为了120个小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分割如出一辙。区域分割的状态下,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造成恶性竞争,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道德风险非常大。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吁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打破地域限制,摒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开透明的金融资产交易机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愿望一直未能实现。三、 监管机构期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全国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台转让。 2009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即财政部第54号令,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由此可见,国家监管机构非常重视金融国有产权的转让,希望有一个更广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台。但是目前国内恰恰缺少这样一个平台,54号令的出台仍然没有解决市场分割的问题,全国的金融产权转让市场仍然分布在30个市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和创新的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也必将为时代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Ⅳ 中国有几个产权交易所
国内的产权交易所数量约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国有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76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产权交易所形成了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三级市场。
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务院指定的中央企业资产权益进场交易场所。其他省级副省级也主要服务本地市场;地市级服务本地市,县级服务本行政区域范围。
产权交易所按照组织机构性质有两类划分方式:一类是事业法人(即行政事业单位),一类是企业法人(公司化运作)。根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2011年对全国的56家产权交易机构的调查,其中26家为事业法人单位,32家为企业法人单位,有两家既是事业法人又是企业法人。交易机构向企业法人转变的趋势比较明显。在四大直辖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庆已经改制为企业法人,天津、上海仍属于事业法人。
2009年12月22日,我国首家定位于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在线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金马甲成功融资,设立“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金马甲是由分布在全国33个省区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实力机构创立的机遇互联网的资产和权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经覆盖全国76个产权交易机构。处置对象设计行政事务、机动车、房产、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土地、股权、林权、版权、矿权、经营权、商标、专利技术、债权和项目融资等。
中国的产权交易所按地域分类:
北京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上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天津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重庆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河北 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 张家口产权交易中心 邯郸产权交易所 唐山产权交易中心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 沧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 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保定产权交易市场 秦皇岛市产权交易中心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太原产权交易市场 大同产权交易市场 运城产权交易中心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临汾市产权交易中心 晋中市产权交易中心 晋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阳泉市产权交易市场
河南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 三门峡市产权交易中心 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 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鹤壁市产权交易市场 开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许昌亚太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周口产权交易中心 安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 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濮阳市华宇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产权交易中心
辽宁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大连产权交易所 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 盘锦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朝阳市产权交易市场 辽西产权交易中心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丹东市产权交易中心
吉林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辽源市产权交易中心 通化市产权交易中心
黑龙江 黑龙江产权交易中心 佳木斯产权交易中心 大庆市产权交易中心 农垦龙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产权交易中心
内蒙古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内蒙古融通产权交易所 包头产权交易所
江苏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无锡东华产权交易中心 常州产权交易所 苏州产权交易所 南通市产权交易所 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 淮安产权交易中心 泰州国联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徐州产权交易所 镇江产权交易中心 盐城市产权交易所 扬州产权交易中心 无锡产权交易所 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
山东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青岛产权交易所 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济南产权交易所
安徽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宣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 宁国市产权交易中心 铜陵产权交易中心 马鞍山产权交易所
浙江 浙江产权交易所 台州中衡产权交易所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舟山信达产权交易所 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 温州信义产权交易所 义乌产权交易所 杭州产权交易所
福建 福建产权交易中心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龙岩市产权交易所 福州产权交易中心 莆田市产权交易中心 福建高新技术产交所 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
湖北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襄樊市产权交易所 湖北产权荆门分中心 黄石嘉诚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湖北产权黄冈分中心 湖北产权荆州分中心 湖北产权十堰分中心 湖北产权咸宁分中心 湖北产权襄樊分中心 湖北产权宜昌分中心
湖南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 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 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 衡阳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永州产权交易中心
广东 广州产权交易所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 恩平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深圳产权交易中心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 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河源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惠州市产权交易所 江门市产权交易中心 梅州市产权交易所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
广西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
江西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九江办事处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 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四川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自贡产权交易所 广元产权交易中心 乐山产权交易中心 德阳金桥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贵州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云南 云南产权交易所 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
海南 海南产权交易所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中心
陕西 西部产权交易所 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甘肃 甘肃产权交易所
宁夏 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 宁夏产权交易所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新疆 新疆产权交易所 昌吉产权交易中心
青海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Ⅳ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怎么样
简介: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市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指定的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平台,是天津市国资委、财政局指定的天津市唯一的国有企事业和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主任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联办的的主管主办单位,中国产权市场唯一的专业研究机构——天津滨海产权研究院的主管主办单位。
Ⅵ 除了天津有金融资产交易所外,全国还有哪些城市有金融资产交易所啊求教,谢谢!
北京市(6) 广州市(1) 深圳市(1) 安徽-芜湖市(1) 石家庄市(1) 济南市(1) 重庆市(1)
天津市(4) 成都市(2) 宜昌市(1) 厦门市(1) 大连市(1) 乌鲁木齐市(1)
Ⅶ 中国有几个产权交易所
国内的产权交易所数量约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国有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76家。
Ⅷ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责任有限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还是属于第三方机构
直接网络,或是官网查吧,那些不了解的都在乱说,这是国家交易所,看股东结构啊,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本来就是重叠的,银行不是做第三方服务的?所以,答案是:天金所是国有金融机构。
Ⅸ 国有资产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国家规定从2004年2月1日以后,原则上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交易所,不经过产权交易所的不得转让,而不管国有企业的级别。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就转让的情况,如果因此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一般应认定国有产权转让无效,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存在风险的。来源于:济南律师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来源于:长春律师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来源于:沈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