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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

发布时间:2021-05-06 12:33:25

㈠ 国有股转持的概念介绍

从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获悉,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机构,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㈡ 国有股转持的主要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6月19日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同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办法》明确,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㈢ 森达电气什么时候能停盘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辅导备案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于2016年5月26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发出的《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情况的函》(闽证监函[2016]232号)。目前,公司正在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辅导。

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关注以下重要提示:

1、公司已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阶段,未来公司一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有权审核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公司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暂停交易。

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投资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公告编号:2016-027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如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属于上述法规所规定的国有股东,须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无偿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0%。详细内容请参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4、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可能包含多个投资者,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有公司股票,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股东人数不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㈣ 什么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下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㈤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配套措施、组织实施是怎样的

11月9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公布,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配套措施、组织实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组织实施: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㈥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三条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第十八条 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㈦ 案例分析: 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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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此举意味着,经多年讨论、各方呼吁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正式启动。
众所周知,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性储备基金和老百姓的保命钱,一直存在着缺口大,欠账多的问题。因此,早在2000年全国社保基金成立的时候,关于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帐户的建议就不绝于耳。而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十七大也提出要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弥补基金的缺口,但由于利益的复杂博弈和考虑到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该项工作迟迟没有真正启动。根据2008年……
以上

㈨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介绍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㈩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一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有资料对转持公司中的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进行初步核定,并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将上市公司名称、国有股东名称及应转持股份数量等内容向社会联合公告。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2、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
3、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
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应及时足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凭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2、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央金库。
3、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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