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支票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等。但相比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汇票一样,支票也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资格的限制。《票据法》规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根据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通常为即期票据,有些国家的票据法也容许出票人在实务中签发远期支票。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而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法律上强调其“见票性”。
第三,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各种均强调票据的无条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的意义就显得更加突出。此外,为了加强支票的支付功能与交易效率,票据法不仅强调支票的无条件支付性,而且还将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较短,较之即期银行汇票和即期银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均大为缩短。
第四,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㈡ 哪些属于设权证券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权利的,为设权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分类: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设权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而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为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例如,股票是证权证券,它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中介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设权,是与“证权”相对而言。有价证券中的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属于证权证券,如提单证明由运输合同所发生的物品返还请求权。票据则是为持票人创设了一个新的金钱债权而不是证明原有之债权。
㈢ 股票到底是证权证券还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
例如:票据签发前,出票人签发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一个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
【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还包括债券、仓单、提单等。)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所以说,股票是证权证券。
㈣ 为什么设权证券等于无因证券
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体现票据在使用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的另一名称。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票据一经设立,票据的权利义务随之而确立。如原来是赊销关系的就转化为票据的权利义务,并与原来因赊销产生的对价关系分离而独立存在。在票据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即使原来的对价关系有缺陷和问题,也应另行解决,票据到期应无条件支付。由于票据具有这种因设立而构成独立的权利义务与原来的对价关系相分离。[1]
中文名
设权证券
外文名
无
分类
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设权证券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等
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权利的,为设权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而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为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例如,股票是证权证券,它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中介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设权,是与“证权”相对而言。有价证券中的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属于证权证券,如提单证明由运输合同所发生的物品返还请求权。票据则是为持票人创设了一个新的金钱债权而不是证明原有之债权。
纠错
参考资料
㈤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是什么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2)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携带和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结算功能
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护卫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票据进行债务抵消,更显得手续简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得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只要票据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因而票据的可靠性越强。因此,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流通性几乎与货币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
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商业信用产生的必然性。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这是票据产生的缘由。更由于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用工具。
6.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未到期时,权利人可向银行办理贴现而融得资金。贴现还有转贴现和再贴现。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大家都知道了吧!可见,不同种类的票据,其功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汇票的主要功能是汇兑、其支付、信用、流通的功能也很大;本票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信用工具,也常被当作汇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支票的只用功能是用作支付手段,也可用于异地汇兑或充当流通工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正在逐渐被人们所利用。
㈥ 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的区别
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的区别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货币证券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是商业信用工具。货币证券在范围和功能上与商业票据基本相同,即货币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期票、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其功能则主要是用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算等经济往来。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其实质也是一种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收入的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期货合约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
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和债权证券。
股权证券是代表持有人对发行人净资产一定比例所有权的一种权利证券,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证书。股权证券没有偿还期限和到期日,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发行人也不必偿付;股权证券持有人有权参加分红。普通股股票、优先股股票都属于股权证券。
债权证券是代表发行人债务和持有人债权的一种权利证券,一般载明金额、具体偿还期限、利率或购买时的折扣,发行人在债务证券到期后必须偿还债务。商业本票、国库券、国库票据、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和房产按揭债券都属于债务证券。
㈦ 票据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