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没有.
㈡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 )。
【答案】C
【答案解析】客户招揽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采取多种促销方式,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笔记
㈢ 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的净资本是至少2000w还是5000w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000 万元。
㈣ 证券公司收佣金万三是怎么算
证券公司收佣金 万三 是按你交易金额的 万分之三 收取佣金,比如 你买入某股票 股价10元,你买入10000股,那么这时的交易金额就是10元X10000=100000元,那么证券公司 收取的佣金为100000元X0.0003(万分之三)=30元。
但是这里有个最低值5元,就是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时候 最少 是要收5元的,意思就是由于你交易金额太低而使得佣金低于5元,证券公司也是按5元收取的,只有超过5元以上才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4)颠覆者嘉信公司重塑华尔街证券经纪业规则扩展阅读: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㈤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业务项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㈥ 证券公司规定的违法行为中有这么一条: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和交易等事项。
证券经济商(即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和交易等事项,而证券经纪人不可以。证券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以外的人,代理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等活动。
㈦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㈧ 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发展状况来看,大致经历了哪些阶段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发展状况来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002年5月以前,我国的证券经纪业务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整个证券业也表现出明显的卖方市场特征,多数证券公司普遍采用被动营销的“坐商模式”;2002年5月一2006年5月,随着浮动佣金制的发布与执行。证券公司之间竞争加剧,证券公司开始重视经纪业务营销,降低佣金、拓展营销渠道、创新营销手段,为公司创造了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造成了行业无序竞争并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2006年5月至今,《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步人了规范发展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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