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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所信托登记

发布时间:2021-05-19 13:27:54

① 学金融好不好

学金融挺好的,选对专业和方向,以后就业面也比较广。

大多数人在听到金融学时第一反应就是觉得很高大上,莫名的想学习金融类的相关专业。金融学,通俗点理解一下也就是关于货币所展开的学习内容。这样一说多数人会觉得,那还不简单,钱嘛,大家天天都用,以后工作与这个有关那太有面子了。


专业分类

1、保险学专业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很多人以前应该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专业,但你肯定听过保险公司。

其实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顺势就有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再加上近年来我国公民对于保险这一行业的逐步认识,保险这一行业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甚至是重视,所以保险业未来发展的空间是很广阔的。

2、投资学专业

作为一门学问,就是帮助人科学地进行投资活动。因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很多人盲目投资,最后落得破产。

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投资政策。现在有很多投资咨询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投资专门人才很多,但是开设投资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比较少,这为投资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增加了不少砝码。

3、信用管理专业

这个专业旨在培养掌握信用管理专业知识、理论功底扎实、创新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并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则,掌握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进行沟通和交流的高层次金融管理人才。




② 上海去年成绩如何,今年工作将有哪些亮点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开幕!杨雄市长作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上海在加快建设科创中心、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等方面做了哪些实质性工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如何?2017年,上海又将在哪些方面作更多努力?小布摘选《政府工作报告》要点,配以动图,带你快速了解市政府2016年工作答卷和2017年任务清单,和每一位市民都息息相关哦!

杨雄

去年成绩单

1

2016年全市生产总值比上年预计增长6.7%

杨雄说,2016年,预计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0%,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3.8%,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以上;PM2.5年平均浓度从2015年的53微克/立方米下降到45微克/立方米;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比上年分别增长8.9%和10%。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④ 非标资产是什么,怎么理解

非标资产全称非标转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内权性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投资门槛较高,投资期限较长,在国内还未形成成熟的交易市场,以至于多数投资者对这类投资标的望而生畏,对于大众所期望的低投资门槛、高流动性投资标的,非标资产项目显然还难以达到。

⑤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结合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兑汇票是指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授权。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承兑汇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出承兑汇票

第六条 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 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融资授信额度或短期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需根据当月资金计划,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出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章 收到承兑汇票

第九条 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信用政策的规定收取承兑汇票。

第十条 公司对外销售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收取商业承兑汇票,需核实该单位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上注明公司名称。销售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将承兑汇票交到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双方签字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应对所接受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行或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核实,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四章 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及贴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付款申请单、合同履行与结算单据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核实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相一致。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时须签字请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在“背书人栏”注明贴现金融机构名称。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必须于贴现当天划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或承兑

第十七条 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的工作日,财务部门负责持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公司开出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工作。

第六章 承兑汇票保管与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承兑汇票保管的第一责任部门,财务总监是公司承兑汇票保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承兑汇票登记薄》,对承兑汇票应有专人进行登记、保管,严格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承兑汇票数量较多时也可以将承兑汇票委托公司开户银行进行保管,并与委托保管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分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必须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与承兑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进行复核,检查与复核情况要形成记录,检查人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财务总监。对外委托银行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部门必须安排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核对结果签字确认。

⑥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5年以来新三板基金伴随新三板的热度,募集发行数量突增,并呈现出期限短、结构化、契约型基金应用广泛等特点,本文来看看新三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应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1、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况

据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挂牌公司”)约2,670家;已经提交挂牌申请、正在审核中的拟挂牌公司约714家。

伴随着新三板市场日渐明朗的发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数量亦增势明显。目前参与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据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行新三板专户产品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92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达到105只;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也不在少数。

2、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点

(一)结构化分层基金产品较多

传统投资于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多采用平层结构,不进行结构分层,各个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资于挂牌公司的产品,采用优先、劣后或者优先、中间、劣后进行结构化分层设计的较多,各个投资者在基金中处于不同的风险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资收益亦有所区别。在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结构化产品中,通常约定优先、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在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面,如果产生超额收益,由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者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若发生投资亏损,先行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承担,适度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例如财通基金发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中,分级比例为5:1,亏损在16.7%以内,先亏B级,直到B级全部亏空;但是收益率向B级倾斜:低于20%(含),A级B级按出资额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级提取40%,A级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级提取60%,A级提取40%;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二)契约型基金越来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领域,出于税负、登记公示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较多。但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直接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与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本身亦属于广义的契约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场上,以契约型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案例尚未出现。

(三)既可是标准化产品也可为非标产品

依据被投资公司是否完成挂牌为时点划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可称为Pre-挂牌公司;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与投资Pre-IPO企业类似,在开展投资前,一般都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令基金认可后,再起草、商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非标准化业务。

而基金投资于挂牌公司则有所不同,由于挂牌公司本身的业务、财务等信息均会定期公开披露,投资方能够较为便捷地获悉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投资流程更为简便和标准化,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标准化业务。

(四)基金投资期限通常较短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新三板基金产品,如基金公司的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多投资于挂牌公司,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由于定增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相比于挂牌前公司股权,流动性较高,退出方式更为灵活,因此基金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财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产品期限为1+1年。

如果基金既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亦有意于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的,基金投资期限通常则会较长。这主要考虑基金投资的Pre-挂牌公司,进行改制、挂牌或者被收购,实施过程均需要一段时间。基金期限如果过于短暂,可能难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笔者参与设立的“东方嘉实新三板基金”,设置了3年的投资期与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挂牌前公司,亦会进行挂牌前股权投资。

3、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有障碍?

如同前文所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伙、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受限于目前工商登记的规定,契约型基金都必须由管理人,也即受托人代为持有挂牌前公司的股权,故均存在一定的信托架构。在目前IPO的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Pre-IPO而顺利过会的案例,因此,契约型基金能否投资挂牌前公司时,不少专业人士存在疑虑。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信托计划往往意味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身份,无法进行信托公示或信托登记程序,这与IPO的严格核查到最终一层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存在明显冲突,故长期以来信托计划不能参与Pre-IPO的投资。与信托计划一样,所有的其他类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个公示的机构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关系进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使得IPO的核查处于不确定状态。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旗下无论是体制内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还是体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均被统一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中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额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来,无论是新三板的挂牌、增发或并购,还是主板的增发、并购等事项,均已要求律师就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这一点而言,证监会对于其辖下监管的各类契约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这些契约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许披露委托人的法律限制。笔者以为,伴随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机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来IPO过会案例的佐证,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发与并购领域运作已放开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领域的投资。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阶段,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暂时可以采用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新三板企业的投资,在未来新三板企业走向IPO时,所嵌套的契约型基金可以进行置换,将最终投资人落地到有限合伙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约型基金所带来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

(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或者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按照现有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仅能投资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如果要投资挂牌前公司,需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实现投资目的。

例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华融金三板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为平层单一级别,不进行分级。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专户”产品或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专户”的方式投资上述(一)约定的范围,通过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述约定的全部范围。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股权被视为上述(一)约定的范围中的“股票”,而未挂牌公司的股权视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专户”仅可以投资于挂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

在实践操作中,宝盈中证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以宝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铁宝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资产品,标志着传统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进军新三板。

另外,财通基金已经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发行了多个新三板专户产品,锁定一揽子低估值高成长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机制完善、转板制度升级带来的投资机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挂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产品一般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尚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五)哪一类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填报的申请业务类型,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且可以进行多选。有部分管理人出于便捷考虑,往往会选择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只新三板基金登记备案经历,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仅投资于挂牌前公司,只需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资挂牌公司,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否则届时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时亦会遇到障碍。

因此,如果尚未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公司,笔者建议直接申请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建议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相关业务变更”,申请管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方面,亦严于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资成分对新三板基金的投资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来越多的契约型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而受限于工商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均无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如果Pre-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关系, Pre-挂牌公司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外商股东或外国投资方,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

以TMT行业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为例,多数地方的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外国投资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资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参考其他标准。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将直接影响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拟投资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公司,需要格外关注各类契约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如果存在类似情形,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与调整。

总之,新三板基金队伍伴随新三板的迅猛发展而快速扩容,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基金成员将大大丰富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数量和运作方式,投资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红利。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和私募基金领域发展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新资本市场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将面临新一轮竞争的压力和弯道超车的机遇,也希望本文总结的这些法律问题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人了解这个市场有所帮助和借鉴。

⑦ 比特币ETF与比特币ETN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比特币ETN?比特币ETN是比特币交易所交易票据(债券)

ETN,即交易所交易债券或交易所交易票据,是一种无担保债权,由发行机构承诺在债券期满向投资者按一定金额向持有者偿付,偿付金额基于特定市场指数,减去必要费用,并不支付固定利息,且不保障本金。

比特币ETN是比特币交易所交易票据(债券),通过追踪比特币价格走势来让用户参与投资,用户所持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依其价格指数涨跌兑付资金的承诺,同时它还是非常高效的对冲工具。

投资者购买比特币ETN后,不需要直接持有比特币,公司将代表投资者持有比特币,这样就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它大大扩宽了机构投资者进入加密货币投资的渠道。

比特币ETN、ETF傻傻分不清?

那么,比特币ETN与比特币ETF一字之别,两者有何异同呢?

比特币ETN与ETF的产品相似之处在于: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直接持有比特币而投资比特币;第二,鉴于加密货币价格波动的特点,两者都解决了投资者在投资加密货币时的这一忧虑;其次,两者都能有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资金流入;同时,两者都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背书,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两者也有不同点:

第一,与ETF不同,ETN是债券类交易工具,由发行人担保,没有其他资产支撑。发行人通常是银行而不是资产池,它更像是一种由银行或任何其他有公信力的发行机构支持的债务工具。

第二,比特币ETN通过追踪价格走势来让用户参与投资,用户所持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依其价格指数涨跌兑付资金的承诺。而比特币ETF是以某一市场中的比特币价格指数为目标指数而设立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类似黄金ETF。除了作为信托受益人的ETF投资者外,还包括发起人、受托人和保管人等三个重要主体,他们将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不同于 ETF 采用一篮子股票申赎,ETN采用现金申赎,还会受到一些限制导致时效性不高。这种非实物申赎特性决定了其套利效率不如 ETF,因此 折溢价率一般高于 ETF。

ETN产品成功进入美国市场,能够使持有美元的投资者更方便地进行比特币相关产品的投资,这无疑增加数字货币作为投资资产的吸引力。

监管交易所上市加密货币ETN,充分表明官方认可了比特币作为一种合法的资产类别,另外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它大大扩宽了机构投资进入加密货币投资的渠道。

ETN入场后, 比特币市场反响如何?

大家一度认为,ETF通过并有大量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时,比特币价格会一路飙升。ETN被认为是大众梦寐以求的比特币ETF的“软性”替代品,ETN让美元持有者可以在不持有比特币的情况下投资比特币,按理说,这应该是一个能带动市场的大事件,但实际上引起的市场反响并不大,并没有引来很多的美国投资者以及他们争取的华尔街资本,这是个奇怪的现象。

KKM Financial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Jeff Kilburg解释说,比特币价格会持续波动下去,直到ETF的申请有了最终答复,ETN并没有太大影响力。

全球投资市场巨头——萨斯奎汉纳国际集团数字资产部门负责人巴特史密斯对此持乐观态度,他说ETN已经对市场有了一定牵动力,但是远不及ETF的爆发力。

也有观点认为,想让ETN产品具有更多的竞争力,投资者们就需要说服他们的经纪账户供应商在其平台上提供比特币ETN服务。据不少投资者反应,他们的经纪账户供应商表示目前还不支持CXBTF(Bitcoin Tracker One的交易代码)的交易,又或者是需要执行更加复杂繁琐的步骤来进行交易。

ETN并不受SEC监管,也不在SEC登记注册,所以其影响力远不及ETF那么大。

虽然美国投资者现在可以通过ETN 以及一些机构交易所进行比特币投资, 但比特币仍未达到新的高度。大多数的加密货币市场投资者仍希望监管机构能批准比特币ETF进入美国市场,因为他们认为这将促进比特币被华尔街在内的更多主流资金采用,并且将引起大规模的价格上涨。加之SEC继续考虑各种比特币ETF的申请,因此对于可能通过的ETF,还有很多的炒作点和兴奋点。

⑧ 票据税收重大变革,对银行有哪些利好

7月1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普兰金融研究员指出,这一利好消息对票据直贴行来说,大幅降低税负支出,有利于各行营销票据承兑以及贴现业务;对贴现企业来说,直贴行直贴意愿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上升,企业签发票据的积极性有可能上升。此外,对票据转贴行来说,增加税负支出,降低银行持票的意愿,提高票据交易的积极性。
“对票据业务税收整体而言,从贴现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到各交易银行按照持有期缴税,票据业务税收到底是增税还是减税也跟市场整体的利率走势有关。如果票据利率整体处于上涨态势,票据业务税收不降反涨,反之则更有利。”业内人士指出,而对票据市场发展来说,这有利于票据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票据利率市场化,从过去的靠政策优势盈利(税收差异,科目差异等)转向根据对未来利率研判操作。
增值税改革之后,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同时,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
即废止了: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前景及运用

一、融资工具票据化、票据工具电子化将成为发展大势
由于电子票据内含货币的两大基础功能,即信用功能和支付功能,高资信度的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信用,利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现零成本融资。为了加快纸票电子化进程,银发224
号文中明确规定,2018年起单笔100 万以上的票据必须通过电票办理。
二、票据信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增信机制逐步健全
ECDS系统内含信用记录功能,可以记载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或出票人、前手的支付信用信息,记录所有出票与兑付的历史行情,企业签发电子商票的行为越多,且全部按期兑付,自身资信度越高,其承兑的电子商票的流动性越好。
三、参与主体扩容
在纸票时代,票据交易呈现分散化、碎片化特征,监管部门担心非银机构参与票据交易会带来跨市场风险,遂将转贴现市场参与者限定在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及少数财务公司之间。但票交所系统类似于票据市场的防火墙,参与者身份透明化,市场参与主体也扩容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一些非法人投资产品。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非法人投资产品是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参与主体扩容后,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对交易有不同的需求,一方面将增大票据市场交易量,另一方面也将对银行间的票据交易方式起到补充作用,平抑票据市场利率波动。
四、票据业务类型更加丰富
在纸票时代,票据交易只有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基本交易模式,票交所时代顺应市场发展要求,在贴现环节增加了“回购式”贴现品种,转贴现环节增加了“买断式回购”交易模式和类似于债券的“票据质押”交易,票据的保证方式由背书环节增加至出票、承兑、收款、背书等环节,保证人由企业增加为银行、企业,鼓励银行通过保函、保证、保贴等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增信。票据业务类型的丰富有助于增强市场活跃度。此外,票交所引入了信用主体的概念,将直贴银行定义为第一被追索人,也将大大提高投资者持有商业承兑汇票的积极性。
五、票据业务流程简化
在票交所时代,企业在网银端便可完成电子商票承兑,且银发224号文取消了电票贴现环节对合同、发票的要求,转贴现交易也无需签订线下协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于已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承兑信息的纸票,也取消了贴现时对合同、发票的要求。对于很多因在预付款项下受让商业汇票无法取得发票的企业来说,以前因为不具有合同、发票而无法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烦恼将不复存在。
六、票交所时代央行再贴现政策将更好发挥作用
再贴现是央行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票交所时代央行通过再贴现政策干预市场资金供给、传导政策意图时,可以选定某个区域、某个行业甚至某些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实现资金精准投放,也可以此引导商业银行将更多的贴现资金投向相关行业。在票交所系统2017年9月份版本中,上线了再贴现业务模块,加上前期开通的ECDS系统,完全实现了再贴现业务的无纸化操作,加快了业务办理效率,央行资金惠及实体经济的时间半径进一步缩短,再贴现政策也将更好地发挥作用。

⑩ 票据融资能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哪些好处

1、加快票据周转,积极腾出额度,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江西省分行把“不依融资依交易、不增规模增市场”作为票据发展的新路径,完整做大票据流量市场,积极建立交易出口机制,寻找票据出口:一是加强与省外系统外联系,二是加强与省外系统内沟通,三是与总行票据营业部寻求合作。通过多途径寻找交易出口,加快票据周转,腾出额度空间,为中小企融资提供有力保证。
2、争取央行再贴现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把点差贡献度大、业务安全性高的回购式再贴现作为多元化发展票据的重要抓手,紧密结合票据发展需要,从政策、操作等层面全力争取当地人民银行的支持与帮助,通过连续合作的方式,积极争取低成本资金,竭力做大回购式再贴现业务。
尤其是对涉农票据、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的票据、中小企业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不断创新,丰富产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近年,从票据产品与服务衍生内在变化需求来看,中小企业服务多元化需求强烈,企业需求丰富,江西省分行在遵守票据市场发展规律同时,积极抓住市场机会,不断创新,通过丰富票据理财、票据信托、票据交易品种等产品,满足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短期资金周转、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商业银行金融资服务水平;根据中小企业融资“短、频、急”的特点,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电子票据融资业务,大大提高了票据的流动性和业务办理效率,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此外,还加大了买方付息贴现票据、部分放弃追索权等组合业务产品的创新力度,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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