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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境外证券投资

发布时间:2021-06-02 09:17:05

㈠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

1. 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3. 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 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

(二) 投资资金汇入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
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 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
2. 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

(五)关户
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 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 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
1. 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 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
3. 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风险控制
(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六)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㈡ 目前能够开展跨境人民币证券投融资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1、境外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
2、人民版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权券投资试点(RQFII);
3、扩大熊猫债券发行以及扩大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如点心债券;
4、发行基金方式,如公募基金;
5、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方式(REITs);
6、人民币衍生产品,如香港市场上的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和人民币货币期货

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投资运作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㈣ 将境外的资金导入国内投资犯法吗

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1-10月,我国合同外资金额1189.99亿美元,同比增长34.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7.81亿美元,同比增长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累计合同利用外资金额10621.2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52.51亿美元。

预计2004年全年我国外商实际投入金额将首次超过600亿美元,增幅高于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资中有一部分并未直接进入实业投资领域。

(4)境内银行境外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经济学方面:

在理论经济学方面,投资是指购买(和因此生产)资本货物——不会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来生产的物品。实例包括了修造铁路,或工厂,清洁土地,或让自己读大学。严格地讲,在公式GDP= C + I + G + NX里投资也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部分。

在那方面来说投资的功能被划分成非居住性投资(譬如工厂、机械等)和居住性投资(新房)。从I = (Y, i)的关联中可得知投资是与收入和利率有密切关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将促进更高额的投资,但是更高的利率将阻碍投资因为借钱的费用变得更加昂贵。

财务方面:在财务方面,投资意味著买证券或其它金融或纸上资产。估价是估计一项潜在的投资的价格值得与否的方法。投资的类型包括房地产、证券投资、黄金、外币、债券和邮票。之后这些投资也许会提供未来的现金流,也许其价值会增加或减少。股市里的投资是由证券投资者来执行。

㈤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㈥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求解答

1.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3.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4.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二)投资资金汇入1.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2.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三)交易及清算1.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2.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1.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2.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五)关户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六)反洗钱报告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2.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1.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2.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3.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风险控制(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六)严格汇兑管理。.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㈦ 比较一下境内投资者采用QD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与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的差异及

首先,我国有外汇管制的问题。例如,个人每年买卖美元只有5万美元(买卖共用一个额度)。也就是说加入个人没有其他途径获得外汇的情况下,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每年能投资的金额有限制。而投资QD2是用人民币,所以对于个人没有外汇额度的限制。
投资QD2就是投资基金,所以轮不到个人投资者想投什么就投什么。而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投资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来投资。由于市场,语言,规则的不同,个人投资者自行投资的风险也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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