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券交易 >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址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址

发布时间:2021-06-02 22:56:54

『壹』 急切想知道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待遇(事业单位编制、职员8级),请知情者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劝你去 其他好点的 这个没有空间 待遇还不好 我现在就 在这里

『贰』 农转城在重庆巴南区的补偿标准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47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区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专户,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当地年平均流转收益水平标准给予补偿,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农户协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照“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将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土地整理中心审查。
(三)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报区国土局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款拨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支付给转户居民。同时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农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农委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请区农委注销。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镇乡(街道)农业主管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五条 国土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八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补偿承担单位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承担单位可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十九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国土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农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方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补偿承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由补偿承担单位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或交易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五条 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区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六条 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委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 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土局、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叁』 重庆市农村土地证下来了吗

没有下发,说明还没有办理完成,可能哪方面不符合标准需要审核。

有时间到所属区域的土地局咨询一下就可以了,并不复杂。

『肆』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干什么工作

国土局,相当于土地买卖,出租的中介

『伍』 渝府发[2010]78号和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

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怎么没有啊,请问可以传哈吗?

『陆』 重庆农村土地征收社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柒』 重庆房管局副局长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导
董建国,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工作、局行政工作,主管直属机关党委、审计、外事工作。
联系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蒋宜茂,局党组成员,市地勘局党委书记、局长
分管地质环境处,负责市三峡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主持市地勘局全面工作。
联系万州区、南川区、梁平区、奉节县、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黄 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国土资源规划处、建设用地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干部人事处。
联系渝中区、南岸区、长寿区、大足区、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铁路分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

陈光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综合处、房地产权籍处、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北碚区、渝北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北碚不动产登记中心、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局宣传教育中心、市国土房屋安全应急调度中心、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中国国土资源报重庆记者站。

向 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江北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潼南区、丰都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黄 涛,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分管离退休人员处、直属机关党委和共青团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和干部人事工作。
联系九龙坡区、开州区、城口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

韦 平,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总工程师办公室、油气处、物业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联系黔江区、涪陵区、秀山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市城市害虫防治研究所、市小康住宅工程处、局属核心控股企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协、市物业管理协会。

郭唐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耕地保护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房屋征收管理处。
联系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巴南区、铜梁区、武隆区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市地质调查院、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市地质矿业协会、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协助联系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刘文琼,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分管财务处、工会和妇委会工作。
联系沙坪坝区、云阳县、巫溪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融资担保公司。

文 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法规处、房地产发展处、房地产市场处、执法监察处。
联系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大渡口区、永川区、垫江县、忠县、石柱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渡口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联系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捌』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2月4日,酝酿已久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 该交易所由重庆市政府出资成立,系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 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 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图为中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左一)、重庆市长王鸿举( 左二)为交易所揭牌。 中新社发 郭晋嘉 摄 版权声明: 凡标注有“cnsphoto” 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玖』 重庆农村一亩土地多少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
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
│ │ │ 甲 │高层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5│ │ 穿逗 ├————┼————┤
│ │ │ │多层440 │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
│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
附件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
商品房屋价格(基准价格)标准
单位:每平方米
┌——┬————┬————┬—————————————————————┐
│序号│费用名称│房屋结构│ 费 额 标 准 │
├——┼————┼————┼—————————————————————┤
│ │建筑安装│钢 混│高层660-720元 多层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价│砖 混│高层580-660元 多层400-440元 │
├——┼————┼————┼—————————————————————┤
│ │房屋综合│钢 混│高层800-1200元 多层600-800元 │
│ 2 │ ├————┼—————————————————————┤
│ │造 价│砖 混│高层700-900元 多层500-700元 │
├——┼————┼————┼—————————————————————┤
│ │ 商品房 │钢 混│高层1500-2500元 多层1200-1800元 │
│ 3 │ ├————┼—————————————————————┤
│ │ 造 价 │砖 混│高层1400-2000元 多层1000-1300元 │
└——┴————┴————┴—————————————————————┘
附件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
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
┌———————┬————┬—————————————————————┐
│ │ │ 费 额 标 准 │
│ │适用拆迁├——————┬——————┬———————┤
│ 费 用 名 称 │ │ │ 江北区、南 │ │
│ │条例范围│ 渝 中 区 │岸区沙坪坝区│其他区、市、县│
│ │ │ │、九龙坡区大│ │
│ │ │ │渡口区、北碚│ │
│ │ │ │区 │ │
├———————┼————┼——————┼——————┼———————┤
│ 搬家补助费 │ 第43条 │300元/户、 │250元/户、 │200元/户次 │
│ │ 第一款 │ 次 │ 次 │ │
├———————┼————┼——————┼——————┼———————┤
│ │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每 │
│ 临时安置 │ 第45条 │每月200元;4 │每月150元;4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户,每 │人以上户,每 │户,每增加一人 │
│ 补助费 │第(一)项│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一人每月│每月增加20元。│
│ │ │增加20元。 │增加20元。 │ │
├———————┼————┼——————┼——————┼———————┤
│ │ │商业、办公、│商业、办公、│商业、办公、业│
│ │ 第43条 │业务用房20元│业务用房: │ 用房:10元/平│
│ 搬迁补助费 │ │/平方米。每 │ 20元/平方米│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次生产用房40│。每次 │生产用房:15元/│
│ │ │元/平方米。 │生产用房: │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30元/平方米│ │
│ │ │ │。每次 │ │
├—┬—————┼————┼——————┼——————┼———————┤
│经│过渡期1年 │ │ │ │ │
│济│以内(含) │ │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
│损├—————┤ ├——————┼——————┼———————┤
│失│1年以上2年│ 第45条 │ │ │ │
│补│以内(含) │ │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
│助├—————┤ ├——————┼——————┼———————┤
│费│2年以上3年│第(三)项│ │ │ │
│ │以内(含) │ │5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 │7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 │
├—┴—————┼————┼——————┼——————┼———————┤
│ 提前搬迁 │ 第43条 │住宅:20元/日│住宅:20元/日│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奖励费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每平方米。日│ 每平方米。日│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8-31 23:43这是2010年了呀怎么还拿95年的标准呢/检举团队的补充 2010-08-31 23:5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文件 更新时间:2009-11-3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渝北府发【20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新城)管委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分类
根据渝北区(不含北部新区)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类别调整为两类。
一类地区: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
二类地区:大湾镇、茨竹镇、兴隆镇、统景镇、龙兴镇、洛碛镇、石船镇、大盛镇。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1)执行。
四、构(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采取据实清理补偿方式;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构(附)着物可采取据实清理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一)据实清理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并分别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见附表2)和《渝北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计算补偿。
(二)综合定额补偿
1.村民小组集体所属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根据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按照2200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村民小组,由其按规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2.个人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依据,结合地区类别,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4)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按规定进行补偿。
3.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补偿。
五、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的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5)执行。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纳入住房安置对象的,征地单位根据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6000元/亩的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六、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三)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住房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货币安置合同履行时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四)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普通商品房价格及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由区建设、房管、物价、国土部门共同核定公布。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七、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八、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镇街、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征地办、各园区(风景区、新城)管委会和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属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相关税费的收取、划转和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信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子女)入学就读工作。
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办、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房管局、区教委、区林业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渝北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渝北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4.渝北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
5.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1:
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430―1760
1320―1650

粮食类
1100―1430
990―1320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蔬菜类系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蔬菜社,包括多种经营作物。

阅读全文

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址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nio股票价格 浏览:570
以下属于外币理财投资路径 浏览:631
百分之30是几倍杠杆 浏览:19
公司金融综合化服务 浏览:992
亿阳信通股票走势 浏览:961
福佳集团主要领导一览 浏览:916
国债期货的主要投资模式包括 浏览:504
货币及理财基金 浏览:170
融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折旧 浏览:582
新塞股份 浏览:393
股份公司股份回购情况 浏览:246
日元2017年1月份汇率 浏览:446
4月8日银行汇率查询 浏览:412
题材股票一览 浏览:673
周生生比黄金价格贵 浏览:346
在西安怎么交易期货公司有哪些 浏览:69
国内信用证融资方式 浏览:777
天弘爱理财里有一个没买过的基金 浏览:564
华斯股份股票吧 浏览:252
岱美股份公开发行 浏览: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