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共党员能炒股吗
最好不要参与。第一,股市亏多赚少。第二,亏钱则容易产生负能量。第三,股市你看不到真相不可能放心投资。第四,沪深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在内80%的上市公司不是绩优股。长期炒股你只有20%赢的概率。第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多数参与者被套亏钱最想解套等的就是新进去的投资者推高解套。第六,其运转原理和击鼓传花相似。
② 中纪委谈党员是否能炒股 详解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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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
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吗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以下几类行为:
一、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党员申报股票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⑤ 党员能炒股吗
党员是可以炒股的,但是如果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炒股英里,则属于违规行为,会遭到处分,如果党员是证券行业从业者,是禁止买卖股票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5)党员申报股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⑥ 中纪委回应党员可否买卖股票或证券投资
一般来讲,资金在1万以下的利息都在2.0左右,本金越大,那么利息也就越低高低不就
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股票怎么填
一、活动目的:
根据新课程改革要求,为促进学生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并提高学生社会交往、组织管理、分析思考、实践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校德育处、团委每学年、美学期开展学生社区服务活动,拓展学校素质教育领域。
通过社区服务活动,整合了社会各方力量,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得到延伸,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常规管理监督网络机制。通过自主探究和实践,培养了同学们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交流合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参与意识、公民责任感。
二、活动主题:
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尽情展示“东林学子”、“女中学子”的风采。
三、活动主体:
全体高中学生。
四、活动形式和要求:
1、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分成若干活动小组,选出组长,走进社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活动时间量为1小时/周/人,或1工作日/月/人。
各活动小组的组长带领组员密切合作,自主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主动联系活动单位,简要制定了活动计划,在活动中同学们有意识地锻炼了各方面的能力。
2、以学生社团(义工团等)为单位,由学生干部自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五、活动时间:
双休日、“五一”长假、“十一”长假、寒暑假。
六、活动内容:
1、参与社区管理,参加义工等活动。协助村、居委会出墙报,开展协助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劳动,开展植绿护绿、清洁楼道、拾捡垃圾等活动。
2、开展绿色环保活动。在社区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活动;开展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的调查及提出改善的建议;对本地区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建议等。
3、发扬助人精神,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地开展敬老爱幼活动,深入社区开展“送温暖,重晚情”活动。
4、开展读书学习互助活动,主要是同学间的相互帮助和指导社区内的中小学生开展读书学习。
5、开展社会调查活动。
6、普法宣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劳动法》,宣传与工人农民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等。
7、积极参加“感动无锡”、“活力无锡”寻访实践活动,并有学生活动小组获奖。
8、参加“文明使者在行动”交通协勤活动。
9、参加学校学生假期安全值班工作。
10、参加爱心义卖活动。
七、活动效果:
(一)、服务社区
通过服务社区的活动,使学生熟悉社区在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物产特色、民间风俗等方面的特点,继而萌生亲切感、自豪感,并懂得爱惜、保护它们;使学生经常留意社区中人们关注、谈论的问题,并能学会综合而灵活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加以解决,从而掌握基本的服务社区的本领,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环境的情感和态度;使学生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会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团队意识和归属感,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二)、走进社会
通过进入社会情境,接触社会现实,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等途径,使学生理解社会基本运作方式、人类生活的基本活动,积累社会生活经验;理解社会规范的意义,并能自觉遵守、维护社会规范与公德;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增进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在实践中发展社会参与能力,形成参与意识和较强的公民意识。通过观察、考察和探究,懂得科学技术与日常生活、社会发展的关系,形成正确的科学观。通过接触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文化,懂得理解、尊重文化的多样性。
(三)、珍惜环境
通过和自然的接触,领悟自然的神奇与博大,懂得欣赏自然的美,对自然充满热爱之情。通过观察、考察身边的环境,领悟到自己的生活与环境息息相关,加深珍惜环境的情感。通过保护环境的活动,懂得人们的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各种影响,熟悉环境保护的常识,掌握基本的技能,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环保中的一些问题,自觉地从身边小事开始,关注周围、社区、国家乃至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并养成随时随地保护环境的意识和习惯。
(四)、关爱他人
通过和他人的接触、交流,学会理解他人的生活习惯、个性特点、职业情况,懂得尊重人、体谅人。通过体验个人与群体的互动关系,懂得他人和社会群体在个人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体验关怀的温暖,对他人的帮助心存感激。通过与人交往、合作,形成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常留意身边需要帮助的人,自觉而乐意地为他们服务,掌握志愿服务的有关知识和技能,对他人富有爱心,使学生在与那些由于他们的帮助而从中获益的人的接触中,获得深刻体验、感受和满足。
(五)、善待自己
通过各种活动感悟生命的奥秘、意义与价值。发现自己的优点与弱点,知道如何发挥优势、弥补短处。能够了解自己的情绪,并学会用适当的方法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进一步适应各种社会角色,正确理解个人价值。通过各种锻炼活动,掌握安全生活的常识,能够在危难中自救与求救,养成对自己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懂得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乐观的生活态度,愿意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
八、活动小结:
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是近年来各地新兴的一项公益事业,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营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建立并完善进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发展,从而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德育处、团委广泛发动,壮大社区志愿服务力量,提高社区志愿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机制,为社区志愿服务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校德育处、团委每次组织学生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年级各班级(各团支部)都十分重视,精心准备,指导学生成立了活动小组,指导学生制订活动方案。各班同学人人参与,组组有活动记录、照片和活动成果(调查报告、论文小结、心得体会等)。新学期开学时,同学们都按时把自己社区服务活动材料(活动记录、照片和活动成果)交班主任,由班主任统一上缴到德育处。活动结束后每班都进行了活动经验总结,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⑧ 中纪委谈党员是否能炒股 详解四类人员不得买
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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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电 “党员干部以后是否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今日回复网友提问时表示,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项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两项法规’权威答疑”,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
有网友提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介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这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⑨ 党员领导干部可以买基金或银行理财产品吗
你好,可以买,但需要向组织申报。基金、债券、理财、股票都在申报范围之内。
⑩ 党纪新规被误读:党员不能炒股吗
党员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职位是不行的,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10)党员申报股票扩展阅读:
党员购买股票规定的历史: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