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资本市场和美国资本市场比较。
美国资本市场体系规模最大,体系最复杂也最合理,主要包括三个层次:①主板市场。美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交易国家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般是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公司的成熟性好,有良好的业绩记录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又较长的历史存续性和较好的回报。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该市场的投资人一般都是风险规避或风险中立者;②以纳斯达克(NASDAQ)为核心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截然不同,它主要注重公司的成长性和长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规模小的特征。纳斯达克虽然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很快,按交易额排列,它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交所的全球第二大交易市场,而上市数量、成交量、市场表现、流动性比率等方面已经超过了纽约证交所;③遍布各地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也是全国性的交易所,但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较纽约证交所略逊一筹,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到纽约交易所上市。遍布全国各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有11家,主要分布于全国各大工商业和金融中心城市,他们成为区域性企业的上市交易场所,可谓是美国的三板市场(OTC市场)。
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结构不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思路上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主要有:重间接融资,轻直接融资;重银行融资,轻证券市场融投资;在资本市场上“重股市,轻债市,重国债,轻企债”。这种发展思路严重导致了整个社会资金分配运用的结构畸形和低效率,严重影响到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具体来说表现为:①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体系、上市标准、交易方式和监管结构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主要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上市服务。②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2004年6月24日,为中小企业非凡是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推出,它附属于深交所之下,基本上延续了主板的规则:除能接受流通盘在5 000万股以下的中小企业上市这点不同以外,其他上市的条件和运行规则几乎与主板一样,所以上市的“门槛”还是很高的;③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总的说来,中国的场外市场主要由各个政府部门主办,市场定位不明确,分布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则且结构层次单一,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② 股票类财经网站都有哪些
各大财经网站都有股票专版,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券网)网站侧重于证券市场和股市报道,这里有详细介绍:满天星财经导航,相信对你有帮助。
③ 新公司法有关企业资本金制度
第一个好,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平民化的公司法,比如说下调最低注册资本,3万块钱可以办公司,而且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我们老百姓以前可以按揭买房、按揭买车,现在可以按揭办公司了。股东只需先把20%的注册资本缴足,剩下的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缴足,一边赚一边还。还有,新公司法放宽了出资方式,废除了对转投资的限制,降低了股份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社会公众设立一人公司。
第二个好,好在它是一部真正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同样善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平等型公司法。过去大家知道,按照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时的宪法规定,民营(私营)经济被界定为公有制经济的有意的必要补充,它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而且国家对它予以必要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可见其宪法地位之低。第二,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不高。当时哪允许民营企业家入党啊。第三,民营经济的经济贡献不明显、创造就业的成绩不显著。谈起偷漏税的典型,人们就想到民营经济。另外,法律上的所有权等级论也压抑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这部新公司法根据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把旧公司法仅对国有企业开放的优惠待遇要么一扫而光,要么同时适用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要不然大家都享受,要不然都没有。比如说,根据原公司法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以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普通民事主体必须要达到五个。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今天证券市场中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并制约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所以,我们一味宠爱、袒护国企的结果不是对国企好,而是害了国有企业啊。我们今天上市公司治理当中的混乱问题,包括大股东一股独霸,侵占与挪用上市公司财产的问题,非法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问题,都与旧公司法中的国有企业独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有了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2005年的新公司法,上述问题迎刃而解。我还需要汇报的一点,就是我1987年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就是《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我在今天的公开场合上,想说一句话:现在有了新公司法,就不需要制定《私人企业法》。因为,平等保护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三个好在什么地方?我看就好在鼓励公司自治。过去老公司法落后在什么地方啊?它假定立法者的智慧超越市场的智慧,政府的智慧高于商人的智慧。现在我想问问大家,这样的观点正确吗?当然是错的。像老公司法里面规定的出资比例一定与分红比例保持一致都是形而上学的。 不过,再排斥公司自治的情况下,律师也好当。给人家客户弄公司章程就是做填空题。有了这部法律呢?公司自治权扩大了,律师业务有了高增值服务的业务增长点,收费以后可以多收点,(众笑)这是好的地方。
第四个好的地方,这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公司法。待会儿要谈到债权保护的问题。新公司法时刻都没有忘记债权人保护的问题。除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还设计了一人公司的防弊措施,建立了强制审计制度,还有工商局的公司登记事项允许公众自由查询,而且工商局要提供查询服务,从而建立服务型工商,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好的地方。
第五个地方,我觉得好在这是一部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的一部护权型的公司法,我一直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就看三个指标,一是投资者(股东)保护怎么样,二是劳动者保护怎么样,第三是消费者保护怎么样。咱们这个股东现在真的不好当啊。上市公司的股东面临三座大山的压迫: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非上市公司股东更难。我03年5月接到一个电话,是广东韶关的一名小股东给我打的。他说,“我心中满是悔恨,甚至开始怀疑人生”。(众大笑)我心生纳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说,他和其他四名股东办了一个公司。后来一个股东把其他三个股东的股份买过去,从而成了持股80%的大股东;小股东占20%。大股东姓赖,也喜欢耍赖,叫赖总。小股东说:“赖总你把我的股权买去行不行?”赖总一瞪眼:“你逼我把公司搞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违法。”小股东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我们全体董事都不会不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小股东又问:“分红行不行?”赖总对曰:“你不知道股东利益服从公司利益吗?”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赖总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小股东想要查账。赖总对曰:“保密”。后来,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我从法理入手,给这名小股东开了几个法律上的“药方”。这次新公司法确实呵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注意到这个VIP群体的存在。
第六个好,我觉得是公司治理制度创新方面非常好。因为各国的文化不一样。在英国,一旦出现公司治理丑闻。英国人想到的是,我们英国人都是好人,有问题也是制度设计有问题。但是,法国人不一样,想到的是抓人。齐根本理念是,制度没问题,有问题是人。中国实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堆问题,究竟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都有。核心问题是好制度没有。这次新公司法进行了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包括阉割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非常好。
最后一点我觉得是立法技术上的好,是一部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首先,立法者转变了过去为圣人、为超人、为君子立法的理念,改为为凡人立法。像董事长耍赖,法院过去没办法。第二点,这次立法注重了可操作性,能详细的就详细,实在详细不了,给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预留了制度接口。另外,还有很多逻辑上混沌不清的地方一清而光,像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你说多荒唐啊。有一个案例。某地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船舶行驶到某国就被当地法院扣押了。理由是,另外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欠该国的一家企业债权人一笔债务。理由是:无论是哪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执行睡的财产都一样。后来,我们的这家国有独资公司乖乖地向当地债权人提供了保函。没回过头再找另外一家公司追偿。现在呢,我可以告诉大家,现在的立法技术相当的成熟。
④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对我国资本市场功能的思考
十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
目的成就。从上市公司的数量、融资金额和投资者数量等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在产品以及法规制度方面,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技术系统建设方面成果显著。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努力,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和作用日益显现,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思考,全面审视我国资本市场结构,综合分析、对比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成熟制度,为我国发展、完善资本市场提供理论指导依据,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资本市场的概念
资本市场,在过去我们认为那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现在在中国,它已经是个不陌生的、使用频率很高的词了。在中国金融理论中,资本市场理论是最年轻的。因为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而又“变幻莫测”,许多方面还处在试验、争鸣、探索的过程中,所以定义它是个挺困难的事。即便是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本理论也是最有争议的一个领域。可能是由于资本工具的复杂性,或者可能是由于资本市场的强操作性和多变性,导致人们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很不一致,于是对资本市场的界定五花八门,人们几乎可以在任何角度使用它,并且在不同的场合赋予它不同的内涵。有的人讲资本市场时指的是股票市场,也有的人说的是证券市场。比如1995年世界银行发表的专题报告《中国新兴的资本市场》中,相当多的专家将资本市场界定于证券市场,他们认为,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的最核心部分。而199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写的《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及关键性政策问题》中资本市场包括: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衍生工具市场、银行系统和贷款市场等。还有大家所熟知的美国S"克里"库珀的《金融市场》专著中,资本市场的范围涵盖抵押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到底资本市场这个概念指什么?
尽管对资本市场的定义见仁见智,但其有着一个确定的内涵,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资本市场至少应涵盖:证券市场(股票市场、长期债券市场——长期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长期信贷市场(长期抵押贷款、长期项目融资等)、衍生工具市场(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权市场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资本市场的基本概念。
资本市场是全部中长期资本(一年以上)交易活动的总和,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通过对收益的预期来导向资源配置的机制。
二、资本市场的功能
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本来意义是指长期资金的融通关系所形成的市场。但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 资本市场的意义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其原始内涵, 而成为社会资源配置和各种经济交易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本市场的功能可以按照其发展逻辑而界定为资金融通、产权中介和资源配置三个方面。
(一)融资功能
本来意义上的资本市场即是纯粹资金融通意义上的市场,它与货币市场相对称,是长期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因此,资金融通是资本市场的本源职能。
(二)配置功能
是指资本市场通过对资金流向的引导而对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资本市场由于存在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 而投资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始终具有明确的逐利动机,从而促使资金流向高效益部门,表现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三)产权功能
资本市场的产权功能是指其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约束和充当产权交易中介方面所发挥的功能。产权功能是资本市场的派生功能,它通过对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造、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传递产权交易信息和提供产权中介服务而在企业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资本市场完整的功能体系。如果缺少一环节,资本市场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扭曲的。资本市场的功能不是人为赋予的,而是资本市场本身的属性之一。从理论上认清资本市场的功能,对于我们正确对待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三、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探讨
(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企业债券和股票初露头角。开始柜台交易。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开始飞速发展,截至2006年3月底,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达1373家,上市证券1787只。股市投资者7127.95万户,证券投资基金64只,股票市价总值达3631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4.08%。同样,以间接融资主导的中国企业融资,近年来中国企业直接融资取得较大发展。在企业融资新增领中直接融资所占比重不断增高。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监管部门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进一步加强了证券市场的管理。资本市场是资本和产权交易的市场,交易涉及的是金额巨大的金融资产,关系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切身经济利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资源配置优化,必须有规范、合理、公平的法律和法规予以保证。为此,我国建立了一些规范资本市场运作的监管机构和法规体系。例如:《证券法》、(公司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对资本和产权交易的当事人、中介服务、企业公司和交易所等等已经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行为规范。
但是,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诸多缺陷。一是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占金融资产的比重仍然很高。据统计,截至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金融资产总额中,银行存款占75%以上,有价证券约占10%,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不足10%。二是证券市场目前规模仍然较小,结构也不合理,表现在一级市场上股票发行比重过低,二级市场证券流通比重过低,总体上过度依赖股票。三是信息不对称,股市价格及收益与公司实质表现高度不相关。四是中国企业融资制度仍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规摸总体仍然较小,从企业融资的存量结构看,间接融资占到较大比例。五是在监管方面,规范的监管力度尚不够。由于建立时间较短,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资本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也将继续提高。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加快,资本交易的市场化进程也将加速发展。
综上可见,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成熟阶段。结构调整和制度完善的任务仍然很艰巨。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演进
1.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要了解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的初始功能,有必要简单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在改革初期,我们根据对传统国有企业弊端的认识,在资金、利润分配方面作了以下两项改革:一是对企业放权让利,实行利润按比例分成的分配制度,以改变国有企业在统收统支的传统体制下没有任何资金使用自主权的状况。二是将原来对企业的财政拨款(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改为银行贷款,以改变企业无偿占用国家资金的状况。改革没有收到预定的效果。国有企业按一定比例留下来的资金,由于失去了所有者的约束,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将钱作为工资和奖金分配给个人,而企业扩大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的贷款。但银行本身的改革滞后,致使银行的债权对企业的财务约束也并不象期望的那么强。企业普遍负债过高。各级政府再也不给原有的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同时,在确定建设项目时,也没有能力给新建企业注入资本金。在前几年,地方政府靠指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给这些项目贷款。这些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就处于所谓无本经营的状况。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权参与项目的确定,只是奉命给没有资本金、因而没有任何资产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是奉命贷款,就没有理由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完全承担回收贷款的责任。其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也很少考虑去履行这种责任,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在日积月累,呆帐和坏帐不断增加,资产质量日渐下降。事实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权约束很弱的原因,是相当多的企业认为项目是政府定的,项目是否有效益责任在政府,一旦项目不成功,企业既无力也不想归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对于一个完全靠银行贷款建立的企业,企业经理人员会认为企业并不属于没有实际投入资金的政府,也不属于最终要求企业归还贷款的银行。他们也许认为企业应该属于企业全体员工的。所以企业产权关系很不清楚。其结果企业经理实际掌握了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力,但却把企业负债的风险扔给了银行,这当然既不利于企业改革,也不利于银行体制的改革。
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靠国家的所有权约束和靠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约束,都无法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要改变国有企业无本经营的状况,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靠国家财政也无可能。
换句话说,当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政府进行社会积累的机制被打破以后,应当建立怎样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积累机制这个问题就凸现出来了。靠间接融资即银行贷款进行积累除了存在着企业产权不清、缺少所有者约束、银行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的弊端之外,由于银行本身机制转换的滞后而难以形成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督。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经济学界普遍达成了共识,即应该发展直接融资,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方式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同时促使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可以说,中国的资本市场是改革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形成的必然产物。
2.我国资本市场的初始功能
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的过程,赋予了其初始功能。
⑴为国企的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创造条件
在国外,证券市场出现首要的目的是融资,其次是分配资金,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约束是附带的功能。而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所赋予的责任是为国有企业的企业治理机制改革创造条件。
⑵为国企脱困提供资金
这几年证券市场增加了一项功能,为国企的脱困提供资金。不少人把国企的问题归诸于负债率太高,希望通过上市融资来减轻资金成本,为国企脱困服务。
3.重视资源配置功能
199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质性的地强调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达到提高资源配置的目的。
国有企业的问题表现为资产负债率高、经济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是在产权单一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的非有效性。国有企业所面对的从形式上看是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实质上是融资体制乃至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不合理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除了银行间接融资和政府财政的直接注资外,经由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管道没有打通;二是即便打通了这一管道,如果将其作用仅限于“圈钱”,而没有相应地引起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变,资产利用效率低、不良债务问题严重等老弊端仍将依然存在。
发展资本市场的意义就在于它在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上有可能发挥积极作用。自从提出为国有企业脱困以来,资本市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融资角度提出的。通过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资金来源,对高负债而又急需资金的企业说当然是件好事。但对处在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来说,发展资本市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融资体制的转变,进而推动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转变。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市场机制强加给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
4.发展资本市场对推动国企转轨的积极作用
从推动国有企业转轨的角度看,发展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大体有如下几点:
首先,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为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成为上市公司,企业首先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其次,促进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积极改变。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引入新的直接投资时,也就引进了新的股东。经验证明,除去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多元化的股东结构,包括由若干个国有股东构成的产权结构,比国有独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由资本市场引入的新股东过于分散,如基本上是中小散户,普遍的“搭便车”行为也难以对企业决策产生作用。对当前的国有企业来说,有意义的是引入一些能对企业治理结构发生积极影响的机构投资者。
第三,为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提供有效地资本流动机制。当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目标确定以后,国有资本在一些行业和企业的退出或进入,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上国有股权的售出和购入而实现。在更多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国有股份与其他股份在资本市场上平等竞争,通过竞争形成国有资本在行业和企业中的合理分布。
第四,推动企业并购及其他资产重组活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以多年来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优势企业,特别是生产名牌产品的优势企业为龙头,按照企业自身扩展的需要,由企业自己决策,对合适的企业进行并购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
第五,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它们必须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查,按照规则向社会公众详细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这样不仅有利于国有股东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有利于其他股东特别是个人股东以双重身份(个人股份的股东与全民所有制财产最终所有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以国有资产直接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国有股东的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从而改进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情况的监督效果。
第六,有利于选择出有竞争力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谁来充当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是多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研究者提出了不少方案,许多部门、机构、企业也提出种种理由试图说明自己可以胜任这一角色。其实,当资本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后,这基本上也是一个可以而且应当由市场决定的问题。在进入市场之前,可以规定某些机构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进入资本市场后看谁有竞争力。竞争力强者将扩大其经营规模,反之,竞争力弱者将不得不缩小其经营规模,乃至最终失去经营管理者的资格。
最后,通过“股权”问题的解决进而解决“债权”问题。股权与债权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通过直接融资而扩大自有资本金比重,会相应降低负债比重,所引起的只是资产结构上的变化。然而,在这种结构变化的后面,主角是行使股权的股东。由负债筹措到资金是由股东及其选定的经营者使用的。国有企业融资体制的问题,主要不是负债率本身的高或低,而是现有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对负债而筹措到的资金缺少责任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高负债冲动。所以,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解决,除了增资减债外,关键还是要改变企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否则,减下来的债还是要增上去的,而且许多债是无力偿还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发展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增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而对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创造条件。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u/4773fc57010003in
⑤ 哪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没有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证券法调整在中国境内从事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同时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所谓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即股东)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是一种代表所有权的有价证券。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所谓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规定许可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种类,限于资本证券,而不包括货币证券和其他财物证券。这些证券衍生出来的期货、期权交易未纳入证券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活动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公开性,其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有关信息实行公开化。所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现则和操作程序、条件应当公开;发行人的重要信息应当持续披露,使全体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同等程度的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内场实行监督的程序及结果应当予以公开,使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规范和依相同
的标准予以判断。上述各方面的规范和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使证券市场增加透明度,形成公开竞争的基础。
公平性,其核心是参与证券市场竞争的所有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和规则上应当一视同仁,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护。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在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中,依其自己判断和决策进行活动,而不因身份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而受到歧视。
公正性,其核心是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公正,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性是对证券市场公开性、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公开、公平的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在基本的公正的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积极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