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产证券化为什么必须实现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
资产的所有者必须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资产出售给SPV,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支持债券的资产,即实现破产隔离
㈡ 什么是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指的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个人出现破产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围而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等情况出现后,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的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
(2)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扩展阅读:
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
3、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
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㈢ 如何实现破产隔离
“联通收益计划”是一个固定收益类产品,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担任簿记管理人、计划设立人及计划管理人,向部分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并已于8月26日募集成功,总募集资金共32亿元,远远超过了此前计划的20亿元。
“联通收益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购买未来特定季度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中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该租赁费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向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
在这一产品中,中金公司管理的专项理财计划成为了一个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用以与资产原始权益人(“联通新时空”)隔离风险。
操作中,中金公司与中国联通之间形成了一种‘交易关系’,即中金公司利用客户委托的资金去购买一定期限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收费权(一种网络租赁费收入),这样,中国联通相当于提前变现了未来一定期限的网络租赁费收入。
这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概括而言,机构投资者把资金交给中金公司,由其来进行投资,后者则以此发起设立了一个集合委托理财计划,用此资金购买中国联通CDMA网络一定阶段时间的收费权。通过这个运作,中金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费及相关收益,找到了利用客户资金投资的盈利模式,中国联通同时获得了新的融资模式,而机构投资者也找到了新的投资机会,可以说一举三赢。
“这个项目之所以能够被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因为它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几个关键要素,一是有稳定的现金流,二是结构上设计了破产隔离的SPV,三是有交易安排。”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赵晓征说,“资产证券化强调的是交易安排的实质,从这点来看,这次交易是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从目前情况看,认购“联通收益计划”份额的投资者类别较为广泛,包括企业年金、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由于投资范围限制,目前基金和保险资金都没有投资。
某种意义上,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创新产品涉及的范围更加广阔。它可以为受限于《公司法》和目前按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企业,提供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
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安全、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把追求保守和稳健的客户闲置在银行的存款资金吸引到资本市场中来。
链 接
ABS概述
1、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es,简称ABS)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SPV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具有"一个核心,三个基本原理"的本质特征。
一个核心是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撑证券是以项目资产(基础资产)未来的可预期现金流为基础的。换句话来说,资产证券化所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三个基本原理”是指资产重组、信用增强和破产隔离。
所谓资产重组是指资产的所有者或者支配方为实现发行证券化的目的,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进行配置和组合的行为。
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信用增级,以便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开立信用证、超级抵押等)和外部信用增级(金融担保等)。
破产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资产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隔离。为实现破产隔离,首要实现“真实销售”。所谓“真实销售”是指某项财产通过转让不再属于债务人的范围。在资产证券化中,虽是以“真实出售”之名,而是行担保之实。
2、分类
1)、根据资产是否出售,可以将应收账款分为表内模式和表外模式。
表内模式是指发起人不需要将资产出售给SPV,资产仍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表外模式是指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实现破产隔离的作用,此种模式是真正意义上的ABS。
2)、根据资产转移到SPV是否跨境,分为跨境ABS与国内ABS。所谓跨境ABS是指境内人民币资产通过国外的SPV实现“真实销售”后,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实现融资的过程。国内ABS是指通过国内SPV在境内融资的过程。
3)、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ABS分为住房抵押贷款ABS、不良贷款ABS,应收账款ABS及基础设施收费ABS等。
㈣ 破产隔离的主要形式
1、与发起人破产的隔离
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应予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据此只要发起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发生在其破产案受理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期间,且非压价出售,此资产出售就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就做到了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2)在采用信托方式即发起人将资产信托给SPV时,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即“一元所有权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为发起人所有,由于该资产所有权人仍为发起人,在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理所当然应为破产财产。
注:在新破产法中,担保物权属于破产财产,而旧破产法中,担保物权则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采用担保融资方式让与资产已不可以做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2、与SPV的破产隔离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所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均要用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但设立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据此SPV在被宣告破产后,SPV从发起人购得的证券化的资产也要列为破产财产,这就影响了证券的信用,在现行法律环境中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有:
1)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及以证券化的资产为抵押或权利质押,来保证证券投资者即证券购买人的证券得以到期偿付。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特殊性在于证券的还付来源于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故证券的信用来源于资产的信用。根据我国破产法,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据此,如果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偿付的抵押物,将可以与SPV破产相隔离。
2)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如果SPV的经营范围广泛,其他经营的失败会导致SPV破产,故严格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将其经营范围限定在资产证券化一项业务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成功的关键,也是各国实践中遵循的做法。有学者提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可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SPV,但虽然其中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有资产证券化,但其他业务有多项,这样很难得保证证券化资产的安全。
3、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证券化的资产不仅要与SPV的破产隔离,还要与SPV的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因为SPV母公司一旦破产,SPV作为其对外投资也将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用来偿还母公司的债务,这是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的规定,这就使证券化的资产无法与SPV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从而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如前所述,如果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则根据我国破产法,证券化的资产不能做为破产财产,从而做到了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㈤ 证监会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本金和利息款时具体怎么操作
您好,1、不管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亦或信贷资产证券化,偿付本息来源都是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故,“真实出售”后,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支付应负担费用外,都属于投资者的,至于如何分配,就看产品设计了。
2、你去看案例就知道,资产证券化产品都要进行分层设计,一般都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其中优先级又根据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再分层),优先级一般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次级一般为零利率。基础资产所得的收益,在偿付优先先级本息以及按约定需要支出的中介机构等机构的费用后,剩余本息皆归次级债券持有者所有。
3、因此,投资次级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决定。不过,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角度来看(我比较熟这个),因为目前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都是优质资产,且有多重的增信措施,对熟悉资产情况的人来说,次级是低风险高收益的事情,因此一般银行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通过各种安排自己持有了。
㈥ 破产隔离的主要定义
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
破产隔离也称“破产豁免”、“远离破产”,是指将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破产隔离按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企业不得主动或者被动地适用破产法。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因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是利用超额担保等手段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资信级别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将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割和重组。而进行信用增级,必然要求立法上对于破产隔离的支持。
这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或TOT等融资方式中,由于基础资产不是从企业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并真实出售给一家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而是与企业的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该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甚至会血本无归。换句话说,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和收益是与某个企业整体的运作风险联系在一起的。
而资产证券化则不同,由于它已经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出售后资产就与发起人、SPV及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即这些公司的破产不影响该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不作为这些主体的破产财产用于偿还破产主体的债务。这好象是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一样。只有做到破产隔离,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也才能使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一般公司债券而显现出其特征。
㈦ 破产隔离的介绍
破产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资产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隔离。为实现破产隔离,首要实现“真实销售”。所谓“真实销售”是指某项财产通过转让不再属于债务人的范围。在资产证券化中,虽是以“真实出售”之名,而是行担保之实。
㈧ 破产隔离对于资产证券化有何意义
您好!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是指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互隔离。其意义是使证券化资产获得不破产资格后,投资者的现金流就不再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危害。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