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出现债权转让
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因素和流动性因素。
比如你现在拥有其他人(或者法人)的债权,但是你又想拓展其他业务,或者需要流动性,但是这债权又不能尽快变现,满足不了你的流动性,那你最快的就是把债权进行评级打包出售,或者资产证券化;另外一方面就是你感觉这债权将来有可能收不回来或者由损失,想提前转嫁风险(但是这种转嫁风险并非你一点都不负担,只是想尽可能少的减少风险),那么也将这债权转让给专门处理债权或者资产的公司,付一定费用给他们或者打折出售给他们,由他们来处置债权,当然,他们给你流动性。
Ⅱ 资产证券化合同转让通知债务人吗
就单笔小贷资产贷款债权转让而言,其与一般的债权转让并无实质性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有两个层面的意义:
(1)对转让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合同后,如无特殊约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对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笔债权已经由债权人转让至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笔债权。
(2)不通知对债务人无法律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债权转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即对债权人与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未通知债务人的,对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后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然应当依据原有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只有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方对债务人构成约束,债务人在此时仅得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3)司法实践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中指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指出,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债权因转让行为而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因此,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Ⅲ 信贷资产流转与资产证券化有何不同
1.可在银登中心登记并流转的资产。主要是一些建筑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租赁业以及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类的贷款,不包括融资平台类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金融贷款等。从期限上来看,1年期以下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占比是39%,1至5年期的中期贷款占比49%,5-10年中长期贷款占比5%,10年以上长期贷款占比5%。
2.市场参与机构。截至16年9月,共有166家法人机构在中心开户,共开立576个户头,其中商业银行及理财计划414户,信托公司及信托计划90户,证券公司及其资管计划12户,还有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子公司和企业等。
其中,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因为受信贷规模、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指标限制,具有比较强烈的信贷资产出让需求,目前城商行累计出让信贷资产360亿元,占比78%;股份制银行出让64亿元,占比14%。银行理财计划则是主要的受让主体,受让金额323亿元,占比70%。
3.流转规模和方式。截至9月试点业务共开展121笔,流转金额459亿元,主要包括这么几种模式:贷款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等,其中以信托受益权形式为主,转让金额为353亿元,占总量的77%;以资管计划收益权形式的转让金额为90亿元,占总量的20%;转让贷款债权和债权收益权形式的占比较少,二者合计16亿元,占比3%。
债权收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资产都是多笔打包的,但转让或自留(一般自留5%)的权益都是平层的,没有进行结构化处理。当然,这只是试点阶段的几种模式。我们也了解到,目前银行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资产有转让的需求,比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资管计划收益权等。这些产品虽然不直接体现为表内贷款,但也是银行通过各种途径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还是属于信贷资产的范畴。另外,根据市场的需求,我们也计划开展结构化产品流转。
4.交易方式。试点的运作机制是,出让方须将拟出让贷款合同的若干要素(包括期限、利率等)在银登中心进行登记;潜在买入方可通过客户端了解交易标的的情况,调阅合同文件;交易双方可通过平台按规范流程达成交易;完成资金结算后,银登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实践表明,登记可使原来非标准化的贷款变为具有一定标准化属性、具有统一代码的金融产品,便于交易双方阳光化、规范化地进行,也能够使监管机构利用登记数据掌握交易双方信贷资产是否“出表”和是否“入表”的线索,消除监管盲区。
Ⅳ 资产收益权转让还能做资产证券化吗
能。
转【财新网】2016.2.26
收益权从所有权中发展出来又独立于所有权人,成为可交易的标的。资产所有权人将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获得资产收益。资产所有人的原始资产并未转让,转让的只是原始资产所产生的经营收益,收益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可转让性。
收益权与收益很多情况下并无区分或者难于区分,但实际上,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简单说,收益权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人)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与资格,而收益则是收益权人因持有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的具体收益。就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来说,资产收益不是净收入,它包括本金和本金产生的孳息。同时,收益也可能是负的,即收益少于本金。
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在转让中不能像债权转让那样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只能实现风险的转移。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基础资产转让给了A,A再将收益权进行资产组合后,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原始权益人通过资产换资金方式获得融资。但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并不像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那样丧失主体资格,原始权益人仍然负有继续收取资产收益的义务与职责。在债权转让中,原始权益人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其主体资格由新的债权人继受,原始权益人顺利退出,债务人也不再向其履行而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并不能在原始权益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投资人)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墙,当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到期不能收回本金和预期收益时(即资产池的回收资金不能完全兑付持有人),他们是可以向原始权益人追索的,此时的基础资产转让就不是风险隔离而只能是风险相对转移。
以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为例,其基础资产是收费收益权,原始权益人高路公司需要将收费收益权转让给A。一般来说,原始权益人的原始资产就是公路(路基与路面)、沿线站所与收费亭等。多数情况下,高路公司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已经将沿线站所的固定资产及收费收益权抵押或质押给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就需要将抵押的原始资产与收费收益权基础资产进行解押,或者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的资金将上述抵押或质押权利负担进行解押。
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难以实现原始权益人会计上的资产出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出表与否,不仅关系到资产负债表上的偿债指标,也关系到利润表上的业绩指标,因此成为发起人是否愿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之一。以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为例,因它是一种未来才能确定的债权,收入只能在未来某一时点才能确认,尽管代表了一定意义上的资产,但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不能作为收入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既然没有入表,也就自然谈不上出表,故由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融资进行会计处理。而对于债权类基础资产的转让来说,因债权转让有既定的债权合同做基础,债权转让收入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资产,而不是计入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负债,从而实现原始权益人(发行人)增加收入,降低负债的资产出表目的。
Ⅳ 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现在我们什么有很多资产证券化的案例,需要多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的知识,资产证券化知识可以找翟山鹰老师,讲解的比较深入。
Ⅵ p2p监管细则出台后债权转让的还能做吗
由于线下的债权转让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等风险,监管层对这一模式存在不少担忧,而正在酝酿中、即将出台的P2P监管条例可能终结这一模式
当然只要符合要求,还是可以的
Ⅶ P2P债权转让模式的利与弊有哪些
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种模式实质就是利用债权拆分和转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进而实现流通。
其中,第三方个人与P2P网贷平台高度关联,一般为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网贷平台则通过对第三方个人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错配,将其打包成类似于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供出借人选择。
由此,借、贷双方经由第三方个人产生借贷关系的模式使原本“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P2P借贷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当然,此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也承担着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
P2P网贷的典型特点就是债权转让机制,这种模式的核心交易结构分为两步:
首先,公司内部第三方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这样公司内部第三方就获得取得了大笔债权,所有的债务债权关系都集中在自然人身上,规避了我国禁止企业放贷的相关规定。
然后,将公司内部第三方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以组合产品的形式销售给投资者,但实质上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公司内部第三方的债权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拆分,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经过这两个拆分之后,一笔大额债权就划分为多笔小额、短期的债权。与将一笔债权整体出售相比,经过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后的销售难度就大幅度降低。
不同于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撮合后直接对接的线上模式,线下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一直饱受争议,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模式根本不是P2P。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一模式中,身为“专业放款人”的自然人本人的风险,是这一模式中最难以回避的风险之一。
线下的债权转让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等风险,监管层对这一模式存在不少担忧,而正在酝酿中、即将出台的P2P监管条例可能终结这一模式。
优势:
1.债权转让模式可以提高P2P平台成交效益。
2.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出借人的投资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实现了规模化的快速扩展。
劣势:
1.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充分,存在风险很大;
2.很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后果很严重;
3.在业界部分P2P平台缺乏第三方担保,险上加险;然后至于资金是否会流进平台,这更是个让投资人难以解开的谜团,如果涉及非法集资,轻则接受法律的制裁,重则资金失联。
Ⅷ 融资租赁P2P债权转让模式和收益权转让模式的区别
式实质就是利用债权拆分和转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进而实现流通。如果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是非法发行证券。而监管层对于资产证券化这项业务一直很审慎,去年才重新放开,并且对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有很严格的授权及监管规则。
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的借贷关系完全不同,纯平台模式是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债权转让模式则是由平台介入到借贷双方之间一边借贷一边转让的借贷关系。不同的P2P网贷平台选择不同的模式,或者同时运营两种相同的模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更合适的模式。
Ⅸ 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吗
必须通知
Ⅹ 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实际上可以看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下的网络销售平台
不可以,国家对于网贷平台现在管理的很严格,而且一直在打击套路贷,没有合法手续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