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的涨跌幅和振幅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
一,股票的涨跌幅和振幅的区别:
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
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
根据规定,超过涨跌限制的委托为无效委托,当日不能成交。
股票振幅就是股票开盘后的当日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的差的绝对值与前日收盘价的百分比,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股票的活跃程度。如果一只股票的振幅较小,说明该股不够活跃,反之则说明该股比较活跃。股票振幅分析有日振幅分析、周振幅分析、月振幅分析等等类型。
比如,今天有一个股票,昨天收盘是10块,今天最高上涨到11块,涨10%,最低到过9块,下跌10%。那么振幅20%,简单来说股票的振幅就是股票开盘后的当日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的差和前日收盘价的比差。周振幅分析、月振幅分析以此类推。
二,计算方法:
涨幅=(现价-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振幅=(最高价-最低价)/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振幅 =(最高点的幅度-最低点的幅度)/昨天收盘价x100%
Ⅱ 关于证券的涨跌幅限制
一点不矛盾,因为中国股市不成熟,暴涨暴跌太严重,所以设定了涨跌幅限制。新上市的虽然放宽了一些,可是更容易遭到机构炒作,为了防止过度投机,把涨跌幅限制由10%变成了20%以上
Ⅲ 股票涨跌幅度上下限是多少
目前在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中,一般的股票每天涨跌幅度各限制在上下10%
ST股为上下5%
以下情况不设涨跌停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
2.G股复牌首日。
3.暂停上市的ST股扭亏复牌首日。
4.权证的涨跌停大于10%。
Ⅳ 创业板的涨跌幅度是多少
首日不限制次日目前是有2种看法,一种10%,一种20%
还没有最终下结论,证券所还没定下来,现在都还一切不知道
不过根据以前2000版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送审稿)》,该份文件明确“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同时规定,“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所以估计最终定下来会是20%
Ⅳ 股票当天涨跌幅度有限制吗
你好,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回市场出现过分的暴答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涨跌幅限制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海外金融市场还有市场断路措施与暂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别报价制度、申报价与成交价档位限制、专家或市场中介人调节、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等措施。我国期货市场常用的是涨跌幅限制、暂停交易和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三种措施。
但是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股票不受涨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股改股票(S开头,但不是ST)完成股改,复牌首日
3、增发股票上市当天
4、股改后的股票,达不到预计指标,追送股票上市当天
5、某些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比如合并之类的复牌当天
6、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日
Ⅵ 股票当天涨跌幅度有限制吗
制定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股价剧烈波动,维专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属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人将涨跌幅限制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混为一谈。实际上,涨跌幅限制是一种委托价格下限制,再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并不停止交易,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而在涨跌停板制度下,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 ,就立即暂停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Ⅶ 股票涨跌幅度是多少
股票的涨跌幅度:在正常股票交易中为正负各10%(ST类股票为5%);对当日上市的新股、股改股、除权股票没有涨跌幅度限制,第二天才按10%计。
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涨跌幅限制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海外金融市场还有市场断路措施与暂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别报价制度、申报价与成交价档位限制、专家或市场中介人调节、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等措施。我国期货市场常用的是涨跌幅限制、暂停交易和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三种措施
Ⅷ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首日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得涨跌幅度是
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如下: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以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修改的通知:
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15条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3.4.15条如下: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