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好不好
简介: 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沈阳市体改委体改发[1993]47号文批准,于1993年6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身是东北大学下属的两家公司:沈阳东大开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东大阿尔派软件有限公司。公司于1993年6月进行股份制改造,于1996年6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8年3月11日,公司办理完成了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的股份登记手续。合并完成后,东软集团法人资格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并入本公司,本公司作为合并方依法存续。 2008年5月30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8日,公司名称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沈阳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8日,公司名称由“沈阳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成立时间:1991-06-17
注册资本:124266.8255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10040200149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⑵ 哥本哈根的气候大会有什么争议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太热闹了,没见过这么有意思的国际会议了。。。
⑶ 平安保险地址
,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平安拥有超过51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190,284名正式雇员。集团总资产达人民币28,442.66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596.17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集团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及事业部,即保险系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寿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险);银行系列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平安小额消费信贷);投资系列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及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香港))、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香港))、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平安期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等,通过多渠道分销网络,以统一的品牌向近8000万客户提供保险、银行、投资等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⑷ 从天津协和高管奖金案
从天津协和高管奖金案
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张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近天津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公司的前董事长何平等四名高管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该公司系上市公司ST中源的控股公司,引起股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该案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并反向推理四名高管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要件。
从理论上来讲,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中,争议最大也最容易模糊罪与非罪、该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的就是客观要件部分。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除了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不同之外,两者在客观方面几乎一致,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以,可以推导出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几个特性:1、便利性,是指带有一定的秘密程度,有意逃脱公司的监管,即不走正常的程序;2、非法性,是指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公司的一般规章管理制度则只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其本质是违法民事法规,不应当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其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3、既遂性,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是已经构成既遂,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
从天津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南开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均诉称,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何平、叶新、高鹏德和柴新宇四名高管违反了公司原股东会议制定的《协和干细胞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管理层不允许发放月度绩效奖金,且将自己的数额制定得显著高于其他一般行政管理人员。
首先,仅凭公安局和检察院两份司法文书即可看出,何平等四名高管仅仅涉嫌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而没有违反公司法或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一般民商事的纠纷,不可能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
何平等四高管奖金案,由南开区检察院负责审理,南开区检察院因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进行了两次退侦,历经6个半月的时间;在公安侦查部门没有任何新证据补充的情况下,经天津市检察院同意见,2010年8月12日对何平等人起诉到南开区法院。该案在程序上的艰难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于把此种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疑虑。
据律师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他们称有切实的证据可以证明何平等四高管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手段、逃脱监管的方式来私分奖金,而是遵循公开的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之后才进行奖金的考评和分配。如果律师方面提供的证据被法院认定真实有效,更谈不上涉嫌职务侵占的罪名。
律师关于该案的法律意见书指出:
(一)关于主观方面,何平等高管人员是执行中国证监会整改通知,为了公司利益,制定规章制度,发放绩效奖金,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直接故意。
2007、2008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三次下发了“望春花公司”整改通知,令限期整改;望春花公司积极落实证监局整改要求和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子公司进行自查,形成了公司《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 2007、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公布了“上海望春花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中通过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多次明确提出:“公司尚未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要求“先行建立经营层考核暂行办法并落实,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人董事长何平”,“公司已经起草了有关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草稿,正在征求公司管理层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年底前完成并实施。相关责任人董事长何平”,“从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层面加强对下属公司(协和公司)的监管和控制,再辅以劳动人事、绩效考核等制度方面加强对下属公司实施管理,相关责任人董事长何平”。何平作为中源公司、协和公司的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理应履行职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2008年2月、4月,何平与协和公司高管人员两次召开总裁办公会,依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薪酬管理制度》、《协和公司董事会二届六次会议决议》,讨论通过了《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同时参会的有协和公司血研所股东方代表方健副总裁、王健副总裁,并有全体高管人员同意通过的签字文件。
何平及协和公司高管依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薪酬管理制度》、《协和公司董事会二届六次会议决议》制定了《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规章制度,股东对于2008、2009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议并通过,实质上是对此规章制度的确认,何平等人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直接故意。
何平等人履行职责,落实和执行中国证监会整改通知,在股权占57﹪的控股子公司协和公司,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何平作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公司法有权利制定公司的各项基本管理规章,具有合法性。同时,协和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规定,市场完成净利润600万元,按比例年终给予奖励,高管人员年度奖励总额应占行政管理人员年度奖金总额的65℅,总裁提取年终奖励比例为奖励基金65%中的50%,2008年度协和公司完成净利润78229378.66元,那么按照该《决议》计算,2008年度年行政管理人员终奖励基金至少为15645875.73万,何平作为协和公司总裁,在2008年一年度所应提取的年终奖励至少为5084909.61元,如加上2009年何平应分配所得的年终奖励,则应获得奖励数额更大,按《决议》规定,公安机关认定何平违法领取的2008、2009年两年度共计87万余元月绩效奖金,远低于按此《决议》应该领取的年终奖励数额,仅2008年度何平就应获得年终奖励500余万元,所以87万元绩效奖金,属于何平合法所得。
《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将公司原年终奖励规定整改为引入风险工资机制的绩效考核规章制度,事实上直接降低了何平个人及高管人员年度奖金总额度,调动了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为公司创造了最大利润,何平等人根本不存在职务侵占。
(二)关于客观方面,何平等高管人员并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也不具有隐蔽性和秘密性。
协和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支出已按照规定如实在财务部门记账,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并进行了合法纳税,没有任何欺骗、掩盖和隐匿,审计报告已向所有股东披露,中源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是子母账目合并报告,不仅面对全体股东,而且面对全社会公布;在执行《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近两年的时间里,任何股东均未对包括月绩效奖金在内的各项支出提出异议,说明公司股东认可了《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方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协和公司依据《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向行政管理人员14个部门60名员工发放了月绩效奖金,协和公司至今除涉案人员外,其余人员的绩效奖仍然在按此《绩效考核办法》发放。 由此可见《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是一个切实有效的、科学的管理办法,根本不是违法的。协和公司工资发放单显示:何平离任后,新任中源、协和两公司董事长、法人王勇, 2009年10月26日,领取月绩效奖金58082.50元,说明大家对《绩效考核办法》都是认可的。在公安经侦总队的要求下,何平等四名高管的家属已将2008、2009两年的月绩效奖金全部归还协和公司。
从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看出,何平等四高管采取了公开的方式通过总裁办公会议的方式来决定奖金的发放,事后列入上市公司的公开事项,并无任何秘密性和便利性;即便是总裁办公会议无权制定月度绩效奖金分配办法,充其量也不过是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本质上由公司法等商法去调整,而不是由刑法来进行调整。所以,该案存在着公安机关非法介入公司内部经济纠纷的嫌疑,也模糊了民商法与刑事法之间的责任边界,对职务侵占罪存在着扩大化解释,不符合该罪的立法原意。
⑸ 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的上级单位是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和单位。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3、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5)王勇上海证券扩展阅读: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6、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7、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阐述法国立场的四个问题
欧盟:减排20%
欧盟早在2007年3月就承诺,到2020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并且愿意和其他主要排放国一道将减排目标提高到30%。
法国环境部长让-路易·博洛27日表示,从很多方面来看,2009年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都是一次“巨大成功”,他呼吁人们重新审视这次会议取得的成果。
博洛是在法国国民议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面前做出上述表示的。他说,对于哥本哈根会议,他有着自己的解读。他认为,无论新兴国家还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都要积极投身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哥本哈根会议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成功。
博洛还注意到,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国际社会承诺向最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提供短期和中期的援助,此举意味着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他认为,2010年的当务之急就是将各国强烈的政治意愿转变为有组织、有结构的具体行动。
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经过各方艰苦磋商和共同努力,大会发布了《哥本哈根协议》。
法国欲率先征收碳关税
在碳关税的问题上,美国是最早提出这一设想的国家,但具体到详细计划上却是法国“一马当先”。
所谓碳关税,主要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一些专家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应该叫做“边境碳税”,而不是关税的一种。
尽管遭到了欧盟的一致反对,但法国日前仍单方面提出,将从2010年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在此之前,法国已宣布对其本国的家庭和企业征收这一新税种,主要针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方面的消费。
根据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提议,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将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收取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部主任李钢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在碳排放方面一直充当“急先锋”的角色,因此法国提出征碳关税也有一定道理,但毕竟只是“一家之言”。
李钢说,从法国的角度来说,本身在国际贸易中的排位并不高,法国积极推动碳关税事宜,某种程度上也是出于政治考量,即显示法国在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影响力。
受到广泛反对
按照法国的说法,提出征收碳关税,是为了防止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不能达成协议。但很多其他国家的官员和专家都指出,这样的保护主义措施恰恰是可能阻碍任何实质协议达成的最大绊脚石。
欧盟现任轮值主席国瑞典已警告说,法国的保护主义提议,可能阻碍12月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全球气候协议。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也公开批评了法国的行为。他表示,法国关于在欧盟层面推行碳关税的提议很不成熟。
“在当今的全球化世界,征收排放税不是解决环境挑战的正确之选。”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主席、欧盟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代表团团长雷宁说。
法国的建议包括,给欧洲企业免费发放碳排放许可,同时对一些外部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对此,雷宁认为:“且不说这样的保护主义措施对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领导角色带来了破坏性影响,类似措施本身就不符合互惠原则。”
李钢指出,对于碳关税问题,现在还不好做任何评价或是下定论,要到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才能进一步评估。“单边搞一个什么碳关税未必能成,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弹。”
碳关税成为趋势?
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勇指出,从国际趋势看,环境和贸易挂钩的趋势愈加明显,特别对发展中国家形成了很大压力。
在法国提出碳关税之前,欧盟曾提出将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计划。根据这一计划,从2012年起,所有进出欧盟及运营欧盟内部航线的航空公司都将为其所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付费,包括中国的几十家航空公司。
萨科齐在为自己辩解时称,他的提议并不是保护主义,而是“公平竞争”行为。他还拉来美国“垫背”,称美国众议院已在一份气候变化立法草案中纳入了征收谈关税的条款。
美国众议院7月份曾通过了一项“限量及交易”法案,其中含有开征碳排放关税的条款,以确保美国企业“不会丧失竞争优势”。不过,美国总统奥巴马曾警告称,开征碳关税可能会发出一种保护主义信号。
值得一提的是,WTO似乎也对美欧的碳关税计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WTO和联合国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只要起草得当,理论上美国等国可以使碳排放税收符合WTO规则。不过报告也强调,很难证明这些措施并非一个幌子,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非法限制。
专家表示,不管接下来的谈判进展如何,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坚持三点:一是在减排问题上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二是明确历史排放责任,因为气候变暖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发达国家的存量排放造成的;三是从自身的发展方式转变出发,采取更多措施向环境友好社会转型。
《国际周刊》2009年12月第1周:解读:迪拜危机|哥本哈根:最后的救赎
⑺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有关法国
法国欲率先征收碳关税
在碳关税的问题上,美国是最早提出这一设想的国家,但具体到详细计划上却是法国“一马当先”。
所谓碳关税,主要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一些专家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应该叫做“边境碳税”,而不是关税的一种。
尽管遭到了欧盟的一致反对,但法国日前仍单方面提出,将从2010年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在此之前,法国已宣布对其本国的家庭和企业征收这一新税种,主要针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方面的消费。
根据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提议,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将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收取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部主任李钢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在碳排放方面一直充当“急先锋”的角色,因此法国提出征碳关税也有一定道理,但毕竟只是“一家之言”。
李钢说,从法国的角度来说,本身在国际贸易中的排位并不高,法国积极推动碳关税事宜,某种程度上也是出于政治考量,即显示法国在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影响力。
受到广泛反对
按照法国的说法,提出征收碳关税,是为了防止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不能达成协议。但很多其他国家的官员和专家都指出,这样的保护主义措施恰恰是可能阻碍任何实质协议达成的最大绊脚石。
欧盟现任轮值主席国瑞典已警告说,法国的保护主义提议,可能阻碍12月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全球气候协议。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也公开批评了法国的行为。他表示,法国关于在欧盟层面推行碳关税的提议很不成熟。
“在当今的全球化世界,征收排放税不是解决环境挑战的正确之选。”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主席、欧盟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代表团团长雷宁说。
法国的建议包括,给欧洲企业免费发放碳排放许可,同时对一些外部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对此,雷宁认为:“且不说这样的保护主义措施对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领导角色带来了破坏性影响,类似措施本身就不符合互惠原则。”
李钢指出,对于碳关税问题,现在还不好做任何评价或是下定论,要到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才能进一步评估。“单边搞一个什么碳关税未必能成,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弹。”
碳关税成为趋势?
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勇指出,从国际趋势看,环境和贸易挂钩的趋势愈加明显,特别对发展中国家形成了很大压力。
在法国提出碳关税之前,欧盟曾提出将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计划。根据这一计划,从2012年起,所有进出欧盟及运营欧盟内部航线的航空公司都将为其所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付费,包括中国的几十家航空公司。
萨科齐在为自己辩解时称,他的提议并不是保护主义,而是“公平竞争”行为。他还拉来美国“垫背”,称美国众议院已在一份气候变化立法草案中纳入了征收谈关税的条款。
美国众议院7月份曾通过了一项“限量及交易”法案,其中含有开征碳排放关税的条款,以确保美国企业“不会丧失竞争优势”。不过,美国总统奥巴马曾警告称,开征碳关税可能会发出一种保护主义信号。
值得一提的是,WTO似乎也对美欧的碳关税计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WTO和联合国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只要起草得当,理论上美国等国可以使碳排放税收符合WTO规则。不过报告也强调,很难证明这些措施并非一个幌子,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非法限制。
专家表示,不管接下来的谈判进展如何,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坚持三点:一是在减排问题上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二是明确历史排放责任,因为气候变暖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发达国家的存量排放造成的;三是从自身的发展方式转变出发,采取更多措施向环境友好社会转型。
《国际周刊》2009年12月第1周:解读:迪拜危机|哥本哈根:最后的救赎
⑻ 蓝田县资产千万人员名单
5月6日上午,洪湖市国土资源局周边戒备森严,弥漫着一股特别的气氛,30多名头戴钢盔的安保人员,将进出口围得铁桶一般,来自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记者被拒之门外,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记者申请采访均遭拒绝。上午9点11分,时代周报记者在一名当地官员的协助下,进入债权人会议现场。约9点42分,在一楼会议室内,会议主持人王勇宣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他首先强调:“这次会议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向123名债权人分发《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建议及说明》后,王勇提出破产财产方案建议:“鉴于第一次拍卖流拍,建议将变价方式改为以不低于评估价格9800.11万元变卖。”要求所有参会债权人投票表决通过。此言一出,立刻招来一片质疑,在场债权人纷纷质问会议主持人。“为何在竞买人愿出1.5亿元甚至3亿元、5亿元的情况下不继续拍卖?”“1.34亿元的评估资产怎么下降到了9800万元?”
面对债权人的频频发问,会议主持人不作任何解答,只是催促大家投票表决。而时代周报记者在现场发现一个奇怪的情景,很多操着本地口音的债权人根本没有认真看手中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建议及说明》,只是举手表决签字同意。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这些债权人绝大多数是洪湖本地瞿家湾的人,之前已被做过大量工作,明显有“配合”投票的嫌疑。
投票结果是,出席本次会议债权人共82家,57家投赞成票,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投反对票的有20家,5家弃权。“9800万变卖的决议”通过。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李江律师指出,破产管理人将公开拍卖变价处理改为协议出让变卖处理,且在原评估价值1.34亿元基础上降至9800万元低价变卖,属严重违法行为。江湖生态拥有蓝田水产品80%的债权,此项主动降价处理,将导致全体流通股和其他股东至少损失2800万元,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和江湖生态流通股股东利益。
⑼ 中国平安的保单价值是什么意思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 ,“平安保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平安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1]
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2]
[3]2019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29名;2019年《福布斯》全球2000强第7位,较2018年排名跃升3位。蝉联全球多元保险企业第一,在中国众多入围企业中排名第5,全球金融企业排名第6;《2019年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公布,中国平安排名第40位;Brand Finance “2019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国平安品牌价值位列全球第14位。在“2019全球最具价值100大保险品牌(Brand Finance Insurance 100 2019)”排行榜中,中国平安荣列榜首;[4]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3位。2019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5]2019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发布中国品牌发展指数100榜单,中国平安排名第20位。[6]2020年3月,入选2020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第9位。[7]2020年9月28日,入选2020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六。
公司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LTD
成立时间
1988年
总部地点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范围
保险,银行,投资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团队成员
全部
马明哲
谢永林
姚波
谢吉人
王勇健
欧阳辉
伍成业
储一昀
刘宏
陈心颖
顾立基
黄宝魁
张王进
王志良
曹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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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