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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纠纷

发布时间:2021-07-12 05:02:16

证券经纪人 与 客户的纠纷!!

如果协议里明确规定了对方要达到一定的资金量才提供返还佣金的条款,那对他要求手续费的请求,你完全可以不予理会。你们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变相降低佣金招揽客户的情形,这个是事实,如果对方就是要去投诉你们,证监会可能会对你们做出处罚的。

Ⅱ 为什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经纪人禁止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

因为客户 账户的开立,注销都需要用到一些重要的证件 如银行卡、身份证,还有相关的密码,所以需要客户亲自去办理,如果证券经纪人去办理的话不仅会泄露客户隐私,各种办理行为也不能代表客户真实意思。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Ⅲ 证券公司规定的违法行为中有这么一条: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和交易等事项。

证券经济商(即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和交易等事项,而证券经纪人不可以。证券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以外的人,代理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等活动。

Ⅳ 证券经纪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不给投资理财服务中心任职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 直到2009年了,营业部要求投资理财服务中心任职人员签订一份不允许填写日期的所谓临时劳动合同,有的公司强迫职工填写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而且要求一式两份的合同全部交由营业部保管,不给劳动者本人。为此遭到职工的拒绝。 最后都被迫交出了办公桌、椅以及文件柜钥匙,不允许上班,也不给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 职工在无奈的情形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补缴社会保险等申诉请求。证券公司则声称这些职工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分析:对于证券公司声称这些职工是“正式在编职工”以外的自然人,“是以独立身份为公司招揽客户的证券经纪人,不应该享受劳动法的劳动关系待遇”的说法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证券经纪人身份的界定: 一、事实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招聘为其招揽客户的市场部员工时都以“客户经理”“投资顾问”为名,工作性质为:全职,口头承诺试用期过后订立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管理上,1、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和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均扣减相应的工资,每天上班由公司安排到指定的区域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下班前需要将全天工作情况写成工作日志报市场部经理审批2、有工作业绩考核,若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则按相应比例扣除工资;3、在工资发放上有底薪、佣金提成构成,并且按照国家工资纳税标准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 仲裁认定:以上所列事实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所列事实要件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Ⅳ 证券经纪人挂牌在证券公司有什么风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满意答案惘事已逝3级2009-01-11你指的是不是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然后将证书挂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用你的证书挂一些没有资格证的经纪人拉来的客户,给你一定的费用,但你根本不参与客户任何操作。几乎是不干工作白拿钱的情况。其实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为现在正处于行业规范期内,原来有客户资源的经纪人或居间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在法律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所以需要找一个有证书的,将其拉到的客户挂到名下。当然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违规的行为,因为你虽然是客户名义上的经纪人,但是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尽到经纪人的职责。所以风险是存在的。但哪有一点风险也不承担就拿钱的好事呢?而且一般来讲,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如果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应由证券公司来承担,实际上经纪人只是一个中间人,简单的说,经纪人就是把客户介绍给证券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绍费,基本上不承担客户和证券公司因违规操作造成的风险(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参加违规操作等等)。

Ⅵ 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怎样处罚

现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Ⅶ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2009年3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对《暂行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针对《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制定本解读。
一、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的法律关系
《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三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二、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需要具备四个条件才能够执业,一是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且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即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三是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第四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且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三、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
明确了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行为及禁止行为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上述规定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证券经纪人作用仅是“介绍”和“传递”。之所以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定,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暂不具备让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经纪人整体形象。同时,该条第一款第(六)项定,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其他活动设置了兜底条款,也为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已为此预留了空间。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上述规定大部分是一般证券从业人员都应禁止的职业规范,比较新的主要有两项:一是不得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四、对委托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委托合同的签订、主要内容及终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委托合同签订前对证券经纪人资格的审查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2、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3、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6、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7、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8、双方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需要重点关注是,《暂行规定》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作出约定。虽然《暂行规定》并未对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与经纪人约定执业地域范围。
五、重点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作了规定
《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主要有:
(一)培训管理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二)执业注册登记和经纪人证书管理
1、执业注册登记
《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2、证书管理
《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三)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四)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报告制度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5、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回访制度,为经纪人执业提供方便,监督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六、对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做出了安排
《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如果开展经纪人制度,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证券公司应将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经证监局现场核查认可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经纪人展业;二是营业部也要将本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接受证监局监管。

Ⅷ 我被证券经纪人骗了

如果她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的话,你可以首先与该证券公司联系,设法解决,因为经纪人代理客户直接交易本身就是违规的,证券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你解决。
如果不是,建议你在发生地起诉当事人。

从法律上讲,口头协定也是被法律保护的,不知道你们有没有认证,你刚才说到了你们,我想不只你一个人,那样的话,你们可以集体起诉她

Ⅸ 很无奈·为什么那么多人排斥证券经纪人呢感觉他们会骗走自己的钱!

首先因为经纪人的工作性质,包括证券公司对它的定位与大众对它的看法.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你是属于营销体系的,销售性质远远浓于分析研究性质.对于大众来说,现在的经纪人有点象以前的保险代理人,而且前些年甚至现在仍然存在的很多"投资公司",保险以及传销的"坚持不懈"把营销的形式弄得让人头疼了,而"投资公司"电话里推荐的股票更是套了一批又一批的人.
现在证券公司这么多,打电话,发传单,摆摊,陌拜的经纪人非常多,对于自己不熟悉的证券公司,以及他们推出的什么活动,很多人都不会理睬的,对于一些销售方式,大家都有了防范的心理,送东西肯定是有猫腻的,呵呵.这是社会大众对于经纪人的不了解,以及经纪人水平参差不齐引起的.

Ⅹ 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的委托应当受什么处罚

证券经纪人主要从事一些宣传证券知识,介绍业务流程及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向投资者传递证券公司推介的材料及有关信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的区别1、身份关系不同。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2、注册要求不同。证券经纪人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进行注册登记;投资顾问必须通过投资分析的专项考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验。3、服务内容不同。证券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个人不能直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投资顾问则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投资顾问建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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