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暗藏涉税风险
在大宗商品贸易的世界中,看似简单的融资行为其实暗藏税务风险。企业常常采用货物担保的形式进行融资,以买卖合同为表面,实则可能涉及虚开发票和偷逃税。以A公司为例,通过关联公司C向B公司融资,以货物作为担保,看似交易真实,但若C公司面临注销或税务审查,可能会暴露出虚开发票的隐患。供应链金融模式下,资金回流、货物未转移或权利凭证转移都可能被视为缺乏实质交易,增加税法挑战。
总局公告39号强调了合规发票的重要性,但实践中,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认定并非易事。即使是出于融资目的而非骗税,企业仍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理和税负。善意取得者可能需要进项转出补缴税款,而涉嫌偷税者则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发票虚开若触及刑事层面,数额过大将可能导致刑事立案。因此,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中,企业需警惕偷税、合规转让税负重、隐匿收入等问题,同时面临行政和刑事双重风险。
⑵ 国贸盈泰融资租赁靠谱吗
国贸盈泰融资租赁靠谱。国贸盈泰融资租赁是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6月17日,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纳税人识别号、工商注册号等信息齐全,登记机关是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合法正规的,很靠谱。
⑶ 融资性贸易违法吗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比较容易违法的,因为融资性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以融资为目的,但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虚假贸易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金,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⑷ 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二是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其次,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致大部分人以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
1.2 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防范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如融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一个部门来承担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风险控制既显得乏力,又缺乏银行内部相互制约和风险专业控制,面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经营亏损,拥有大量不良银行债务的客观现实,银行的贸易融资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1.3 融资业务无序竞争破坏风险管理标准
我国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相对国外较短,市场尚不成熟,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随着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业务形式又较为单一,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和要求也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例如有的银行降低了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有的在保证金不足且担保或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等,这些做法破坏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1.4 营销队伍薄弱,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业务人员
国际结算业务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人才匮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层,同时,人才的知识结构单一。由于各家银行都是把国际业务当作独立的业务品种来经营,在机构设置上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和连带的贸易融资业务。这就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只熟悉国际结算而缺乏财务核算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无法从财务资料和经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对其风险也就缺乏了强有力的控制力度。
1.5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和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的常用术语和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进口押汇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等。因此,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的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2 我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
2.1 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
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总额将大幅提高,这必将为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极大的市场空间。各级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应从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以贸易融资业务为工具积极发展国际结算业务,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资银行的动向。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信息搜索,采取有利于推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
2.2 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审贷分离原则,执行授信额度管理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有必要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审贷模式进行剥离,实行授信额度管理,达到既有效控制风险又积极服务客户的目的。应明确贸易融资属于信贷业务,必须纳入全行信贷管理。由信贷部对贸易融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据此初步确立客户信誉额度。通过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信贷审批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最终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风险专项控制,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权,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授信额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授信额度要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比例,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证全额免保比例,通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来加强对客户业务的约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实行总授信额度下的分向授信额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跟踪基本客户的进出口授信额度,加强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
2.3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营销队伍建设
国际结算业务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商业银行应重视培养和引进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业务人员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使其能够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有充分的把握,提高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增强对风险的控制力度。
2.4 加强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符合风险管理标准,对客户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控制,以降低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2.5 完善法律环境,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应积极推动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通过加强与政府、立法机构及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制定和完善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降低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
⑸ 惊天大骗|连载1-上海电气:“贸易性融资”为何沦为精心骗局
1. 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通讯公司”),在上海电气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持有40%的股权。2021年5月31日,上海电气公告通讯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通讯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6.72亿元,账面存货余额为22.30亿元,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为12.52亿元,公司向通讯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合计为77.66亿元,均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2. 通讯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注册资本3亿元,上海电气持有40%的股权。除了上海电气,通讯公司的其他股东包括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8.5%)、鞍山盛华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5%)、北京富信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持股8.5%)、上海东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5%)、上海奈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等。
3. 通讯公司的应收账款逾期事件牵涉到多家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涉及的业务都是“电子通信设备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这些上市公司包括国瑞科技、凯乐科技、中利集团等。
4. 贸易性融资是一种金融行为,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然而,贸易性融资的风险本质上是金融风险,即资金融入方的还本付息能力。由于资金融出方通常并不具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意识、能力,仅仅依靠交易结构的所谓闭环设计,是难以防范风险的。
5. 贸易性融资的风险主要包括向上游采购原材料的预付款已支付,但供应商逾期不交货的风险;向上游采购原材料,出现的存货无法变现、存货减值的风险;向下游销售设备,出现的应收账款逾期风险;利用自身优势向外部融资,产生的融资风险。
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发布相关办法,严禁中央企业和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7. 上海电气案例几乎涉及了上述贸易融资的所有风险,而这些风险均指向隋田力和它的关联公司。隋田力曾在多家公司担任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董事长一职,2020年12月至今,在上海电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2021年8月2日,海高通信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隋田力涉及案件,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
8. 在融资性贸易模式下,一旦下游客户欠款,上游供应商逾期供货,上市公司便会形成巨额坏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