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怎麼處理貸款出現的死帳
死賬也叫「壞賬」銀行對於壞賬的處理:
一.是處理抵押物,
二.是找擔保單位償還,
三.是壓縮式盤活,
四.是資產重組,
五.是核銷 處理抵押物和找擔保單位償還是銀行最傳統的處理不良貸款的方式,
Ⅱ 什麼事呆賬死賬
呆賬就是不確切是否能夠收回,有可能收得回來,也有可能收不回來。
死帳就是確切知道這筆賬沒有辦法收回,比如欠賬人為公司破產了,沒有辦法還賬。
Ⅲ 呆死賬如何處理
1.壞賬准備,每個公司都有的
2.要求業務一定要將客戶的背景調查得很清楚
3.找到專業的討債公司
Ⅳ 死賬的壞賬常用處理方法
直接銷記法就是在發生壞帳時的當期確認壞帳損失,並注銷客戶的應收帳款。例如,1995年7月12日賒銷給長征商店的4500元商品帳款,經三年來多次催收無效,於1998年10月8日確認已全部無法收回,於是注銷該客戶帳款,列作當期的壞帳損失,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1998.10.8
借:管理費用——壞帳損失 4500
貸:應收帳款——長征商店 4500
直接銷記法在處理上較為簡便,非到應收帳款實在無法收回時不確認壞帳損失。它的主要缺點在於忽視了壞帳損失與賒銷業務在時間上的聯系;本例在1995年確認並反映在當年利潤表上的商品銷售收入的壞帳卻在1998年確認並反映在1998年的利潤表上,顯然不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這就造成了在1995年的利潤表上誇大了應收帳款可變現凈值。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的管理,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精細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託貸款、委託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財產的性質分為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按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
第四條 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因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財產損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應調整該財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納稅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後的應納所得稅額如小於調整前的應納所得稅額,應將財產損失發生年度多繳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抵繳欠稅或下期應繳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第五條 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並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第七條 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第八條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資料與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符合性審查。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需要對申報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因財產損失數額較大、外部合法證據不充分等原因,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託企業所在地縣(區)級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可對經批准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的真實性進行檢查。
第九條 企業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財產損失金額的大小適當劃分審批許可權。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條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得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向所在地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也可直接向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申請的受理和審批,除聽證和公示外,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市(地)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天,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後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據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審批採取誰審批、誰負責的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財產損失審批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根據本辦法的要求,規范程序,明確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六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
第十八條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作為資產損失的認定證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稅收法律責任的申明。 第十九條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將現金短缺數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確認為損失。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由於管理責任造成的,應當有對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餘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
(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
(三)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情形中債務人已經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後,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對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後,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認定為損失。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上述情況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准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存貨發生的損失包括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第二十四條 對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存貨盤點表;
(二)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三)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四)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五)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六條 對被盜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損失包括企業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
(一)固定資產盤點表;
(二)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條 對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委託有技術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出具鑒定說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四)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第三十條 對被盜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包括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項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二)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行業專家參與的技術鑒定意見;
(四)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
第三十三條 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二)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說明;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准文件。
第三十四條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五條 存貨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已霉爛變質;
(二)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
(三)經營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四)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長期閑置不用,且已無轉讓價值;
(二)由於技術進步原因,已經不可使用;
(三)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後導致企業產生大量不合格品;
(五)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三)其他足以證明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第三十八條 投資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或被注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計劃等;
(三)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被投資方的股票從證券交易市場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後,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
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存貨為賬面價值的1%。已按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確認財產損失的各項資產必須保留會計記錄,各項資產實際清理報廢時,應根據實際清理報廢情況和已預計的可收回金額確認損益。
第四十條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情形,應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
(一)資產被淘汰、變質的經濟、技術等原因的說明;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資產已霉爛變質、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已毀損等的書面申明;
(三)中介機構或有關技術部門的品質鑒定報告;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五)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
(七)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財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第四十一條 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它單位貸款,被貸款單位不能按期償還的,比照本辦法投資轉讓處置損失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各項資產因評估確認的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統一組織的企業清產核資中發生的資產評估損失;
(二)企業按規定應納稅的各種類型改組中發生的評估損失;
(三)企業免稅改組業務,對各類資產評估凈增值或損失已進行納稅調整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依據下列證據確認資產評估損失:
(一)國家統一組織清產核資的文件(不包括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中經常化、制度化資產清查);
(二)中介機構資產評估資料;
(三)政府部門資產評估確認文書;
(四)應稅改組業務已納稅證明資料;
(五)免稅改組業務涉及資產評估增值或損失已納稅調整證明資料。 第四十四條 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
(二)不屬於政府攤派。
第四十五條 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
(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
(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
(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第四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可以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保險機構(包括經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外,企業之間原則上不得直接從事信貸業務。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由於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於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依據拍賣或變賣證明,認定為財產損失。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本著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報的財產損失審批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和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的審批不改變企業的申報責任,企業採用偽造、變造有關資料證明等手段多列多報財產損失,或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批而未審批直接稅前扣除財產損失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財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12月16日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同時廢止。
Ⅳ 請問確認呆死賬需要什麼依據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一般對方公司不存在(破產)或對方明確不會付款了,公司相關領導批准後就可以處理了
借:壞賬准備
貸:應收賬款
Ⅵ 銀行怎麼處理貸款出現的死帳
1.處理貸款抵押物
銀行在貸款的時候會讓貸款人提供房子、車子等固定資產作為抵押物,當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銀行就申請查封抵押物並進行拍賣抵賬。
2.擔保單位或者擔保人償還
某些貸款人會尋求第三方公司或者個人作為擔保方進行貸款,銀行認定第三方擔保人符合條件後進行放款,一旦貸款人無法償還賬款,那麼第三方擔保人就必須進行還款。
3.系統內核銷
如果貸款人沒有抵押物、擔保人且銀行在採取各種合法辦法都無法追回欠款,那麼銀行就會把貸款核銷。
還不了貸款會影響一個人的徵信,嚴重的會觸犯法律,貸了款就必須按時還款。
(6)金融公司呆死賬怎麼辦擴展閱讀:
死賬的危害
1.銀行對員工有貸款不良率考核,如果死賬過多就影響員工收入,特別是獎金收入。
2.壞賬增加後銀行要依法提取呆賬准備金,會直接降低銀行的利潤和現金流。
3.壞賬佔用銀行資金太多,給資本充足率帶來嚴重影響,會導致銀行放貸規模變小。
4.壞賬多的分行自然在內部的評比中會靠後,往後的政策傾斜和資金支持就會變少,而且評先評優資格也會取消。
Ⅶ 如何核銷金融企業的呆壞賬,有相關法律法規沒
呆壞賬不是同一個概念,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一段時期內對回所貸款答項沒有償還能力;壞賬則屬永久性損失,例如企業破產,清算後仍無法清償的那部分損失屬於壞賬。
呆壞賬無法完全解決,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一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一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一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Ⅷ 呆死帳怎麼處理,有什麼新規定
答:您好, 根據遼寧省地稅局關於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實施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121號)的規定,
一、企業對於應收、預付賬款(包括應收票據)(以下簡稱「應收款項」)發生的壞帳損失可以申請在稅前扣除。壞帳損失包括: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注銷和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餘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而形成的壞帳損失;
(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而形成的壞帳損失;
(三)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帳損失;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應收款項而形成的壞帳損失;
(五)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企業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應收款項,如果債務人已經清算的,應當依據清償文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後,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壞帳損失;如果債務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壞帳損失。
二、企業的應收款項,能夠提供下列五條之一所列資料,可做為壞帳損失申請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能夠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 債務人被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的,能夠提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如果債務人已清算的,須提供債務人清算剩餘財產分配情況證明;如果債務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壞帳損失;
(三)債務人已注銷或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能夠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證明。如果債務人已清算的,須提供債務人清算剩餘財產分配情況證明;如果債務人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壞帳損失;
(四) 債務人已死亡、失蹤的,能夠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已死亡、失蹤的證明,對於死亡的債務人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定證明,對於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壞賬損失;
(五)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壞帳損失。
三、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壞帳損失:
(一)能夠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證明,並能確認應收款項逾期三年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無任何經濟往來;
(二) 能夠提供查帳徵收的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在債權人申報壞帳損失年度的前三年以上經納稅調整後連續虧損的證明,並能確認該三年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無任何經濟往來;
(三)能夠提供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已停業三年以上的證明,並能確認該三年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無任何經濟往來;
(四)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必須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必須表明下列情形之一:
1、債務人已資不抵債,並能確認應收款項逾期三年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無任何經濟往來;
2、債務人在債權人申報壞帳損失年度的前三年以上連續虧損,並能確認該三年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無任何經濟往來;
(五)在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同一境內債務人的應收款項在3,000元及其以下的或同一境外及港、澳、台地區債務人的應收款項在10,000元人民幣及其以下的,依據企業作出的專項說明和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壞帳損失;
(六)上述「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中的「三年」是指從應收款項到期的下一納稅年度算起的連續三個納稅年度。
上述「依法催收磋商記錄」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書面的催款證明或協商證明。
四、企業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各項財產損失,必須提供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其真實性承擔稅收法律責任的申明;必須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涉及國有資產損失的,必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管理的相關單位的批准文件。
五、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
Ⅸ 國有企業的十年以上的呆死賬如何處理
這有什麼難的
Ⅹ 公司倒閉,死賬爛賬怎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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